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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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保密协议

甲方:××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关联公司)

乙方:上海××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已就上海××大厦×-×层的购买事宜达成基本意向,为开始和/或维持成功的商业关系,甲、乙双方就维护已经由双方共享并将继续由双方共享的信息的保密性,共同协商达成本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透露方”指向另一方透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受方”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基于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义务。

接受方同意:(1)维护所有此类信息的保密性;(2)除了向接受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承包人等确实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人(和已经知悉或认可其受制于本保密协议条款并具有保密义务的人)透露外, 不得将任何此类保密信息向任何人透露;且(3)除了为所透露的目的使用透露方的保密信息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保密信息的唯一所有人为透露方,接受方不对或不针对保密信息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2、保密信息。

透露方认定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方的以下相关信息:(1)有关技术性质的信息,如双方交易方式及交易步骤、方案、阶段信息、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数据、建筑设计及建筑要求、已达成一致或正在谈判的条款及交易条件或任何条款的说明、补充协议、设计图纸、建筑图纸;(2)有关商业性质的信息,如有关本交易的成本、利润、定价、政府政策、市场、销售、供应商、顾客、产品计划或营销理念、计划或策略的信息;(3)有关人力资源性质的事宜,如参与本交易谈判人员的个人信息、通讯方式、在透露方的任职情况及在本交易中的角色和作用;(4)为本交易服务的任何与第三方有关的合同及协议的内容,如正在谈判或者已经与银行签订的托管帐户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等内容;及(5)透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公司内部信息及一般不公布的具有其他类似性质的信息。

3、除外。

本保密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不适用于以下信息:(1)接受方证明其已通过正当途径从第三方处获得且没有相应使用或透露限制的信息;(2)经接受方证明是由接收方的雇员独立开发的信息,并且接受方没有其他途径接触该类此类机密信息;或者(3)信息已经或正变为公开, 而接收方无过错行为导致该信息公开;或者(4)接收方早已知道的信息,相应的证明文件所出具的日期早于该信息公开的日期;或者(5)由透露方的授权代表书面批准而公开的信息;或者(6)根据法院命令,正式发出的传票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而公开的信息(但是接收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透露方, 使透露方有机会对信息公开进行抗辩)。

4、救济。

双方同意:若有任何违约,除了本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救济外,守约方还应有权寻求法律允许的所有其他救济。违约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密协议的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守约方寻求其他救济进行禁止或限制。透露方有权要求其包括合理律师费在内的用于主张本协议项下权利的所有开支。

5、保密信息的返还。

应透露方书面要求,接受方应当返还、或者证实其已销毁本保密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备忘录、图表中所透露的所有保密信息,或其他包含本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文件。

6、有效性。

如果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不合法或者无法执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7、适用。

本保密协议可限制任何可能与披露的某一条保密信息有关的私人言论或代表公司发布的言论。本保密协议应取代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任何与本保密协议不一致的陈述。

8、其他。

(1)本协议包含了双方有关保护上述机密信息的全部的理解内容,取代所有双方之前就有关信息保密所进行的交流和理解,惠及并约束双方的母公司、子公司、下属机构和继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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