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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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试题及答案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试题及答案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试题及答案姓名:岗位:得分:本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60分)1、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2、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3、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5、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6、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7、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8、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9、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10、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范1、目的为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检测工作要求,加强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保证抽样检测工作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政府抽样检验工作。

3、职责3.1外勤组负责抽样计划和方案的拟定,并实施抽样,与业务人员一道同客户沟通及项目验收。

3.2客户服务部接收样品,并将样品流转至实验室。

3.3食品实验室检测样品,并对检测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3.4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抽样方案和计划。

3.5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抽样检测工作的独立、客观和规范。

4、抽样检测管理程序4.1抽样任务来源4.1.1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计划制定本实验室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4.1.1.1中标形式A、中标项目合同签署后尽快提供全年的抽样计划,包括项目进行次数、时间、样品批数等;B、每次项目进行需提前2~3天制定详细的抽样方案,按照方案格式制定,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外勤组安排实施。

C、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时间、人员要求、抽样批次、样品品种、检测项目、判定标准等信息。

4.1.1.2委托形式A、提前3~5天制定详细的抽样方案,按方案格式制定,经审核后,与客户确认,委托合同一式两份和抽样方案需客户确认签名盖章;B、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时间、人员要求、抽样批次、样品品种、检测项目、判定标准、样品保存条件、费用支付等信息;C、方案确定后,外勤组根据方案要求安排实施。

4.1.1.3突发形式A、突发形式的抽样任务,需以邮件形式提前1天通知外勤组进行安排,抽样方案需后补制定,委托合同也需后补签订。

B、任务需明确抽样时间、人员要求、抽样批次、样品品种、检测项目、样品保存条件。

C、特殊检测项目需提前明确,包括塑化剂、微生物项目、商业无菌和三级采样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食品检验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旨在确
保食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食品检验工作的规范:
1. 检验人员资质:食品检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检验人员进行。

他们需要
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2. 检验设备和条件:食品检验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完好并得到定期维护。

检验人
员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并使用经过校准的设备进行检验。

3. 样品采集与保存:食品检验前,必须采集合格的样品并正确保存。

样品标签标注清晰、
完整,并防止污染或变质。

4. 检验方法和标准:食品检验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

检验方法应准确、可靠、科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信。

5. 结果报告和记录:食品检验结果应客观、真实,检验报告中应清晰呈现检验内容和结果。

检验记录应保留一定时期,以备查证。

6. 食品检验监督与管理: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检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工
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对于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关于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内容,合理有效的食品检验规范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
社会公平有着重要作用。

希望食品检验工作能够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
者权益。

抱歉,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检验工作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食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我们制定了以下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供参考和执行。

一、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食品检验之前,首先要对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的检验知识和技能。

二、样品采集和标识。

在进行食品检验时,样品的采集和标识是至关重要的。

采集样品时,要选择代表性好、新鲜的样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采集。

同时,在采集时要对样品进行标识,包括样品的名称、采集地点、采集时间等信息,以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三、检验过程。

在进行食品检验时,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注意检验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四、结果记录和报告。

在完成食品检验后,要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记录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结果数据等内容,报告应包括检验结论和建议。

同时,要确保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供后续的追溯和分析。

五、质量控制和改进。

在食品检验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分析检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守。

在进行食品检验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总结。

食品检验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好食品检验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希望通过制定和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能够提高食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标准程序,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严格保密。

2. 检验仪器应定期检验、维护,以确保仪器的工作状态。

3. 样品的处理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如样品的采集、储存、加工等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以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 对于样品的检验过程,要严格按照指定的程序进行,如样品的标签、标识必须清晰明确,检验数据要准确无误,不得造假。

5. 严格控制样品的检验环境,如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6. 检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食品质量和安全。

7. 检验人员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并具有判断力和分析能力。

8. 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的立场,对待样品、客户和相关方面要保持专业的态度和精神。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附件3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檢驗工作規範第一條為規範食品檢驗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有關規定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

第三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符合《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規定通過資質認定後,在批准的檢驗能力範圍內,按本規範和食品安全標準開展檢驗活動。

第四條食品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論客觀、公正、準確,不得出具虛假或者不實數據和結果的檢驗報告。

第五條食品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獨立于食品檢驗活動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應當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防止商業賄賂,保證檢驗活動的獨立性、誠信和公正性。

第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障實驗室安全。

第八條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的安排,完成相應的檢驗任務。

第九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和許可權,建立和實施與檢驗活動相適應的品質管制體系。

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使用現行有效的檔。

第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與食品檢驗能力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聘用具有相應能力的人員,建立人員的資格、培訓、技能和經歷檔案。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聘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制訂和實施培訓計畫,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有與檢驗能力相適應的實驗場所、儀器設備、配套設施及環境條件。

第十三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保證儀器設備、標準物質、標準菌(毒)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儀器設備、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標準菌(毒)種檔案。

第十五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對影響檢驗結果的標準物質、試劑和消耗材料等供應品進行驗收和記錄,並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列出合格供應商名單。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2. 建立完善的检验流程:食品检验应该建立完善的流程,包括样品采集、标识、保存、检验和结果报告等环节,并确保每个环节的操作符合要求。

3. 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食品类别和检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设备,确保能够准确、可靠地检测食品的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

4.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标准品的管理、检验仪器的校准、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保护检验样品的完整性和隐私:对于食品检验样品,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完整性和隐私性,防止样品被污染或篡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及时报告检验结果: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验结果,包括符合标准的样品和不符合标准的样品,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7. 不参与违法活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如收受贿赂、假报检验结果等,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8. 注重个人卫生和安全:食品检验人员应该注重个人卫生和安全,如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等,以防止污染食品样品和传播疾病。

9. 不泄露商业机密: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守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

10. 持续学习和提升:食品检验人员应该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最新的检验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的规范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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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续)
• 2 00 9 年 12月2 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也明确规定:食 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 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 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 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出厂 检验记录制度,包括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等。 • 本讲座以上述规定和卫生部2010年公布的《食品检验工作 规范》为依据,拟从证据学的角度,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 阐释和讲解,以此引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检验人员的高 重视,并加大对这一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续)
当事人的陈述:指诉讼当事人就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法院所 作的陈述和辩解。其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 件事实的陈述;二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 • 鉴定结论:指经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人对诉讼中所涉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 的结论。 • 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对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进行 勘查的情况和结果记录所形成的书面记载。



民事诉讼பைடு நூலகம்据的种类
•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绘画等所承载的内容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其最大的特点是它以所承载的内 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 物证:指以物体的形态、质量、规格、位置、特征等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它具有独立于的 主观意志以外客观存在的特性,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因而 它具有自然属性。 • 视听资料: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像反映 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者以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 电视监控器所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情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将自己 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

食品安全检验规程

食品安全检验规程

食品安全检验规程1. 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规程。

2. 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通过严格的食品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中的安全隐患,提高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水平。

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4. 检验标准4.1 食品安全指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的指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微生物污染、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等。

4.2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委托检验5.1 委托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

5.2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认证,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工作。

6. 检验记录和报告6.1 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一次食品检验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

6.2 检验报告:根据检验记录和结果,检验机构应当向委托方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及时告知检验结果。

7. 处理结果7.1 合格食品:检验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生产、销售和消费。

7.2 不合格食品: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下架、追溯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

8. 监督和管理8.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检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8.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验规程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9. 附则9.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2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食品安全检验规程》的内容,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3•【文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实施《规范》是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配套文件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范》内容。

要严格对照《规范》要求,针对抽(采)样和样品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公正诚信检验、实验室安全控制、样品管理处置、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检验报告管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上报、结果质量控制等为重点,开展食品检验工作自查。

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将《规范》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规范》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食品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

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科技标准司反映。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规范》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7年9月1日前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至总局科技标准司。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样品保存和运
样品保存
根据食品特性和检验要求,选择 合适的保存方法,如冷藏、冷冻 等,确保样品在保存期间不变质

样品运输
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不破损、不变质。
样品交接
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后,双方应核对 样品信息并签字确认,确保样品的 可追溯性。
04
监督抽检结果处理
某品牌牛奶三聚氰胺超标事件
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讨论,揭示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发现和控制食品 安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当时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
某批次进口葡萄酒不合格事件
该事件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监管部门,通过对事件的梳理和分析,探讨了加强 进口食品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监督抽检的品种和项目
重点品种
包括高风险食品、消费量 大的食品以及社会关注度 高的食品等。
检测项目
针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 害物质、微生物污染、农 药残留等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
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规定的检测方法,确保检 测结果准确可靠。
监督抽检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安排
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季节性 特点,合理安排监督抽检的时间。
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 抽样程序,确保抽样 的随机性、代表性和 公正性。
抽样程序和方法
制定抽样计划
明确抽样目标、抽样数量、抽 样时间和地点等。
随机抽样
采用随机数表、抽签等方式确 保抽样的随机性。
现场抽样
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对食品进行 感官检查,并记录食品的生产 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样品封存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贴上 封条并注明抽样信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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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等。

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线性、选择性、准确度、重复性、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

第二十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如同时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和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时,应当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质量活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如应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趋势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一、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是指应用于食品检验活动的、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分析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等。

二、为了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同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进行统一分析,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分析效率,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与交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三、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本规范的下述要求进行确认。

文字处理软件、统计软件以及检验设备配套的专用微处理器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不需要确认,但对这类软件的调整(或二次开发)应当进行确认。

四、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验证要求包括:
(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

1.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详细设计文档,且严格实现了其中定义的各数据项和数据集的类型、精度、必需性、取值范围、长度等。

2.系统能够在输入数据被使用前、产生数据被存储后以及数据传输过程结束后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自动检查,并在发现完整性错误时发出警告,中断出错的进程,同时将相关信息写入系统日志。

3.系统设计文档应当包含可靠的数据传输准确性保障措施(如果传输准确性保障措施是MD5、SHA等验证算法,也应在设计文档中给出明确的算法和使用范围描述),并且系统能够按照设计对被传输的数据进行准确性验证(包括加密后的敏感数据和非加密的数据)。

(二)系统安全性验证。

1.系统安全性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以上的要求。

2.系统设计文档包含详尽的安全性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权限、角色、安全管理策略、系统日志规则、数据库日志规则、敏感数据加密规则等),并且系统严格实现了这些安全性保障措施的功能和要求。

注1:“规则”包括使用规则和管理规则。

注2:敏感数据加密规则应当结合权限、角色和安全策略,确实保证未授权用户无法查看、修改和删除任何敏感数据信息。

3.系统用户手册提供了系统安全性设置建议,明确告知用户如何做到最小化授权,避免权限扩散。

4.系统满足安全性溯源需要,即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进行的任何活动(包括记录修改),系统应当记录相应的系统日志和修改内容并保留改变前的原始记录。

5.系统具有自动和强制性数据备份机制且软硬件环境均能保证备份功能的正常运作。

(三)系统有效性和适用性验证。

1.系统设计文档包含有系统功能、模块、效率、容错、架构、接口等详细定义。

2.配备详细的系统使用手册,包括操作指南、故障排查手册、应急预案和系统维护与备份日志。

3.应当能够确保在后续的系统升级和维护中各接口的向前兼容性。

4.食品检验机构使用的多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强度的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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