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
矿山越界情况汇报
矿山越界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通过对矿山周边情况的调查和观察发现,存在着一些严重的越界情况,现将
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矿山周边存在大量非法采矿现象。
一些小型矿山为了谋取暴利,将采矿
范围越界扩大,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尾矿未经合理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的土地和水源中,导致土壤和水质污染,对当地农田和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其次,一些矿山在进行开采作业时,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越界扩展了采矿
范围,严重侵占了周边的农田和村庄。
这不仅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给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而且,这些矿山的开采作业还给周边的房屋和道路带来了安全隐患,给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危险。
另外,一些矿山还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土地开垦和建设的情况,严重侵害了
当地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针对以上情况,我建议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越界开采行为,保护好当地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对矿山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合规。
另外,要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和治理,确保采矿活动不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健康。
最后,我将继续对矿山周边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为保护当地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谨此报告。
文档创作者,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3年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
2023年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为了有效治理矿山越界开采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强化政策法规1.加强矿山开采管理法规: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明确禁止矿山越界开采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2.建立矿产资源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审批制度,对于需要进行开采的矿山,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开采的范围和时限。
3.加强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和治理。
二、加强监管力度1.建立矿山开采违规举报机制:建立矿山开采违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矿山开采的监管中,对矿山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举报。
2.加强矿山巡查力度:加大对矿山开采的巡查力度,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监控,确保开采活动符合法规和审批要求。
3.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
三、推动矿山开采的技术创新1.研发环保矿山开采技术:加大对环保矿山开采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矿山开采过程中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推行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推行矿山生态修复技术,通过植被恢复、水体治理、土壤改良等手段,修复被矿山开采破坏的生态环境。
3.推动矿山闭环循环经济:推动矿山闭环循环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对环境的压力。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1.加强对矿山开采问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矿山开采问题的宣传教育,引起社会公众对矿山开采的关注和重视,形成共治共管的氛围。
2.开展矿山开采知识普及活动:开展面向公众的矿山开采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矿山开采问题的认知和了解。
3.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交流:加强与矿山开采相关行业的合作交流,共同探讨矿山开采的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问题,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治理矿山越界开采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和合作。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一年,xx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杜绝了因非法开采引发的安全事故。
现将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情况,按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局专门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坚持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学习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积极构建实施八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季度报告制度。
各矿山企业严格遵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送矿产资源季度开发利用情况汇报,并报送图纸、井下测量技术资料。
二是预先报告制度。
地下开采矿山在靠近采掘边界100米范围内有采掘活动时,预先向国土资源局报告,报送作业地点相关技术资料(含主管部门批复作业计划、图纸、导线点资料等),经市局验收后组织生产。
三是采矿权标识制度。
各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露天矿山埋设矿界界桩,并注意保护;各所(分局)不定期对界桩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私挪界桩或故意破坏界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是开采情况公示制度。
2024年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范文____年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摘要:____年以后,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国内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开采活动呈现出越来越频繁的越界开采现象,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治理矿山越界开采问题,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治理方案。
本文通过对矿山越界开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提出了治理矿山越界开采的方案,包括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惩罚力度,推行绿色矿山开采,加强环保监测和修复等。
关键词:矿山越界开采;治理方案;监管;绿色开采;环保监测一、引言矿山越界开采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无视矿区界限,非法超出批准区域进行开采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越界开采现象愈发严重,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治理矿山越界开采问题,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方案,以期在____年之前实现矿山越界开采问题的有效治理。
二、矿山越界开采的原因分析1.矿产资源的稀缺性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加。
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导致矿山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于是采取了越界开采的方式来弥补供需差距。
2.监管不力当前,我国矿山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执法水平不高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度,利用监管空白进行越界开采。
3.利益驱动矿山越界开采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矿产资源,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由于矿产资源的价格较高,矿山企业为了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不惜冒险进行越界开采。
三、治理方案1.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矿山开采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完善矿山开采的准入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评估和审批,严格控制矿山开采规模和区域,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严禁越界开采实施方案
严禁越界开采实施方案越界开采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许可证限制,超过规定边界范围进行采矿活动。
越界开采不仅违法,而且对环境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破坏。
为了有效防止越界开采的发生,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法律法规制定制定严禁越界开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越界开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同时,也要制定相关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保障环境监管部门的权威地位和责任。
二、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越界开采监管机制,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其中,关键是建立健全矿业企业的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严格审批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抽检,确保企业的开采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完善技术手段通过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卫星监测技术等,对采矿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及时发现和查处越界开采行为。
此外,要加强对采矿企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避免因为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越界开采行为。
四、加强协调合作越界开采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相关环境、土地、水利等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越界开采行为。
同时,要加大对越界开采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越界开采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五、加强惩处力度对于越界开采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
一方面,要加强对违法矿业企业的行政处罚,如大幅度提高罚款金额、吊销营业执照等。
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越界开采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形成严峻的法律法规执行氛围,有效遏制越界开采行为。
六、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于越界开采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环保责任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越界开采行为发生。
最高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
最高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最高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应驳回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北京律师)阅读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越界开采侵权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能否继续审理?最高法院认为,该情形下应当驳回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为越界开采侵权纠纷受理的案件,该侵权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一、乾源公司于2011年1月向吉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存在越界开采的侵权行为,并导致了乾源公司可开采的铁矿石储量的减少,请求判令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乾源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二、在本案民事诉讼审理期间,乾源公司基于尊正大方铁矿的同一开采行为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尊正大方铁矿涉嫌非法采矿。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将该举报案件转交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将举报案件移送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尊正大方铁矿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
三、吉林高院认为,目前乾源公司因尊正公司、尊正大方铁矿非法开采行为产生的损失救济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处理,即乾源公司与尊正公司、尊正大方铁矿之间法律关系应属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故裁定:驳回乾源公司的起诉。
四、乾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本案属民事侵权案件,虽涉及非法采矿犯罪,但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中止审理。
越界采矿该如何适用法律条款
越界采矿该如何适用法律条款越界采矿该如何适用法律条款张阳越界采矿属于一种常见且高发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各类露天或地采矿山都有可能发生。
尤其是地采矿山的越界开采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井下,隐蔽性较强,发现制止难,调查取证难,监管风险大,对于越界行为的认定必须通过专业测绘方能判定。
对此类违法行为,理应从重查处,但鉴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不完善,在执法实践中对越界采矿行为的查处往往面临着法律适用困难的尴尬局面。
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对越界采矿含义的再理解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指导意见,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按照这个判断标准,越界采矿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越界采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矿业权人。
越界采矿的违法主体只可能是矿业权人,即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无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
二、必须有明确且法定的矿界。
所谓“界”,就是采矿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矿区范围。
这个范围是三维的空间概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此规定很明确。
在以往的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只重视平面坐标系范围内的界限而忽略纵向上开采高程或纵深的现象。
在一些行业管理文件上也常出现“超层越界”的提法,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说法,因为“超层”的涵义本身就包含在“越界”之中。
三、对“采矿”行为的认定应统一标准。
从行业规范来看,“采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采矿是指与矿物质采出有关的井上井下生产活动,它包含矿井建设、井巷开拓、巷道支护、通风排水、采面掘进、矿石回采(穿孔爆破、综合采掘、矿石回收)、运输转运、分选销售、采空区充填等与矿石开采相关的各个环节和工序;狭义的采矿仅指直接的矿石回采过程,即穿孔爆破、综合采掘和矿产品回收等工序。
笔者认为,在行政执法中关于对越界“采矿”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与矿石回采直接相关的生产活动,例如巷道开拓、采面掘进、穿孔爆破、综合采掘、矿石回收运输等生产活动应当认定为采矿行为。
2024年安全生产培训心得体会(五篇)
2024年安全生产培训心得体会在近日举办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日常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往往难以预料且极具破坏力。
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日常工作的常态性,然而隐患却常常在熟悉的环境中悄然滋生,占据主导地位。
在恒____全技术事务所黄重芳老师简明扼要的讲解下,我们通过分析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例,心灵深受震撼。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如何导致家庭破碎、企业崩溃。
无论是自然灾害如泥石流冲毁山坡附近的建筑,还是火灾等人为事故,如仓库、生产车间因电源线路短路而引发的惨剧,以及邱隘新江厦超市火灾等,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对于生产场地的安全措施,我们明确了“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的原则。
设想若有轮、轴、洞、台等潜在危险源存在,人体某部分不慎卷入或钩住,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外,生产场地应严格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特别是家属和小孩。
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必须由专业的从业人员操作,配备正规的使用工具和防护工具。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
因此,作为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生产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随时发现并解决生产中的隐患。
在培训之前,我们或许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事故的严重性缺乏足够认识。
然而,经过培训,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无情和血的教训。
加强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企业文化素质的重要体现。
2024年安全生产培训心得体会(二)自入学以来,本人系统学习并深入领会了国内外安全监管的实践与发展、安全事故隐患评估与管理、世界现代安全管理实践(如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安全生产法律及相关政策解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救援以及安全事故下的新闻发布与媒体沟通等理论精髓,深感其重要性及实用价值。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化提出以下个人见解。
一、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我们将紧紧围绕省、市“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落实年”的活动要求,全面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
撰写一篇关于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文章,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撰写一篇关于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文章,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摘要:1.引言: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重要性2.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定义与现状3.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隐患与风险4.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措施与建议5.结论: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警示作用正文:1.引言: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为防止相邻矿井之间发生安全事故,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安全开采方式。
这种开采方式对于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2.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定义与现状超层越界安全开采主要包括相邻矿井之间的煤层开采、金属矿床的开采等。
在实际操作中,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涉及到矿井的开采设计、生产布局、安全防护等多个环节。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给矿产资源开发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3.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隐患与风险超层越界安全开采存在的隐患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层瓦斯积聚:超层越界安全开采过程中,煤层瓦斯有可能积聚在相邻矿井之间,一旦遇到火源,容易引发矿难事故。
(2) 矿井涌水:由于超层越界安全开采导致地下水文条件改变,可能引发相邻矿井的涌水事故。
(3) 矿压破坏:超层越界安全开采过程中,矿压分布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相邻矿井的矿压破坏,影响矿井安全。
(4) 爆破安全:超层越界安全开采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如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相邻矿井的爆破事故。
4.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措施与建议为确保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矿产资源开发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 提高矿井安全意识,加强对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行为,我国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危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
根据不同情节,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少、价值不高、破坏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情节,一般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
这类情节相对较轻,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警示社会,促使犯罪分子悔罪改过。
其次,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大、价值较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严重的情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态平衡。
另外,对于非法采矿罪犯如果能够自首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悔罪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可以体现出犯罪分子的自觉认识和改过自新的态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
总的来说,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守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案情介绍:2004年5月,某乡镇企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在某国有磷矿矿区范围边缘划定矿界,并进行了采矿设计,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开采磷矿。
在开采过程中,该乡镇企业改变了原来的设计方案,将巷道故意偏向同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后超出自己矿区范围直接与国有矿山打通,造成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破坏。
经群众举报,当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出面制止,责令其停止开采。
经测量,该镇企业超出自己矿区范围30多米。
在确定地下矿区界限后,该市国上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该乡镇企业退回本矿区开采。
该乡镇企业停止7天后,又擅自越界开采,造成部分巷道坍塌,危及了国有矿山的安伞。
处理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责令该乡镇企业赔偿国有矿山企业损失;②没收采出的矿产品;③并处罚款:30000元,④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理分析:1、本案中对于该矿山企业的处罚是否恰当?该乡镇企业在开采磷矿过程叶中,改变原来的设训方案,将巷道战意偏向国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后超出自己矿区范围30多米直接与国有矿山打通,造成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破坏,部分巷道坍塌,危及了国有矿山的安全。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斗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该乡镇企业已经构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2、超层越界开采的认定超层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违反原定的矿山设讣方案,超出国十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采矿权申请人在申清采矿许町证时,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区范围图。
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永定鲤坑煤矿“12.28”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X市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政综〔X〕17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具体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三年时间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监管体系,为煤炭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成立X区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组:(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具体负责协调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
(二)联合检查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牵头,在区煤管局配合协助下,抽调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2名、区煤管局2名(所属煤矿片区人员)作为联合检查组成员,并组织委托具备煤炭勘查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煤矿现有矿井地质报告、采掘图纸、生产台账、栅栏密闭设置情况、煤矿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等资料进行研判。
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研判情况,进行全面井下测量和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计算出保有可采储量并出具煤炭资源条件报告;发现煤矿资源枯竭和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需提交储量地质报告至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提交规范实测图一张和是否有越界开采的报告供决策参考。
三、主要任务(一)联合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检查整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督促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区煤管局、省级地勘单位的专家和测量队伍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年对所有生产煤矿检查两次以上,按“轻重缓急”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煤矿企业情况(如煤层产状、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煤面、采区规模、上一年度产量销量和煤票领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查清上一年度采煤、掘进位置,重点检查煤矿临近边界巷道或采掘面及可疑部位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逃避监管、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培训讲义(2008年7月阿勒泰)第一种矿业权转让管理与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做出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探矿权、采矿权是无形资产,转让形式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难以界定等特点,在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遇到了难以界定等问题,为了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就如何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转让的基本概念(一)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于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调整原则。
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二)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三)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了解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进行勘查作业的不一定是探矿权人,在出现违法勘查行为时,要搞清违法主体。
(五)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探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六)勘查许可证: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七)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精选多篇)**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保国土资电〔2014〕55号)文件的要求,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检查。
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此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都要由所长亲自带队进行专项检查整治。
此次开展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整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探)矿,加强对无证非法开采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探)矿的违法行为,杜绝新的非法采(探)矿发生,避免出现伤亡事故,切实加强巡查和监管;二是坚决查处持过期采(探)许可证从事开采、勘查的活动,并制止和严厉查处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三是对清理出的无证非法采(探)点,要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并依法进行封停、取缔;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对关闭矿山“回头看”行动。
通过专项检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对本辖区范围内无证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和持证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都非常重视,成立检查组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无证非法开采进行专项检查整治。
共查处了无证非法开采点49个,共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71份,没收非法开采工具61件,封停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点49个;清查持开采许可证的矿山企业124个,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4份,其中西邑及汉庄还对3个正在办理开采许可证,而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作了停产处理,瓦房乡成立了由公安、司法、安检、林业、农业等部门组成25人的专项行动打击领导小组,对大陷坝无证开采的铁矿采用炸药封洞的措施进行封停取缔,瓦窑镇则成立了针对此项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对重点的毛竹棚村核桃坪、打厂凹、椅子山和中和铁矿四个矿山的偷采盗采违法人进行说服教育,填发了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当场采取没收工具和烧毁工棚措施。
越层开采的认定
越层开采的认定越层开采是指在一定的采矿条件下,为了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益,采取超越一定范围的开采方式。
越层开采的认定是指对采矿企业进行评估和判断,确定其是否存在越层开采行为。
本文将从越层开采的定义、判定标准、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越层开采的定义是指在没有取得矿业权的情况下,采矿企业非法超越其矿区范围进行开采活动。
在采矿业务中,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的矿区使用权,只有取得矿业权的企业才有合法的权益进行开采。
而越层开采是违反了这一规定,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越层开采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开采范围,即企业是否超越了其矿区的边界进行开采。
其次是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企业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开采。
再次是矿产资源的种类,企业是否开采了未被授权的矿产资源。
最后是开采数量,企业是否超过了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
越层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越层开采可能会导致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加速资源的枯竭。
其次,越层开采可能会破坏原本的生态环境,造成土地退化和水源污染等问题。
此外,越层开采还可能引发土地沉降、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
为了防止和管理越层开采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加强监管力度,对采矿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其遵守矿业法律法规。
其次是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和企业之间应建立起信息沟通的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开采情况。
再次是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越层开采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矿业秩序。
最后是加强技术支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监测和控制采矿活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越层开采的认定是对采矿企业进行评估和判断,确定其是否存在越层开采行为。
越层开采的判定标准包括开采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矿产资源种类和开采数量等方面。
越层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管理越层开采行为,需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力度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全面有效的管理措施,才能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超层越界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超层越界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超层越界的规定分清超层越界的管理责任,首先需要明确超层越界的概念。
越界这个概念出现在《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在《矿产资源法》中无此概念,相类似的概念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在这几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这两个概念既有相同性,又具有差异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超层越界为重大安全隐患其中的一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对十五种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其中第九条规定,“超层越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国土资源部门把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作为一种盗采国家资源,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根本上是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财产权益。
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把超层越界作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安全。
由此,几部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和超层越界的概念是不完全相同的。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按照各自授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和超层越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定,并按照各自的出发点进行处理。
从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看相关部门的职能职权根据《煤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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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
越界越层采矿,是指在采矿许可证的水平标高、拐点以外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与矿产所有权息息相关。
对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有人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也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理由大致为:首先,以盗窃方法非法采矿的行为系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其次,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轻缓性趋势,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为妥当。
再次是作为反驳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认为不存在“公然盗窃”情形,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主张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则认为,该类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但是二者系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以盗窃罪或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都有。
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性质到底属于非法采矿还是盗窃?笔者认为,结合竞合犯等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对该类行为以盗窃罪定性较为适宜。
法条竞合情况下,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有人认为,法条竞合概念意味着只要存在特别关系,特别法条的适用优先性是不可动摇的。
据此,对于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其实,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并非法律适用的绝对原则。
一是刑法分则规定,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相关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款明显排除了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
二是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原则相比较,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法绝对优先适用。
三是法条竞合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比如刑法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就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从立法精神来看只能适用特别法条时就禁止适用普通法条。
除此之外,当然可以适用普通法条。
很显然,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并不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以盗窃罪论处契合竞合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说,盗窃行为是以秘密窃取手段实施,而秘密窃取又以行为人自认为不被发觉为判断标准。
以此而言,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在
自以为无他人(至少是许可人)发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掘国家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值得探讨的是,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究竟适用哪一罪名。
首先需要引入竞合理论。
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或者触犯数个罪名,属于竞合。
那么,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究竟属于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竞合理论通说认为,当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而此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的逻辑关系时,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不存在这种逻辑关系,则多为想象竞合。
也有学者认为这只强调了两者划分的形式标准,还应该结合实质标准进行判断,即法条竞合应当满足法益的同一性和与不法的包容性要求。
就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而言,二者虽然侵犯的对象都是公私财物,但是侵害客体或者法益却不尽相同。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进行分析,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在犯罪构成上并不存在严格逻辑意义上的重合或者包容关系。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二者所侵害的主体法益(犯罪客体)不同。
盗窃罪侵犯的主体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而非法采矿罪侵犯的主体法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在行为方式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