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医疗机构联合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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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医疗
机构医联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探索深化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路径,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重点发挥我市卫生系统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城乡各医院的整体水平,开展城乡医院的合作,达到区域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的人文化、医疗消费的低廉化目标,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保健、康复等需求。由枣庄市立二院、市立三院牵头,与市内城乡家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枣庄市妇幼保健及公共卫生医联体、枣庄市精神卫生医联体。
第二条医联体的宗旨。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基点,以经营管理、医疗技术合作、公共卫生服务、保健、康复协作为纽带,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业务指导与合作机制,形成
城市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助局面,让优质专家资源下沉到社区群众中去,实现医联体内部的检查结果互认、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等。成立医联体能够进一步扩大专业医联体的知名度,提高各成员单位在群众中的声誉,拓宽服务群体,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条医联体的性质。在市卫生局直接领导下,由牵头医院组建,领导、指导成员单位,自愿联合,发挥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提高专业医院的整体水平,优势互补、资源重组,减少重复购置,降低成本,形成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医疗资源互补,科研教学共享、利益共享,各医联体成员单位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签约方式医疗服务医联体理事会框架,以合作形式共同构建的松散型医疗医联体。
第四条医联体的建设过程。我市医联体建设将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初级医联体阶段。本阶段是医联体内各单位业务上的合作,人事、财务等管理权限不变,原来享有的各项政策继续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由各医联体自行制订。第二阶段,高级医联体阶段。本阶段医联体整合为集人权、事权、财权于一体,相对独立的法人医联体。第三阶段,医联体推广阶段。高效整合区域卫生资源,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联体运行机制,由专业管理团队负责医联体日
常运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监管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现阶段为初级医联体阶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的组成
l、理事会
理事会是医联体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对医联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讨论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发展规划,并报卫生局审批;探讨医联体范围内医疗、保健、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实行以经营、管理、医疗、保健、康复公共卫生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医疗、护理、医技、保健、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交叉检查;组织探讨医联体内部的绩效工资和人事制度改革和存在的问题;发动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负责医联体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事会由医联体内各医院的院长组成。理事长由牵头单位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根据医院的规模及其地域分布提出名单,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任职期间,工作变动,由后任院长接任)。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
2、医联体管理办公室
医联体管理办公室是医联体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调医联体内各医疗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并负责医
联体日常管理工作。医联体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六条医联体议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对医联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讨论医联体内成员单位发展规划,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3、组织、协调医联体内部的协作关系、帮扶项目、合作办法、利益分配。
4、对医联体内部医疗机构行政、财务管理和医疗、护理、公共卫生、保健、康复质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5、对医联体成员单位人事任免提出推荐建议,并报市卫生党委考核决定任用。
6、探讨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探讨实行以经营、管理、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保健、康复为枢纽的院际合作形式。
7、调整医联体内医疗服务模式、专业结构、业务发展方向,形成优势和合力。
8、研讨医联体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和科学发展建设问题。
9、修订医疗医联体章程。
第七条医联体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医联体章程,执行医联体理事会决定,服从理事会纪律,完成医联体安排的各项任务。
2、接受医联体理事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医联体工作,维护医联体利益。
3、对医联体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卫生局反映医联体运转情况。
第八条医联体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到会的理事必须占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时同意票必须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合作形式
第十条近期内,医联体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收费标准、资金所属关系、人事归属不变,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不变。
第十一条医联体应在区域卫生规划下开展工作。通过医联体的辐射作用,调整医疗服务模式、专业技术结构、业务发展方向,构筑城乡一体化自主创新的格局。
第十二条医联体各成员单位之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帮助开展门诊、会诊、查房、手术等工作,在医疗、
护理、药剂、医技、公共卫生服务、保健、康复等多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医联体内部上级龙头医院和骨干医院为基层医院提供管理培训、临床进修、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医疗扶贫、卫生下乡、学术交流、技术协作、双向转诊以及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等工作。提供院内先进的医疗诊断、治疗设备的有偿或无偿使用。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五章合作期限
第十四条医联体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期延长。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
l、合作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2、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资不抵债,无法经营。
4、参加医联体的医院提出退出医联体申请,经医联体理事会通过后终止合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医联体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