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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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夏季5月—9月(23:00—次日6:00)、冬季10月—次年4月(22:00—次日6:30)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五条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

(一)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

(二)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

(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夜间施工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

(四)监理方出具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须有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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