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说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是我国的⼀⼤法,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有⾮常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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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
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陆法系的条件说是⽐较有代表性的学说。
条件说亦称必然条件说,认为在实⾏⾏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认为⼀切条件都是共同作⽤⽽导致结果发⽣的,如果其中的⼀个条件不存在,结果便不会发⽣。
因此,各个条件在客观上、本质上都是价值等同的。
因此⼜称之为等价说或同等说。
犯罪因果关系条件说是西⽅刑法学者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种学说。
此说认为,任何结果的发⽣都是⼀定的条件引起的。
因此,凡是引起结果发⽣的条件⾏为,不论是单⼀的还是复数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并且⼀切条件⾏为都是等价的,对于危害结果的发⽣具有同等的原因性⼒量。
此说曾为⼤陆法系的德、⽇等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采⽤。
但是此说⽆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限制夸⼤条件的作⽤,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引起不少刑法学者的反对。
许多学者认为,将此学说运⽤于刑事司法实践,难免刑事责任的扩⼤化。
因此这⼀学说为⼀般刑法学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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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因此,不宜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认定为一 种异常的介入原因。 综上,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 生应当能够认定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不能中断本 案的因果关系。
肇事行为
家属放弃治疗
被害人死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 能够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这一基本事实,但对肇事行为与 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 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仅对被害人死亡造成 了一种可能性,最终由于其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介入因素导致原有因果链条被阻断,故不能将死 亡认定为肇事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宣告被告人无 罪。 二. 治疗方案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及原 因力的大小应当交给医学会去评判,被害人家 属放弃治疗不足以阻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应当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特定体质: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 遂离去。丙醒来后无力自救冻死而死。 c.多因一果: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 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 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 死了骑车人程某。
客观性
相对性
顺序性
复杂性
3.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因果关系的中断就是说虽有条件关系但没因 果关系。 中断的标准: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导致了 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条件
危害结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条件关系说 即没有前者危害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有因果关系。
例1.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 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 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 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论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区别
论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区别事业单位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在行测学科无论是逻辑还是言语的考察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实际做题过程中很多人并不能很好地对二者的关系做以区分。
首先,二者在范畴上并不相等,即条件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湿;可以理解成:因为天下雨,所以地上湿;如果地上不湿,那么天没下雨;却不可以理解成:因为地上不湿,所以天没下雨。
其次,二者的论述对象不同,即条件关系属于思想中命题的某种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某种认识。
条件关系是关于命题的,而因果关系是关于事实的;逻辑学家考虑的是命题之间的关系,科学家所考虑的是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因此,也可以说,原因≠理由再如:(1)如果电影不好看,那么买票的人不多,。
(2)如果买票的人多,那么电影好看。
(3)因为电影不好看,所以买票的人不多。
(4)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
上述4句,(1)(2)反映的是条件关系,根据它进行推理,若看到买票人多,可以得出电影好看,但此时,它陈述的是逻辑上的一个理由;(3)(4)反映的是两个事件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陈述的是某种原因。
但我们能说(1),不能说(3);能说(2),不能说(4);理由是:从(3)看,买票的人不多,不能说“因为”电影不好好看;而从(4)看,不能说“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电影好看的“原因”应该是导演导得好,演员演得好,编剧编得好等等。
因此,说“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实际上,是犯了倒置因果的错误。
具体说来,“原因”指的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关于事实的;而“理由”指的是前提与结论或论据与论点的内在联系,是关于逻辑的;例如,尽管我们都可以说,因为某人病了,所以他躺在床上;或者,因为某人躺在床上,所以他病了;但这里,“某人生病”是“他躺在床上”事实上的“原因”,而“他躺在床上”是“他生病”逻辑上的“理由”。
再次,在寻找因果联系的时候,人们往往把某些条件关系与因果联系联想起来;如,l的因果五法中,求同法类似于寻找充分条件;求异法类似于寻找必要条件等等。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领域,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公正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条件说条件说,又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最为基础和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
其核心思想是“若无前者,则无后者”,即如果没有某个行为,就不会发生相应的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它能够涵盖所有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遗漏任何潜在的原因。
然而,条件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它将因果关系的范围过于宽泛地界定,可能导致将一些极为遥远和偶然的因素也认定为原因,从而使刑事责任的范围过大。
例如,某人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受伤,如果按照条件说,那么制造汽车的工人、铺设道路的工人等都可能被视为导致事故的原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条件说无法区分原因的主次和轻重,对于多个条件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情况,难以准确认定各个条件的作用和责任。
二、原因说为了克服条件说的缺陷,原因说应运而生。
原因说试图在众多条件中筛选出对结果发生起到真正作用的原因,将其他条件排除在外。
原因说主要有“最终条件说”“异常条件说”“优势条件说”等不同的分支。
最终条件说认为,在时间上最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才是原因;异常条件说主张,只有那些违反常态、超出一般生活经验的条件才是原因;优势条件说则强调,在多个条件中对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具有优势力量的条件是原因。
原因说相较于条件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主要原因。
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原因说在确定何为真正原因时,往往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学说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而且,原因说容易遗漏一些虽然不是起主要作用但仍然对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条件。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目前在外国刑法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理论。
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 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 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 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 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 系。故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 “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 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 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 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 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 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
5、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例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 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 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 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
(二)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 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 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中断的场合,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 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 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 为。
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 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 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 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甲的行为与其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
3、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
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例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
论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霰熊蹩凰.论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蒋涛t崔佳:(1.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2.教育学院法政系,河北张家口075000)::;{-|^羝tj誉罨!|【{j l熟法冀鹊嫒慕凝豫襄獭臻襄高羡酶蕊长撬罐≤繁嫱海春瀑聚懒疆警黔器篝甏磷?獭撬筏爸舔潞馥舔穗瓷蘧蕊撩瓣遗警冀警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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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论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条件说所谓条件说,是主张只要存在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条件关系,就能承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学说。
该说认为,在发生某~结果的场合,有各种条件在起作用,一般意义来看,这些条件对结果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也被称为“同等说”或“等价说”。
条件关系公式为有甲即有乙,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也必须具有“没有该行为的话就不会发生某种结果”的条件关系,所以在处理一般案件的时候,它具有确定性。
另外,只要在事后能够确认条件关系的话,那么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将结果归于实行行为也无不当。
德国学者运用“排除思维法”来证明某个先于结果存在的事实是否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把这个事实排除在原因之外。
也就是说条件说直接认为论理的因果的关系就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的适用以德国为代: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为了类型性的确定在所发生的结果中,能够作为基于实行行为所引起的情况而给予处罚的范围而存在的,但“条件说”也有其弱点,如: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因果关系复杂化,而因果关系链条的等值性使确定决定因素成为困难,陷入因果关系无限循环之中,如,在A对甲实施伤害导致轻伤,甲为了治疗在去医院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场合,条件说认为,如果没有A的轻伤害就不会有甲死亡的结果,所以A的行为符合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要件,但此结论不对,因为把因果关系的范围扩展到了从经验来看属于偶然情况的情形,违法了因果关系本来的宗旨。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2七、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需要掌握两点,一个是条件(即原因)说,第二个是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
1.条件说与“多因一果”·“救护车事件”(1)“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 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 结果,那么A 与B 存因果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
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
A 刺杀与B 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 ,C 车祸独立且在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 死亡结果,C 是原因。
对B 而言,C 是“近因”、A 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 ,就没有A 什么事了。
也可以说成:如果A 与B 之间介入C ,且C“独立”造成了B (结果)的,就将B 归责于C ,不再越过C 溯及到A 了。
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 与B 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这也可以看成:A 与B 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 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果关系。
“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以“救护车事件”为例: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
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项没有因果关系?( )(2011年)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放火与被害人死亡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答疑编号2772010501]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一、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行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条件更容易论证。
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一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多的案件二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多因一果),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二)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1.假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前条件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因果历程:前条件(50分作用)+后条件(50分作用)→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因果历程:前条件(10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正常的条件公式是“无A则无B,A是B的原因”。
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是反过来的:“有A则无B,无A是B的原因”。
有A则无B表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结果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那就属于“有A仍有B”,那么无A就不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作为行为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生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生,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行为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那么阻断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张明楷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的认定:(摘自张明楷的《刑法学》)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值得讨论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因果关系的断绝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
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
例如,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打死了死刑犯乙。
是否承认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
持肯定回答的人认为,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当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法的评价对象,条件关系的有无应由事实的判断来决定,应当接近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概念,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
持否定回答的人则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换言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也将发生乙的死亡结果,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书基本赞成肯定说。
(3)二重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择一的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都会死亡。
那么,是否具有条件关系呢?能否适用条件关系公式呢?条件关系否定说认为,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没有甲的行为丙也会死亡,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既然不具有条件关系,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否认因果关系进而认定行为人仅承担未遂责任,实有不妥之处。
构成因果关系的三个条件
构成因果关系的三个条件
因果关系是哲学、逻辑、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描述了事物或现象之间的一种联系,即一个事物或现象(因)导致另一个事物或现象(果)发生。
构成因果关系的三个基本条件通常包括:
1. 因果联系:因果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即原因引起结果,结果由原因产生。
这种联系不是简单的时空顺序,而是有一定的逻辑和必然性。
2. 时间顺序:原因发生在结果之前,结果发生在原因之后。
这是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也就是说,虽然有时间顺序的先后之分,但并非所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都是因果关系。
3. 必然性或概率:在特定的条件下,原因导致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或高度的概率性。
这意味着在相同的条件下,相同的原因总会导致相同的结果,或者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在实际应用中,这三个条件不一定全部都必须满足,但在确定一个因果关系时,通常会考虑这些条件。
例如,在科学研究中,因果关系通常需要通过实验和观察来验证,确保变量之间的因果联系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和理论上的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是复杂且多样的,有时候因果之间可能存在直接的因果链条,也可能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发生。
因此,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1。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和理解存在着多种观点和方法,这不仅反映了各自法律体系的特点,也受到哲学、社会学以及法学自身发展的影响。
条件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一种较为基础的观点。
该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可以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某人开枪射击他人,导致他人死亡。
按照条件说,开枪这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条件关系,因为如果不开枪,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其判断标准相对明确和简单,容易操作。
然而,其缺点也较为明显,条件说可能会导致因果关系范围的过度扩大。
例如,一个人在路上被抢劫,因为受到惊吓而心脏病发作死亡。
如果按照条件说,抢劫行为就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可能会超出一般人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
相当因果关系说,旨在对条件说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修正。
该理论认为,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通常会引起结果的发生,才能够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引入了“社会一般观念”这一判断标准,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更符合公众的预期和常识。
比如,某人被轻微殴打后,因自身特殊体质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需要判断在一般社会观念中,轻微殴打是否通常会导致具有这种特殊体质的人死亡。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可能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但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因人而异,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
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在现代刑法中逐渐受到重视的理论。
它强调从规范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否在结果中实现。
例如,在一个工厂中,工人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客观归责理论会分析工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是否以可预见的方式在事故结果中实现。
客观归责理论的优点在于其更加注重对行为规范的考量,有助于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1.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啊,就像一条链子。
你想啊,如果A做了一件事,然后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直接就引起了B结果,那A的行为和B结果就有因果关系。
比如说,我推了你一把,你直接摔倒受伤了,那我推你的这个行为就是你受伤的原因,这就是条件说里最直接的联系,就这么简单明了!2. 刑法里的因果关系条件说可有趣了。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是一条河的源头和下游。
源头的水动了,下游就会跟着有变化。
就像张三给李四下毒,李四喝了毒酒就死了。
张三下毒这个动作就像河的源头,李四的死就像下游的结果,这两者之间有这么直接的因果关系,你说是不是很好理解?3. 嘿,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就像是放风筝的线。
人在这边拉线,风筝就在那边飞起来。
要是没有拉线这个动作,风筝就不会飞。
比如说,王五在马路上突然伸腿绊倒了骑车的赵六,赵六摔倒受伤。
王五伸腿这个行为就如同拉线,赵六的受伤就如同风筝飞起这个结果,两者因果关系清清楚楚啊。
4.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呢,就像接力赛跑里的第一棒和最后一棒。
第一棒跑起来,后面的棒才能接着跑,最后才能到终点。
比如小明点燃了一个小火堆,一阵风把火吹到了仓库,仓库着火了。
小明点火就像第一棒,仓库着火就像最后一棒到达终点,这就是有因果关系的啊,简单得很嘛。
5. 你知道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吗?它就像弹珠游戏。
你弹一下弹珠,弹珠滚动碰到别的东西就会有反应。
像陈七用石头砸破了玻璃,石头砸玻璃这个动作就如同弹珠被弹出,玻璃破了就是弹珠碰到东西后的结果,这就是直接的因果联系啊,这多容易明白呀!6.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有点像打电话。
这边拨号出去,那边电话就响了。
要是没有拨号这个动作,电话就不会响。
假设周八切断了电网的电线,结果电器因为断电被损坏。
周八切断电线就像拨号,电器损坏就像电话响,这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就一目了然了吗?7. 哟,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啊,就像是扣纽扣。
第一颗纽扣扣错了,后面的纽扣就跟着错了。
比如说,吴九把马路上的井盖偷走了,结果路人掉进井里受伤。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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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意思?哪些是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
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
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而这些理论都可以认为是“禁止溯及理论”的展开。
为了方便区别各种情形,本书单独加以讲解。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因果关系条件说
因果关系条件说中国古代哲学家春秋时期的孔子曾说过:“一件事的发生必须有某种因素,这种因素就是因果关系。
”这句话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即事物的发生都是由于某种因果关系而发生的。
因果关系也被称为“因果条件说”,是一种思想观点,认为客观事物之间有某种因素,促成它们之间的联系,导致其发生。
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一种辩证法思想,认为客观事物与客观事物之间存在一种积极的抗争的关系,就像虎鹰之间的关系一样,它们都是以相反的力量来博弈,最终形成某种特定的局面。
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普遍性原理,主要是指某种有效的力量,使一定的行为或情况所形成的行为或事件,受到因果关系影响而发生,其基本思想是“可能性”、“条件”、“原理”。
因果关系也是一种精神观念,指明了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强调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从而实现理想的发展。
因果关系的有效性体现在客观事物的联系上,任何客观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条件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条件,也叫“绝对因果关系”,认为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绝对的因果关系,任何客观事物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相对条件,也叫“相对因果关系”,认为客观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受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影响而发生的,是可能发生的,而且有一定的概率。
因果关系条件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有效性是许多实践中的可靠依据。
一流的管理者在实施管理措施时,都会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来指导,做出恰当的决策,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商业活动中也应用了这一理论,如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解决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提高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总的来说,因果关系条件说贯穿了我们整个社会,它不仅有助于理解事物发展趋势,更帮助我们在实践中判断推理,获得有效结果,从而有助于我们实现理想。
条件关系 因果关系 区别
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区别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是关于事物之间的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是理解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的重要基础。
在下面的文字中,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的比较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事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条件关系是建立在某个事件或行动上,假如这个事件或行动不发生,则另一个事件或行动将不会发生。
因此,条件关系是一种“如果...,则...”关系,其中第一个事件或行动作为前提条件,第二个事件或行动是必要的结果。
例如,“如果我明天早上不去上班,那么我就会失去我的工作。
”条件关系是通过前提条件来推断结果的。
如果前提条件没有满足,结果就无法实现。
条件关系是基于假定设计出来的。
它不一定总是正确的,但往往是有用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预测结果和形成合理的决策。
条件关系还分为几种类型:1. 充分必要条件。
两个事件或行动之间存在充分必要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第一个事件或行动发生了,第二个事件或行动就必须发生,反之亦然。
例如,“我必须在上班时间内到达公司,才能打开我的电脑。
”2. 必然条件。
两个事件或行动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以达到一个特定的目的。
例如,“如果我想去旅行,我必须购买机票。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事件之间的因果性。
事件A是事件B发生的原因,因此事件A 被视为事件B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因果性的关系,其中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
例如,“我在电影院里跳过电影了,所以被请出了电影院。
”因果关系也可以被形象的表达成“如果不是...,就不会...”,即事件A的发生是造成事件B的发生的充分条件。
这个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分析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处理和预测结果时做出更好的决策。
1. 必然关系。
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和必然的。
也就是说,如果事件A发生,就一定会导致事件B的发生。
例如,“如果医生不及时给病人提供适当的治疗,那么病人的健康状况会恶化。
论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区别
论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区别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在行测学科无论是逻辑还是言语的考察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实际做题过程中很多人并不能很好地对二者的关系做以区分。
首先,二者在范畴上并不相等,即条件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湿;可以理解成:因为天下雨,所以地上湿;如果地上不湿,那么天没下雨;却不可以理解成:因为地上不湿,所以天没下雨。
其次,二者的论述对象不同,即条件关系属于思想中命题的某种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某种认识。
条件关系是关于命题的,而因果关系是关于事实的;逻辑学家考虑的是命题之间的关系,科学家所考虑的是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因此,也可以说,原因≠理由再如:(1)如果电影不好看,那么买票的人不多,。
(2)如果买票的人多,那么电影好看。
(3)因为电影不好看,所以买票的人不多。
(4)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
上述4句,(1)(2)反映的是条件关系,根据它进行推理,若看到买票人多,可以得出电影好看,但此时,它陈述的是逻辑上的一个理由;(3)(4)反映的是两个事件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陈述的是某种原因。
但我们能说(1),不能说(3);能说(2),不能说(4);理由是:从(3)看,买票的人不多,不能说“因为”电影不好好看;而从(4)看,不能说“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电影好看的“原因”应该是导演导得好,演员演得好,编剧编得好等等。
因此,说“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实际上,是犯了倒置因果的错误。
具体说来,“原因”指的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关于事实的;而“理由”指的是前提与结论或论据与论点的内在联系,是关于逻辑的;例如,尽管我们都可以说,因为某人病了,所以他躺在床上;或者,因为某人躺在床上,所以他病了;但这里,“某人生病”是“他躺在床上”事实上的“原因”,而“他躺在床上”是“他生病”逻辑上的“理由”。
再次,在寻找因果联系的时候,人们往往把某些条件关系与因果联系联想起来;如,l的因果五法中,求同法类似于寻找充分条件;求异法类似于寻找必要条件等等。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条件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是因果关系,也可以是相对关系。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关系类型。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并解释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作用。
条件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一定结果的说法。
条件说可以用于解释现象或推断结果。
例如,如果下雨,那么地面就会湿润。
在这个例子中,下雨是条件,地面湿润是结果。
条件说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自然界中的现象,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种情况或行为会带来另一种情况或行为。
这种关系可以用于解释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人每天坚持锻炼,那么他的健康状况可能会改善。
在这个例子中,坚持锻炼是条件,健康状况改善是结果。
相当因果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以及事件之间的关联。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条件说是相当因果关系的一种表达形式。
在条件说中,条件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结果是由条件所决定的。
相当因果关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一种情况或行为会带来另一种情况或行为。
在这两种关系中,条件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了结果的发生和变化。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们通过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来解释自然现象,并进行实验验证。
在经济学中,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被用来解释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
在心理学中,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帮助我们理解人类行为和心理过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使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来推断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结果。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是我们理解世界和预测未来的重要工具。
它们帮助我们解释自然现象、推断结果,并理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对于我们认识世界和提高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理解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的原理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世界,做出正确的决策,并取得更好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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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行为人抢劫被害人,被害人逃跑。在横穿马路时,被害人由于慌乱被正常行驶的汽车轧死。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仅对抢劫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被害人的死亡也须负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不是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是在对抢劫罪进行量刑时体现出来。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行为人以限制自由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在其作坊中劳动。被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寻机逃出作坊,行为人发现后在持棍棒追赶。被害人慌不择路,失足落入路边沟里,头碰石头,造成重伤。在这一案例中,如果行为人仅有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由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但是,现在发生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行为人的强迫劳动行为与此结果之间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的强迫劳动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比如,行为人破坏公共汽车,致其倾覆,导致多人伤亡,又如,行为人抢劫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在一行为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下,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以便正确定罪量刑。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比如,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又如,在责任事故类的过失犯罪中,事故的发生通常涉及到许多人的过失,而且还是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在多行为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应该区别原因的程度,分清什么是主要原因,什么是次要原因。这是因为这些原因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相应的,危害程度也有差别。通过分清主次原因,使各行为人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的说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换言之,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也就是说,只有抓住整个链条中的某一特定环节,才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 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它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十分复杂,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从因果性和规律性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看,因果关系可能是一般的和必然的,也就是可能具有规律的意义,但也可能既不是一般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联系,而只是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这种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又被称为偶然因果联系,指得是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告诉我们,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甲在睡眠中突发心脏病死于床上,行为人意图杀甲,看到甲躺在床上,以为其在熟睡,用枪向其射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杀害行为是在甲的死亡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因而二者之间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先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是引起该结果的原因;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引起和决定该结果的发生,才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比如,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畏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之心提供财物,则敲诈勒索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不作为没有行为,从物理上说是无,无不能生有,因而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法律上拟制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解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像解决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样,坚持因果关系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不能用物理学的机械作用的观点,而应当用社会的观点来解释为什么不作为具有原因力。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不作为与作为是行为的两种表现方式,都是处在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之中。因此,不论是作为或是不作为,都不可能不在现象的普遍联系中既是其他现象产生的结果,同时又是产生另一现象的原因。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如,行为人是铁路扳道工,负有按时扳道的职责,但行为人能履行这一职责却未履行,以致火车出轨,造成人员伤亡。在这一案例中,负有按时扳道义务的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在客观上引起了火车出轨、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当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结构上存在不同。不作为只有通过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他人行为或自然事实等因素结合才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比如,行为人轻伤被害人,但碰巧被害人为血友病患者,致使其流血不止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行为人不知被害人是血友病患者,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否定轻伤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那种认为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八、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当然不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是由谁的行为造成这一问题,因此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的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与被害人产生争执,向被害人胸部打了一拳,致使被害人的心脏病发作,在送往医院的途中遇交通堵塞而不治身亡。在这一案例中,在一般情况下一拳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但恰巧被害人有心脏病,而且又没能及时送往医院,否则被害人是可以得救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的击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正是在被害人具有心脏病和交通堵塞等具体条件下,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全面分析对于结果发生的诸因素时,要注意把原因与条件严格区分开来。原因是引起结果诸因素中的决定性因素,而条件虽然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围绕原因对结果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而非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不能把原因与结果同等看待,否则,将会扩大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