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管理一、行车组织原则1、车场内行车组织由运转值班员统一指挥,有关行车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2、列车出入车场时,发生设备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须坚持“先通后复”的组织原则;3、车场内作业应以接、发列车为优先,其他作业不得影响列车出、入场;4、车辆人员应加强与运转值班员联系,提前告知运转值班员回场列车的特殊停放需求,行车调度员、运转值班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回场的线路、股道;5、联锁设备正常时,应在车场接、发车点前 20 分钟停止影响列车出入场的施工作业,准备接发车进路;联锁设备故障时,应在车场接、发车点前 90 分钟停止影响列车出入场进路的作业,人工准备进路接发列车;6、轨道车装载货物须加固且不得超过电客列车车辆轮廓线。
二、接发列车规定1、运转值班员应及时向车辆当班人员核对电客列车用车计划,合理安排接、发车计划,及时通知相关人员;2、司机出勤时,须确认司机报单、对讲机、电客列车钥匙等备品齐全,并检查列车状态良好,满足条件方可动车;3、司机检车发现列车故障不具备出车条件时,须立即上报运转值班员,运转值班员通知相关人员检修,调整电客列车出车顺序或启用备车,同时向行调上报变更的出车计划;4、停车股道接车前,必须确保股道施工注销、送电完成;5、库内停车股道设置大门时,接发车前司机应确认大门开启并固定;6、车辆中心 17:00 前将用车计划告知运转值班员,以便合理安排列车停放股道。
三、电话闭塞规定1、车场与车站之间的辅助闭塞法为“电话闭塞法”,该闭塞方法的使用必须以调度命令的下达作为依据;2、运转值班员与邻站车站值班员办理电话闭塞;3、电话闭塞法的行车凭证为路票,发车凭证为运转值班员的发车手信号,信号设备不作为行车凭证;4、办理电话闭塞时,应确保闭塞区段只有一趟列车占用,进路准备妥当;5、所有车场电话记录号范围均为 001~099,电话记录号循环使用。
四、调车作业规定1、调车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单一指挥”的原则;2、调车作业原则上由维修事业部提出,运营事业部配合完成;3、运转值班员负责安排调车计划,信号楼值班员办理调车进路,电客列车、轨道车司机负责列车驾驶及调车作业;4、调车开始前,运转值班员应以书面形式向信号楼值班员下达调车计划,并向电客列车、轨道车司机交底相关事项;5、电客列车司机及轨道车司机必须与信号楼值班员“要道还道”后,方可动车,严禁信号楼值班员预排进路;6、在作业中变更计划时,必须停止作业,由运转值班员将变更后的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向信号楼值班员及调车司机传达清楚;7、调车计划中挂车、摘车、转场等标记符号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8、调车作业过程中,若推进运行,前方必须有人引导;9、调车进入月检库、联合库、不落轮镟库等车库作业时,需提前申报计划;(10)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遇瞭望困难或天气不良时,应适当降低速度,五、列车调试规定1、运转值班员接受调试作业计划(包括车场、正线调试作业)时,必须向调试负责人确认调试作业的驾驶模式、运行速度、车辆及设备状况、调试主要内容、作业时间、安全注意事项、跟车人员、人员上下车地点、备品备件准备要求等事项;2、调试作业开始前,司机按要求对调试电客列车、轨道车进行检查、试验,电客列车、轨道车状态应满足行车要求;3、调试作业开始前,跟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车,调试部门未派人跟车或跟车人员在中途下车,司机禁止动车;4、凡是需要动车时,司机必须确认行车进路、信号(速度码或信号机)、道岔(若为岔区)“三要素”正确;5、调试过程中,司机必须严格控制好速度、认真操作、加强瞭望和呼唤应答,遇信号异常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其它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及时汇报调试负责人及运转值班员;6、调试过程中,严禁任何人攀爬电客列车、轨道车车顶,运行中严禁探身车外、上下车;7、在调试作业过程中,电客列车、轨道车出现车载信号故障时,禁止未经调试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车载设备或进行任何试验操作;8、列车调试过程中,未经调试负责人允许,严禁动车;9、遇下列情况司机应给予坚决制止、严禁动车,并将情况报告运转值班员:(1)作业计划不清、计划与实际有出入时、调试要求超出计划内容时;(2)调试指令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或规章时;(3)危及行车安全(如有物品侵入限界、道岔位置不对等情况)时;(4)不具备动车条件(如电客列车上的设备未恢复正常位置、未进行制动试验等情况)时;(5)无调试负责人在场(只有外方人员的情况)时。
2020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初级鉴定试题
2020年全国城市轨道交初级鉴定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列车司机应加强身体素质训练, 保持较好的身体素质、良好的( )和反应能力。
A.感官B.上肢力量C.耐久力D.爆发力参考答案: A2.特殊情况下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联络进行调车作业时, 列车司机与( )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联络中断时应及时采取停车措施。
A.行车调度员B.信号楼调度员C.检修人员D.调车人员参考答案: D3.发生事故后, 要积极采取措施, 迅速抢救, 以( )的原则, 尽快恢复运营, 尽量减少损失。
A.通复结合B.注重复原C.注重疏通D.先通后复参考答案: D4.职业道德是各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一般来说, 职业道德的构成要素不包括( )。
A.业务能力B.组织观念C.责任心D.理想信念参考答案: B5.员工重伤1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构成( )事故。
A.一般事故A类B.一般事故B类C.一般事故C类D.一般事故D类参考答案: A6.当一个空气弹簧失压, ( )就会发生动作, 将两个附加空气室导通, 防止车辆倾覆。
A.高度调整阀B.压差阀C.差压阀D.调压阀参考答案: C7、辅助逆变器设置有多种方案, 一般情况下, 设置在( )。
A.Tc车B.Mp车C.M车D.Mp车和M车参考答案: A8、启动平均加速度是指在平直线路上, 列车载荷为( ), 自牵引电动机取得电流开始, 至启动结束, 该速度被全过程经历的时间所除的商。
A.AW0B.AW1C.AW2D.AW3参考答案: C9、( )用于自动调整在缓解时闸瓦与车轮踏面之间的间隙, 使其保持在固定的数值范围内。
A.轮径间隙调整器B.闸瓦间隙调整器C.轮缘间隙调整器D.踏面间隙调整器参考答案: B10、当主风缸压力不足时, 车辆依靠( )防止溜逸。
A.紫急制动B.停车制动C.停放制动D.保持制动参考答案: C11.ATC速度传感器安装在Tc车车轴的端部, 通常设置为( )。
A.左右各一B.左一右二C.左二右一D.左右各二参考答案: A12.下列选项中对蜗杆传动的特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依据 违规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
宣传教育与培训考核
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轨道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培训考核:对轨道交通运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修订与 完善
修订完善的原因和依据
运营管理规定存在漏洞,需 要修订完善以加强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修订完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原 有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发展需 求
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管理规定可以提升服务质量,
提高乘客出行体验
修订完善的过程和方法
修订背景:城 市轨道交通发 展迅速,原有 规定已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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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管理规定
XX,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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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新形势
修订原则:科 学合理、安全 可靠、经济适 用、节能环保
修订内容:线 路规划、建设 标准、运营管 理、安全保障
等方面
完善方法:广 泛征求意见、 充分论证、试 点先行、逐步
推广
修订完善的结果和影响
提高了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
优化了城市轨道 交通的运营效率 和服务质量
促进了城市轨道 交通的可持续发 展和创新
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制定目的: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 进行应急处置,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1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0.16
•【文号】交运规〔2019〕14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
通知
交运规〔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0月16日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2020)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发布部门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佛府〔2020〕16号发布日期 : 2020.12.31实施日期 : 2021.02.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区)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其中配套工程包括经市人民政府决策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过街通道、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绿化迁移及恢复等市政项目。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前期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应急管理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为本、质量第一”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负责监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负责牵头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在城市轨道交通“三产”移交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制定配套公交方案的需求;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的交通疏解。
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办法
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办法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办法一、前言1.本办法起草依据:××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相关行车管理办法。
2.本办法主要起草人:3.起草目的:为更好的规范广深地区在运营线路施工的行车管理,保障运营线路(既有线)施工的顺利进行,特起草本办法。
4.主要内容:本办法规定了在广州地铁及深圳地铁运营线施工的现场管理、司机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及现场应急处理,并简单介绍了运营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总则1.为了落实《城铁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正确处理运营事故(事件),维护运营秩序,树立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城铁公司“城铁专卖店的”的品牌,全面提高对运营线路行车的管理水平。
2.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执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分公司各级领导要把行车安全工作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加强对轨行机械使用的管理工作和安全思想教育,强化各项目部领导对行车安全的意识。
3、良好的业务技能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运营线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证,各项目部要严肃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标准化作业,教育相关员工自觉执行公司各项关于轨行车辆的规章制度,开展好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行车和“红旗设备”的竞赛活动,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三、运营线路行车的管理配合作业流程:请点登记验电接地设防护通知进场作业到点清场离场消点配合要点:(1)施工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时严格执行。
(2)进场施工时,必须按《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施工进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持《施工进场作业令》或《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到车站或车厂调度办理请点手续,办理请点手续时,必须有指定的施工主办部门或主配合部门人员协助办理。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进入轨行区。
(3)施工前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管,确保作业过程不出任何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doc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组织与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等因素安排工作人员上岗,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取得上岗资格。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
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等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定期对客运组织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以客运服务为导向建立客运、行车、维保等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行车、维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
第三章客运组织第十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
因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从车站整体客流流线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行车组织管理办法》武汉地铁二号线广埠屯基地为保证武汉地铁二号线铺架运输工作的生产安全,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线路铺架运输任务,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行车工种作业标准及铁道部相关规章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特点和铺架运输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行车组织的领导和指挥一、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
广埠屯铺架基地项目部调度室负责武汉地铁二号线广埠屯铺架基地的行车指挥工作。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车长的列车由车长指挥。
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二、基地站设行车调度负责编制、协调行车计划和下达行车命令等事宜。
车站应设值班员,实行轮班制负责车站日常工作。
车站各工种每天进行交接班,仔细交接各种劳动工具,交接轨道车和平车的技术状态,交接上个班在运行中存在、发现和已处理的问题。
值班员要进行班前讲话,安排本班的具体工作,交待本班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事宜。
三、车站的开设与封闭由调度室发布调度命令,行车设备的封锁与开通以调度命令为准。
四、铺轨现场称为工地,衔接工地的第一个车站称为前方站。
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轨道车司机在现场工地作业时,应在不影响列车安全的情况下,配合现场工地值班员的统一指挥。
五、列车运行方向以开往金银潭站方向为下行,开往光谷广场站方向为上行。
六、调度命令号码的规定经理部发布命令号码为1—99号;调度室发布命令号码为101—299号。
满号后循环使用。
七、日班计划由行车调度员负责编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根据各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施工计划,编制下一个工作日行车方案,明确机车运行去向、里程和装车类别等。
八、列车车次的编定路用列车编号为57001—57998;动车、轨道车编号为56001—56998;救援列车编号为58001—58098。
九、工作纪律1、所有行车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规章、执行命令。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
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
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5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以保障安全为原则,以服务运营为目标,坚持集中指挥、逐级负责。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合并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信号等设施设备的调试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能够按照最高设计能力稳定运行,充分满足行车组织需要。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运营单位应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列车按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计划和实际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现场执行级负责具体执行行车计划及应急处置。
第七条列车应按右侧单方向运行。
原则上,直线型线路行车方向以自西向东、自南向北为上行,环形、半环形线路以外环(逆时针方向)为上行;另一方向为下行。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风险及预防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风险及预防发布时间:2021-11-01T04:03:52.736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20期作者:叶东[导读] 通过设备和人员对行车设备健康状态、火灾、脱轨等故障或紧急状态进行监控并做出响应。
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摘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较为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只有不断研究安全管理的方法,总结行车安全的有效对策,避免导致事故的安全风险,才能杜绝列车相撞、列车脱轨等行车事故。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安全风险;预防1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要求从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角度来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系统应至少具备以下安全功能:(1)列车进路安全的保证:列车被授权沿着轨道移动之前应证明该部分线路是安全的(以防止脱轨并避免与其他列车移动发生冲突),以及除了允许列车进入一条被占用的线路的情况外,应证明该线路没有其他交通(以防止碰撞)。
在授权沿线的一部分分区后,应保持线路的安全性。
(2)列车移动授权保证:设备或者人员应提供明确、一致和及时的信息,以便能够安全地控制列车。
列车运行的速度和距离应与限制速度、可用进路、坡度、制动能力、列车性能、前方列车位置等条件相匹配。
(3)列车间隔防护:应确保前后跟随列车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每列列车安全地制动到静止状态。
(4)防止列车与轨道上的物体或者人员相撞:轨道交通设备或者工作人员应实时监督列车前方的轨道状态,当发现轨道上有物体或者人员时应采取紧急制动停车措施。
(5)防止乘客在上下车及乘车过程中由于车门动作受到伤害:设备和工作人员应监督列车客室车门的状态,在确保乘客安全的条件下才进行开门或关门动作。
(6)行车状态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通过设备和人员对行车设备健康状态、火灾、脱轨等故障或紧急状态进行监控并做出响应。
2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风险因素(1)人员因素。
人员的问题在行车安全中人员是对行车过程中的主导控制,在行车中工作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但是不免在一些方面出现疏漏,导致工作失误。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都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和建设1. 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设计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线路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乘客出行便捷。
三、设施设备管理1. 轨道线路轨道线路的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线路安全畅通。
2. 车辆管理轨道交通车辆的保养、维修、更换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车辆正常运营。
3. 车站管理轨道交通车站的设施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清理站台、车站内部和出入口,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4. 信号与通信轨道交通的信号与通信设备需定期检测和维修,以确保运营安全和正常通讯。
四、运营管理1. 运营计划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的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2. 乘客服务乘客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一环,应提供便利的购票方式、清晰的乘车指引和舒适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乘车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应急处置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5. 运营数据分析运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助于优化运营管理,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五、监督检查1. 监管机构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包括车辆安全、运输质量、乘客满意度等。
2. 定期检查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投诉处理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法律责任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依据。
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办法
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办法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地铁运营线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运营线包括线路、车站、信号设备、供电设备、通信设备、车辆和人员组成,本办法适用于地铁运营线的行车管理。
第三条行车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车辆运行正常。
第四条地铁运营线的行车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同时参考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
第五条运营线行车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和综合治理,不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运行组织、运行计划、车辆调度、信号控制、故障处理、安全检查、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等。
第二章运行组织第七条运行组织是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的基础,包括行车指挥中心、调度室和值班员。
第八条行车指挥中心应具备运行监控和指挥调度的功能,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时刻表、调度车辆和信号控制,确保运营线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调度室是行车管理的核心,负责制定具体的运行图,统筹安排车辆和信号控制,及时处置运行中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应对。
第十条值班员是运行组织的基层管理者,负责监控运行线路和车站的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运行异常,确保车站和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运行计划第十一条运行计划是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的基本依据,包括每日运行计划、特殊时段运行计划和突发情况下的应急运行计划。
第十二条运行计划应根据市场需求、路网情况和乘客出行特点制定,确保运力和需求的匹配,实现高效、有序的运行。
第十三条运行计划应提前编制,定期更新,确保计划与实际相符,同时要考虑到节假日、天气等特殊情况对运营线的影响。
第十四条运行计划应通过行车指挥中心进行发布和通知,保证相关部门、车站和乘客及时了解运行情况。
第四章车辆调度第十五条车辆调度是地铁运营线行车管理的重要环节,负责车辆的动态调度和检修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运行平稳。
第十六条车辆调度应根据运行计划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车辆的发车间隔,确保车站和列车的运行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 (7)
(2)直接要求紧急服务: ① 致电公安局公交分局。 ② 使用外线通知110/120。 直接向公安/ 急救中心求助时,必须清楚说明: 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伤/病者的性别及情况; 救护车需前往的准确位置。
任务2 行车事故的处理规则
二、事故分析处理
安全泛指没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安全生产是生产过程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 设备或财产损失。轨道交通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行或生产过程中不发生行车、客运、人身伤亡、火灾 爆炸和设施设备事故等。
04. 运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接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报告后,由运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由安全保卫部写出事故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于10 日内通报全公司,并呈报上级领导机关。 05. 重大、较大事故若初步判明系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立即发出电传,通知地铁外部责任单位说 明情况和原因,要求责任单位迅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司法部门裁决处理。
任务2 行车事故的处理规则
4. 险性、一般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如下所示
01. 发生险性事故时,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时,各部门要 立即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并于5 个工作日 内将事故报告上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保部),一式三份,由安全保卫部审核归档,其中安全保卫 部一份,总公司安委会一份,事故责任部门一份。 02. 运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并可对事故性质提级处理。
任务1 行车事故的分类
11. 运营线上,委外施工无安全协议和现场无甲方(或甲方指定)。 12. 设备故障情况下,单个道岔手摇道岔作业时间超过20 min。 1 3 . 调度电话无录音或未到规定时间录音丢失;中央处理系统未到规定时间数据丢失。 14. 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造成后果。 15. 客车列车主风管破裂,工程车辆撞止挡或溜逸。 16. 无证操作LOW 或违章操作相关命令,影响行车安全。 17. 空调季节,车站环控系统停止运行连续时间超24 h。 18. 人为失误,造成自动消防设施误喷。 19. 在发生灾难、险情时,FAS 系统未能正常报警。 20. 行车指挥无线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全线无线中断20 min 及其以上、局部线中 断30 min 及其以上。 21. 运营线路几何尺寸三级超限。 22. 其他(经运营分公司安委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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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现场执行级负责具体执行行车计划及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正常情况下列车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
直线型线路行车方向以自西向东、自南向北为上行,以自东向西、自北向南为下行;环形、半环形线路以外环(逆时针方向)为上行,以内环(顺时针方向)为下行。
对角线方向线路应按照东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线路区段所占比重,以比重较大的区段方向判定上、下行。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专运列车、载客列车、空驶列车、调试列车和其他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列车,在确保乘客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办理行车。
第九条行车调度命令是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
行车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执行行车调度命令。
发令人应通过具备追溯功能的渠道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做到一事一令。
行车调度命令分为书面命令和口头命令,书面命令包含纸质命令和电子命令。
书面命令要素应包含发令日期、时间、命令号码、发令人、命令内容、受令人。
口头命令要素应包含命令号码、命令内容、受令人,发令人应使用普通话和行车标准用语。
受令人应复诵命令内容,命令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
第十条行车组织方法由高至低包括移动闭塞法、准移动闭塞法、进路闭塞法、电话闭塞法等。
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信号系统具备的功能层级,由高至低使用相应的行车组织方法。
移动闭塞法及准移动闭塞法的行车凭证均为车载允许信号,列车按照信号系统给定的移动授权信息运行,控制列车安全运行间隔和行驶速度。
其中,移动闭塞法和准移动闭塞法分别以前方列车尾部和所占有区段末端为追踪点进行计算授权,控制列车安运行间隔和行驶速度。
进路闭塞法的行车凭证为地面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列车运行间隔为进路始端信号机至相邻下一架顺向信号机,一条进路内两个相邻信号机间只允许一列车占用(列车救援时除外)。
电话闭塞法是当上述更高级别的行车闭塞法不能使用时,由区间两端车站利用站问行车电话以发出电话记录号码的方式办理闭塞的一种方法,启用前应确认所有列车停妥,准确掌握实施电话闭塞区域内所有列车位置且进路准备妥当;电话闭塞法应使用纸质行车凭证,一站一区间或车辆基地至相邻车站只允许一列车占用(列车救援时除外);启用电话闭塞法时,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
第三章正常行车第十一条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
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原则上应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
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运营。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值乘间隔不应小于15分钟。
运营单位应配备酒精检测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毒品检测设备,在出勤时通过检测、问询等方式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
列车进站时,驾驶员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车门与站台门的关闭时间应相匹配,驾驶员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及站台门关闭,且两门之间间隙处无夹人夹物。
第十三条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
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站台情况,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对未配备车站行车人员的有轨电车线路,应设置必要的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对车站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四条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停同一段运营线路,乘客可同站或同站台实现换乘的运行方式为共线运行。
共线段接口站发车时,车站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
发车进路方向出现异常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原进路后重新办理正确进路。
共线段车站客运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方向做好导乘服务,保障安全乘降。
第十五条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线间联络线运行至另一条线路继续运营的运行方式为跨线运行,开展跨线运行应确保线路、车辆、信号设备等具备跨线条件。
两条线路列车相互跨行时,一般不使用同一条联络线组织双向跨行。
联络线接口站发车时,车站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
发车进路方向出现异常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原进路后重新办理正确进路。
第十六条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退出服务,运营结束后应做好当日行车记录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基地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优先保障接发列车作业。
车辆基地内调车作业由车辆基地调度人员统一指挥,调车司机凭地面信号或手信号显示开行列车,调车时严禁溜放调车,摘钩前应做好防溜措施,连挂妥当后应确认防溜措施已撤除。
铁鞋、止轮器等防溜工器具应制定管理要求并妥善保管。
试车线同一时间原则上只允许一列车进行试车作业,作业开始前应对试车线进行限速轧道。
试车作业应按地面信号或车载信号显示运行。
距离尽头线阻挡信号机20米时运行速度不应高于5km/h,距离10米时必须停车。
遇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原则上禁止办理试车作业。
第四章非正常行车第十八条发生突发情况,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
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等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运营秩序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行车调度人员报告;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可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再报告行车调度人员。
第十九条运营期间正线、辅助线发生设备故障,确需进入行车区域、动用行车设备及进行影响行车施工的,由行车调度人员向各单位发布抢修命令。
车站接到抢修命令后,做好抢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前安排人员负责端门开启与抢修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
施工人员经行车调度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抢修区间,并根据抢修人员要求封锁抢修区间或通过信号系统设置防护,无法通过信号系统防护时,设置红闪灯进行防护。
对于可能侵入接触网(轨)安全防护距离内的作业,行车调度人员应会同电力调度人员确认相关区域接触网(轨)停电后,方可批准进入该区域。
人员进入行车区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因设施设备故障、重大施工等原因,部分区段需限速运行的,应由有关方面论证后提出限速运行方案,方案应明确限速区域、限速值、限速时段及起止时间,报行车调度人员,由其发布限速及取消限速命令。
同一区域存在多个限速要求时,应取最小限速值。
限速运行方案应在取消限速后至少保存3个月。
第二十一条列车需越过防护信号机显示的禁止信号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确认该信号机后方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越过禁止信号的命令,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
第二十二条列车ATP失效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
行车调度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列车在就近车站清客后退出服务,确需继续载客运行至终点站的,应与前方列车至少间隔一个区间并限速运行。
第二十三条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未超过可退行距离需退行时,驾驶员应退行列车,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当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或车站不具备安全停站条件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列车越站,并及时告知相关车站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乘客乘降组织工作。
首班车、末班车及乘客无返乘条件的列车不得越站,同方向连续两列载客列车原则上不得在同一车站越站。
第二十四条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
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退行命令,必要时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做好引导。
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lOkm/h,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35km/h。
有轨电车不得推进退行,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15km/ho第二十五条在区间一个方向线路封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中断行车,以及设备故障严重影响列车运行秩序而对向设备良好等特殊情况下,为维持线路运行,行车调度人员可在对向线路组织单线双向行车。
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认线路空闲且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发布反方向运行命令,并需做好运行列车与对向列车的问隔控制。
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接发列车和乘客乘降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正线列车因故障无法动车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其他列车实施连挂救援,原则上救援列车应使用空驶列车。
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位于区问时,应在驾驶员广播告知乘客后进行连挂作业,连挂后应尽快到就近车站清客。
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与故障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连挂,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连挂后两列车均为空驶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超过30km/h,牵引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5km/h;任一列车载客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
不得使用工程车救援载客列车。
特殊情况下使用工程车救援空驶列车时,连挂后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