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专用章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摘要:一、引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性- 资质认定标志的作用二、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和含义- 标志的样式- 标志的含义三、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 使用场景- 使用方式- 使用规范四、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和监督- 标志使用的申请和审核- 标志使用的监管和处罚五、结论- 资质认定标志的重要性- 提高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正文: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的重要行政许可制度。
而资质认定标志,则是检验检测机构具备资质认证的专属标识,对于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和含义资质认定标志以字母“CMA”为主体,四周环绕着“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字样,下方配有检验检测机构的编号。
其中,“CMA”代表“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即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用于唯一标识一个检验检测机构。
三、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1.使用场景:资质认定标志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报告、证书以及其他宣传材料上。
2.使用方式:标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样式和大小进行使用,不得更改、变形。
在使用的过程中,应保持标志的清晰、完整。
3.使用规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在停业、歇业、转制、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标志。
四、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和监督1.标志使用的申请和审核: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标志使用的监管和处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徐州市XXXXXXXXXX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为了对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
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2。
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及使用.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4。
本公司应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
本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本公司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6。
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8。
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9。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公司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11。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公司及时声明作废。
12。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限制:12。
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12。
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12。
3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检测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检测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形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司印章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安全使用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公章管理第四条公章的定义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公司出具文件、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所使用的章。
第五条公章保管公司的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保管,不得私自移交或委托他人保管,必须将其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险柜内。
第六条公章使用公司的公章只能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使用,必须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授权流程,不得私自擅自使用。
第七条公章管理记录公司的公章使用记录应当及时记录在册,包括公章的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事由等信息,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财务专用章管理第八条财务专用章的定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是公司用于资金往来、财务支出等财务活动的专用章。
第九条财务专用章保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移交或委托他人保管,必须将其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险柜内。
第十条财务专用章使用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只能由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必须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审批和授权,不得私自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财务专用章管理记录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使用记录应当及时记录在册,包括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事由等信息,确保财务专用章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法人章管理第十二条法人章的定义公司的法人章是公司用于法人事务、公司行为等法律文件的专用章。
第十三条法人章保管公司的法人章由公司法务部门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移交或委托他人保管,必须将其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险柜内。
第十四条法人章使用公司的法人章只能由公司法务人员使用,必须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批和授权,不得私自擅自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CMA章使用制度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
制定本制度。
1.本站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站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人员。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本站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本站检验检测专用章表明本站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称位置,骑缝位置加盖授权签字人名章。
6.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站负责。
8.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个人负责。
9.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站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站法人批准。
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站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11.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站及时声明作废。
12.CMA章的使用限制:12.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12.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12.3当设备出现问题时不得使用;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文章主题: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一、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1 CMA概述CMA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是中国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和监管。
1.2 CMA资质认定的意义CMA资质认定是对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的认可,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3 CMA资质认定的程序资质认定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评审、决定和公告等程序,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4 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和要求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和要求涉及技术能力、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保证了检验检测的高质量和准确性。
1.5 CMA资质认定的优势经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获得国际认可,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信誉度。
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2.1 专用章的意义检验检测专用章是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时盖章的特定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着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威和责任。
2.2 专用章的规定使用专用章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章的规格、材质、印模等严格的规定,确保章的真实有效。
2.3 专用章的使用程序使用专用章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管理,包括盖章人员的资质要求、盖章记录的管理以及章的保管等。
2.4 专用章的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专用章管理制度,确保章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严格遵守章的使用规定。
2.5 专用章的意义专用章的合规使用可以确保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对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有了全面的了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5-04-15 作者:国家认监委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报告专用章
检验报告专用章:检验报告专用章羽绒检验报告专用章质检报告检验专用章尺寸篇一:检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及使用记录表检验专用章使用制度1、目的对检验印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控制,确保检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2、范围适用于本中心所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3、职责3.1检验专用章由检验科负责人保管和使用.3.2严格控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任何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加盖检验专用章. 3.3发放和使用检验专用章时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应有使用人的签字和使用日期.3.4检验专用章必须专人专用,专岗专用,不得转借、不得随意交于他人. 3.5检验专用章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摆放.3.6所有检验检测工作通过审核时,由审核人签字后方可加盖检验专用章. 3.7本中心所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只有加盖检验章才具有法律效益. 3.8检验专用章如丢失必须发布遗失声明,负责人要立即进行书面报告. 3.9加盖检验印章必须清晰、整洁,不能倒盖或歪盖印章,易于识别,具有溯源性.检验专用章使用记录表篇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附件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六、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具体要求见下图。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
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答案:上文提到CMA章的尺寸有规定吗?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不知道大家找到答案了吗?“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通俗解释:就是具体尺寸没有规定具体数值大小,只要保证按照上图的尺寸,等比例缩放就可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对特定对象或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校准、测试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给予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第四章境内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章事项清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明确资质认定的项目、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其检测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八章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准则应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证书标志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应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章工作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附件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六、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单位名称、“检验
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八、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
九、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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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资质认定章管理制度
资质认定章管理制度一、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3、相关标准和规范二、管理机构1、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设立(1)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由国家有关机构或地方政府设立,负责组织和管理资质认定活动。
(2)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资质认定能力和经验,确保认定活动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2、管理人员(1)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资质认定活动。
(2)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资质认定的法规和标准,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和标准1、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明确资质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2、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活动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四、申请和审核1、申请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认定要求。
五、认定过程和结果1、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能力、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进行评定和认可。
2、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通报,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六、监督和检查1、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认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结果的可靠性。
2、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认定活动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七、争议解决1、对于因资质认定活动产生的争议,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2、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申诉,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做出回复,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八、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资质认定章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确保认定活动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资质认定章管理机构应终止其资质认定资格,确保认定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资质认定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制定并严格执行资质认定章管理制度,是保障资质认定活动的正常运行和结果的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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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及专用章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控制,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处于受控状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站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3、职责
3.1负责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登记和使用监督。
4、管理规定
4.1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1)本中心资质认定标志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综合乙级以及本站报告专用章。
2)在本站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本站出具。
3)检测专用章的式样须经过本站法批准。
CMA标志、综合乙级只能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过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书,如果报告书上有1个及以上项目未通过认定,均不允许使用以上标志。
4)资质认定标志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书封面左上部适当位置。
4.2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1)检验检测专用章只能用于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书封面右上部适当位置。
2)当检测专用章丢失时,须及时声明作废。
当资质认定标志印章丢失时,印章使用人应向合约办提出书面说明,合约办立刻向发证单位提交报告,宣布该印章失效,同时申请刻制新的印章补发给印章使用人。
3)检验检测专用章不得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摆放。
印章使用人需对本人用印的文件负责,不得随意加盖印章,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4)当印章保管人调离本岗位时,应及时交回其保管的检验检测专用章,试验室负责人应作好回收记录。
用印登记表
用印类别
用印人报告编号用印日期
单位CMA综合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