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限制(一)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在个人及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展的界定、分配和调整,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标准以及民法根本原那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知识的私有性及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及被规制的关系。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类型法定遗漏了一些需要被保护的知识利益,从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知识的保护范围,而某些产生市场混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并实现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地域性和期限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知识的私有性及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垄断性仍然为权利人滥用权利实施反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
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竞争和开展的核心要素,那些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往往拥有最前沿和最先进的技术和创造。
为了稳固和维持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知识产权滥用所形成的公共性破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知识产权予以私法层面的制约已经不能消除其私有性及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需要反垄断法对那些滥用知识产权抑制技术创新和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效制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完全相反的作用:前者着眼于侵权人,以便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后者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者共同作用,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一、知识的私有性及社会性之间的矛盾知识是人类共同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世界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前人积累的知识的“新知识〞。
正如牛顿所言,任何个人的知识成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取得的。
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社会性;然而,在另一方面,在知识积累的渐进过程中,无不凝聚着个人的劳动和智慧,而那些个人特有的劳动和智慧那么表达了知识的私有性特征。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质量和企业 信誉 的主要标 志 ,隐含着
巨大的经济利益。 我国 《 商标法 》 只保 护注册商 标 , 未注 册的 商标持 “ 对 既 不禁止 , 不保护”的态度 , 以未注 也 所 册商标权是《 商标法 》 外的法律上的
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已 色, 相互依赖 , 可偏废 , 开其 中任 权利。 不 抛 在经济生活中 , 未注册 的商标可 是当务之急。 何一项制度,对智力和工商业成果的 能就是商品的名称或装潢,如果它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 保护都是不 完善 的 ,只有 综合 运用这 标示的商品是知名 的,在遭遇被他人 两项制度才能达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擅 自 用 、 冒的情况下 , 使 假 无疑会危害 权法 的关系 的 目的 。 竞争秩序 、损害拥有该商标 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
一
、
关系密切 ,因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诞
尽管反不正当竞 争法与知识产权 的利益 ,这 种行 为只要符合市场混淆
生首先源于对 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一般 来说 ,知识产权法在推动技术创新和 保护消费者权 益方 面与反不正 当竞争 法是一致的 , 侵犯 ( 冒 ) 假 知识产权 的
法联系密切 ,但 区别也是 明显的。首 行为的构成要件 ,就可以以不正 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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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不 当争 对 识 权保 反正竞法知 产的护
文 / 梅 袁
随着科技 、社 会的进步 ,如何科 的灵活性 ,它可 以弥补知识产权法 的 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它在特定的竞争 学、 、 合理 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已经成 不足 。知识产权是通过赋予法定专有 关 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 为 , 直接依 它 权 的方式 ,给予那些依法获得知识产 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 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 。各 国及 有关的国际组 织在 不断完善和加强知 权 的智力成果如作品 、 发明创造 、 商标 经 营行为是否正 当,弥补 了法律条文 识产权法保护 的同时 ,反不 正当竞争 等 以法律保护 ,而不能保护那些 由劳 的不足和疏漏 。目的在于 当知识产权 法作为一种十分有 效而灵 活的法律工 动者付 出了相 当的智 力劳动却没有依 法 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情 况下 , 能够 具在知识产权领域 日受重视 。中国改 法 获得知识 产权 的其他智力 成果 , 如 构筑权利维护 的 “ 第二防线 ” 提供一 。 革开放 2 0年来 , 对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以 与商标相邻接 , 具体而言 , 反不正当竞 而又得不到《 商标法 》 种补救性保护 。 特有 的 “ 中国特色 ” 取得 了举 世瞩 目 保护 的厂商名称 、 原产地标记。 而反不 争 法对 知识产权 的附加保护或补充保 的成就 , 为世界所公认 , 这也是我们 引 正当竞争 法对合 法权益 者的保护 , 则 护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 以为荣的。 中国人世前 , 在 三部主要的 是凡与诚 实信用 等公认 商业惯例相背 ( )对未注册商标及其 他识别 一 知识产权单行 法均已修 订完毕 , 目 离 的行 为都应予禁止 ,因而反不正 当 性标志 的保护 。 但 竞争法调整 的范 围更 为广泛 ,其对不 在市场 竞争 中,商标是企业产品 前知识产权 的保护仍不尽人 意 , 特别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各行各业频繁出现。
如何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遏制不正当竞争,已成为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中,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削弱、排挤、排斥、摧毁竞争对手或拉拢、欺诈、误导公众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定价、盗窃商业秘密等。
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协议、不正当限制竞争、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创造者在其智力成果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四、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不正当竞争往往伴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因此,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五、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应当积极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六、结语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日 益为立法
界和 司法界 所 重 视 。学 界较 为一 致 的观 点 认 为 ,
在逻辑与成长方式促成 制度 的生成 , 知识体 系中 不 同的领域与部 门在制度层面处于一种支离破碎 的分割状态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只能对若干重要 的、 能够类型化 的知识产品提供 日常的标准化维 护。但是 , 这些所有权 法律规定 的可编码 知识 只 是冰山之尖 , 整个知识资产要大得多 , 对于隐藏于 冰山之下的知识财产 , 如何分类 、 “ 量化 、 衡量 和 控制 , 是一个 难度大得多 的挑 战 ! … ” ’ 法律 是滞后的 、 反应性 的, 难以对未来新型权利形态作 出预测和设计。如何对未来知识形态保持着开放 性和包容性 ?这就必须克服知识产权 法的封闭 性。 其二 , 传统知识产权法奉行严格的法定主义,
配置。
一
其三 , 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排他性的过分迁就 , 有悖于知识财产 的性质 , 一些新 的知识形态难 以 纳入保护的范围。传统理论将有体物在物理形态 和时空效用上的天生 足 , 类推于知识产权 , 设计 了专有性、 时间性和地域性。实际上 , 知识财产并
不具有“ 理” 态上 可控状态 的对抗性 , 物 形 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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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3期
中山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URNAL OFS UN YAT E I S N UN VER IY ST
No 3 2 o . o 6 V l4 o, 6 Ge e a o 2 1 n r lN , 0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总论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 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又是一种规制竞争秩序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也能够反映出其兼具公法 私法的双重属性。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实质上是一套利益分配的规则,即权利人有 权独占因知识财产而产生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 的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对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起到统领作用, 使整个知识产权法形成统一的体系。 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原则 起到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法 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2.1 一般条款的内容
示例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2)项:任何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 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 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 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南开大学《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2答案参考
南开大学2022 年2 月《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
A.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的原则B.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的原则C.被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材负责任的原则D.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的原则参考答案: B2.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 80 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
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 90 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
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此,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同上。
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
$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侏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
$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楼梯属于建造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份,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
刘琳有权使用该楼梯。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
1 . 对商标 权 的侵犯行 为 。在类 似 的产 品上使用 他人 已经注
或者在 仿制 商 品上使用 他人 商标 进行销 售 : 假 冒他人 为是 调整竞 争关 系 、 统一 的有机 整 体 , 并加 强 国家权利 控 制 的一 册 的商标 ,
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即便在理论上来讲双方处于对立的层面, 但其所保
护的 目 标 群体 是一 致 的。
关键词 知识产权许可 竞争法 利益 作 者简 介: 程春 林 , 中共响 水县委 党校 , 讲师, 研 究方 向 : 知识 产权保 护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0 5 - 0 2 著 作权 是指 法律赋 予 创作者 对其 作 品在一 定期 限 内的专属
对人们 创作 的支持 以及 鼓 识 产权 的主要特 点就 是综 合性 与技术 性 , 在 知识产权 的保 护法 中 简单 的说就是 对人们 无形财产 的保护 ,
既有私 法规 定也 有公 法 规定 ; 有 实体 法 的规范 , 也有程 序法 的规 励 。专利技 术涉 及到 竞争 法的 内容主 要有 以下几 点 : 范。但 从法律 部 门的 归属上 来 讲 , 知 识产 权法 属于 民法特 别法 。 1 . 在 专利权 人未 同意 的情 况下 , 其他 个人 或者商 家对其专 利
因我 国的经 济发 展 水平 决定 我 国在短 时 间 内无 法达 到发 达
其 中包 括人 身权 以及获 得报 酬的权 利 。 但此项 权利要 求创 国家对 知识 产权 的法律 要 求 。 我 国的知 识产权 法起 步相 对较 晚 , 权利 ,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协调补充的关系。
总的来说,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又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存在。
二者的立法宗旨的不同决定了上述差异的产生,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注重维护个人利益,而竞争法则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大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迅速发展。
特别是步入二十一世纪,国人对于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各种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如井喷般出现。
但是,现实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的创新速度,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长期、普遍的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政府首先是对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了整改,根据《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的介绍,政府通过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主动追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025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449.22万元”。
[1]另外,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另一手段是完善立法。
2011年7月,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并持续至今,分别于去年4月、7月公布草案第一、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整个法律趋势是越来越严格。
这显示出政府打击盗版的措施将越来越严厉,入刑门槛将越来越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强化。
例如2008年8月下旬发生的”番茄花园事件”,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作者涉嫌侵犯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被拘留,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电脑系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而为人所熟知。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关系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
竞争法 刘继峰
竞争法引言我们用两天的时间研究这样一个科目,叫竞争法,这个科目从学科上讲,在经济法这个学科里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通常理论上把它称之为宪章或者经济法上的核心科目,或者叫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所以在学科体系里面,它的位置是非常重要的。
早期我们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主要建立在竞争法相关制度的分析的基础上,比如说80年代初期,我们基本上这样,国外也基本上允许这样一个路径。
在实践过程中,这个学科在我们国家的境况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主要原因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了,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诸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垄断行为,市场上大量的存在。
法律中也有对应的行为的确认标准,但是这些现象不能被及时的制止,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大家视而不见,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执法部门,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能及时的将这些现象查处。
最典型的比如虚假广告,这个按说应该是广告法上的一件事情,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也讲到,不得做虚假广告。
或者这样一种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它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像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等等这样的现象,这从我们这个法律上来说,它也同样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其实形成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市场大量存在这种现象,这肯定是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对于当事人来说,有一些主体,它可能对我们现有法律的认识是单向化的,或者是单层面的。
比如单位的一个商标被侵犯了,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一方当事人没有经过你的许可,使用了你的注册商标。
那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更直观的就是引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忘了我们这个学科,但实际上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因此我从这样两个角度来说,这样一部法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运用情况,不是特别的乐观,一定程度上它被边缘化了。
但是随着这个法的执法力度以及整个这个法领域中地位的凸显,我想这样的情况会慢慢的有所改观。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就是两年前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整个这部法的社会形象有一个非常正面的意义。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
2006.1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蒋林(安徽大学经济法专业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试从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分析两者关系,并结合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保护和补充的情形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补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性保护的情况。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6-02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来进行审理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补充和保护的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已司空见惯,且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这些法律规定时,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不仅仅发生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缺失何不完善的条件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是直接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交叉部分(由于两种法律制度的自身属性而存在部分差异)。
一、知识产权法性质和所面临的问题(一)知识产权的概述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虽然这些定义从某种程度较完全地概括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阐述了其权利属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断将需要保护的新型权利纳入其范畴之内,因此对知识产权下个完美的定义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
(二)知识产权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在学术界是没有多大争议的,本身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知识产权关系既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又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这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决定的。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是当今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而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两者的关系复杂而密切,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和促进了创新与发明。
只有知识产权受到充分的保护,个人和企业才会愿意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研发,从而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进步。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激励创新和创业。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限制,与竞争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
首先,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形成一定的制约。
特别是在某些领域涉及到垄断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扭曲和竞争的不公平。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使得创新成本变得更高,从而阻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市场,对市场的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
此外,知识产权的滥用也会导致潜在限竞效果。
三、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与平衡鉴于上述冲突,竞争法的存在和运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而设置的法律机制。
它具有保证市场公平、防止垄断和滥用市场优势的功能。
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中,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约束,防止知识产权成为垄断权力的工具。
同时,竞争法也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
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协同发展尽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它们也有着协同发展的一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与发明,为市场提供新的动力,而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同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同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和竞争法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的进步,而竞争法则促使市场保持公平和有效的竞争。
然而,这两者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因为它们追求的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互相排斥的特征。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也存在许多协同点,可以通过适当的平衡来促进创新和有效竞争。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创新者的劳动成果,鼓励其在市场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这种保护往往以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法律手段来实现,使得知识产权持有者能够在特定时间内对其创新产品或服务进行垄断。
然而,这种垄断地位可能导致竞争的限制,从而阻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和产品创新。
接着,让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协同的方面。
竞争法的目标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如果厂商利用其垄断地位对其他竞争者实施不公平竞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那么竞争法将起到制约作用。
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创新和消费者福利。
在现实中,如何平衡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来维护公平竞争。
例如,针对滥用专利权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有效期使用专利的义务,以防止专利持有者利用其地位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
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又鼓励了市场的竞争。
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竞争法的补充手段,来保护市场的效率和创新。
例如,在医药行业,高昂的研发成本和专利保护的需要使得开放创新模式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可以促进药物研发的速度和效率,从而提供更多的药品选择和降低药品价格。
这展示了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协同,保护公共利益。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因为它们追求的目标存在互相排斥的特征。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公开宣传。
3、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
一般包括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4、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
5、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找不到横向垄断这个概念,只有横向垄断协议)6、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7、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常见的滥用行为,指的是支配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提出不同的价格条件或要求不同的其他交易条件,从而人为地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危害了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
其中最常见的、也是危害最明显的是价格歧视行为。
二、选择题(从略):主要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简答题:1.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于“特有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明确规定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而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关键词: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7-01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概说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体系分解如下:┌专利权│经典知识产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半导体芯片权、数据库权、著作权邻接权等二、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有其共同的目标和原则。
该目标为维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
该原则为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但是它们的作用机制不同。
知识产权明确规定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而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
这两套制度是互相依赖,不可割舍的。
抛开其中任何一项制度,智力和工商业成果的保护机制都是不完善的。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补充。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商品的装潢,作品的标题等。
2、保护那些虽然可以受到特别法保护,但是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
3、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
4、保护知识产权法不赋予的保护。
论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点
未 顾及权 利受蚀 的 多样性 。 比如某 知名 商标被 非商 标 注册人 用 于完 全 不 同种 类 的 产 品 , 然 该商 标 的 虽
人专用权 出发禁止侵权 , 而对保护权利主体的竞争 优势 、 维护 正 常 的 市 场 交 易 秩 序 则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 竞争法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规制侵犯知识产权 的不
口赵 立群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山西 太原 0 0 2 ) 3 0 1
摘 要 :知识 产权 法对 于假 冒他人 注册 商标 、 自使 用他 人 企业 名称 、 造 产地 、 犯 商业 秘 密等侵 犯 擅 伪 侵
知 识产权 的典 型的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 能从 保 护权 利人 专 用权 出发 禁 止侵 权 , 只 而对 保 护权 利 主体 的竞 争优
正 当竞争 行为 的重任 , 且可 以发挥 出特殊 的作用 。 并
一
、
竞争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的保 护 具 有 补 充性 、 间
接 性
过 竞争优 胜劣 汰 , 资 源集 中流 向处 于竞 争优 胜 地 使 位 的企业 、 区和部 门 , 地 实现 资源 的优化 配置 。竞争 赋予市场 以 活力 , 竞争 促 进 市场 的发 展 。而 资源 总 是有 限的 , 如何 通过 竞 争 有效 地 配 置人 类 掌 握 的有 限资 源 , 就成 为市 场运 作 的核 心 问题 。健 康 有 序 的 竞争 , 能合理地 配 置资 源 , 进 市 场 的有 效运 作 ; 促 违 反善 良风俗 、 商业 道德 , 违反 诚 实 信用 原 则 的竞 争 ,
势、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则显得力不从心。竞争法应担 负起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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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从比较中探索竞争法完善方向【摘要】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指导原则上有共通之处,因此理论界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争论不一。
本文拟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着手,通过对调整对象、立法目的、调整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来揭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融合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理解两者相互冲突和平衡之处;从而提出改革完善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生产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与大机器时代知识资产的外部经济效应突出有很大关系,它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1]。
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竞争法的社会性决定了两者间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种类和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规制着知识产权所有者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竞争秩序的损害。
探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法的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补充几句,否则开头不能很自然地引出下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720页.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在更多的立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这种密切联系,因此理论界有关于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或者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补充的学说,我认为这些观点在理解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上不够全面,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两者的保护对象、保护利益侧重点、保护方式以及维权主体等多方面均有体现。
(一)从保护对象上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对象上,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互重叠的部分,存在着共同的调整领域。
很多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同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只是两种法律的权利保护方式和保护重点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与知识产权法相同的调整领域上给予了知识产权法让步和尊重,将法律适用让渡与知识产权法,这也直接关系到责任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
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远不止上述和商标法重叠之部分,事实上,因为市场竞争的复杂多变,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也变得及其广泛,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法只能保护那些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和显着性的商业标记,实际生活中知识资产市场上有很多同样具有价值的知识产品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以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或补充保护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拾遗补漏的功能。
[2]综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对象上呈现出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复杂关系,两者相互配合,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
但是,从现实来看,还是有很多两部法律都尚未触及的盲点,例[2]郑友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 2009年(1)。
70页如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等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完善所需要考虑的方向。
(二)从保护利益的侧重点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概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第一条,都清楚指明其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着重于保护作者、发明人、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相关人的智力成果,其侧重点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私法性质决定着其保护利益必然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使得权利人可以依法从权利行使和其他人的义务履行中得到其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同,其属于经济法部门,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立法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侧重于保护的是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从保护方式上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利益侧重点的不同,其公私法性质的不同都决定了两部法律在保护方式上的差异。
知识产权法主要从从积极角度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确认、授权,允许其在很大范围内使用,转让,允许和禁止他人使用智力劳动成果,从而享受智力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以有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说法,即通过赋予给知识产权人以法律上的排他性使用权来制约着其他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享受独占的经济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消极的方面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品的价值不断提高,对于个人来讲,排他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对于企业来讲,知识产品不仅为企业的创造更新提供帮助,而且有利于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知识产权法在刺激和鼓励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同时,却没有为行使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性的权利设置合理的限制,而随着竞争的愈加激烈化,很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侵害其他竞争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例如当下很多跨国公司不仅仅把知识产权当做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且当做一种市场策略在使用。
[3]这无可置疑地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
如果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的话,那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则是相互冲突又协调一致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首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时往往以社会为本位,属于社会性质的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以追求个人财产利益为目的,在调整行为时往往以权利主体为本位,属于私人性质的法。
其次,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手段也有所不同。
反垄断法主要以公权力强制介入的方法来规制市场中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而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通过赋予智力成果所有人排他性的专有权来维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一致两者在立法目的上有重合之处,在功能上有共通之点。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专有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刺激和鼓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创作,增加知识产品,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活跃竞争市场,有利于促进竞争。
反垄断法从反面禁止妨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两者都[3]王先林.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J]. 中国工业报, 2005年7月5日.第A01版通过促进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两者都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那些垄断行为往往让消费者承受在价格上、产品质量上等方面的不公平,反垄断立法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的进步自然将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生活水平,使消费者从中收益。
三、改革完善竞争法的思考如上所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从两者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探讨出一些竞争法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建议。
(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有对商业标志的保护规定,两者在保护对象上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同时,两部法律都没有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因此市场中客观上存在未注册商标,并且也有对其进行假冒的行为。
首先,未注册商标虽然没有得到注册,但是同样是经营者智力劳动创造的结果,具有知识产品的价值,同样可以成为经营者创建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手段,假冒未注册商标尤其是比较知名的那些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市场混同,给消费者以误导,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注册商标同样应该纳入到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再者,《商标法》实际上有对未注册的知名商品进行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是对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里的知名商品如何界定仍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鹿问题牛奶事件”的发生,足以让我们深刻反思国内知名商品、免检商品行政认定制度的弊端。
[4]因此对知名商品的认定门槛不宜过高,而行政认定的方式更需要有法律规定来予以支撑,比如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对知名商品下统一定义,凡是具有商业[4]郑友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 2009(1)67页标记的显着性,他人仿冒行为能够引起混同或者混同之虞的商品都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但在实践生活中,如何判断某一个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确立的原则是当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有可能对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或者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时才存在违反反托拉斯法的问题。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欧共体第772号条例》提出了核心限制的概念,如果一个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包含有一个或者几个性质上属于核心限制的条款,这个许可协议就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5]在我看来,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其行为的表现也多种多样,但是都在损害知识产权法的诚实信用的公共原则的基础上,产生或者将会产生对竞争市场的不利影响。
因此,判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界定。
行为上,知识产权的行使必须有正当合法的法律基础,如果一个人行使知识产权超过了知识产权法或者其他行政法规所授予的权利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势必构成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
结果上,一个人行使权利实际对市场竞争起到了限制作用,那么这种行为也会被考虑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值得说明的是,行为和结果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两个并列的条件,实际中有虽然权利行使超过一定授权范围但并不对市场秩序有损害的行为并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而那些虽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却实际上对市场竞争有妨碍和限制影响的行为同样可以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