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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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公司方):沈阳市千之行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车主方)

一、合同原则

鉴于目前货车挂靠经营中因合同不明造成的诸多争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挂靠货车买受、运营手续、税费缴纳、车辆管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并愿严格履行。

二、挂靠项目

1、甲方以服务为手段,为挂靠运输车辆提供服务,并收取管理费。

2、乙方自购车辆,自主从事货运经营(车辆基本情况见前表),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该车行驶证、车籍档案等营运证照标注的车主为甲方,这是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货运车辆的有序经营。

三、合同内容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议。

2、乙方每月15日至20日上打租向甲方交纳下月税费,每月费用合计元(其中包括代收代缴的养路费、运管费、二级维护费、地税及企业服务费)。

上述标准以合同签订时各相关部门公布的收费(税)项目和数额为准,相关部门对上述费(税)调整时,所收费项目及数额亦随之调整。

四、甲方的义务、权利

1、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照及手续。

2、按照物价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税)项目及标准按期向乙方代收代缴各项税费及企业服务费。

3、受交通运管部门委托,为乙方提供代办营运车辆及营运证照的审验、年检及车辆的二级维护等业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助乙方处理所涉交通事故及突发性事件,代为办理保险及理赔。

5、对乙方及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及法制培训;因乙方违纪、违章等行为,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在本合同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处罚,乙方拒不交纳罚款的,甲方有权滞留其运营车辆,直至偿付为止。

6、因国家、公共或甲方整体利益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调动乙方车辆。

7、为避免由于乙方的运营行为可能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其运营行为提供担保,该保证系连带,不可撤销担保。

8、在合同期内,统一保管车辆运营中不需随车携带的有关证件。

9、由于乙方的运营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于司法机关审判、裁定甲方承担诸如连带、垫付、先行赔付、先予执行等结果或措施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乙方的义务、权利

1、乙方须将车辆挂靠到甲方,乙方承担挂靠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运营收入由乙方收取。

2、在运营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规范,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

3、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费,逾期交纳的,乙方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所欠费用超过2个月的,甲方有权滞留运营车辆并解除合同。

4、乙方自行管理、维护车辆,独自承担因交通事故,违法法规等导致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5、乙方按时足额交纳车辆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额度不得低于20万元),投保手续必须统一由甲方代为办理,不得私自在外参保。经甲方合理催告,乙方仍拖延或拒绝参加保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若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对方,保险公司陪付款不足以抵补赔偿金额时,乙方自愿以车辆、房产或其他有形资产补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乙方有权雇佣符合货车驾驶条件的从业人员并签定雇佣合同。由于从业人员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运营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停。报停期间乙方仍须按时交纳企业服务费。

9、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运营的,经甲方同意可以办理转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由新车主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内,车辆不得转出甲方企业管理范围,私自转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合同期满,运营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条件的,乙方应将车辆送交甲方,由甲方办理报废手续,报废后所获利益归乙方所有。

六、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内,车辆因客观原因不符合上路运营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欲改变车辆使用用途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终止。

3、符合本合同解除、终止条件时,甲方应自解除、终止条件成就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无法书面通知的,应以挂号信等方式向乙方提供的户籍地址或现住址邮寄即视为送达,合同至此解除或终止,乙方如有异议可诉请本合同约定的法院寻求解决。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因违纪、违章等行为处罚数额幅度为100—2000元。

2、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导致运营车辆被甲方扣留的,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应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的滞留期限至争议得到完全解决时为止。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履行时间不由于甲方法定代表人,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的变更而怠于或不予履行。

2、因本合同履行所引发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双方已认真研读并对合同内容全部理解和知晓。

4、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手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车主)

法定代表人:乙方担保人:

签约日期:200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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