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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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案例

第13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案例

判断题:1、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某商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人应按期发运货物。

(×)2、汇票、本票、支票都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3、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所使用的汇票是银行汇票(×)4、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属于商业信用,所使用的汇票是商业汇票(√)5、在票汇的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为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引用。

(×)6、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份,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

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受益人只要在信用证规定得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需在21天之内)8、根据《UCP500》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付款、承兑和议付的交单地点(×)9、如果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在信用证为规定装运期的情况下,同一信用证上的装运期也可以顺延一个月(√)10、信用证修改通知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11、根据《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再次转让给第一手一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围(√)12、可转让信用证,办理转让后,买卖合同也随之由第一收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13、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有装运期,而没有列有效期,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应该在最后装运期前向银行交单。

(×)14、D/A30天比D/P30天付款对出口商来说承担的风险更大(√)15、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对卖方来谁都有一定风险,但是承兑交单最容易被买方接受,有利于达成交易,所以在进出口合同中,应该扩大对承兑交单的使用(×)16、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出票人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得出票任何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17、买方使用假远期信用证,主要是为了利用第三国银行的资金(√)18、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都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19、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人安全收汇没有保障,因为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单方面撤销和修改信用证(×)20、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在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在5月6日向议付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500》规定,银行应该予以议付(×) (需在21天之内)21、按《UCP500》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装运期的最后一天如果是银行假日或非营业日,可以顺延至次一个营业日(×)22、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即未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23、货物装船以后,托运人是凭船公司的装货单换取已装船提单(×)24、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该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25、按《UCP500》规定,商业发票应该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必须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2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两年(√)27、如果卖方不交货,则构成违约,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28、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否则,银行将拒绝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日期的保险单(√)29、按《UCP500》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一份以上的郑本海运提单(√)案例分析1、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 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 2

案例一:与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随即在银行开立以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银行收到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银行收到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银行收到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银行在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银行,现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第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银行没有责任。

《》第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国际货物货款收付》课件

《国际货物货款收付》课件
汇付Fra bibliotek总结词
汇付是指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货款的收付。
详细描述
汇付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货款收付方式,通常用于小额交易或个人交易。买家通过 银行将货款汇给卖家,卖家在收到货款后发货。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即期付款, 且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托收
总结词
托收是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货款的收付。
详细描述
托收是一种相对复杂的货款收付方式,通常用于商业交易。卖家将货物装运后,将发票、提单等单据交给银行, 由银行负责向买家收取货款。托收通常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方式,手续较汇付复杂,费用也较高。
案例二:托收方式下的货款收付
总结词
托收方式下的货款收付需要双方信任 ,流程相对复杂。
详细描述
在托收方式下,卖方将货物运送给买 方,并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这 种方式需要双方有一定的信任基础, 并且流程相对复杂,因为涉及到货物 的运输和货款的收取。
案例三:信用证方式下的货款收付
总结词
信用证方式下的货款收付相对安全,但需要 支付一定的费用。
汇率波动
汇率波动可能影响国际货物货款收付的成本和时 间,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
经济增长和市场需求
经济增长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可能影响国际货物贸 易的规模和方向,进而影响国际货物货款收付的 需求。
国际货物货款收付的未来发展方向
数字化和自动化
随着技术的发展,国际货物货款 收付将更加数字化和自动化,提
特点
国际性、多样性、风险性、复杂性。
重要性
01
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合理的货款收付安排,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买 卖双方的利益。
02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有效的货款收付机制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交 易效率和效益。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ppt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ppt

案例分析8
2001年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 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 下:总金额约USD100,000,数量1000公 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100,CIF利物 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于10月25 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 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其理由为 议付金额USD10,500,超出L/C规定的 USD10,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 为什么?
案例分析6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 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 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 定的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 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案例分析7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 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 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 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 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 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 业务。对此买方 提出的抗辩:“关于第XX号合同,合同中 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 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 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 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提供的货 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已从 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 用。……”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理由 何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课题组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分析1
某国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提 供了合格的单据,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 议付。但是,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 清单,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的电传索偿 迟延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 500 的第十九条d款的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 请问根据UCP 500的规定,受益人是否有承 担利息的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

不久,货物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

根据D/P.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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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支付方式为D/P90天,并未涉及有关D/P.T/R,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

故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我国向M公司向港G商出售货物一批,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

M公司同意G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情看涨,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5
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

第7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1-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的方式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结论:汇付主要用在小额交易,支付佣金、样品费等方面。

对出口方而言,如果交易时间不长,对进口人的信用程度不了解,或者金额比较大,则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有时有的买家不讲信誉,货发了却因种种理由不付款,甚至用假汇票或假电汇底单来欺骗出口方。

如果想用汇付方式,可以在发货前请进口商电汇货款30%作为定金,等货发了以后,把提单等相关单据传真给进口方,让进口方把余款汇进。

汇付的金额要掌握在出口公司承受的范围内。

案例2:如果付款人信誉有问题,能不能托收到货款呢?结论:在电汇和信汇的情况下,只要能见到付款行开出的真实电汇底单或委托书,就应该没有大问题。

但汇票和支票不同,应用时要小心。

因为,往往付款人没有相当数额的货款就可以向汇款行申请开出汇票或支票,而且在三个月之内付款人还有追索权。

这对出口商来说有风险。

所以,在出口商不太了解银行票据的情况下,可以让进口商直接电汇货款即可。

货款一旦汇进,是不能追索的。

案例3: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

问:托收行应该负责任吗?结论: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银行只要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贷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付任何责任。

案例4: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条件为远期45天付款交单。

出口人在填写的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交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国际结算50 案例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国际贸易交付案例

国际贸易交付案例

国际贸易交付案例1. 电子产品交付案例:某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交易合同,A公司将向B公司提供1000台手机。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FOB(装运港口)条件下的海运,A公司负责将手机运送至指定装运港口,并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装运代理。

B公司负责支付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同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 汽车交付案例:某国C公司与某国D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交易合同,C公司将向D公司提供200辆轿车。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CIF(装运港口)条件下的海运,C公司负责将轿车运送至指定装运港口,并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装运代理。

D公司负责支付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同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3. 石油交付案例:某国E公司与某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油交易合同,E公司将向F公司提供10000吨原油。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CPT(目的地)条件下的陆运,E公司负责将原油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F公司的指定仓库。

F公司负责支付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同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4. 农产品交付案例:某国G公司与某国H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产品交易合同,G公司将向H公司提供5000吨大米。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FCA(指定地点)条件下的陆运,G公司负责将大米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将货物交付给H公司。

H公司负责支付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同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5. 纺织品交付案例:某国I公司与某国J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交易合同,I公司将向J公司提供10000米棉布。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CIP(目的地)条件下的陆运,I公司负责将棉布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J公司的指定仓库。

J公司负责支付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同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6. 食品交付案例:某国K公司与某国L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交易合同,K公司将向L公司提供100吨牛肉。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EXW(指定地点)条件下的陆运,K公司负责将牛肉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将货物交付给L公司。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1.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请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银行拒付案案例1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

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

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

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赎单,都离不开单据。

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

8月30日又接到买方来电:"你28日电收悉.经 月 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日电收悉. 日电收悉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W银行 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银行,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 银行,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立即持电文与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DK银行电 银行电: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 银行电: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但因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只有地 名,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 速告如何处理. 果,速告如何处理."
8月25日买方来电:"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 月 日买方来电 日买方来电: 的大麻籽,据你7月 日装运通知电文 日装运通知电文, 的大麻籽,据你 月14日装运通知电文,我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但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希速查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我进出口公司于 月28日即复电:"你25日 我进出口公司于8月 日即复电 日即复电: 日 电悉. 电悉.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的大麻籽托收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7月 日委托我 日委托我C银行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 月15日委托我 银行 为托收行办妥D/A30天托收手续,我托收行 天托收手续, 为托收行办妥 天托收手续 已经于7月 日寄出单据 请查收. 日寄出单据, 已经于 月16日寄出单据,请查收."

第七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国际货款的收付1、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不是金鱼粉。

由于单证不符,遭开证银行拒付。

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凭单付款,但由于单证寄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开证银行再次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问:开证行有无权利这样做?2、在第一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元的2000公吨聚乙烯塑料。

双方约定,凭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签订后,卖方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的规定发运了货物。

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

买方收货后声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元,否则即拒付货款。

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问:根据上述情况,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某年X公司在秋交会上与C.D贸易公司成交一笔银耳出口交易。

双方商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Seller‟s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on China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shipment.”(付款条件: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跟单即期汇票于装运日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到期。

第九讲国际货款的收付 国贸

第九讲国际货款的收付 国贸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提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
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日后进口人如汇票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
一切风险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注意托收进口押汇与(D/P· T/R)的区别 相关概念:出口押汇

2.3 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2. 本票(Promissory Note)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the maker) to another (the payee or the holder) ,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bearer.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 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 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Bill of exchange
Drawn Under
Date
NO.
L/C NO. Payable with interest @ Exchange for At
%per annum
Changsha, China. DATE: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 国际货款的收付 》9案例解析

《 国际货款的收付 》9案例解析

第九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案例解析】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

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

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

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是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款的收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国际贸易支付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案例

支付方式案例一、托收案例某公司于4月9日开出见票30天的远期汇票一张(D/P),连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客户收款,国外代收银行于4月19日向客户提示汇票,客户于当日办妥承兑手续。

问国外客户应在什么时候付清货款,什么时候取得单据?这是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出口商开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予以承兑。

进口尚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清货款,然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所以应在5月19日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付清货款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案例:有三笔业务,付款方式为:(1)D/P见票30天。

(2)D/A见票30天。

(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

以上三笔业务,国外客户均于8月1日办理了除付款以外的各项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单据?(1)国外客户应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D/P见票30天”是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

(2)国外客户在8月1日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D/A见票30天”是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3)国外客户在8月1日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是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案例.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货款法律案例(3篇)

货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货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信用证的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4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所有必要的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并向中国某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申请。

然而,在原告提交单据后的第三天,被告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万美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若被告违约,原告应获得何种救济。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单据审核法院首先对原告提交的单据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基本相符,存在一处细微的不符点,即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上的描述存在一字之差。

2. 审理阶段二:被告违约认定针对被告提出的不符点,法院认为,该不符点属于细微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统一惯例》(UCP 600)的规定,银行有权接受单据中的细微不符,而无需通知受益人。

因此,被告以不符点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审理阶段三:原告救济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万美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00万美元;2. 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信用证支付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第7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1)

第7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1)

第七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导入
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

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

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

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分析:1)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

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因此,出口的最终目的是安全、及时收汇。

而结算是收汇的最终环节,其内容包括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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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银行拒付案案例1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

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

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

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赎单,都离不开单据。

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本案受益人第二次补交的单据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交单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也是有理有据的。

案例2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案例分析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案例3某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

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

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

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

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案例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书经买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确认书与信用证的关系,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订立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

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

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

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

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

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案例4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案例分析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1)根据《UCP600》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

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关于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议案案例1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

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

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

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案例2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

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分析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

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

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

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

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

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票据无因性案例案例1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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