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济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经济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所属各分部、各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
第二章相关规定2.1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22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时所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事实确凿,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当事人或其它人员证明,或音像等记录)。
2.3处罚决定书采用公司统一格式,并应载明以下内容:①当事人姓名或施工队名称;②违法行为的事实简单描述;③处罚依据;④罚款数额;⑤若不能当场交纳,应载明限期缴纳时间;⑥检查组人员签字;⑦决定处罚的时间。
2.4当场所收缴罚款必须开据印有处罚部门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项目财务。
2.5未当场收缴的被罚部门(个人)必须在限期内交纳,否则每拖一日将按罚款额的3%加收处罚款。
2.6被罚当事人(部门)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检查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施工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检查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而加重处罚。
2.77无故不交罚款的,检查施工队按5倍罚款额从被罚部门或工程款中扣除。
2.8对屡纠屡犯的行为处以初始行为罚款5-10倍的处罚,直至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章处罚适用3.1安全管理3.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当事部门或施工队500-1000元或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50-200元,并责令整改。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2篇)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遏制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二、法律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2.《行政处罚法》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煤矿安全规程》6.《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处罚的原则和目标1.预防为主。
重点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处罚相结合,防止事故发生,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2.严厉打击。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正公平。
处罚依法依规,不偏袒任何一方。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惩违法者。
4.适用与人。
处罚制度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整体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四、主要处罚条款1.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罚款不超过50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2.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罚款不低于500万元,并限制其相关业务活动,直至解决隐患。
3.对于职业病因工作场所违规行为,造成人员受伤、患病或死亡的单位,罚款不低于100万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罚款不低于1000万元,并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5.对于煤矿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罚款不低于2000万元,并限制相关企业的开采权。
6.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不低于500万元,并吊销相关企业的运输许可证。
五、处罚的程序和方式1.处罚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保存相关证据。
(2)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指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必须得到严肃对待。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规定,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警,开始紧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如果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可能会比较大。
其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过失等行为的惩罚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轻微过失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罚款。
对于故意犯罪的,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罚款处罚的规定。
例如,对于在建筑工地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并将在一定期限内停工整顿。
对于矿山事故,矿主将面临巨额罚款,并可能会被吊销矿业许可证。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还可能
包括责任人的追责、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等。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罚款迫使相关责任人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旨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事故后的再次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1. 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员工,第一次将受到警告和口头警告,如果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或者停职处分。
2.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将会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如罚款。
3.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或者开除。
4.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或造成事故的员工,将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可能会面临停职、降职甚至开除等严厉处罚。
5.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等相应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具体公司的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可能会因公司规模、行业和管理层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员工应根据自身所在的公司规定进行遵守和执行。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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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经济处罚,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的最高金额是1000字,这个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责令停产停工期间,对违法者每日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事故期间停产停工10天,最高罚款限额应为10万元。
而在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甚至可能有更高的罚款额度。
但一般情况下,最高罚款限额为1000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1000万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借罚款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其次,高额罚款可以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起到强力震慑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此外,罚款还可以用于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工作,提升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仅仅依靠罚款是远远不够的。
在安全生产方面,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技支撑等方针被提出,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除了加大罚款力度之外,还需要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提高安全意识,强化事故防范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培训等多方面的措施。
只有综合使用这些手段,才能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1000万元,是为了有效惩罚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然而,仅仅依靠罚款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预防和监管,提高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024年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
3职责3.1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2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4处罚标准____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2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____至____元经济处罚。
4.2.1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4.2.2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4.2.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4.2.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4.2.6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4.2.7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____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____至____元经济处罚。
4.3.1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3.2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
新版《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新版违法处罚条款解读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新版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障安全生产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新版中的违法处罚条款。
首先,新版在罚款数额上有了显著提高。
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大幅增加,甚至可以达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旨在通过高额罚款,对违法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促使其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预防事故的发生。
例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以前的罚款数额相对较低,而新版法则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
这是因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如果企业在这方面敷衍了事,就很容易埋下安全隐患。
其次,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这一创新举措意味着,如果企业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仍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按日连续的罚款。
这种处罚方式能够有效防止企业拖延整改,督促其尽快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再者,加强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往往难辞其咎。
新版法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受到罚款的处罚,还可能被给予撤职处分,甚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新版法还规定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另外,新版还强化了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处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服务,如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相应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处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涉及经济处罚的部分条款)
新安法较旧安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如下:一、处罚对象1.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类型1. 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进行警告;2. 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处以罚款;3. 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4. 撤销许可证: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并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撤销其相关的许可证;5. 刑事责任:对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要求,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细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四、处罚程序1. 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 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3. 依法出具当事人听证告知书,说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4. 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5.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6.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而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参考。
六、法律责任对隐瞒、谎报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根据当地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充和调整。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二)(以下简称《细则》)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1、发生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多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扩展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泯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事故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2、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重视。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最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进行对照表整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追究条例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责令停产停业;2. 暂扣违法所得;3. 罚款。
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明确了对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1. 责令停产停业;2. 罚款;3. 吊销许可证;4.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证书。
三、特别规定处罚办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于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1.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建设、改建生产设施,可以处以罚款;2.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验收的,可以处以罚款;3.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4.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5.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可以处以罚款;6. 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以上对照表可见,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对较为严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这些处罚措施的引入有助于迫使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企业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本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
以下是针对企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制定的经济处罚制度。
一、违反安全规定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0元不等的罚款。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
2.在禁烟区域吸烟或未经批准动用明火。
3.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4.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外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现场布局或设备设施。
6.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的设备。
7.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8.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者挪用安全设施。
9.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不等的罚款。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操作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按照安全规范使用机械。
2.未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导致安全隐患或者事故。
3.在操作过程中未保持安全的姿势或者距离,导致安全隐患或者事故。
4.未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导致事故扩大或者损失加重。
5.其他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不等的罚款。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安全出口未按照规范设置或者安全设备未及时维护。
2.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安全警示灯。
4.其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行为。
四、拒绝安全检查对于拒绝安全检查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不等的罚款。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或者藏匿危险物品。
2.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妨碍安全检查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离开岗位的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义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化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能够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对于全面制裁事故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经济处罚在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罚款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省级以上政府是安全生产罚款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罚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罚款;对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罚款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和遗留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罚款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安全生产罚款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或限制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罚款的幅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制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如果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设备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罚款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罚款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罚款执行等。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后果评估。
第十一条对确认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其开展听证,并记录听证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裁决,并告知其所需缴纳的罚款金额以及缴纳的期限。
第十三条拒不缴纳安全生产罚款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财产、限制其出境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由执法机构主导,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中,如果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为了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了《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应以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反的法规严重程度和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的30%。
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应予以适当提高。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相关费用;3.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破坏或者弃而不用;4.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制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违反劳动法规,对员工的安全权益进行侵害等。
三、对于较轻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企业年度利润的5%。
四、对于不具备经济能力的企业,可以改变罚款形式,采取限制或者扣押财产、暂停相应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处罚。
五、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应根据其责任程度予以相应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等。
六、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应逐次增加,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相关生产许可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
七、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销毁事故相关证据材料的企业,应予以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八、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的主要内容,强化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旨在打破违规企业“宁罚款、不关停”的无底线心态,形成强力震慑,为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也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好安全生产的大局。
安全生产罚款标准
安全生产罚款标准
安全生产是指保护和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的一系列措施。
对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而安全生产罚款标准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予的经济处罚金额。
安全生产罚款标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大小来确定。
一般来说,罚款标准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并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以处以罚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处罚。
3.违反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规定的情况:对于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处罚。
4.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对于造成一般性伤害事故、轻微污染
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的上限为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仅是对安全生产罚款标准的一般介绍,并不涵盖所有的罚款情况。
具体的罚款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定。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旨在通过罚款金额的划定来防止和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罚款处罚对于违法单位和个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范本本细则旨在规范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的实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的预防性经济处罚是指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等安全生产风险的单位、个人给予经济处罚,以促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二条预防性经济处罚的实施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限制等手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预防性经济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行政机关等。
第四条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处罚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第二章预防性经济处罚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预防性经济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责令改正、限制行业准入、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责令改正应当明确要求违法单位、个人限期整改,具体期限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加强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第八条限制行业准入是指因单位、个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等情况,暂停其进入相关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措施。
第九条吊销许可证是指因单位、个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等情况,撤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行政措施。
第三章预防性经济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第十条预防性经济处罚的程序包括查处、通知、听证、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查处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在查处后应当及时向违法单位、个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听证要求。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是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先收取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行罚款和限期整改两种形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激励责任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预防性经济处罚的合法、公平、及时执行。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暂扣违法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二)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三)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违法单位的生产设备;(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违法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对于第七条所列出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罚款金额,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责任单位所属行业的特点、企业经济实力、违法行为的情节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九条罚款金额不得低于违法所得倍数,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当提高。
第十条罚款应当在责令限期整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对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整改要求和限期,签署人员应当真实姓名,并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该法律的实施背景、具体规定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和问题。
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安全生产法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基础。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在安全生产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和程序要求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包括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促使企业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
首先,对企业来说,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实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处罚措施,能够对那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进行处罚,迫使其改正错误,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这对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竞争力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处罚措施的强力执行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能够让其他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从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然而,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是否足够,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方面,违规行为往往会给部分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
因此,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需要适度,不能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另一方面,在一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停产停业等严厉的处罚措施可能并不足够严厉,建议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加大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另外,对于个人来说,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是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作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从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必须认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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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单位三万以下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否
单位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
否
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
否
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
16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的。
17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 资格证书的。
18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9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20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 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 设专人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
31
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 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
施定期检测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32
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层建筑物外墙清洗、户外维修安装等危险作
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具备市政府规定的其
他条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具体办法
单位三万以下
5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6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7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 章、冒险作业的
8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 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9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0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 时采取措施的
否
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
否
单位3万元以下
有
单位2万元以下
有
单位2万元以下
有
单位2万元以下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22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有 关安全防护装置的
23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制定事 故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
24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济处罚条款(
以下内容摘自有关法律法规,仅作宣传教育
序号
违法行为
有否 整改 期限
处罚金额
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 项制度的;
否
单位三万以下
2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否
单位三万以下
3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 营的;
否
单位三万以下
4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否
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以上1万元以下
11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 检查的
12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 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14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 危险物品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 15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
护协议的
否
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
有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 出口的。
有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
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
实安全措施:(一)爆破、吊装;
(二)建设工程拆除;(三)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四)
的
25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 26 (无制度、无措施)进行危险作业的
27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 28 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措
施的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 29 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
状态的;
30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配备安 21 全主任或者未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否 元以下,负责人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
停产停业整顿 以下
予以关闭,没收违 否 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否
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