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学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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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密法,思考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保密法》对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管理体制,保密的含义和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产生,变更和解密的法定程序,以及保密程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为各部门搞好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指出了保密法学习的重要性,并大致对比新旧保密法,总结了几点新保密法的亮点,然后着重就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银行工作实践,对银行在保密工作中落实责任人制度提出来了几点思考!
1.学习保密法的必要性
保守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广大职工,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商业银行是支持国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商业银行的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当今社会大国与大国之间,经济较量日益激烈,保守银行机密,维护银行机密安全,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作为银行职员,学习保密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落实保密法,遵守保密法要求,是成为一名合格银行职员所必备的素质!
2.新保密法新在何处?
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保密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那么新保密法究竟新在何处?
2.1 定密范围缩小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价值导向上偏重于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在定密问题上通行的是扩大化的解释与运用,导致国家秘密大量产生。实际上很多并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经常被滥用。许多本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材料被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了方便,对基层工作设置了障碍,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不便。新《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明确的定义首先为其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防止了实践中的定密扩大化倾向。定密范围的缩小,直接意味着公开范围的扩大,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这也是对民众信息公开、阳光政府呼声的一个回应。
2.2定密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化
2.2.1定密权限更加严格
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过于下放,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
下,为了规避责任,都给信息定成国家秘密,从而带来了国家秘密过多过滥的问题,也助长了行政违规、暗箱操作,消除了作为信息资源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效益。新《保密法》使定密主体层级上移: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层级上移后极大地缩小了定密主体,县级单位无权再定密,可以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增强定密的严谨性,从源头上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
2.2.2定密程序更加规范
定密程序的规范具体化,改变了原来无章随意的状态,使定密这一活动有了预定的运行轨迹。程序的规范,为定密质量的提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延长或缩短保密期限的,均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杜绝了主体的随意性。
2.3.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新保密法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新增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要明确定密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3.认识定密责任人制度
实施科学定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
重要前提。而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则是实现科学定密,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定密责任人制度是这次新修订保密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基于之前的实践试点得出的有效可行的保密制度,那么该如何认识定密责任人制度呢?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4.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实行
从权力的国家属性上讲定密的责任主体是机关、单位,但由于具体的定密活动是由具体的人来进行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讲,定密既是一项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职责。因此,有必要以授权的方式对具体的定密权人予以确定。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了人人可以定密,包括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定密情况的出现。因此,有必探讨如何实行定密责任人制。
4.1必须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范围
依照定密本身的一般规律,定密首先应该由产密岗位的人员
进行定密申报,然后由享有定密权的人定密。因此,定密责任人应该包括定密申报责任人和专门负责承办具体定密工作的定密责任人即定密员。其一,定密申报责任人。就原始定密而言,某一具体岗位产生的事件或信息是定密的对象,但承办具体定密工作的定密人员往往并不是产密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因此,为了防止涉密信息产生后被漏定,定密活动应该始于产密岗位人员的定密申报。因此,定密责任人应该首先包括定密申报责任人。实践中,一些单位将定密的范围确定在一定的岗位上,使定密活动的工作范围更加明确、集中。然而,仅仅定岗还难于确保其所产生的信息万无一失地被及时定密,应该在定岗的基础上确定定密申报责任人,在明确申报责任的基础上由其负责所在岗位的定密申报工作。其二,承办具体定密工作的定密责任人即定密员。基于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具体从事定密工作的定密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政治责任感,同时,定密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定密工作有专门人员负责是必要的。定密员应该成为定密责任人。
4.2实行定密责任人岗位资格制度
由于定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因此,什么样的主体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这一重要权力,即定密主体应该具备什么资格和条件,包括其产生的方式和产生程序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其一,定密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定密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条件,这是由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二是专业条件,也称业务条件,这是基于保密工作的专业性决定的。有关业务资格的获得可以先由保密部门对各单位拟指定的定密人员进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定密职责、定密方法、定密的标准和程序,具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