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学案例》PPT课件
抢劫罪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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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象中的抢劫罪
?
目录
抢劫是什么?
抢劫罪的刑罚
案例分析
diff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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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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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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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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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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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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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的
关于它
手段
概念
地点:当场!
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518-75 14-16
14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划分为以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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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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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一)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 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 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 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 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 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 次犯罪。
《刑法案例研习》教学大纲
《刑法案例研习》教学大纲阮齐林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1042 目录前言 (1044)第一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045)第一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1045)一、郑海艳间接故意以结果确定犯罪性质案 (1045)二、曹成金缺乏杀人的直接故意不成立未遂犯案 (1045)三、李剑在犯罪活动中发生对象认识错误致同伙死亡案 (1046)四、邹大庚、刘和平、王敏故意伤害、窝藏案 (1046)第二节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1048)一、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1048)二、王敏被章浩利用扣押人质仅成立非法拘禁罪案 (1049)三、田某为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并致人死亡案 (1050)四、陈某等三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定故意伤害罪案 (1050)复习与思考题 (1051)拓展阅读书目 (1051)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1052)第一节抢劫罪、抢夺罪 (1052)一、黄斌等抢劫(预备)案 (1052)二、黄英献抢夺中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论案 (1052)第二节盗窃、诈骗、侵占、职务侵占罪 (1053)一、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 (1053)二、出租车司机侵占乘客遗忘物案 (1054)三、张岩峰到饭店就餐故意用玻璃碴将嘴划破敲诈案 (1054)复习与思考题 (1054)拓展阅读书目 (1055)第三章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1056)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 (1056)一、陈某某挪用公款后又挪用公款填补亏空案 (1056)二、乙某挪用公款、受贿数罪并罚案 (1056)第二节 渎职罪 (1057)一、莫兆军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案 (1057)二、杨有才徇私枉法案 (1058)复习与思考题 (1059)拓展阅读书目 (1059)第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060)第一节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060)一、及长龙烧毁他人承包的蔬菜棚破坏集体生产案 (1060)二、杨正南等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1060)第二节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061)一、倪庆国交通肇事后逃逸案 (1061)二、A鞭炮厂爆炸案被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案 (1062)刑法案例研习复习与思考题 (1062)拓展阅读书目 (1063)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64)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1064)一、鞠春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064)二、胡廷蛟等非法经营案 (1064)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1065)一、张顺发购买假币案 (1065)二、薛万森等持有假币案 (1065)三、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 (1065)四、汪照洗钱案 (1066)五、尹生华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案 (1066)六、刘文清信用卡诈骗案 (1067)复习与思考题 (1067)拓展阅读书目 (1067)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068)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1068)一、王福兴等聚众斗殴案 (1068)二、刘某妨害作证案 (1068)三、赵艳帮助毁灭证据、窝藏赃物案 (1069)四、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 (1069)第二节 毒品犯罪、有关卖淫嫖娼的犯罪、淫秽物品罪 (1070)一、张敏贩卖毒品案 (1070)二、苏永清贩卖毒品案 (1070)三、高洪霞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1070)四、郑某传播性病案 (1071)五、肖垂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1071)复习与思考题 (1071)拓展阅读书目 (1072)第七章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 (1073)第一节 选择题 (1073)第二节案例分析题 (1076)复习与思考题 (1076)拓展阅读书目 (1077)104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1044前言课程性质:“案例刑法研习”是以法学本科3年级学生为对象的专业选修课。
刑法教学课件ppt
案例二:盗窃罪案例分析
总结词
探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及辩护要 点
详细描述
通过对一起盗窃罪案例的深入剖析,讲解盗 窃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标准以及在辩护过程 中应注意的要点,帮助学生全面了解盗窃罪 的法律适用和辩护技巧。
案例三:贪污罪案例分析
总结词
探讨贪污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及辩护要 点
详细描述
量刑制度
总结词
量刑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 ,根据犯罪人的罪行、犯罪情节、悔 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决定对犯罪人适 用的刑罚幅度的制度。
详细描述
量刑制度需要考虑犯罪人的罪行、犯 罪情节、悔罪表现、前科情况、自首 立功等因素,以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的 刑罚幅度。量刑制度还包括从轻、减 轻、免除刑罚等规定。
02 犯罪论
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 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总结词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刑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包括刑法的立法目的、司 法目的和社会目的等。
详细描述
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国家安全等;而刑法的任务 则是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方式来实现这些目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核心 准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等。
法治教学案例
法治教学案例法治教学案例一:案例名称: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概述: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李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但是,在履行赔偿协议的过程中,李某发现自己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过高,于是反悔了。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首先,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李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履行赔偿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李某不履行协议,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赔偿责任。
法治教学案例二:案例名称:一起网络诈骗案的侦破与处理案例概述:某市警方接到报案,称有人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活动。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网站、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经过一系列侦查和调查,警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刑法的相关问题。
首先,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范畴。
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结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警方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接下来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我们也应当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以避免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刑法课件-概说、基本原则和适用
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 70%+平时成绩 30%
教学资料
1.法条:新版
2.教材 (1)《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本书内 容偏难)
3.课件
刑法学科性质以及学习方法
1. 以刑法解释学(规范刑法学)为基础。 2. 把握刑法动态(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3. 注重案例分析。
分
刑罚执行:减刑、假释
论
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性 二、刑法典的体系 三、刑法的解释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一)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把规定 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 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时间效力
再次提醒: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包
括没有审理的,一审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 犯不适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 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 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 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 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时间效力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 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 案例教学.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辩论与讨论案例一、辩论案例案例一:王成江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成江,男,20岁,春江市人,汉族,系春江市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住该学院学生宿舍北楼227房间。
某年11月5日晚9时许,王成江邀其同学张强、郭玲、吴文英、王文建、张严五人一起去本市广华区人民东路87号波音练歌房内唱歌娱乐,在包房内唱了使几分种后,点歌机坏了,几人欲离开歌厅,在结帐前厅,歌厅服务员吴圆圆、赵玉等人上前阻挡,要求王成江等人付80元的包间费,王听后非常不满,认为收费太高,只愿付半价。
此时,正在该练歌房会友的被害人张学平(该市吴桥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并自称是歌厅老板的朋友,认为王成江等人应付80元包间费,一分也不能少。
为此,张、王发生争吵。
为防止事态扩大,王成江的同学张强劝住了王成江,并主动付了80元的包间费。
王成江心中仍觉不满,在往外走时,对张学平说:“我记住你了,咱们走着瞧。
”张听后,挡住了王的去路,王成江推了张一把,要其让开,张学平即拽住王成江的上衣,问其想干什么,两人拉扯互殴过程中,张学平用左手掐住王成江的脖子,将其按在吧台边的凳子上,用右手打王成江后脑两拳,情急之下,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后各刺中张胸、腹部一刀。
致张的心脏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王作案后,乘他人忙于送张到医院急救之机,打了一辆出租车,匆忙离开波音练歌房,未敢回学院,躲在前进立交桥下呆了一夜。
一大早,他向同宿舍的倪庆柱打了电话了解张学平的伤势情况,倪庆柱劝其自首,王成江说:“我现在心里乱得很,也很害怕,你能到前进立交桥西来接我吗?”倪庆柱答应马上就到,让王在原地等他。
正值倪庆柱要出门时,其班主任老师王辉同公安人员恰巧到宿舍抓捕王成江,倪便同公安人员一同到前进立交桥西,将在此等候的王抓获归案。
在侦查过程中,王成江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只承认扎了张学平一刀,至于扎中何部位自己也不清楚,但医院诊断证明及春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均证实被害人胸部、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均系上钝下锐的单刃锐器所致,致命伤为刺中胸部的一刀,被害人系因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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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
v 1、概念: ™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 公文罪,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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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要件: ™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8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继续犯
1.概念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 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 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 是继续犯。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v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v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v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v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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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v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v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v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v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v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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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 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v 2.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应当严格 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
刑法案例教学
刑法案例教学案例一王某驾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林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去医院途中,王某谎称买礼品打点一下医生而乘机逃跑。
林某见王某逃跑,心里十分害怕,虽然继续送被害人去医院,但在行驶至医院门口50 米处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在一棵树下,用随身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板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然后驾车离去。
当天是星期天,出租车离去时正是傍晚时分,医院门口没有行人来往,最后被害人因被延误抢救时间多时,失血过多死亡。
请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分析王某和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构成犯罪,构成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二:倪辉在为儿子(12岁)整理床铺时发现一个塑料袋,内装同村邻居李刚的存折、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张写有六位数字的纸条。
经询问,儿子告诉倪辉,这些物品是从李刚家窃取的,纸条上的六位数字可能是密码,但还未来得及使用。
倪辉携带存折和数字纸条前往银行取款。
经尝试,倪辉确认该六位数字即为存折密码并支取了1.6万元现金,还在银行取款凭条"客户签名"处签下了李刚的姓名。
对本案中倪辉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倪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中的"犯罪所得",不仅指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还应解释为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依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因法定事由免责(如本案中,倪辉的儿子才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获得的财物。
法律讲堂教学课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公民,本课件旨在通过生动、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课程目标1. 帮助公众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
2.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培养公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课程内容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2. 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诉讼法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义务1. 公民权利- 人身权利- 财产权- 政治权利- 文化权利2. 公民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 依法纳税- 参与公共事务第三部分: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3. 违约责任- 违约的定义-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四部分:劳动法1. 劳动法的定义与作用- 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的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3.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调解、仲裁、诉讼第五部分:婚姻法1.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婚姻法的作用: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2.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条件- 离婚条件- 家庭财产关系3.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离婚纠纷- 家庭财产纠纷四、教学方式1. 课堂讲授: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知识。
2. 角色扮演:通过模拟法庭、情景剧等形式,让公众亲身感受法律实践。
3. 互动讨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讨论,提高法律意识。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案例编号:1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郭力,女,二十二岁,××市郊区人民法院干部。
郭力在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工作期间,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本院会计谎称:检察院要求退还自己原来经手的张立也等四案的款项,并于当月三十日,凭会计原给郭出具的收据,领取了这四案案款一千一百九十四元。
二十天以后,经会计向检察院查问,并无退款之事。
在法院领导找郭谈话后,领导于六月二十三日让郭交出所保管的案款,郭即从办公桌内取出一千一百九十四元交给领导,同时,交出郭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
分文不差。
但郭供认在六月四日至交款前曾挪用过案款三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力采用谎言欺骗方法,使本单位会计产生错觉,从而“自愿”把款交给行为人,且诈骗数额达一千二百一十四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郭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取回案款只是为了取得对案款的保管权,“花用方便”,主观上不具有将案款据为已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郭将取回的这笔案款和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一起放在办公桌内,并未归为已有。
郭明知郊区检察院还存有她亲笔签名的收款手续。
因此,不可能把这笔案款归为已有。
郭虽然从中挪用过三百元,但时间只有二十天。
时间短,数量少,并在交出案款前已经补还,国家未受损失。
鉴于郭挪用之案款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十十条规定的特定的款物;亦未将挪用之款作非法使用,且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问题: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编号:2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魏忠国、赵芳云的淫乱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魏忠国,男,四十四岁,新疆乌什县林业站秘书。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因殴打他人曾被行政拘留十天。
被告人赵芳云,女,二十九岁,陕西省扶凤县人。
一九八一年盲流到新疆。
被告人魏忠国、赵芳云于一九八三年七、八月间,先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营招待所和阿克苏地区第一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学课件 总论部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学大纲总论部分编写说明一、《刑法学》是法律系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程、法学各专业本科生的基础必修课程。
通过本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本课程教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课堂讲授突出基础理念的教育,并辅以案例分析,重点放在廓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公安机关多用罪的解析方面,以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增强教学效果。
三、本课程法律系本科生讲授两学期,共106课时。
四、本教学大纲经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全体老师讨论,由杨忠民、李文燕编写,并由李文燕、杨忠民、黄华平、莫开勤最后审定。
课程编号:012107(刑法学Ⅰ)、012207(刑法学Ⅱ)授课对象:法学专业学时:106学时教学内容:总论篇第一章刑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刑法的定义、分类、,了解刑法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掌握刑法的体系、解释。
第一节刑法的定义和分类一、刑法的定义刑法,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三)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四)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目的和任务一、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二、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刑法和实施刑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实现的价值。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
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所担负的职能和应发挥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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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当防卫 •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排除犯罪性行为
•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 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002年试卷二第6题):
事责任
排除犯罪性行为
•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试卷二第18题)
•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 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均属防卫过当
•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 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 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 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 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 A.故意伤害罪 • B.正当防卫 • C.防卫不适时 •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性行为
•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 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 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999 年试卷二第24题)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 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
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
意杀人
排除犯罪性行为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 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2005年试卷二第59题):
•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 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 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 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排除犯罪性行为
• (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 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 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16题)
•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
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
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
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 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
•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
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 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 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 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性行为
刑法案例分析
0903
排除犯罪性行为
•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 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 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 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 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 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 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12题):
•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 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 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 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排除犯罪性行为
• (2)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 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 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 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排除犯罪性行为
•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 车追赶,在陈某 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 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2题)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
• 案情: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 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 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 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 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
•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 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
排除犯罪性行为
•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 二第5题)
•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 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 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