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第八条诚信经营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经营,不得参加违法违规行为。
2.医务人员不得在多点执业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安全管理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自动报告多点执业中的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三甲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及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四)尊重医师个人意愿。
第二章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三)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四)符合原单位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多点执业的证明;(四)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邀请函。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医师的基本情况;(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资质;(三)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责任;(四)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科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多点执业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内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多点执业期间,应按照原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四)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一)定期了解医师多点执业情况;(二)对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三)对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医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处理;(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则1. 尊重医师个人意愿,充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3.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4. 维护患者权益。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 在我院全职工作,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3. 经医务科审查,具备多点执业的基本条件;4. 医师本人同意,且所在科室同意其多点执业。
五、医师多点执业的程序1. 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 科室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 医务科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4. 医师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人事科,人事科进行审核并签字;5. 医务科根据人事科的审核意见,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6. 医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2. 医师应定期向我院报告多点执业情况,包括执业地点、执业时间、执业范围等;3.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师遵守相关规定;4.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医师多点执业的保障措施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享有与我院同等的待遇;2.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医疗事故或违规行为导致法律责任,由多点执业机构承担;3.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临时返回我院工作。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与多点执业医师的和谐发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西安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
医疗 机构 。
“ 十三五" 时期 北京P M2 . 5 年均浓度将降三成
近 日,北京 市政 府常务 会议 审议通 过 《 北 京市 十 三五 时期 环境保 护和 生态 环境建设 规 划》 ( 以下
的9 4 %。
此外,丙类传染病中丝虫病无发病、死亡报告,其余1 0 种传染病共报告发病2 8 3 3 2 9 例 ,死亡1 3 人。报告
发病数居前3 位的病种依次 为手足 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腮腺炎 ,占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的
9 4 %
4 l 家庭医药 2 0 ] 6 . 1 2
度 比2 0 1 2 年 下降 了1 5 . 8 %。 .
1 O 月流感病例 同比增四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 日 通报,2 0 1 6 年1 0 月,全 国 ( 不含港澳台)共报告法定报告传染病5 4 9 8 4 3 例,死亡1 4 8 9
人 。其 中,流行 性 感 冒1 3 1 6 5 例 ,与去年 同期相 比 ,增 长3 9 . 6 %。
通报称,甲类传染病 中霍乱报告发病1 1 例,无死亡。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和人 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发病、 死亡报告,其余2 3 种传染病共报告发病2 6 6 5 0 3 例,死亡1 4 7 6 人;报告发病数居前 5 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菌性和阿米 巴性痢疾 以及淋病 ,占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
简称规划),确定生态环保 目标。依据规划,2 0 2 0 年 ,北京市P M2 . 5 年均浓度}  ̄ , 2 0 1 5 年下降3 0 %,降至每立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你说这医师多点执业,像不像一个武林高手,不再局限于一个门派,能在多个门派施展拳脚,造福更多的江湖人士?这多点执业啊,就是给医师们开了更多的“练武场”,让他们能把自己的医术功夫用到更多的地方。
想象一下,一位医术高明的大夫,在大医院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艺,可由于种种限制,只能在那一个地方为病人服务。
这多可惜啊!多点执业制度一出来,就像给这位大夫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他可以走进社区医院,走进基层医疗机构,让那些平时不容易接触到名医的患者,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可不是随便弄出来的,它有一套严格的规矩。
比如说,医师得有足够的本事和经验,得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这就好比要参加武林大会,没点真功夫,没拿到入场券,那可不行!这制度对于患者来说,那可是大大的好事。
以前,为了看个专家号,可能得提前好几天排队,甚至还不一定能挂上。
现在呢,说不定在家门口的小医院就能见到大专家。
这难道不是给患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希望吗?对于医师本人来说,多点执业也是好处多多。
一方面能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能让自己的医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实现自己的价值。
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在不同的土地上都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不过,多点执业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
比如说,医师在不同的执业点之间奔波,会不会太累?医疗质量能不能保证?这就像一个人同时跑好几条路,能保证每条路都跑得稳当吗?还有啊,不同的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设备条件不一样,医师能适应得了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得把好关,不能让这制度变成了“乱摊子”。
医疗机构也要做好配合,为多点执业的医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造福患者,提升医疗水平;用不好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
但只要管理得当,这绝对是医疗领域的一大进步,能让咱们老百姓享受到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你说是不是?。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据最新消息,中国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医师法新规,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进行执业。
这一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生将有更大的执业自由,同时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多点执业是指医生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而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医院或诊所。
目前,许多医生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着资源不足、工作压力大等问题,而多点执业的实施将有效缓解这些问题。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兴趣,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多点执业对医生来说也有很多好处。
首先,他们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临床经验,接触更多的疾病类型和治疗方法。
这有助于提升医生的临床技术水平,增加对复杂病例的处理能力。
其次,多点执业可以增加医生的收入。
通过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医生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收入来源,提高自身的经济状况。
此外,多点执业还能够提高医生的社会影响力和声誉,为医生的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
然而,多点执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医生需要兼顾多个工作地点,可能面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上的挑战。
其次,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医生需要遵守各个医疗机构的执业准则和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
此外,多点执业还可能引发医疗资源的不均衡问题,一些地区可能会因为医生资源的流失而面临医疗服务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首先,应加强对医生执业行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医生在多点执业过程中遵守规定和伦理。
其次,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医疗资源的过度流失和不均衡分布。
同时,还需要在医疗政策上进行调整和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综上所述,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的实施将给医生和患者带来许多机会和挑战。
通过合理管理和政策调整,我们有信心能够充分发挥多点执业的优势,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宝鸡市辖区内(省属医疗机构医师第二执业地点可在宝鸡市范围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向批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变更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县级医院的,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宝鸡市辖区内(省属医疗机构医师第二执业地点可在宝鸡市范围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
执业。
第五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向批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县级医院的,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四)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关于加强本机构内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八)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九条医师申请取消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鸡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已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拟变更执业范围或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拟变更第二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该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审核
合格的按照工作流程和各自权限在其申请表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为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的相关信息变动由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同步录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区卫生局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制订多点执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校验、审核、评估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自觉接受所执业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
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归入该医师档案。
第十九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需要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医师其他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一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或民事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视为非法行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医疗保障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开展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县级医院的执业医师在相应镇卫生院工作的。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派出医师,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派驻医师,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纳入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市范围内合法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职称可放宽至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执业地点可放宽至3个,其中第三执业地点可放宽至民营医疗机构,其他要求不变。
第二十八条第一执业地点在军队的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此表一式3份,申请人、第一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3、申请人需按照①②③④顺序办理审核备案注册手续。
宝鸡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此表一式3份,申请人、第一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3、申请人需按照①②③④顺序办理审核备案取消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