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灰劳务分包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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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劳务包工合同条款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中北镇居住区F区
1.2工程概况:框架结构,轻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
1.3 分包工作内容:抹灰工程劳务分包
范围包括:内外檐机械喷浆、局部剔凿、抹灰,楼梯间、管道井保温颗粒,地面后浇层、找平层、找坡层,屋面找平层、保温层、找坡层、后浇层,散水,台阶,楼梯间贴砖,其他专业洞口修补等。
1.4 工程监理单位(全称)天津华泰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90 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 年 7 月 20 日,
完工日期 2010 年 9月20 日。其中外檐抹灰在8月5日完成。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单价: 60 元/m2(建筑面积)。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
4.2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说明:以上合同价款不但包括完成约定施工内容所需的人工费、辅助材料费、中小型机具费等全部费用,还包含如下内容和费用:
4.2.1劳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承担的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4.2.2施工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周转材料的倒运(为施工服务项目)、文明施工(现场清理材料码放)、施工脚手架的搭设、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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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区的维护、合理使用及卫生防疫工作。
4.2.3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手头工具,劳保费、医疗费。
4.2.4各种材料的二次倒运用工费用。
4.2.5冬雨季施工人工降效窝工费用。
4.2.6排水、降水所用的人工费用。
4.2.7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用工费用。
4.2.9施工中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工费用。
4.2.10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程技术间歇窝工费用。
4.2.11施工范围结构剔凿、凿毛等处理的用工费用。
4.2.12文明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打扫卫生及迎接上级检查清理等用工费用。
4.2.13必要的开会教育用工、学习用工、社会用工费用。
4.2.14工程竣工清理用工费用。
4.2.15本工程中的各种材料、机具、设备的卸车、装车(包括配合材料部门外出领退料)、清理、刷油、分类码放、挂牌用工费用以及管理用工费用、工程完工后所有物料的清理归还装车、退租卸车等配合工作所需的人工费用。
4.2.16现场至生活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往返路途耗时降效费用。
4.2.17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交叉施工,相互影响(人、材、机等)降效窝工费用。
4.2.18地区性停电停水(法定)、自然灾害、政府性重大会议、活动等影响造成的停窝工费用。
4.2.19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连续8小时以内(含8小时),月累计时间72小时以内(含72小时)的停窝工费用。
4.2.20承包人应交的各种税金、手续费、管理费等。
4.2.21承包单价内已含达到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目标的奖励费用。
4.2.22承包期内国家和地区政策性人工、材料单价浮动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5.1 合同价款的支付:
5.1.1进场后每月支付生活费,每人每月按800元支付,待合同内容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期执行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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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遇特殊情况的结算规定:
5.2.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施工内容,则依据“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单项变更综合工日数量在50个工日以内者费用不予增加,超过50个工日时,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予以调整,且只计算综合工日直接费,税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不予增加。
5.2.2因承包人原因,将其承包范围的项量甩项时,按照其甩项量依据“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的130%从承包人的承包价中扣除。
5.2.3因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将要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按照调整的项量依据“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的150%从承包人的承包价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无法达到发包人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指标要求时,承包人要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清退施工队伍或调减部分施工项目安排,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和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2.4因承包人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已给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但承包人又无有效的改观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辞退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平时已支付的民工工资视为承包人最终结算款,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5.2.5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修补、加固、成品损坏污染等,除自行承担全部劳务费外,还应赔偿材料费、机械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5.2.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若出现安全、质量、消防等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立即予以清退,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经济处罚。
5.2.7承包人必须配备以下专职管理人员:施工队长、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机械员、临电主管等。
5.2.8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份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承包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发包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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