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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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1)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a.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b.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c.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e.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f.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h.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i.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j.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m.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n.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o.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由于校方和家长就赔偿问题很难达成协议,致使学校与家长频频发生冲突。此外,部分学校还因惧怕高额的赔偿请求,纷纷停止组织外出活动,甚至取消部分体育课,这些现象已经成为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一大障碍。自2001年,上海率先推出校方责任保险以来,由于该保险能够有效地转移风险,极大地缓解了学校的赔偿压力,有利于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因而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广泛欢迎。目前,已有二十余个省市开展了此项保险。作为一个新兴险种,校方责任保险在实施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正确认识校方责任保险的职能,完善该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一、校方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校方责任保险概念及其职能

校方责任保险界定为: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也称学平险)均属于教育保险体系的一部分,但其与学平险有很大不同。通常情况下,从保险性质来看,校方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而学平险则是一种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从投保人来看,校方责任保险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出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家长出资;从赔偿范围来看,前者只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赔偿,学校没有责任则不予赔偿,而后者无论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只要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予以赔偿。

校方责任保险通过发挥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在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情况下,推广校方责任保险机制,是一个让学校、

学生、保险公司、政府达到多赢的举措,这也是保险体现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很好尝试。

(二)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现状

校方责任险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开始发展。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由上海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广州市海珠区从2005年起每年投入40多万元为其辖下126所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使学校从校园意外事故责任赔偿的困扰中摆脱出来。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现今北京的公办中小学已经全部投保。

根据部分省市的经验,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部门规章,对学校责任保险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此后,2008年4月15日,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校园风险管理机制。

此后,除上海、北京市外,安徽省、河南省、河北省、海南省、江苏省等省份都在积极进行探索。至2009年底,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个省份均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推出了有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大力推广校方责任保险的普及。

二、校方责任保险现存问题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来源问题

2008年《通知》中的提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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