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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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晖 穗质监南〔2007〕14号 签发人:彭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

管理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观念

强制检定工作是确保医用计量器具准确、有效、安全、

可靠的必要手段,是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只有切实加强计量器具管理,落实强制检定工作,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放心、安全的医疗环境。

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

二、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

为有效地加强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医疗计量器具的安全可靠,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医疗机构一是要根据《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见附件1)编制《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见附件2),报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按期申请强制检定;二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仪器上标明编号,并加贴检定状态标识,清晰地标明检定日期、有效日期、检定机构等信息;三是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包括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验收安装记录、维护修理记录、检定记录等。各医疗机构在抓好计量器具日常管理的同时,还要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落实周期检定计划,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2—

具。

三、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将计量管理作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由主管院长负责,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计量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同时根据《南沙区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见附件3)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区质监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医疗机构计量工作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未经强检、超期使用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1. 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参考)

2. 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

3. 南沙区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二○○七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黄小敏,联系电话:39910379)

附件1

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参考)

一、医用辐射源:主要包括(拍片、透视、牙科)X射线机、CT、深部X射线治疗机、医用直线加速器等装置上的医用辐射源。

二、医用超声源:主要包括彩超、黑白B超、经颅多普勒、多普勒胎音仪、胎儿监护仪和超声治疗设备上的医用超声源。

三、医用激光源:主要包括He-Ne激光器、Co2激光器等医用激光源。

四、其它:血压计(表)、眼压计、压力表、氧气表、氧气吸入器、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天平、砝码、戥秤、电子秤、声级计、听力计、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生化分析仪(比色计)、血球计数器、体温计、心电图机、脑电图仪、心电监护仪等。

—4—

附件2

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

注:1、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法定计量检定单位申请检定

2、此表不够可复印。

—6—

附件3

南沙区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1.1 计量管理

1.1.1 领导职责

医疗机构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熟悉《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计量法律、法规等知识。

1.1.2 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主要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应形成文件认真执行。

1.1.3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计量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

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计量培训教育制度;

b)计量管理机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

员的岗位职责。

c)计量器具采购、建档、入库、流转制度;

d)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修、保管和保养制度;

e)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和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f)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g)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

1.1.4 计量、检测人员

医疗机构应配备与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和检测人员。单位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2 计量单位

医疗机构在各项经营、服务活动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技术文件、自制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试剂标签、病历、处方单上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 计量器具配备

1.3.1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备计量器具。

1.3.2计量仪器设备应实行标志管理。所配备的国产计量器具应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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