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报表基础报表、特色报表填报说明v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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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3)
G01《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填报说明 (15)
第Ⅰ部分:非应计贷款、委托业务及债券发行情况报表 (17)
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18)
第Ⅲ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一) (19)
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21)
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和存贷比报表 (22)
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24)
第Ⅶ部分:外资银行报表 (25)
第Ⅷ部分:开办租赁业务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报表 (28)
第Ⅸ部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表 (29)
第Ⅹ部分:中国进出口银行报表 (29)
G02《金融衍生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31)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36)
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40)
G05《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49)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51)
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填报说明 (60)
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73)
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77)
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 (83)
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填报说明 (89)
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填报说明 (91)
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填报说明 (98)
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填报说明 (102)
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填报说明 (104)
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填报说明 (106)
G32《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填报说明 (109)
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115)
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22)
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26)
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31)
G53《分地区情况表》填报说明 (138)
S01《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40)
S0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情况表》填报说明 (142)
S11《银行信用卡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145)
S12《城市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情况表》填报说明 (149)
S21《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151)
S22《邮政储蓄汇兑代理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154)
S23《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情况表》填报说明 (156)
S3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统计表》填报说明 (159)
S3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状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64)
S33《信托项目到期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84)
S34《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及客户集中度情况表》填报说明 (187)
S35《长期股权投资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195)
S36《债券托管及证券交易保证金存放情况表》填报说明 (197)
S37《回租业务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99)
S38《汽车金融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情况表》填报说明 (201)
S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填报说明 (202)
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填报说明 (216)
S4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220)
S44《法人机构单户贷款余额前十大户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224)
S45《农户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227)
S4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233)
S51《案件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 (235)
S52《现场检查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242)
S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245)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本表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报表编码:银监号
3.填报机构:填报本表的机构为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报送频度:月报(境内分支机构)、季报(境内外分支机构)、半年报和年报(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

5.报送时间:月报为月后10日,季报为季后20日,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年报为年后50日内填报,遇“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顺延三天。

6.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7.数据单位:万元。

8.四舍五入要求:保留整数。

9.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10.本表分别按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资产
[1.现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2.贵金属]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价值。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4.存放同业款项]
本项目反映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资金往来清算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

本项目应区分“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境内(境外)同业”以对方营业地址是否在境内(或境外)为划分标准。

[5.应收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应收的利息。

[6.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借款人发放的各类贷款。

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在资产负债表月报表中(非并表,不含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本项目与“7.贸易融资”“8.贴现”“9.其他贷款”以及“13.买入返售资产”中的“13.7境内非金融机构”“13.8境外非金融机构”之和为《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中“各项贷款”,“各项贷款”的计算口径应与人民银行当年的口径一致。

[7.贸易融资]
本项目反映银行提供的各类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议付信用证等。

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银行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凭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出口押汇指银行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银行接受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
信用证的款项。

[8.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款项。

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买入及卖出方本项目不进行调整,而应相应计入“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项目。

对非回购式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卖出方应在本项目中扣减,买入方应在本项目中增加。

[9.其他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以融资租赁、境外筹资转贷款和各项垫款等形式发放的贷款。

[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

按“境内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外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银行”、“境外其他银行”、“境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已包括在“境内(外)有关联金融机构”的数据需从“境内(外)其他银行”和“境内(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剔除。

“境内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外有关联金融机构”的定义按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第一百三十二条界定。

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3)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收取的其他各类款项。

填报机构暂付的款项也在本项目反映。

[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

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12.1债券]
本项目是指境内外有关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回购协议下所买入的各类资产。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按“境内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外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银行”、“境外其他银行”、“境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如果通过交易所做的无法分清交易对手的交易,填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下,以作为抵押物的资产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四类列示。

“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 项。

“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14.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

如预付保险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18.固定资产清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9.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支出。

填报机构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项目反映。

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20.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填报机构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填报机构的无形资产。

[21.抵债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尚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22.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体现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对于因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填报机构,按本期应当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23.其他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24.1贷款损失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

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计提的具体比例由填报机构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填报机构应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
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借(拆出)等。

填报机构可参照以下比例提取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不低于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不低于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不低于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特种准备由填报机构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专项准备由分行计提。

[24.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填报机构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填报机构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24.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按季对各项投资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24.4坏账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按季对各项应收款项(不含贷款的应收利息)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填报机构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填报机构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
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24.5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4.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填报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4.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对在建工程定期进行评估,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4.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对无形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上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可综合评估其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的差异。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单位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下同)存入的存款。

在资产负债表月报表中(非并表,不含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本项目与“27.
储蓄存款”、“31.卖出回购款项”项下的“31.7境内非金融机构”和“31.8境外非金融机构”、“33.应解汇款”、“34.存入保证金”以及“35.其他存款”之和为《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中“各项存款”,“各项存款”的计算口径应与人民银行当年的口径一致。

[27.储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储户个人存款。

[2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9.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国内银行间日常结算往来的清算款项以及国内非银行同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本科目应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30.同业拆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及借入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

按“境内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外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银行”、“境外其他银行”、“境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已包括在“境内(外)有关联金融机构”的数据需从“境内(外)其他银行”和“境内(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剔除。

[31.卖出回购款项]
本项目反映按回购协议卖出资产的款项。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按“境内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外有关联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银行”、“境外其他银行”、“境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如果通过交易所做的无法分清交易对手的交易,填入“境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下,以作为抵押物的资产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四类列示。

“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项。

“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32.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所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汇出的汇款。

[33.应解汇款]
本项目反映银行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

[34.存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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