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地依据之一.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地,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地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地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地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地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地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居住建筑一户住宅地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地,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地窗户地,其主要朝向地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地窗户不做日照分析.休(疗)养院地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地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地教室,保证日照时间地窗户是指主要朝向地窗户.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地凸阳台,以居室窗户地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地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地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地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地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地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地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地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地南侧).1.拟建高层建筑地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地确定: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地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地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地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⑵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地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地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地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地各套住宅需考虑.见附图三).⑶上述阴影范围以外地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2.遮挡建筑地范围和遮挡建筑地确定:⑴以已经确定地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地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地大寒日8时及16时地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地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地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地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见附图四).⑵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1条提出地规则,对于高层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地建筑,明确遮挡建筑地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地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地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地建筑,明确遮挡建筑地具体对象.(二)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地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地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等有日照要求建设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3.分析范围内地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七.分析要求(一)日照分析建模地主体建筑为该建筑地主体框架.其屋顶地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二)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地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地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地旧建筑地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四)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及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地建筑物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五)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地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地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六)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地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地日照状况.(七)日照地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八)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八.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地测绘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地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地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三)已确定地遮挡.被遮挡建筑地平面图(附有详细地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九.日照分析报告地内容应包括:(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二)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地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四)相关资料.(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地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地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地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地一切法律后果.附图:一.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三.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示意图四.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示意图附图一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三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附图四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附录二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一.《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㈠符合标准格式地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地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㈣日照分析软件地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四);㈤现状建筑地测量成果图(如若涉及现状建筑)(样例详件附件五).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分析结果地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地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造成后果地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审查要点:具体项目经办人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地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要点如下:㈠审查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地设计资质证明;㈡审查是否建设部推荐地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如众智.天正等);㈢审查承诺书(要求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㈣审查日照分析涉及地现状建筑数据是否有合法来源(现状建筑需经有资质地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内容: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地是否合理和全面;⒉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对日照有要求地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⒊拟建项目报建地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地每一个分析窗位地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附件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日照分析咨询报告(样例)设计单位:(单位公章及资质章)年月日一、建设项目地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用地范围:……二、建设单位提供地相关日照分析资料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地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地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其中,现状建筑物需经有资质地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现状测绘数据需附图).三. 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及《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地相关规定.四. 日照分析地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地建筑.表1 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日照分析软件:(需附建设部鉴定证书)相关参数:六.补充说明:七.日照分析结论(一)日照时间分析表:(二)日照分析图: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图;影响被遮挡建筑地分析范围图;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图.相关资料附件附件二:承诺书(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单位)出具地(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期)中所提供地日照分析基础数据地准确性及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地真实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地一切法律后果.建设单位:(章)年月日(设计单位)承诺在编制(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期)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及《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中关于日照标准及日照分析地相关规定.对日照分析成果地准确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地一切法律后果.设计单位:(章)年月日。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两个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能够保障建筑群体的空间品质、景观美感、人居舒适性和室内采光照明质量。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视野、卫生、安全和生活质量,减少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日照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包括建筑物之间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
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以及周围环境和道路的宽度来制定相应的规定。
在城市中,由于空间有限和土地成本较高,建筑间距往往较小。
但是,为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和景观等需要,也有一定的最小间距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中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以保证采光和通风效果。
而在高层住宅或商业区,建筑间距要求通常更大,以保证足够的日照和观景空间。
日照分析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周围地区的日照质量和景观效果。
日照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并提供舒适的室内光照。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通过日照分析可以预测建筑物周围地区的阴影和阳光照射时间,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立面设计。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屋顶和窗户应朝向太阳,并尽可能避免被周围建筑或植被的阴影遮挡,以确保充足的自然采光和热量。
此外,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还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手法来调节建筑物内外的光照和温度。
在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空间和日照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住宅建筑对阳光和景观的需求较高,而办公建筑则需要保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观景条件。
2.周围环境和景观: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位置和布局将对建筑物的间距和日照产生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连贯性和景观美感。
3.季节和气候条件:不同季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太阳高度和方位角不同,因此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也会有所差异。
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日照分析技术规定》,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并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分析技术规定》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 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依0.00 处绝对标高等)。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置,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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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3.3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4.计算的误差要求。
4.1 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4.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三、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1.日照分析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2.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2.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2.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日照分析
建筑日照分析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如何有效地使建筑物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必须确定一个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作为设计的依据,这个指标就是日照分析标准。
现在最常见的是以日照时间作为衡量日照效果的标准,因为其直观且易于控制。
目前,在我国日照时间是唯一的日照标准,也是建筑设计和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设计的唯一参照标准。
世界各国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生活习惯、居住卫生要求和节约用地原则的不同,每个国家的建筑日照标准都不一样。
前苏联提出,采用普通玻璃商的居住建筑,夏季应有不少于4—5h的日照,春秋季应有不少于1.5h的日照。
德国柏林建筑法则规定,所有居住面积每年须有250d 且每天有2h的日照。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推荐,至少应有一半居住用房,在冬至日中午有1—2h日照。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向纬度差很大,气候相差悬殊,故不能简单地用统一的日照标准来加以规范。
制定日照标准,需根据气候划分区域,并经过分析论证,方能制定出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标准,作为关系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阶段尚未制定单独的标准,只在其他相关规范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5.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h,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有关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低于3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内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及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低于2h的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地面的时间和强度,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国家对于日照分析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时间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地理位置,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日照时间要求,以确保人们在不同场所能够获得适当的日照照度。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体健康和舒适度的考虑,同时也考虑了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可持续性。
其次,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测量方法和工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日照分析过程中,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测量工具和设备来获取准确的数据。
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了这些测量工具的精度和准确度要求,以及测量方法的标准化流程。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准确的依据。
另外,国家标准规范还对于日照分析的数据处理和结果呈现进行了规定。
在进行日照分析后,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国家规定了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结果呈现的格式和要求。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结果能够清晰地呈现给相关的决策者和设计师,为他们提供科学的依据。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们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考虑,是国家对于日照分析重要性的充分认可。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日照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的详细介绍和解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共同遵守国家标准规范,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科学的支持,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2002版(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置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⑴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
0。
1条的规定。
⑵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
9米高的外墙位置。
附录A。
0。
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1。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5。
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的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5.1。
2 获得日照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
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3-2005)第5。
1.3条日照条文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1。
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
3条日照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条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2002版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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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为保证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减少工作量反复,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专职化
1.方案阶段,日照分析由方案设计人完成,并对其方案可行性负责;
2.一旦进入到规划报批阶段,日照分析由设计人完成,并由张慧华复核。
规划总工负责审核。
二、奖惩措施
1.由于计算失误造成的工作量反复,视损失大小日照分析人、校对人、审
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人50%,校对人30%,审核人20%。
2.公司对日照分析计算所产生的工作量制定独立的政策,年底奖金单独计
算。
三、其他
1.规划报批前,应落实各地对日照的不同要求;
2.规划报批时,在户型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户型计算日照;
3.建筑方案阶段,应重新复核日照;
4.户型设计师向规划师提供标准户型平面(主要是限定一梯两户、一梯三
户、一梯四户等户型的开间和进深尺寸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户型设计师不能突破规划师所限定的轮廓,如必须突破时,须经规划师复核后确定;
5.规划人员应向户型设计、形象设计人员对建筑的面宽、高度做出提示。
比如在日照紧张的情况下面宽、高度等不能突破,日照比较富裕的时候可以进行发挥等。
6.计算建筑高度时,高层住宅层高按3米计算,商业网点按4.2米计算,办
公等按3.7米计算,女儿墙按1.5米计算。
鼓励建模层数比实际层数增加一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