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doc
施工船舶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船舶管理行为,提高船舶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施工船舶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的施工船舶。
第三条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船舶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管理行为,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施工船舶的所有人、船长、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和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应当加强设备管理,保障船舶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二条施工船舶应当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施工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施工船舶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障海洋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船舶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
第十七条施工船舶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增强船员的环保意识。
第四章紧急救援第十八条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紧急救援制度,确保船员在遇险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第十九条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急救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船舶应当定期进行紧急救援演练,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理。
浅析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浅析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安全管理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海上风电项目是利用风能发电的新能源项目,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海上风力发电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投资。
而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作为支撑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如恶劣的海洋环境、复杂的工程结构、高度的施工技术要求等,因此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专业化的人员培训、加强设备维护和做好应急预案等措施是确保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的特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设备维护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视,为未来海上风电项目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分析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安全管理措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加强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提高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的安全性和效率。
通过对施工船舶的特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设备维护和应急预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提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的实施,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施工船舶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提高施工效率,推动海上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随着海上风电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保障海上风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行。
2. 正文2.1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特点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需要具备良好的海洋适应性。
由于施工船舶需要在海上进行施工作业,必须能够应对恶劣的海洋气象条件,如强风大浪、台风暴雨等,因此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考虑海洋环境因素,并配备相应的海洋航行设备和设施。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具有较大的载重量和工作空间。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船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工程船船长是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工程船船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工程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船在航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工程船船长有权对工程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船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船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警示和提醒。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海上施工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
海上施工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航(作业)前准备会(一)会议由施工单位或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人召集、主持。
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作业)等时,必须在开航作业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二)会议布置航行(拖航、作业)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作业)(拖航、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船舶航行(作业)区域水纹及气象、桥梁、船闸、架空和海底电缆、有影响的船舶及构筑物的情况,拖航编队、避风(休息)锚地、防止搁浅触礁在内的安全措施。
(三)会议应研究本次航行(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
(四)当两条及以上拖轮同时拖带一艘船舶时,应指定其中一条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作业)中的总指挥工作。
搁浅触礁(五)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作业)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六)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适任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
(七)与会单位、船舶应将会议情况记录留存,船长应将开航前有关出航准备及布置开航工作的情况在船舶日志中予以记录。
(八)航前准备会议后,与会者应将会议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贯彻,以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准备工作,保障航行(作业)安全。
(九)船舶抵港靠泊前,相关人员应与船长联系,明确靠泊措施,以利相互配合,保障靠泊安全。
二、航次会(一)会议由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作业)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
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方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认。
(二)拖带打桩、起重、方驳等船舶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开航。
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三)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船舶所属单位或承租单位发拖航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
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必要时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海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施工船舶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1. 组织机构(1)成立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责任(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责任。
(2)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船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三、安全操作规程1. 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船舶维护保养应按照船舶制造商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
2. 航行安全(1)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员应按照规定值班,认真执行各项航行操作。
3. 施工安全(1)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区域、施工内容、安全措施等。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4. 应急预案(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搁浅、触礁等紧急情况。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操作技能。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1)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入职船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3. 安全奖惩(1)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码头船舶建造单位负有主体责任,要确保建造过程中的安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船舶建造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3.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码头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码头船舶建造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计划等。
2. 码头船舶建造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落实。
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3. 所有从事船舶建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建造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四、现场安全管理1. 在船舶建造现场,必须明确安全警示标识,指示员工注意安全。
如有特殊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 所有从事船舶建造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安全绳等。
3. 建造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善。
禁止在禁烟区吸烟,严禁乱丢杂物,防止火灾发生。
五、设备安全管理1. 码头船舶建造单位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施工设备。
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
2. 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施工设备的使用要符合安全标准,禁止超负荷使用和私自改装设备。
六、材料管理1. 码头船舶建造单位要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包装完好。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材料,要及时退货或更换。
2. 材料储存要注意防潮、防晒和防火。
危险品材料要单独存放,并设置警示标识。
3.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损坏。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XX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 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一般安全要求1、海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必要时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2、海上施工作业中的机械、工具、仪表、电气设施等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主能投八使用。
3、施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雨天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心滑措施。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及暴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暴风雨及台风前后,应对海上施工船机高备逐一加以检查,发现在、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消防安全要求1、危险品应根据其物质性质性能分类公开高库放置,施工船舶、办公区、生活区配足消防器材。
2、重点消防区域悬持警示牌,消防四周可燃物。
3、严厉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落实责任制。
4、施工船上乙炔以生器必须设有避免回火的安全装置,夏天乙炔要有防爆晒的防护措施。
5、按期抵消防重点区域进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信号与通讯安全要求1、船舶应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的要求悬挂有关的号灯,号型和(或)号旗。
2、所有施工船舶应在船舷两侧悬挂于本施工单位相应的旗帜,方便识别、管理。
3、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戴带有安全员标志的袖章。
4、施工船舶必须确保高频通讯设备正常可用,并按时守听联合调度室专用工作频道VHF69频道和XXX指挥中央专用频道VHF08频道。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1、施工船舶安全要求1)施工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航路航行。
2)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用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按期进行演练。
3)施工船舶的临边、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
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施工安全,规范水上施工警戒船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水上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桥梁、码头、航道、港口等工程的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
第三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警戒船的配备与要求第四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的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 警戒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等级和船型,能够满足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条件。
2. 警戒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3. 警戒船的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规程。
4. 警戒船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齐全有效。
第五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大小、水深、流量等因素确定,并确保警戒船能够覆盖施工区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三章警戒船的管理第六条警戒船的日常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包括:1. 船舶维护保养:定期对警戒船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2. 船员管理: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船舶证书管理:及时办理、更换和保管船舶证书,确保证书有效。
4. 船舶档案管理:建立船舶档案,记录船舶的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记录、船员信息等。
第七条警戒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警戒船的使用。
2. 警戒船应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进行警戒,确保施工安全。
3. 警戒船的船员应密切观察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变化,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4. 警戒船在执行任务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四章警戒船的应急处理第八条警戒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以保障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平台、海上桥梁、海上电站、海上石油平台、海岛码头、港口码头等。
第四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注重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2.综合管理,实施科学决策,保障船舶运营安全;3.防范为主,科学防控,预防事故发生;4.法制化管理,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机构、船员、施工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分为三个层次:船舶管理层、船员层和施工人员层。
第七条船舶管理层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手册;2.制定船舶航行轨迹和行动计划;3.定期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4.加强船舶消防设备的配备和使用;5.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船员层应具有相关的证书和资格,根据岗位职责划分职责,保障航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持证上岗,不得擅自离岗;2.根据船舶运行情况,进行船舶操纵和驾驶操作;3.掌握航行规则和通航标识等知识,确保航行安全;4.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
第九条施工人员层应参与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佩戴个人防护装备;2.严格遵守施工指令和操作规程;3.熟悉船舶设备设施,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4.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施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事件应对第十条在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施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海上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平台建设、海底管线铺设、海洋工程装备安装等。
三、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海上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1)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施工安全等级。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2)施工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应加强防火、防爆、防雷、防触电等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1)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2)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3)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承担海上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 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安全奖惩1. 对在海上施工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必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依据施工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纳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必需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必需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修理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状况须马上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慎重操作,确保安全。
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船舶生产特别是船舶建造领域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船舶建造领域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具体内容包括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设计、制造、试验和交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标准,确保船舶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生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确保各级领导和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评估等工作,全面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的管控和防范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控。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监督体系,完善生产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置,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1、主要危险因素:机械伤害、淹溺。
2、一般规定1、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规,施工船舶作业前应到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自觉遵守航道管理,做好通航安全评估和航道安全管制工作,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2、作业船舶应持有效、合格的相关检验、核准、适航证书,配备规定的持有效证书的船员及相关作业人员。
3、按照安全航行及作业生产要求配置通信、消防、救生、应急报警、机舱漏水报警器及相应作业需要的机械设备等设施,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及紧急出口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防护绳。
5、上下船舶时应搭设跳板并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时应设有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使用舷梯时应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升降时舷梯上严禁站人,踏步须设置防滑装置。
船舶未带好缆时禁止人员上下船。
6、船上作业人员在甲板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和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穿好救生衣、防滑鞋,施工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保险绳,并有人监护。
7、施工船舶作业、航行、停泊时,应按照规定要求显示信号灯或号型。
在航行过程中加强瞭望,注意避让船舶,远离浅滩、暗礁等碍航物。
8、在流速较大的水域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海事、航道、水警等相关部门批准。
9、施工船舶通过桥梁、跨江架空管线时,必须满足其净空高度要求,否则应提前采取对应的措施。
进入狭窄水道、危险复杂航区、船舶较多水域及进出港时,应有专人瞭望、专人值守通信频道,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0、船舶装载必须按规定保持均衡,应当固定的物体必须固定牢固,不得超载和偏载,并应时常注意观测吃水线。
11、抛锚、带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合适的锚型、锚重和锚缆,确定锚缆长度和位置;内河施工时,靠近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海上项目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项目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
(3)项目部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教育培训(1)项目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转岗员工、复岗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 作业安全(1)项目部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畅通。
5.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
6. 检查与考核(1)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三、附则1.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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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部分强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目前,针对在我南港工业区处于建设高峰的大环境下,海上安全管理机构把水工作业水域现场安全管理及时调整为安全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南港工业区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纵观全国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沉船死人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施工船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安监部门监管的难点。
一、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监管法律定位
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规章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管理问题存在许多盲区。
目前辖区施工船舶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未对施工船舶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操作,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施工船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
“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现在施工船舶的管理还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安
检人员如果将施工船完全等同于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偏高,但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各有千秋,难分上下,不能互相替代,却有互补性,在特定海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
这是安监机构在实际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亟待对海上施工船立法的尽快解决。
二、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作业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
工程船类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
部分工程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设计专门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船上设备配置也相差甚远。
此外,在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中,还发现了大部分由内河船改建而成的海区工程船。
目前,在港口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情况下,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竞争激烈,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支出,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甚至招揽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
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船租金低廉)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
所以,总体评价,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三、施工船检查注意的难点问题
1、施工船舶船龄老化,部分船舶甚至由报废运输船舶改建而成。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全国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工程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范围内,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工程船舶仍在使用。
有些工程船采用废钢板建造的,有些工程船甚至是由报废的运输船舶改建而成的,大大地增加了工程船舶的安全隐患。
2、机动船与非机动船的界定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实际上配备了主机,但在《船舶适航证书》上却被标明该船为非机动船,由于根据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之间的建造及配员要求差别很大,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3、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
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工程船的出现,这个问题尤现突出,由于大型工程船用电量大,船上的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千瓦,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同时非机动船未要求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船员,火灾危害性大大的增加。
4、私自增设船舶设备的情况严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重设备、空集装箱(给施工人员休息用)、工程用电、用气所需的发电机组、电气焊、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部分船舶使用液化气代替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为作业方便严重威胁船舶自身安全,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达不到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及防
污染工作影响较大;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机构对此类设备以各种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