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2015修订)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琼旅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琼旅发〔2010〕241号)海口市、三亚市旅游委,各有关旅行社: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的精神,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就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事宜如下:一、质量保证金清退的对象、时间、地点及审核机构(一)清退对象:原质量保证金交纳在省旅游委(原省旅游局)、海口市旅游委(原海口市旅游局)、三亚市旅游委(原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的旅行社。
(二)办理时间:2011年1月1日至31日。
(三)办公地点:按原质量保证金交纳在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地址如下:1.省旅游委: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中心二楼(负责办理质量保证金清退审核手续,电话:65203068)、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办公楼3号楼,办理质量保证金退款手续,电话:65200616)。
2.海口市旅游委: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市政府大楼一楼109室(电话:66797859)。
3.三亚市旅游委: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楼七楼(电话:88268453)。
(四)审核机构:各相关旅游委管理处(科)、办公室(财务室)。
二、清退金额一次性全额清退交纳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原则(一)先审核后退款。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海南省旅游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旅游条例(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切实改进海南口岸工作,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和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我省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下放权力的对接工作,全面落实并推动进一步下放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争取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监管政策。
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
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
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规范和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南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
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正案》 (草案)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一、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省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名称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清晰图像文件,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向旅游者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
”六、删除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擅自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滞留旅游者,或者转、并旅游团队。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照书面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等合同内容,不得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旅行社违反书面合同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导游服务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订立书面合同。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行为,保证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旅行社。
第二条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与供应商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公示旅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公布旅游产品的费用和服务内容,实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旅途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禁止组织或参与非法旅游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条例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1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保障宾客、旅馆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旅馆业开发、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旅社、饭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会所、宿营地等。
本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以日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以家庭方式经营,向宾客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为家庭旅馆。
家庭旅馆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消防、物价、工商、卫生、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国土、商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行业协会是由旅馆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依法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旅馆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并可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
鼓励旅馆加入旅馆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02•【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1998.08.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立法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2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增加第二款:“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三、第八条增加第一款:“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管理在本省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省直单位(企业)及外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内旅行社;其他国内旅行社由其住所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增加第四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稿)讲解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五条依法成立旅行社协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七条凡在本省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对其分社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
第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地址、业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编号,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鼓励本省旅行社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3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委、省政府决定将2010年确定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年”,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月15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创新长效监管机制,优化国际旅游岛建设大环境,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年”工作部署,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分工、综合执法”的工作原则,以综合治理、建治并举、标本兼治为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整治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省物价局成立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价格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刘善义局长任组长,董德标副局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叶灶堂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收费管理处,由董德标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收费管理处负责人严兴源、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李敏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收费管理处、办公室、综合调控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检查督办、信息宣传、服务保障等工作。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1.14【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分析
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分析一、海南旅游市场秩序现状(一)“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普遍“零负团费”在旅游市场中主要表现为:旅行社以零价格或者低于成本价从外地组团或从外地旅行社手中买团,然后倒手卖给导游,导游不仅不能从旅行社获取工资还要向旅行社交费,然后从景区、购物点、餐饮等旅游项目中想方设法套取回扣,从中获利“填坑”。
①据调研中发现,旅游从业人员和一些管理部门对“零负团费”已经熟视无睹,甚至将之当成行业的“潜规则”。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造成海南省旅游市场混乱的最根本原因。
(二)旅行社承包、挂靠现象普遍,加剧了低价恶性竞争据工商局提供的数据表明,海南省目前登记注册的旅游社有248家,但是在旅游市场中了解到,目前海南省旅游市场上从事旅行业务的单位有2000家以上,两个数据的差额基本是通过承包、挂靠等方式使之增长的。
有的旅行社增设门市部、营业部,这些部门名义上是旅行社的内设部门,实际上是独立的“旅行社”。
有的门市部和营业部有用同样的方式发展承包挂靠,由一“社”变多“社”,从而产生大量的“小旅行社”。
这些“小旅行社”披着合法外衣,凭一张办公桌,一部传真机就可以独立组团,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
由于旅行社承包、挂靠数量过多后,导致海南旅游市场中地接社进一步削价竞争,形成恶性竞争。
因此,旅行社承包、挂靠是“零负团费”现象的直接推手,是造成海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
(三)旅游社企业劳动报酬不规范旅行社企业劳动报酬不规范,导游的工资等合法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32条的规定可知,①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应是正常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旅行社应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但是,目前各地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旅游社与导游分离的现象。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导游签约于旅行社,但旅行社却不付导游工资,导游的收入完全取决于带团所带来的回扣。
其二,导游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从旅行社领取工资,相反导游需要向旅行社“买团”,旅行社实质上是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中介机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鼓励本经济特区旅行社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发和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引导旅行社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宽松、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是整理的关于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实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应当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保证优质服务、安全健康。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旅游业,对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省、市、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八条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市、县、自治县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有关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十一条各级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利用半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旅游市场“零负团费”(即等于或低于旅游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专项整治工作,从严查处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模式组接团的违规经营行为,打击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坚决铲除“零负团费”的生存基础,建立起健康规范的旅游经营秩序和长效监管机制,还游客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还旅游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旅游从业人员一个安心舒心的从业环境,还旅游市场一个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维护海南旅游整体形象,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开创和谐旅游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昌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第一副组长:陈成(副省长、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张琦(省旅游局局长)傅勤(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纠风办副主任)范晓军(省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善义(省物价局局长)夏文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成员: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永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李年佑(省交通厅副厅长)叶振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梁定民(省旅游局巡视员)周诗铜(省物价局副局长)张楼辉(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潘家飞(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设立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承担两个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旅行社导游人员归属关系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旅行社导游人
员归属关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08
•【字号】琼旅发〔2018〕362号
•【施行日期】201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旅行社导游人员归属
关系的通知
琼旅发〔2018〕362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
为更好地规范我省旅游秩序,贯彻落实我省导游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旅行社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之有关规定,请各市县旅游委(局)尽快通知并要求属地旅行社,在15天内按《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完善本公司3名以上专职导游的归属关系(含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30日前汇总上报我委安全监管与行政审批处。
届时我委将组织对全省旅行社专职导游归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旅行社,将视为不符合旅行社设立条件撤销经营许可。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志健,电话:65203068,邮箱:*****************。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陈铁军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2011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和导游管理的需要。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今年2月初稿形成后,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多次与省法制办进行沟通,同时书面征求各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召开了旅行社、导游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3月下旬,形成征求意见初稿后,通过书面和网络形式向省直30多个单位、各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相关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
4月中旬,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修改稿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各市、县政府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
之后,在省法制办的指导下,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对草案作了数次修改完善。
4月下旬,草案送审稿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委务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是突出导游管理体制改革这个关键,明确我省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即实行导游员工化和导游服务公司实体化。
二是规范了外省导游人员申请在本省执业的条件。
草案规定外省导游人员申请在本省执业的,只需与本省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3•【字号】琼府办[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3]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计划(省旅游局二00三年七月十日)近年来,我省旅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旅游市场秩序好转,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改善,旅游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
为继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顿工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针对当前我省旅游市场存在低于成本价组团、接团的恶性竞争,旅行社挂靠承包、内外勾结“黑社”、“黑导”、“黑车”运作等问题,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全面治理整顿,争取用一年时间,形成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旅游强省、建设成为亚洲一流和国际著名的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关于旅游价格管理。
1.加强旅游价格调控,遏制旅游行业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明确省、市、县旅游价格管理职责、权限和旅游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对价格进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形式。
2.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立法研究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立法研究作者:张卫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8期【摘要】在国务院《旅行社条例》背景下,海南仍需要制定自己的旅行社管理规定。
在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时要注意:删除与国家上位法冲突的内容;严厉打击旅行社的“零负团费”行为;完善旅行社的监管机制;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在旅游保险方面、在法律责任形式上有所创新。
【关键词】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办法立法研究《旅行社条例》背景下,海南省旅行社管理立法的意义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有人认为,《旅行社条例》较之1996年的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更加完善,已经基本解决了目前我国旅行社行业的所有问题。
在已有国家较为完备的上位法的情况下,海南是否仍然需要自己的《旅行社管理办法》或者《旅行社管理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要求。
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海南省建国际旅游岛,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定位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①《意见》对海南旅游业提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国际质量认证,在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
加强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这些正是中央政府对海南省旅游业和旅行社行业“试验田”的具体要求。
海南这样的特殊地位和情形,是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没有的。
例如,《意见》中关于“要积极稳妥开放开发西沙旅游”的规定。
特殊的情形必然会出现特殊的问题,当然也就需要特殊的方式来解决,而这些只能通过制定具有国际旅游岛特色的地方立法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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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2015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鼓励本经济特区旅行社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发和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引导旅行社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宽松、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餐饮、住宿、会务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六条外省市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经济特区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省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七条凡在本经济特区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名称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旅行社设立分社及服务网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服务规范,对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
第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清晰图像文件,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第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资质,并在产品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旅行社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旅行社及其发布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旅行社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条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下列行为视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变相独立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十一条旅行社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旅行社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和处罚,不得强迫旅行社提供无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行社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本省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并依据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鼓励旅行社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二)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
(三)淫秽、迷信、赌博、涉毒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向旅游者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