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ppt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规程新》PPT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新》PPT课件

精选课件
26
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精选课件
19
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精选课件
20
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精选课件
23
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精选课件
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第二百零九条原条文: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 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 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 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 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修改后(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 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 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修改后(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 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 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 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 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 离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修改后(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 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 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 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 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 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 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 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 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 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第四条新增: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 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 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此条为 新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PPT(共 95张)

煤矿安全规程PPT(共 95张)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 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 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 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 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 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 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 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 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 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 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 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 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定义:勘探是指查明矿藏分布情况,测 定矿体的位置、形状、大小、成矿规律、 岩石性质、地质构造等情况。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 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 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 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 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 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布置在25m范围内 正确
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错误
深度规定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 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 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 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 量和布置内 错误
深度规定
威胁的定义
• 1、用武力、权势胁迫 • 例句:他们经常威胁弱者。 • 2、使…面临危险 • 例句:1991年,洪水的泛滥一度威胁这座
建筑物。 • 用武力逼迫或恫吓使人屈服。威逼胁迫。
用威力使人服从。
危险的定义

危险是警告词,指某一系
统、产品、或设备或操作的内部和
外部的一种潜在的状态,其发生可
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ppt 51页)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ppt 51页)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 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 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国标:GBZ29328 双电源供电模式可以是:
•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 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10KV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这主要是为了供电可靠性,当发生倒杆损坏危及供电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从四百三十五-四百四十八共14条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从四百四十九-四百五下五条共7条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从四百五十六-四百六十条共5条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从四百六十一-四百六十八条共8条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从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四条共6条
矿井电源运行方,原则上应分裂运行 ,但大 部分企 业因两 台主变 按一台 主变运 行上交 基本电 贴费, 一路运 行一路 备用, 这里要 求是热 备用, 也就是 断路器 在分开 位置, 其余全 在合的 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 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 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考核与奖惩
对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表现进行考 核,实行奖惩制度。
03
煤矿安全规程的实施与监督
Chapter
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制定和发布煤矿安全规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发 布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安全规程,为煤 矿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和规范。
安全监管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 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建立煤矿安全 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安全监管的实 时化、动态化和智能化。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 成监管合力,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和 效果。
安全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
01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 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习惯和安全 防范能力。
调查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 查,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 、收集证据等环节。
04
煤矿安全规程的案例分析
Chapter
矿井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
某矿井在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的 情况下,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造成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
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密闭内的瓦 斯得不到有效控制;擅自启封密闭 排放瓦斯,违反了规程规定。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 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开 Nhomakorabea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相应 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 责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 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ppt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ppt课件

(五)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 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者平硐),其入 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 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 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 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者硐 室内进行。
第三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
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存。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 炸物品箱。
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
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 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 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 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 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
距 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 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 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 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 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 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 400kg。
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 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 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 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 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 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 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 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 到硐室内的轨道。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将原第四条内容: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 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修改为: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 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 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 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 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 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 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 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 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 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 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 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根据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 治水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一是要求煤矿企业 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 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 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 根据我国潜水泵技术的发展进步,对井下防水 闸门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在部分特殊 条件下,可以用专门潜水泵代替防水闸门。三 是新增加了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相关管理要求。
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 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 同时作业”。可避免工作面数量过多、 通风系统不可靠,引发事故。
涉及兴无、寨崖底煤矿。
(2).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
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 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 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 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 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 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4、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 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 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 面,共涉及14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的 规定。
为严格控制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明确规 定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 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同时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
①水害事故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122起中 乡镇占79.5%;
②透水事故的水源主要为老空水及地表水, 5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老空水占91.1%,地表 水占8.9%;
③掘进工作面是主要地点,56起较大以上事 故中掘进占80.4%;
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比例高,56 起较大以上事故中非法违法占41%;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共51张PPT)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共51张PPT)

煤矿全规程
•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电气
不同点,可以来自不同 也可来自相同变电站, 只要只要上级变电站形 是两回电源以上的变电 负矿井供电的任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 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 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 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 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 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 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 启动和运行。 年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不含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电气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 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 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 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解决同《行政许可法》抵触问题的原则。 3、注重实际。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
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 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煤矿安全规程》
4、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 进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
➢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 ➢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 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 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 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 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
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
度。
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 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
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 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 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 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 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
建国以来,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 和血的事故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 断的完善。从1949年起, 《煤矿安全规程》先 后经过11次制订和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
2006年、2009年、2010、2011年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个别条款进 行了修订。分别颁布:2006、2009、 2010、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
2、安全生产法规:a、行政法规 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 b、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规程的标准: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第1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 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煤矿安全规程》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 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5、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 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近几次修订的原则
1、解决《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的原则。以国家局令的 形式颁布,以使《煤矿安全规程》成为部门规章,解决作为 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 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
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 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
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
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
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只对少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 问题的条文进行修改,增加根据近年来事故中暴露出的重大 问题需要增加的内容, 《规程》总体结构保持不变 。
6、四是相互衔接。《规程》的修订与已经发布施行标准相 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 相互衔接。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第9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 救灾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和法律、规定、标准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解决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性安全生产法
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行业标准
地方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后法优于前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
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 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
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 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
安全措施。
施。
16
《煤矿安全规程》
第8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 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 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 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 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
➢第4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 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 人员和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
➢第5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 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 安全监督作用。 ➢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 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 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 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8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 总 则
《煤矿安全规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