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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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一、合同背景
二、合同内容
1. 服务范围
2. 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个月/年。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延长或终止合同。

3. 费用及支付方式
4. 保密条款
双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5.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项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至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于协商确定后签署补充协议。

三、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融资方和咨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融资方: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咨询方: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

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

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约定融资咨询服务的相关事项,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
1.咨询方将根据委托方的需求,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方案的制定与优化;
-融资渠道的寻找与推荐;
-融资材料的准备与修改;
-融资谈判的协助与指导;
-其他相关融资咨询服务。

2.咨询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咨询人员,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条服务期限
1.本协议的服务期限为从签署之日起至融资完成之日止。

2.若服务期限届满后,委托方仍需要咨询方的服务,双方可协商续签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一《费用支付协议》。

3.咨询费用应在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彼此了解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及协议终止后,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协议解除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除协议。

2.协议解除后,委托方应支付已经完成的咨询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的内容。

《2020专业版财务融资顾问(FA)契约--居间合同样本》

《2020专业版财务融资顾问(FA)契约--居间合同样本》

《2020专业版财务融资顾问(FA)契约--居间合同样本》甲方(委托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乙方(受托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鉴于甲方拟进行财务融资活动,并聘请乙方作为财务融资顾问(以下简称“FA”)提供相关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1.1 本合同项下的财务融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财务融资方面的专业咨询、方案设计、谈判协助等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财务融资方案,并协助甲方与融资方进行洽谈。

2.2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融资文件的准备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协议、担保协议等。

2.3 乙方应就融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2.4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全程参与财务融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

3.2 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4.1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为【服务费用】。

4.2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如下:4.2.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4.2.2 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百分比】作为尾款。

4.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支付【利率】的滞纳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项罡【当事人-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天鸽韩顺鹏宋可可【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项罡;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

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

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易派客,作为一家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服务。

在2020年,易派客推出了全新的融资费率表,以满足用户不同的借款需求。

以下是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的详细内容。

一、借款额度及费率:1. 借款额度:500元 - 5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2. 借款额度:5001元 - 10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5%收取3. 借款额度:10001元 - 20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4. 借款额度:20001元 - 50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0.8%收取5. 借款额度:50001元以上费率:按借款金额的0.5%收取二、借款期限及费率:1. 借款期限:7天以下费率:按借款金额的0.5%收取2. 借款期限:7天 - 14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3. 借款期限:15天 - 30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5%收取4. 借款期限:31天 - 60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5. 借款期限:61天 - 90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2.5%收取三、提前还款费用:1. 借款期限在7天以下的,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借款期限在7天以上的,提前还款按剩余借款金额的0.5%收取。

四、逾期费用:1. 逾期未超过3天的,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

2. 逾期超过3天的,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

以上为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的主要内容。

用户在借款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并根据费率表了解贷款所需支付的费用。

同时,用户还需注意按时还款,以避免逾期产生额外费用。

易派客始终秉持着为用户提供便捷、透明的金融服务的理念,希望通过2020年的融资费率表,为用户提供更加灵活、适用的贷款选择,满足用户在生活、工作中的资金需求。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2020年版)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2020年版)

编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2020年版)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合同正文第 1 页共 15 页保理银行(甲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融资申请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手机号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请乙方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上述信息,以确保后续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鉴于:乙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在相关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融资服务,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在标的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融资服务,若债务人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 标的合同:指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相关合同。

1.4 债务人:本协议约定的先关合同中的债务人/付款人。

1.5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债务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6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指乙方将基于标的合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乙方的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甲方的数额。

融资财务顾问(FA)协议》(2020专业版)--居间合同模板

融资财务顾问(FA)协议》(2020专业版)--居间合同模板

融资财务顾问(FA)协议》(2020专业版)--居间合同模板融资财务顾问(FA)协议本《财务顾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本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具体委托事项如下:1.1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1.2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1.3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1.4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1.5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3.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3.3甲方应指定高级主管担任召集人,全面支持和配合乙方开展融资工作;3.4甲方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3.5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在委托期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6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3.7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关联方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3.8对于已经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创新业务模式激活市场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解读示范文本部分内容

创新业务模式激活市场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解读示范文本部分内容

17□文/袁静创新业务模式 激活市场要素 发展新质生产力——解读示范文本部分内容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这是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编制规则的一次重要完善和提升,也是工程咨询领域创新业务模式、激活市场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

出台《示范文本》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体现法规政策要求。

《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政策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二是借鉴国际经验。

《示范文本》借鉴2017年版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并结合国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的经验,使之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提高我国工程咨询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总结国内实践经验。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发布,是我国工程建设咨询行业实践经验总结和提升的结晶。

自2020年8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以来,经过三年半的时间正式发布,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广泛吸纳实践中的智慧和经验,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咨询行业的实际需求。

《2020年专业版融资财务顾问(FA)合同--居间模板》

《2020年专业版融资财务顾问(FA)合同--居间模板》

《2020年专业版融资财务顾问(FA)合同--居间模板》2020年专业版融资财务顾问(FA)合同--居间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财务顾问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合同目的1.2 乙方作为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完成融资活动。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三条服务范围2.1 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为甲方提供融资方案及融资策略;- 协助甲方进行融资谈判;- 为甲方梳理财务信息,准备融资所需文件;- 提供融资相关的市场信息及行业动态。

第四条服务时间2.2 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三章费用与支付第五条费用标准3.1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 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支付时间:{{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支付条件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章保密条款第七条保密内容4.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条保密期限4.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九条违约行为5.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5.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服务费的【】%。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证券质押合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版)

证券质押合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版)

质押合同编号: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质权人:出质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二〇年月日说明1.本证券质押合同为参考文本,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仅供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办理场外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参考使用。

2.签署本合同前,质押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文字加粗及具有补充性、选择性、修改性的内容。

对于本合同中需要填写、选择、删除的内容,质押双方应协商确定。

3.针对本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质押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押双方保证向中国结算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质押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本次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中国结算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质押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署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的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本合同文本中,“”为需要质押双方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填写的内容,“【】”内的文字是对填写内容的说明。

“□”为需要质押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勾选的内容,质押双方需在选定的“□”内划“√”。

本《质押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系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地】签署:质权人:【名称/姓名】(以下简称“质权人”)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手机号】出质人:【名称/姓名】(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鉴于:1.(适用于出质人为主合同债务人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签署的编号为【主合同编号】的【主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合同安排/质押合同设立依据】。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4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尧定【当事人-公司】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杨良青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杨良青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昌华杨良青叶燕芝【代理律所】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尧定【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分户明细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明效力将在下文进行综合论述。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涉讼《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关于丁尧定在2018年6月4日汇入民间融资公司500000元中的315000元能否在涉讼借款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支付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涉讼《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18年6月4日签订了《委托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各一份,但从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民间融资公司述称的其与资金提供人之间的约定看,该两份合同实际上均是借款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_合同范本

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_合同范本

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文1 甲方:代表人:乙方:负责人:为建立长期、良好的金融合作关系,缓解乙方会员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高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决定建立“金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旨在于为乙方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促进企业、金融机构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有效执行本协议,甲方、乙方同意建立定期或不期协调例会制度,以保持联系,沟通信息,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甲、乙双方将积极探索并推动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充分利用现代化金融产品,运用全方位银行技术,扩大金融服务功能。

第四条甲方愿意将乙方推荐的企业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推荐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推荐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会员企业,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内部信贷审批制度的规定,1 / 9对乙方推荐的会员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具体融资方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授信手续按下款额的XX收取。

第六条乙方在推荐时,应向甲方提供推荐企业的联系方式、基本资料,并为银企之间的合作努力进行牵线搭桥,尽量发现并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

甲方为乙方会员企业提供授信后,乙方应尽可能及时地向甲方提供该企业经营稳定性和成长性方面的动态信息。

第七条为保证甲、乙双方更稳定的合作关系,将风险降低,乙方需向甲方提交XXX保证金,待继有秩序性合作关系后半年退还所有保证金,具体时间定以签约日.收款人为甲方主要负责人账号:(XXX).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甲方所有事务委托XXX面签,对接,收款,乃此协议唯一主事人。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撤消或终止协议。

2020融资租赁合同余额

2020融资租赁合同余额

2020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实用版】目录1.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总体情况2.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分类统计3.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特点和趋势4.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状况5.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影响因素6.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未来展望正文【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总体情况】2020 年,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约为 6.5 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约 8%。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合同余额约为 2.7 万亿元,非金融租赁公司合同余额约为 3.8 万亿元。

【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分类统计】从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其中,制造业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占比最大,约为 40%;交通运输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分别占比约 25% 和 15%。

从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来看,以中长期合同为主,1 年以上的合同余额占比超过 80%,其中,3 年以上的合同余额占比约为 50%。

【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特点和趋势】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稳步增长:在经历了前几年的高速增长后,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增速有所放缓,但仍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

2.以中长期合同为主:融资租赁合同以中长期为主,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3.集中度较高: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少数行业,表明融资租赁业务在支持国家重点发展领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共同推动下,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渗透率逐步提高。

同时,融资租赁市场的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行业整体竞争力得到提升。

【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影响因素】2020 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经济环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在政策支持下,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仍保持稳步增长。

于学庭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学庭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学庭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8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胡新华郑吉喆【审理法官】尚晓茜胡新华郑吉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学庭;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于学庭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学庭【当事人-公司】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琚顺兴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林琳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琚顺兴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林琳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琚顺兴林琳【代理律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学庭【被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于学庭应否偿还恒元公司借款本金61551.68元及相应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于学庭应否偿还恒元公司借款本金61551.68元及相应利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恒元公司主张与于学庭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在一审中提交了《借款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等证据,结合实际到账70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13类活动,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前述规定。

个人融资协议书范本2021年

个人融资协议书范本2021年

个人融资协议书范本2021年个人融资协议书范本2020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各方签订:(1)_________(注册登记编号: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其继受人);(2)_________,地址位于_________,作为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贷款银行”,根据上下文内容可包括其继受人和受让人);和(3)_________公司(注册登记编号_________),根据_________法律成立,地址位于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包括其继受人)。

鉴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人的请求,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总计不超过_________美元(us$_________)的定期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且为此公司保证人同意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如下所述的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司保证书。

因此,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具有以下含意:1.1.1“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新加坡、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1.1.2“转让契约”包括保险单转让契约、销售收入转让契约、租金收入的转让契约和贷款人凭其自主决定而不时要求的其他转让契约;1.1.3“保险单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_________按照本协议附件a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保险单(及保险单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保险单转让契约;1.1.4“租金收入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或_________按照本协议附件b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租金收入转让契约;1.1.5“销售收入的转让”是指将按照本协议附件c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契约;1.1.6“提款有效期”是指有关贷款额度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或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贷款额度被全额提取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1.1.7“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并且在新加坡、香港、中国和纽约市银行及外汇交易市场通常开门营业之日;1.1.8“公司保证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按照本协议附件e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证书,包括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改、变更或延期;1.1.9“提款日”是指借款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5.1款规定开始提款之日(无论提款是否实际发生);1.1.10“提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已经或将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每一或所有(具体根据条款加以规定)的贷款额度项下的款项;1.1.11“提款通知”是指经借款人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本协议附件“f”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一份或多份请求提款的通知;1.1.12“违约事件”是指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1.1.13“贷款额度”是指贷款人将根据本协议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不超过本金总额的贷款额度;1.1.14“最后还款日”是指自提款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或贷款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而绝对自主决定的其它日期;1.1.15“债务”是指根据本协议第12.1.5款规定,借款人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或责任;1.1.16“保单”是指就抵押物及其所有附属设施、装修、装璜、商贸设备和所有为经营酒店而使用的其它财产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自费投保而取得的保险单证,其保险范围包括上述财产全值或贷款人决定的价值就火灾、偷盗、雷击、意外、暴乱、破坏、灭失、贬值或贷款人不时决定的其它风险;1.1.17“付息日”是指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1.1.18“计息期”是指根据下述规定所确定的每一连续期间:1.1.18.1与提款有关的第一个计息期应是自提款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1.1.18.2其后的每一计息期应是自前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1.1.18.3如果一个计息期被延长或被缩短,则下一个计息期应当如同前一计息期不曾被延长或缩短而仍于其本应到期之日结束,除非下一个计息期本身也被相应地延长或缩短;1.1.18.4任何超越最后还款闩的计息期应被缩短至该最后还款日结束;1.1.19“贷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已提取并尚未清偿的贷款额度的本金总额或(视协议的具体规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尚未清偿的金额数目;1.1.20“月”是指自某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起至下一个日历月的同日(含该日)止的期间,但是(1)如果该期间自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起而该工作日在下一个日历月没有相应日,则该期间应于该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2)如果该同日不是一个工作日,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但是如果该下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结束。

技术服务费的合同范本

技术服务费的合同范本

技术服务费的合同范本技术服务费的合同范本发布时间:2020-03-19我们都知道在处理技术服务费用相关问题的时候,都需要签订技术服务费合同,那么相关的合同如何写才规范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技术服务费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借鉴。

技术服务费合同范本一甲方(委托方):乙方(被委托方):签订日期: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事项甲方因融资10万元事宜,委托乙方就融资方式、对象选择、操作办法、风险防范措施等事宜,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总价为:10万元。

二、乙方服务内容1、帮助甲方联系或者寻找适合甲方融资需求的对象;2、对甲方拟进行的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3、帮助或者代理甲方与潜在的融资对象进行初步的商业谈判或者协商;4、根据融资意向双方的具体情况,为甲方拟定融资参考方案;5、帮助或者指导甲方准备融资方案执行过程中所需的基本资料。

三、咨询服务费就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甲方按实际取得融资额的50%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在融资通过审批并取得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四、乙方服务期限乙方收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服务费后,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至以下条件之一出现时止:⑴甲方与合作对方实现成功合作,即甲方与合作对方主要合作合同签订;⑵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放弃融资计划;⑶甲方已经实际失去融资条件;⑷甲方三次以上放弃与乙方联系的客户进行实质性谈判。

五、保密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信息、关于主体与资信情况的信息,经甲方特别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乙方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提供或者泄露,但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除外。

六、风险承担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方案与措施等均供甲方参考,对甲方使用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对帮助或者指导甲方所取得的合作对方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对合作对象资信状况与承担责任的能力不作任何保证。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鲁财采〔202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鲁财采〔202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鲁财采〔202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淄财采〔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鲁财采〔202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是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必要手段,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疫情形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合同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各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全力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配合工作,协助供应商根据融资需要及时变更合同账号,及时将款项支付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融资收款账号,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合同资金,不得拒收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三、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醒目告知融资与履约担保服务的相关政策、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担保服务的相关规定,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淄博市财政局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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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项目融资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中介方():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甲乙经友好磋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就运作房地产项目筹集资金业务委托乙方作居间服务,及由于融资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甲方责权
(一)甲方负责及时提供乙方在该项目融资居间及咨询服务期间所需的各项真实有效的手续及相关资料、各项数据。

(二)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融资条件能否接受予以明确回复。

(三)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投资方(通过确认函,甲乙双方确认)签订融资合同后,甲方须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及日期向乙方支付居间及咨询费用。

三、乙方责权
(一)乙方负责项目融资过程中甲方与投资方的居间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乙方应将项目融资的资料及进展情况及时提供给甲方与投资方。

四、中介及咨询服务费及支付
(一)甲方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并签订投资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融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费。

(二)乙方承诺为甲方运作的融资利率不超过18%/每年,其中包含乙方的中介服务费用。

(三)乙方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计算标准为,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融资利率为每年度16%时甲方按与投资方所签订协议中投资总金额的_2_%向乙方支付居间及咨询服务费;经过乙方努力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融资利率在16%的基础上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则乙方的服务费收取比例按投资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上增加。

(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中介及咨询费用,届时由乙方或其委托的受款单位接受。

(五)投资协议生效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提前终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若因项目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未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服务费的60%退还给甲方。

(六)若因乙方或投资方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提前终止,乙方退还已收的服务费用。

五、保密条款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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