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 3天复核期限已过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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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3天复核期限已过怎么破解

文/杨雄强

目录

一、摘要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来和性质

三、申请复核

四、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推翻

五、直接让法官不予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行

六、申请复核的三天期限已过如何破解

一、摘要

实践中交警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有时甚至与双方协商将全部责任划给其中一方以利于将全部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在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足够的情况下,赔偿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通常不会有问题。但是,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方因交通事故死亡了,肇事一方会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其他情形导致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则影响巨大。此时,肇事方常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持有异议,希望推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意见。

但是按什么程序去推翻?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赔偿诉讼、刑事诉讼环节让法官直接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意见是否可行?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来和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的证据。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据,书证,而且是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作,这一特性导致了实践中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环节让法院不予采纳的难度非常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正)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内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是,实践中的情况却是:当事人当时不知

道本次事故的影响会这么大,所以没在意三天的期限;更糟糕的情况是: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了,羁押在看守所里,没及时委托律师,没法及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三天的期限很容易就被当事人错过了。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四、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推翻

答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明确了,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动态: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浙江代表团和福建代表团提出了修改行政复议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议案。但至今法律仍然不支持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五、直接让法官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意见是否可行

这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障碍,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法官有权决定是否采信一份证据。在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足以反驳、甚至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的时候,法官应当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以上只是法律上的,法院的审判实践可没这么理想,从公开案例中极少能检索到法院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例。实践中,要法官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是证据问题,例如当事人以为自己提交的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跟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对自己有利的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为准,但是行车记录仪拍摄的画面却不清晰,甚至夜间拍摄的,能看清的很少;另一方面,是更重要的方面,也算是司法活动中的潜规则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职责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比一般的书证要强多了,法官决定不予采纳,可能招来自身职业风险。

而且,在法官的潜意识中也会想,你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却不在3天内申请复核,自己放弃复核的权利,现在再来找法官要求不予采纳,这算个什么事儿!你是不是当初就认可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六、申请复核的三天期限已过如何破解

实事求是是我党的工作原则,有错必纠也是。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与事实不符合,存在错误,还是有纠正程序的:上级交警部门有权变更或撤销。但这时不当事人申请复核了,而是当事人怎么让上级交警部门发现这个错误了。程序上,当事人向上级交警部门反映情况,依法信访还是可以的。实质上,还是要看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提供了这样的纠错程序,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规定追究原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一)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

(二)经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未重新调查就以原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的;

(三)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后,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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