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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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封闭的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黄,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B.故意杀人罪(未遂)C.爆炸罪(未遂)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答案】C【解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

本题中,甲虽意图杀死刘某,但其投放“炸弹”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甲误将黄色染料当作硫黄,导致“炸弹”没有爆炸,属于爆炸罪的未遂,是不能犯未遂。

3.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5年真题]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A【解析】爆炸罪即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危险犯,即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或者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成立爆炸罪既遂。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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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概念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2017年真题]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意味着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A项,乙虽然指错了路的方向,但是在甲乙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B项,民法不调整赌博行为。

C项,甲乙商谈合作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在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D项,甲撞断了乙公司的输电线,给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甲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甲具有赔偿义务,乙公司具有收取赔偿款权利,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2.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2016年真题]A.参加传销组织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答案】B【解析】A项,《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参加传销组织不构成犯罪。

B项,《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C项,《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佣童工清理客房不属于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和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D项,《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该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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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刑罚概述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

[2017年真题]A.对未成年人判处的罚金,不得由其监护人垫付B.是否判处罚金,不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C.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D.对累犯应当并处罚金【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

但是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刑法》对于累犯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必须并处罚金。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2017年真题]A.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答案】A【解析】《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没有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

甲属于()。

[2015年真题]A.再犯B.初犯C.一般累犯D.特别累犯【答案】A【解析】《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分则第6章第7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此为毒品再犯制度。

累犯要求行为人犯前后两罪时均已满18周岁,再犯则没有这一要求,仅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本题中,甲构成前罪(运输毒品罪)时才17周岁,未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而是再犯。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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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

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真题]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答案】C【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本题中,甲对丈夫的施救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成立犯罪中止。

2.甲男将女同事汪某骗至宾馆,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在网上散布汪某的不雅照。

汪某对甲破口大骂,甲觉得无趣,遂打消奸淫念头离去。

甲的行为属于()。

[2015年真题]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答案】C【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本题中,甲虽欲强奸汪某,汪某仅仅是破口大骂,而甲客观上仍有进行犯罪的可能性,甲因觉无趣而放弃,属于自动放弃的范畴,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3.甲得知某单位财务室保险柜中有10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带工具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

甲的行为属于()。

[2012年真题]A.未实行终了的中止B.实行终了的中止C.能犯的未遂D.不能犯的未遂【答案】C【解析】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的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而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则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

本案犯罪行为人乃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行为得逞,属于能犯未遂。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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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公司于4月24日通知乙公司急需货物10吨,乙公司遂于4月25日按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发货。

4月26日甲公司又通知乙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乙公司的发货行为构成要约B.甲公司4月24日的通知构成要约邀请C.甲公司4月26日的通知构成要约的撤销D.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于4月25日成立【答案】D【解析】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AD两项,乙公司于4月25日按照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发货,是以行为表示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于4月25日成立。

B项,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交易,对于交易的内容都很了解。

当甲公司4月24日表示需要乙公司提供货物10吨时,明确了货物的数量,交易的内容具体确定,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要约。

C 项,甲4月26日通知不需要该批货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乙公司已经承诺,甲公司不能再撤销要约。

2.甲向某电脑公司购买一批电脑送给母校。

甲指示电脑公司将电脑交给学校,并将订货情况通知了学校。

后电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电脑运至学校,运输过程中两台电脑毁坏。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A.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学校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学校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本题中,甲与电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电脑公司与快递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电脑公司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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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构成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2017年真题]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做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答案】B【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是作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

A项,甲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履行义务,在外出数天时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造成母亲死亡,甲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B项,乙采用做假账的方式。

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成立逃税罪。

逃税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

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是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逃税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就是不作为,乙的行为方式也是不作为,所以乙是纯正不作为犯。

C项,丙有安全驾驶的义务,但是丙没有履行该义务,擅离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以不作为的方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D项,丁的行为属于“见危不救”,《刑法》目前未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丁不构成犯罪。

2.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2017年真题]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急病死亡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答案】D【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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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选项中,应以强奸罪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2017年真题]A.甲利用业务关系,在女推销员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B.乙在拐卖过程中,违背被拐卖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C.丙宣传迷信,以“行为治疗法”蒙骗求医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D.丁将男性同事灌醉,趁其熟睡与之发生同性性行为【答案】C【解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A项,由于成立强奸罪必须违背妇女意志,甲与其发生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推销员的意志,甲不成立强奸罪。

B项,《刑法》第240条第(三)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升格法定刑处罚的行为,只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乙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定拐卖妇女罪,不另成立强奸罪。

C项,丙采用迷信欺骗的手段,以“行为治疗法”的名义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奸罪。

D项,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妇女或幼女,不能是男人。

2.甲为了报复素有矛盾的刘某,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刘某被逮捕。

甲的行为构成()。

[2017年真题]A.诬告陷害罪B.诽谤罪C.报复陷害罪D.伪证罪【答案】A【解析】A项,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虚假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题中,甲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意图使刘某受刑事追究,结果导致刘某被逮捕,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

B项,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捏造的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

本题中,甲捏造的是刘某犯贪污罪的事实,而不是损害刘某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所以甲不成立诽谤罪。

C项,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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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人身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谎称是乙公司的代理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甲侵犯了乙公司的()。

[2017年真题]A.姓名权B.商标权C.名誉权D.名称权【答案】D【解析】名称权,是指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A项,姓名权是自然人专属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因此乙公司不享有姓名权,甲的行为不侵犯乙公司的姓名权。

B项,甲没有擅自使用或冒充乙公司的商标,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

C项,甲并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名誉权,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甲没有恶意贬损乙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乙公司名誉,甲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名誉权。

D项,甲未经授权,擅自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

2.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2016年真题]A.名誉权B.名称权C.隐私权D.配偶权【答案】D【解析】身份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ABC三项均是人格权。

D项,配偶权是身份权,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

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不享有配偶权。

3.甲公司擅自使用电视剧《华妃传》中华妃扮演者的剧照为某化妆品做广告,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

[2015年真题]A.华妃扮演者的肖像权B.华妃扮演者的名誉权C.《华妃传》著作权人的著作权D.《华妃传》著作权人的邻接权【答案】A【解析】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本题中,甲公司用华妃扮演者的剧照为某化妆品做广告,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华妃扮演者的肖像权。

4.某公安局官方微博公布了演员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的消息,一知名记者在其博客上转载该消息,并上传了甲与艺人乙、丙一起赌博的照片。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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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选项中,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是()。

[2017年真题]A.甲多次煽动他人在镇政府门前广场非法聚集B.乙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带领多人封堵公立医院大门C.丙纠集多人打砸警车,阻止警察带走涉嫌诈骗的丈夫D.丁纠集多名亲友,在村口阻碍警察带走被收买的儿童【答案】C【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A项,甲煽动他人非法聚集,但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成立妨害公务罪,而是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B项,乙带领多人封堵公立医院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医疗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乙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C项,丙采用暴力手段阻止警察带走涉嫌诈骗的丈夫,是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成立妨害公务罪。

D项,丁阻碍警察带走被收买的儿童,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

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2.某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长期控制某地长途汽车客运业务。

甲参加该组织后,按照组织的指令,将一名“不听话”的司机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A.故意伤害罪B.参加恐怖组织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3.甲公司将3000公斤生产废料直接倒入河中,该废料遇水反应生成毒气,毒气随风飘至附近数个村庄,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六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上晚自习时拾得一个单反相机,后相机被乙借走。

乙看到悬赏200元的寻物启事,未经甲同意将相机还给了失主。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甲、乙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B.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C.仅乙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D.甲、乙均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答案】B【解析】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题中甲才是相机的拾得人,因此乙并非该悬赏广告当事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失主是对甲负有给付义务,而非对乙。

所以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2.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2016年真题]A.甲偿还5万元赌债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C.丙被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D.丁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但是以下情形不成立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A项,甲偿还5万元赌债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不是不当得利。

B项,乙的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没有消灭,乙自愿清偿的,不是不当得利。

C项,给付生父母生活费的行为,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是不当得利。

D项,丁误用邻居的装修材料,邻居有损失,丁获得利益,丁获得利益与邻居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丁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丁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

[2014年真题]A.平等性B.相容性C.任意性D.永久性【答案】D【解析】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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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

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2016年真题]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项,甲作为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乙的利益处理财产。

免除丙的债务的行为会导致乙财产的减少,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B项,乙患病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有效,甲无权撤销。

C项,用乙的财产支付乙的医疗费,属于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D项,甲用铁链将乙锁在家中,侵犯了乙的人身自由,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2.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周岁,工人;儿子,20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周岁,无业。

甲的监护人应为()。

[2015年真题]A.甲母B.甲弟C.甲子D.甲女【答案】C【解析】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甲女为未成年人,不在监护人范围内,甲母和甲子在监护人范围内,但甲母没有监护能力,所以,甲的监护人应为甲子。

3.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2010年真题]A.7个月的胎儿B.满月的婴儿C.会画画的猩猩D.被诽谤的死者【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不满8周岁的小学生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的是()。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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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

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答案】A【解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A项,甲和乙商量共同盗窃,虽然乙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但是乙和甲事前有通谋,乙事后负责销售,甲、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项,丙与甲、乙事前无通谋,只是在事后以低价收购了甲、乙盗窃而来的电脑,属于事后提供帮助行为,丙与甲、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D两项,乙销售赃物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

甲、乙的犯罪属于()。

[2014年真题]A.必要的共同犯罪B.简单的共同犯罪C.特殊的共同犯罪D.任意的共同犯罪【答案】D【解析】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而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本题中,乙教唆甲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已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3.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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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法人组织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2013年真题]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答案】A【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物应该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2年法学真题]A.不承担责任B.应承担按份责任C.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丙为有限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委托丙与丁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

签约时,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印章。

后合伙企业未清偿到期货款。

对该合伙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

[2014年法学真题] A.丙不承担责任B.丙承担有限责任C.丙承担按份责任D.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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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正当化事由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该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

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

甲的行为成立()。

[2017年真题]A.事前防卫B.假想防卫C.正当防卫D.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要求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ACD三项,男子与女子是夫妻关系,男子正在阻止女子回娘家,不是不法侵害;而事前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要求不法侵害真实存在。

B项,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

本题中,男子没有不法侵害女子,但是甲误认为男子欲行不轨,所以对男子采取“防卫”行为,用砖头将男子打伤,甲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2.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

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真题]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甲在自家设立防盗装置后,遇到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的不法侵害,该装置对张某的不法侵害发挥了制止的作用,造成张某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

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

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

乙的行为属于()[2011年真题]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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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根据以下案情,回答第1、2小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

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

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1.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2017年真题]A.地役权B.相邻权C.租赁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

2.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只有丙有权取水B.只有丁有权取水C.丙、丁均有权取水D.丙、丁均无权取水【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

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

3.在我国,典权属于()。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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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2016年真题] A.抵押关系B.遗嘱继承关系C.侵权赔偿关系D.婚姻关系【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

A项,抵押关系包括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其中,动产抵押只需要抵押合同生效即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项,遗嘱继承关系需要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的发生才能产生。

C项,侵权赔偿关系的产生只需要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

D项,婚姻关系的产生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

2.甲16周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名牌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16岁并且无业,依靠父母生活,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BD 三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其行为效力待定。

此种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

据此,甲与乙订立的借款合同、甲与丙订立的赠与合同以及甲购买大额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

C 项,甲能够认知充值200元的行为性质,且交易额不大,因此甲为手机充值200元的行为有效。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2015年真题]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B【解析】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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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属于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

A.定罪判刑方式B.定罪免刑方式C.转移处理方式D.消灭处理方式【答案】C【解析】《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国际法中的外交惯例,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等原则而确立的。

对于这类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这属于()。

A.刑事责任的承担B.刑事责任的终结C.刑事责任的消灭D.刑事责任仍然存在【答案】C【解析】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指不仅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而且不认为行为人犯过罪。

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这是我国刑法中唯一规定的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定理由。

3.《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属于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

A.转移处理方式B.定罪判刑方式C.定罪免刑方式D.消灭处理方式【答案】C【解析】定罪免刑方式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

定罪判刑方式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消灭处理方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

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人死亡或经特赦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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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真题)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第266条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种罪状是()。

[2017年真题]
A.叙明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引证罪状
【答案】C
【解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
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本题中,对诈骗罪的规定只简单描述了犯罪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没有作更多的解释,也没有引用其他条款或者指出其他法律、法规,所以是简单罪状。

2.下列罪状中,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2014年真题]
A.过失犯前款罪的
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C.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D.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答案】C
【解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等。

其中,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3.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2013年真题]
A.空白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叙明罪状
【答案】B
【解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①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

②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

③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④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⑤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4.《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2008年真题]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空白罪状
D.引证罪状
【答案】B
【解析】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题所描述的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做了详细的说明,故为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B.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C.《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答案】D
【解析】A项,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并不只限于某种犯罪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还包括在某种情节下、某种结果下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

例如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
破坏的,处死刑。

这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

B项,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并非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例如我国《刑法》第367条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都是对刑法分则术语的解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罪刑关系的表述。

C项,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比较详细的表述的罪状,《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表述只是对罪状的简单表述,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所以应该属于简单罪状。

D项,我国刑法分则的表述规律是对于故意犯罪,一般不直接规定故意的主观因素,对于过失犯罪,必须明确表达出主观的态度。

本规定中只是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仅仅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重伤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代表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是持过失的态度,所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当然这是判断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形主观上可以是故意的理由之一。

6.下列哪个条文属于空白罪状?()
A.《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B.《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C.《刑法》第451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D.《刑法》第177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答案】B
【解析】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并没有对犯罪的构成特征作详细的规定,确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必须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经济领域、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

B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的种类和内容,只有依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才能够确定,本罪采取的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关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B.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C.总则与分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D.总则与分则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答案】ABC
【解析】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不适用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

2.关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刑法分则的类罪名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进行划分的
B.我国刑法分则的类罪名的排序主要是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排列的
C.我国刑法分则类罪名的设立还考虑到了主体的差异
D.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所以故意杀人罪的客体的重要性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任何罪的客体
【答案】ABC
【解析】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按照同类客体进行分类,并且原则上根据同类客体的重要性进行排列,但这只是原则上的做法,并不能得出因为故意杀人罪规定在第四章,就认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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