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禁止使用农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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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要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BHC),滴滴涕(DDT),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

二、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农药有: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甲磺隆小麦田应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PH<7)的麦稻轮作区使用;水稻田应在酸性土壤(PH<7)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

三、无公害农产品禁用农药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农药英文通用名称农药商品名称:

六六六HCH

滴滴涕DDT

毒杀芬CamDhechlor

二溴氯丙烷Dibromoehloropane

杀虫脒Chlordimeform

二溴乙烷EDB

除草醚Nitrofen

艾氏剂hldrin

狄氏剂Dieldrin

汞制剂Mercurycompound

砷Arsena

铅Acetate

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

甘氟GIiftor

毒鼠强Tetramine

氟乙酸钠SodiUm fluoroacetate

毒鼠硅Silatrane *

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中不使用国家禁止施用的农药,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首要措施。日前,记者从市农经局了解到禁止使用农药的药品名单。据了解,禁止使用的农药分为国家禁止使用和省禁止使用两大类。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如下:敌枯双、六六六(B HC)、滴滴涕、二溴氯丙烷(D BCP)、二溴乙烷(EDB)、杀虫脒、除草醚、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没鼠命)、甘氟、普特丹、培福朗、菊脂类农药。

省有关部门从本省生产无公害稻米、蔬菜等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出发,又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名单中增加了一些禁用农药名单。这些禁用农药是:砷酸钙、砷酸铅、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酯酸苯汞、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甲拌磷、乙拌磷、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乙基对硫磷、乐

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内吸磷、稻瘟净、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所有除虫菊脂类杀虫剂、五氯硝基苯、五氯苯甲醇(稻瘟醇)、苯菌灵(苯莱特)、草枯醚。

欧盟禁用320种农药涉及我国的62个品种

2004年1月1日起,欧盟将正式禁止含有化学活性物质的320种农药在境内销售,其中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及销售的农药有62个品种。由于这些农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水果、茶叶、蔬菜、谷物等生产中,因此使用这些农药的农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就可能被退货或销毁。

这62个农药品种目前在国内使用量都较大。像三唑磷是长江流域防治水稻螟虫的主打药品,如果停止使用的话,一时还无法找到有效的替代药品。再如敌磺钠是在蔬菜、西甜瓜的苗期,用于土壤中防治土传病害的廉价农药,若换用替代产品的话,势必导致成本的增加。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药年产量达40万吨,出口量2002年位居世界第二位,出口量约占全部产量的1/3,主要销往东南亚、日本、欧盟。

部分欧盟禁用农药清单(涉及我国的62个品种)

杀虫杀螨剂:杀螟丹、乙硫磷、苏云金杆菌δ-内毒素、氧乐果、三唑磷、喹硫磷、甲氰菊酯、溴螨酯、氯唑磷、定虫隆、嘧啶磷、久效磷、丙溴磷、甲拌磷、特丁硫磷、治螟磷、磷胺、双硫磷、胺菊酯、稻丰散、残杀威、地虫硫磷、双胍辛胺、丙烯菊酯、四溴菊酯、氟氰戍菊酯、丁醚脲、三氯杀螨砜、杀虫环、苯螨特等30种。

杀菌剂:托布津、稻瘟灵、敌菌灵、有效霉素、甲基胂酸、恶霜灵、灭锈胺、敌磺钠等8种。

除草剂:苯噻草胺、异丙甲草胺、扑草净、丁草胺、稀禾定、吡氟禾草灵、吡氟氯禾灵、恶唑禾草灵、喹禾灵、氟磺胺草醚、三氟羧草醚、氯炔草灵、灭草猛、哌草丹、野草枯、氰草津、莠灭净、环嗪酮、乙羧氟草醚、草除灵等20种。

植物生长调节剂:氟节胺,抑芽唑,2、4、5—涕。

杀螺剂:蜗螺杀。

鹿特丹公约》名单中有关农药的注意事项

列入《鹿特丹公约》名单中的农药品种有2、4、5-涕、艾氏剂、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狄氏剂、地乐酚和地乐酚盐、1,2-二溴乙烷、敌蚜胺、六六六、七氯、六氯苯、林丹、汞化合物(包括无机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芳基汞化合物)、五氯苯酚、久效磷、甲胺磷(有效成分含量超过600g/L的可溶性液剂)、磷胺(有效成分含量超过1000g/L的可溶性液剂)、甲基对硫磷(有效成分含量为19.5%、40%、50%、60%的乳油及有效成分含量为1.5%,2%和3%的粉剂)、对硫磷(除悬浮剂以外的所有制剂)、环氧乙烷、二氯乙烷、毒杀酚、乐杀螨、二硝酚及其盐类、含有≥7%苯菌灵、≥10%克百威、≥15%福美双的混合粉剂等29种农药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目前,在我国有生产并有出口的产品主要是林丹、久效磷、甲基对硫磷(有效成分含量为19.5%、40%、50%、60%的乳油及有效成分含量为1.5%,2%和3%的粉剂)、对硫磷(除悬浮剂以外的所有制剂)4个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超过600g/L的甲胺磷可溶性液剂在我国没有生产。

按《鹿特丹公约》的要求,出口列入该公约的农药产品,如进口国家已向公约秘书处作出同意进口的回复,则可以直接出口该国;如进口国家已作出不同意进口的决定,则不能出口该国;如进口国家已作出有条件进口的,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出口;如进口国家未作出进口决定,则应由出口国的指定政府主管部门(DNA)向进口国DNA发出出口通知,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出口。出口我国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农药产品时,应向进口国DNA发出出口通知征得同意后,才能出口。我国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作为《鹿特丹公约》的DNA,分别负责工业化学品和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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