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车辆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职责 (1)

5 管理内容 (2)

5.1 工程车辆使用管理 (2)

5.2 生产车辆使用管理 (3)

5.3 检修车辆使用管理 (3)

5.4 生活服务车辆使用管理 (3)

5.5 车辆驾驶员管理 (4)

5.6 驾驶安全管理 (4)

5.7 检修与维护 (4)

5.8 定期检验 (4)

5.9 安全管理职责 (5)

5.10 检查与考核 (5)

6 相关文件 (5)

7 记录及报告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程车辆划分明细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程车辆管理相关表式 (9)

前言

为加强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设备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设备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立国。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张 一。

本标准批准人:刘焕山。

本标准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第四次发布。

工程车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权范围内的流动式起重机(包含带式)、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机动三轮车、自卸车、吸污车、垃圾车、叉车、电瓶车、油罐车和高空作业车及其它工程车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0827

3 术语和定义

3.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2

生产车辆

是我公司现有车辆划分为辅助生产必须用车辆。具体明细见附录A。

3.3

检修车辆

是我公司现有车辆划分为现场检修、抢修用车辆。具体明细见附录A。

3.4

生活服务车辆

是我公司现有车辆划分为辅助服务单体建筑物维护使用车辆。具体明细见附录A。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部

负责特种车辆的首次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4.2 总经理工作部

a)负责车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b)负责工程车辆的交通行驶管理工作。

4.3 设备部

a)是工程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车辆管辖单位提出车辆管理要求、工作指导,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定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b)负责组织工程车量报废、大修审核及车辆维修费用的审核;

c)负责组织按相关规定完成特种车量定期检验工作;

d)组织协调调用检修车辆完成检修或抢修工作;

e)负责对各管辖范围内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进行监督。

4.4 综合计划部

a)负责工程车辆检修、维护的招标工作;

b)负责工程车辆检修、维护单位的资质审核。

4.5 物资供应部

a)负责按需求计划采购工程车辆及配件;

a)负责组织工程车辆及配件的到货验收工作,并与档案室办理技术文件、合格证等装箱资料的交

接;

b)对于甲方委托维护单位采购的备件进行询价、确认工作。

4.6 使用单位

a)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车辆的燃油、驾驶员及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b)负责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车辆的使用前、使用中及使用后的检查工作,建立生产车辆技术档

案;

c)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车量的安全作业管理;

d)按时向设备部上报所管辖范围内车辆的综合报表;

e)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 管理内容

5.1 工程车辆使用管理

5.1.1 设备部是工程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5.1.2 设备部负责全厂工程车辆的使用、保养、加油、司机、以及备品备件的监督管理。

5.1.3 设备部对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5.1.4 公司现有车辆只用于生产、检修工作,参建单位没有权利使用公司现有车辆的权利。

5.1.5 工程车辆分为三类车辆,包括生产车辆、检修车辆、生活服务车辆,具体划分明细见附件。5.1.6 除专职司机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现有车辆。

5.1.7 燃油的存放地点安全部、电仪部、设备部共同确认。

5.1.8 设备部对相关维护、保养、车辆的运行记录等情况及技术状况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未按相关要求、规定执行将按制度进行考核。

5.1.9 工程车辆由于人为因素损坏或驾驶员技术水平不熟练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人员进行赔偿。

5.1.10 工程车辆连续作业8小时、夜间、雨雪天气、能见度低等情况下,使用单位需加强监督管理;

5.1.11 在应急情况下,设备部有权支配和调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5.1.12 车辆的所属单位应具有以下资料:

a)车辆的详细台账;

c)车辆的技术档案: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性能;使用记录;配件更换情况;车辆消缺记录;

事故记录;

d)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e)车辆使用说明书。

5.1.13 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即出车前检查、出车作业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并做好交接记录。

5.1.14 为了保证“车辆三检”得到认真落实,车辆归属单位应制定检查和考核措施,并对“三检”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次数根据车辆实际工作情况而定,每周不少于1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