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陕西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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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陕西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陕西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陕发〔2017〕1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健康优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影响健康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基本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明显提升。

到2030年,全省健康优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健康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人民更加健康长寿,环境更加健康优美,社会更加健康和谐,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各项健康指标大幅提升,建成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全民健康服务和治理体系,实现健康陕西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重大行动(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评价体系。

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广百姓健康系列栏目,打造权威健康教育平台。

依托健康教育项目,利用健康档案信息,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

建立健康科普专家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审核机制,编制重点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知识信息指南,向社会发布。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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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检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 制度。
*废弃物的管理
– 《消毒管理办法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 到无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 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 用品必须达到消毒。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 2003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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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对血液检验人员的规定要求
– 《血站管理办法》
•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 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广州血液中心 江朝富
概况
WHO向全球提出安全输血三大战略 • 一是动员、组织志愿的固定的无偿献血
者队伍;
• 二是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建设管理;
• 三是提高临床输血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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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卫生部努力推进三大战略实施
• 颁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 • 组织了多期贯彻WHO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QMP项目; • 提出从“血管”到“血管”的质量管理理念; • 各省相继加大了采供血质量体系的建立。
• 血液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高、中、初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比例要与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具备检验 技术人员资格者方可从事血液检测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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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血液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经血站法定代表人核准后方可上岗。

卫法

卫法

卫生法学第一章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社会大卫生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原则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等在社会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义务——卫生法规定的、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生命健康利益;行为——合法和违法物——食品、医药、保健品、医疗器械;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智力成果——医学著作、论文、医疗仪器发明、新药发明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包括:1.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得意志为注意的特定社会现象,如出生、战争、死亡。

2.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目的的某种活动,包括合法和违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大多数是有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

五.卫生法的渊源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指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德渊源法律和卫生法律: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卫生行政规章(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省级人代会)政府规章和卫生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和卫生国际条约第二章一.医疗机构登记程序、权限、变更、注销1.执业登记程序:申请: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 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 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 了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
1984年10月11日
• 主要内容:献血者献血条件、化验检查、暂 不献血情况、有关病史者不能献血、献血 数量及时间 • 规范的检测项目(1984) • 血比重测定 • 血型初查 • 梅毒血清反应 • 肝功能 • 乙型肝炎表抗(反相被动血凝法或更好方法 )
英国的相关法规
• 为进一步确保所献血液的安全性,英国政
府2004年3月宣布,凡1980年以来在手术、 分娩或其他疾病治疗中接受过输血的人一 律不得再献血。 • 2005年,英国又制定了血液安全和质量法 规,对人血和血制品的收集、测试及其处 理、储存和分发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和 规定。法规要求所有采集和测试血液及血 制品的机构,必须是经英国药品与保健品 管理局授权并监督的“血液机构”。
英国的采供血
•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疯牛病,又多 次出现人因输血而感染此病的病例。英国 政府提高了对采供血安全的重视程度,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制定了相关法规。 • 从1998年起,英国的所有血制品都经过了 “清洁处理”。1999年10月起,英国卫生 部门又决定从血库的所有血制品中除去最 有可能传染疯牛病的白细胞,以降低经血 液传染此病的可能性。
• 欧盟指令2002/98/EC是欧盟输血的核 心指令,它制订了为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的采集,检测,加工,贮存和发放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是向公众确认 在其它成员国捐献的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是符合与自己国家相同的标准。
法国的采供血
• 无偿献血符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提出的道德规 范:“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 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 • 法国实行无偿献血,遵循几条原则:匿名,自 愿,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接受过输血或者移植 手术的人即使身体非常健康也不能献血。 • 1998年7月1日,法国通过法规,在原有献血 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输血安全问题。根 据该法案,法国唯一的献血运作机构──法国 血液中心在1999年12月29日成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25•【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155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有关单位: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血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血液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血站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医函〔2020〕930号)进行修订,形成《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单采血浆站参照执行。

请组织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若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调整个人防护、清洁消毒和业务流程管理等措施,保障献血者安全和血液安全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1年3月25日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为指导血站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障血站工作人员和无偿献血者安全,实现血液安全供应,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血站防控指引(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血站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标准预防措施应当覆盖采供血活动的全过程。

血站工作人员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采供血操作可能存在的传播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管理、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等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采供血感染发生的风险。

2.标准预防是针对血站所有工作人员和献血者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的措施。

具体措施如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暴露风险选用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环境清洁与消毒等。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血站输血管理的行为,确保输血过程安全、高效,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同时,本文还旨在加强血站输血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人性化,促进血站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 质量安全第一。

血站在输血过程中必须以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严格把控输血产品质量,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性。

2. 法律合规。

血站输血管理务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操作和合法经营,并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3. 信息化管理。

血站输血管理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输血信息化管理,提高操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4. 追求卓越。

血站输血管理应不断追求卓越,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求。

三、输血管理流程1. 预约阶段1.1 病人预约- 病人及时向血站申请输血,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和相关信息。

- 血站根据病人的需求和输血指征进行评估,并为病人进行预约登记。

1.2 输血排班- 血站根据病人的预约情况和输血指征,制定合理的输血排班计划,确保输血资源的合理利用。

- 血站应及时将排班计划通知病人和相关医疗单位,并留存相关记录。

2. 筛选和采血阶段2.1 筛选献血者- 血站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献血者进行筛选,以确保采集到的血液安全合格。

- 筛选内容包括献血者的健康状况、传染病检测和合格标准等。

2.2 采集血液- 血站应采用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血液采集的安全、卫生和有效。

- 采血后,应立即对血液进行合格性检验,并及时记录和登记相关信息。

3. 保存和储存阶段3.1 血液保存- 血站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对血液进行保存,确保血液质量不受影响。

- 血液保存过程中,应定期监测血液的保存质量,确保血液符合输血指标。

3.2 血液储存- 血站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血液储存管理系统,包括对血液的标识、分类、分装等操作。

- 血液储存过程中,应定期对血液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血液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时间。

4. 输血操作阶段4.1 输血前准备- 输血前,血站应对病人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了解病人的输血指征和过敏史。

血站或中心血库艾滋病检测管理规范

血站或中心血库艾滋病检测管理规范

血站(或中心血库)艾滋病检测管理规范为加强采供血工作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简称抗H1V)检测管理,提高血液质量,预防和控制H1V感染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全国HIV监测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或中心血库)。

一、HIV筛查实验室的设置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中心设立H1V筛查中心实验室;2.其他各级血站(或中心血库)均需设立HIV筛查实验室。

3.H1V筛查中心实验室、HIV筛查实验室的评审验收纳入血站(或中心血库)执业许可审核中,其批准由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H1V筛查实验室的任务1.H1V筛查中心实验室负责本单位的HIV筛查工作,并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它H1V筛查实验室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质量管理、信息管理等任务。

2.H1V筛查实验室负责本单位的H1V筛查工作。

三、HIV筛查实验室的必备条件1.工作环境HIV检测实验室的墙面、地面、顶棚、工作台表面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洁和消毒,并具有与实验要求相适应的照明、取暖、降温、通风等设施,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2.人员(1)HIV检测操作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病毒或血清学检测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单位举办的H1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取得检测技术培训证书,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3.仪器设备(1)具有HIV检测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包括加样器、酶标仪和洗板机等,并有HIV 抗体检测专用标志。

(2)各种试剂及血液标本保存必须有固定的专用冰箱,分别单独放置,标志清楚,严禁混杂。

(3)应有放置污物及废弃血液等专用污物桶及消毒设施。

(4)实验室内应备有安全设施,包括冲洗皮肤、眼睑的自动开关的水龙头和自来水池;各种消毒液。

四、HIV抗体筛查的方法酶联免疫吸附法(E1ISA)或经卫生部批准的其它检测方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延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7日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献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市、县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政府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主管秘书长和卫计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宣传、教育、财政、规划、城管、公安、卫计、物价、供电、文明办、红十字会、工会、团委、妇联、军分区、武警、大中专院校和血站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制定规划、表彰奖励、下达献血计划、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是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和用血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等部门根据行政区划、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制定献血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液中心机采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血液中心机采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血液中心机采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摘要】目的:加强血液中心机采室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保障采血全过程安全。

方法:根据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血液中心机采室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机采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结果:机采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无医院感染病例发生。

结论:血液中心机采室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科内感染的预防与控制,能够有效地保证献血员、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提高血液安全。

【关键词】血液中心;机采室: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1],机采室作为血液中心的成分采集科室,承担着机器采集血小板的重任,机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将献血者血液中的血小板提取出来其余成分回输给献血者的一种采血方法,是对人体的侵入性操作技术,并且采集时间长,体外循环血容量大,存在医院感染的风险,所以,为保证献血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血液产品质量,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中心及科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血液中心采取了如下措施对机采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管理:1领导重视,建立和健全三级管理组织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业务付主任任付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中心内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等具体事务)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科室主任、小组长和质量监督管理员组成)三级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了中心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考核指标,并认真督导执行、落实。

明确了各级各类人员的院感职责,强化了科室医务人员医院感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到医院感染预防、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在采血工作中的重要性。

2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培训中心和科室定期对科内工作人员(含保洁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包括《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预案》及中心级文件、程序文件、质量手册、科室工作文件等中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内容并考核,对新分配、实习、进修人员做好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全科人员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管理技能,将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措施具体落实到科室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通过培训使科室每人人时刻提醒自己应严格执行、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及消毒隔离措施,严格遵守《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熟练掌握专业技术操作规程,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防止因消毒隔离环节质量不到位而引发的医院感染事件发生,进行自身防护知识培训并严格检查考核,以增强职业防护意识,避免职业暴露的发生。

医学专题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学专题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分类
法定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类,共39种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 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 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 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 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 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其它传染病11种: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 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
传染病报告
一、谁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 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 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 报告人。
新沂市中医院 法定传染病/突发事件报告流程
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因非传染病死亡时, 不需再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3、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 别报卡。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 姓名。
传染病报告
现住地址: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 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 址或宾馆、旅店。应详细填写要求城市 到门牌号,农村到村组,以能找到该病 人为原则。职业要求幼托儿童、学生必 须要填写学校名称和所在班级 。病例如 有一处以上住址时,应填写患病期间能 随访到的住址。

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血液安全管理部分+答案)

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血液安全管理部分+答案)

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血液安全管理)一.填空题1。

血站实验室应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

血站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了验收。

3.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4。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岗位继续教育的要求是不少于75 学时.5. 献血者化验项目包括:ALT.HBsAg.Anti-HCV。

Anti-HIV。

梅毒。

ABO血型。

血比重。

6. 血站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75% 。

7.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藏,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8。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9。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10。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

11。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12。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13。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书后方可上岗。

14. 献血。

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15. 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

卫生器材。

仪器。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16.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7.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18。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

阻碍或者拒绝。

19.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21. 血液的标识应采用条形码技术,确保每一袋血液具有惟一性标识以及可追溯性。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 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 对检测不合格或报废的血液,未按有
关规定处理的; • 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调配血液的;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 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 特殊血液成分的;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
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般血站设置原则
•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 首府市
•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 • 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级
综合医院内 • 血站服务区域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般血站设置原则
•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 中心、中心血站
• 血站不得与单采血浆站在同一县级 行政区域内设置
收入用于无偿献血返还费用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规范执业行为
• 特殊血站管理 1、执业登记 2、采集脐带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 3、脐带血的提供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监督管理
•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
查 -对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组织对采供血质量进行抽检 -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有条件地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特殊血站设置原则
• 卫生部根据人口发布、卫生资源、临 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情况,制定 特殊血站设置规划和原则
• 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血站 • 对特殊血站有数量限制,对特殊血站
的设置审批按申请的先后次序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明确职责
• 发挥血液中心的技术和管理作用 • 巩固中心血站的中坚作用 • 保留中心血库的补充作用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血站设置:(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二)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第七条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于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4月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本省献血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公民自愿、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本省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开展有关无偿献血、预防与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和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献血和血液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和血站设立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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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质控、室间质评
陕西省血液中心 西安市中心血站
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体检医生 核实身份(年龄、姓名)、告知、征询、知情同意、病史询 问、一般检查
发现高危献血者(献血后 回告途径)
陕西省血液中心 西安市中心血站
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陕西省血液中心 西安市中心血站
采供血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献血法》第1条、 《传染病管理法》第23条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 《传染病管理法》第22条
建立和实施献血者献血后回告受理和保密性弃血的处理程序。
陕西省血液中心 西安市中心血站
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确保血液标本和献血者的一一对应 献血者身份核实(体检、血检、微机、采血)
*
体检表、标本管、血液的严格一致
*
确保联袋的一致性
微机人员 2005年微机上车
既往献血查询(间隔时间、杜绝既往阳性献血者再 次献血)、信息录入、二次标签打印 不合格献血者屏蔽库(不适宜献血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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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么 ?
快筛检测 规程要求: Hb和ALT
Hb (硫酸铜法或者试纸条法) :保护献血者 ALT(干式化学法): 减少血液报废、影响因素多、复查、仪器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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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检验人员(血检科) 检测策略:ELISA 两遍检测+核酸
全自动酶免检测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四项目均使用进口试剂,其中抗-HIV采用第四代试剂 核酸检测(HBV、HCV、HIV),2012年检出阳性59人份(均为 HBV),2013年107人份(1人份HCV阳性)
陕西省血液中心
西安市中心血站
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医废管理条例》 保障血液安全及员工健康
赵晓华
2014.2..20
内 容
《传染病防治法》在我站的贯彻落实
我站医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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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供血相关的传染病防治、医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 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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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
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 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 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 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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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血 害人害己 教训惨痛
90年代初,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血液制品企业擅自设立采浆点,违 规操作,大量采集、收购原料血浆,造成艾滋病病毒在有偿献血人群中传播。 河南上蔡县疫情最为严重。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在《献血法》出台后,仍非法采血长达4年多时间, 导致一丙肝感染者血液造成64人感染。 2004年卫生部通报全国十大非法采供血案 多数为非法组织他人献血(假证 件),从中获利。临潼单采血浆站严重冒名顶替供浆、超量采集、未淘汰或 未及时淘汰不合格供浆员,致使丙肝、乙肝等阳性携带者继续供浆。 2006年吉林德惠医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18人输血染艾滋, 血库主任等被拘 留.(短间隔采血、漏检、未按试剂说明书要求检测、未进行室内质控、工作 记录不规范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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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涉及采供血机构的条款
第23条 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血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
第30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 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70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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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与采供血机构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 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 染病病原体Ag、TP
HIV金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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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血液采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4页,55条, 2679字)
身份核对(双窗口不同型) 消毒、手卫生(穿刺部位的选择 、消毒)
留取标本(献血时同步留取、单手操作) 血袋及血液标本标识 • 一次只对一位献血者进行标识; • 连续完成,不应中断; • 宜采用计算机程序在标本管与静脉穿刺针分离前核查采血袋、血液 标本、献血登记表的一致性。
《 血站管理办法》第25条
加强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血站管理办法》第32条 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 报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献血的公民必须查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照标准进行免费健康 检查。 《陕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
法律
条例
• 《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3.6.16施行)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3.10.15施行) •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 规范》
办法
规范
采供血 机构
•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 管理规范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管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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