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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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社会力量和各类经济组织竞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审、定标和履约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经组织部门审查合格后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招标投标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三)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四)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辟布,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招标人、联系方式和报价截止日期;(二)招标文件的费用和获取方式;(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和歧义性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及报价单;(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四)履约保证金和其他保证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人规定的送达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利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招标评审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投标管理流程及规定

招投标管理流程及规定

招投标管理流程及规定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需求项目范围内,通过发布公告、接收供应商投标、评标等环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来满足其需求的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

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减少风险,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有一套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流程和规定。

一、招投标管理流程1.需求确定:招标人确定项目需求,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的要求。

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媒体、招标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宣布项目需求和招标计划。

3.资格审查: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格、业绩记录、财务状况等。

4.投标准备:合格的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合作伙伴资质等。

5.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即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评标。

6.中标公告与合同签订: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

7.履约管理: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和检查。

二、招投标管理规定1.公开透明: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每个合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投标。

2.平等竞争:招标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某一投标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歧视其他投标人,保证所有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平等。

3.信息披露: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项目需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做出符合要求的投标。

4.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避免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5.评标标准公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定。

6.保密原则: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确定;(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项目核准部门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二)非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所有人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九条下列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承担的工程项目;(二)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招标组织形式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关资质;(二)具有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项目的招标经验。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公告;(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政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开始或者邀请投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国有独资配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国境内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项等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时发生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经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权依法依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委托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的程序根据采购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重点工程可以协商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比较明确、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市场较小的情况;“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适用于项目特殊、采购目标不明确、技术需求不确定等情况。

“协商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重大工程、对市场竞争要求不高的项目。

第八条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公示,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区域和行业限制条件、报名要求、资质预审条件、评标办法、中标及不中标的结果公示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报价函、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设有时限,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递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关部门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活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四)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五)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保密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环节,以备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务必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与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者国务院对务必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同意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5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5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将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及公司大宗材料采购全部实行招标管理。

其目的是控制存本,保证质量,提高单位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关于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已开工的工程、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及大宗材料采购发布招标信息,发布信息为____个工作日。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无论是招标通知、资格预审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可供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竟争所需要的信息,完整的招标文件。

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但是,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

例如:评标小组的名单、项目标的价格等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不能公开。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竟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竟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另外,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竟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可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真实、并结合招标小组人员考察投标人的在建项目以及考评报告书、施工管理水平综合能力进行评标。

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例如: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招标小组应拒绝。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一.各专业劳务分包部分:1、土方工程;2、深基坑支护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钢筋制作与安装工程;5、模板制作与安装工程;6、主体工程;7、脚手架工程;8、装饰装修工程;9、防水保温工程;10、塑钢铝合金门窗工程;11、水电安装工程;12、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13、消防通风工程;14、市政配套工程;15、小区景观工程;16、小区绿化工程;17、小区智能化监控系统工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条件、要求和要求及评标办法等。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公开的方式,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招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评价-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项目所需的技术、财力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的信誉评价应当依据其过去的招投标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涉及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附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招标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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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营及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活动。

委托经营科代理招标的项目直接适用国家《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拟实施项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市场情况为卖方垄断市场;(二)工程实施需要专门经验或设备,以及为了保护专利等特定理由;(三)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不能确定其技术细节和工程量;(四)与已发包的工程相连的小型项目,难以分割;(五)公开或邀请招标未能决定中标单位,难以重新进行。

第五条招标项目的立项按《合同管理办法》的合同立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第六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招标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违反管理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招标机构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为经营科、财务科、审计科、质量设备科、纪检办、物资公司等部门为招投标组织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营科招投标(合同)管理职责:1. 组织开展所属项目的招投标活动;2. 起草招标报告:招标报告中应包括拟招标项目名称、内容,建议招(议)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推荐人、拟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3. 拟定招标文件;4. 接受投标文件;5. 负责评委的业绩资料的收集、整理;6. 组织开标和评标;7. 根据评标小组的建议,起草建议中标报告;8. 负责相关项目招标资料的管理,数据的统计;9. 负责协助财务科对无标底招标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审定工作。

10.起草招标工作规章制度11.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并及时报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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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招投标管理,理顺招投标工作程序,结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职责,按照业主负责制,推行三级管理、两级审核的管理思路,发挥专业审核把关、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的作用,对公司招标项目进行归类,由招标组织单位进行实施,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完善组织机构
、招投标管理工作思路:业主负责制、三级管理、两级审核。

业主负责制:作为招标项目的业主单位,全程参与招标工作,保证最大限度满足经营生产需要。

三级管理:组织单位、专业单位、纪检监督部门三级管理,组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专业单位结合专业职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督部门全程进行纪检监察。

两级审核:由招标投标委员会组织业主单位、组织单位、专业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推荐拟中标单位;由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听取招标组织单位汇报,对招标项目中标单位进行审定,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招投标监督组。

招投标监督工作由公司监事会、招标投标委员会、党群工作部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招标流程的规范性、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党群工作部负责建立评标专
家库,确定每次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受理招投标中出现的举报事宜;制定并监督开评标纪律的实施;纠正、追究招投标工作中违纪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招标项目分类
公司招投标项目原则由工程部、物资部和制造部三家单位组织招标项目招标,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公司名义开展招投标工作。

、工程类招标项目,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

工程类:主要包含土建、安装、装饰、勘查、监理等单项工程,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主管领导把关。

技改类:指工艺或设备的结构性能进行局部改装或改进、增添新设备、新装置,改进工艺流程等技改项目,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制造部和设备部把关。

能环类:水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噪声控制,土地复垦,清洁生产,节能技术及环境监测与评价,环境管理等新建和改造工程,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资源环保部、制造部和设备部把关。

安防类:安全防护相关的设施、系统、服务等新建和改造工程,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安全保卫部把关。

、物资类招标项目,由物资部负责组织招标。

工程物资类:指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由物资部负责组织招标,工程部、制造部把关。

生产物资类:指原材料、燃料、辅料、劳保用品等,由物资部负责组织招标,制造部、安全保卫部把关。

设备类:含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器具等,由物资部负责组织招标,设备部把关。

办公生活用品、食品类:由物资部负责组织招标,办公室把关。

、技术工艺类招标项目,由制造部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试验类:由制造部负责组织招标,技术主管领导把关。

检修类:设备大、中、小修,例修和抢修等工程,由制造部负责组织招标,设备部把关。

生产运输、维护类:厂内、厂外等运输;日常维护等,由制造部负责组织招标,生产主管领导把关。

三、招标组织方式
㈠公布信息招标:由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招标网”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招投标活动。

㈡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类、物资类、技术工艺类招标项目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㈢密封报价招标:经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批准后采用密封报价的形式进行招标,由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采取密封邮寄或直接送达到招标组织单位,然后统一按程序开标。

参加密封报价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㈣传真报价招标:经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批准后采用传真报价的形式进行招标的,由投标单位统一传真到财务部,由专人随即密封,然后统一按程序开标。

标的额万元及以上必须采用公布信息招标;~万元可采取公布信息招标或邀请招标;~万元可采取密封报价招标;
万元以下可采取传真报价招标。

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和邀请招标,要求必须现场开标,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

四、投标资质内容
在发布招标信息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除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质以外,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上银行名称及账号,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物资零星采购长期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一年)等。

开户许可证上银行账号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以及中标后付款唯一账户。

五、投标资质审查
完善投标单位资质审核程序,招标组织单位根据招标信息要求,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资质文件,由技术主管部门、财务部、办公室对投标单位上报的资质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评标时对资质原件进行验证。

六、招标组织程序
、提出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均由业主单位依据公司相应批复文件或计划安排向招标组织单位提出招标内容、投标人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

招标组织单位负责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制定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或邀请的投标单位名单、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要求等。

、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等。

、审查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函及资质预审资料,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向合格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标书工本费一般不超过元为宜)、投标保证金。

、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一般在招标文件发出规定时间内进行。

、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组成员,组建评标组,制定评标标准及定标办法。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组织评标,推荐家拟中标单位,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听取招标组织单位汇报,对招标项目中标单位进行审定,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组织单位组织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先签订技术协议,满足技术要求后,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严格按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招标结果,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签订合同,会知招标投标委员会,合同签订后报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份。

七、明确付款方式
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及付款方式,原则要求采用个月承兑汇票进行支付。

八、明确支付进度
工程类招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审计后支付,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双方无异议后付清。

物资类招标项目,货到验收后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双方无异议后付清。

其他类招标项目参照以上付款进度执行。

九、本补充规定作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招投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补充,未提到的相关规定,仍按《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招投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

由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招投标组织程序
《招标方案审查表》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表》
《招标中标审批表》
《招标中标审批通知单》
《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基础资料清单》
招标方案审查表
招审字()第号
组织单位: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备注:附招标文件,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表
资审字()第号
组织单位:主管领导:经办人:
招标中标审批表
中标审字()第号
组织单位: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注:招标组织单位将评标综合打分情况附后,并对评标情况简要说明。

招标中标审批通知单
中标审字()第号
(招标组织单位):
经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审查,同意你单位报审的(招标项目名称)(招审字()第号)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请据此通知开展工作。

招标投标委员会
年月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及关于投标文件的澄清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单位。

、中标价
、合同价格支付进度
、合同价格支付方式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商谈合同事宜,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单位:
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单位:
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单位:
制表人: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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