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9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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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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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财产关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门面房是甲婚前所有的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转换为共同财产,永远视为个人财产,甲只是承诺并没兑现,门面房依旧为其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对于门面房乙无权请求分割,故A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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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1节>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答案】:B
【解析】:
①《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飞跃公司开发的软件将黄某的操作系统当成病毒删除,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飞跃公司显然具有重大过失,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预先免除的,免除这样责任的合同条款(无论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都是无效的。据此,“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无效,责任不能免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须注意: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惩罚性赔偿”已
3.2014年12月1日,为担保甲公司在2015年度连续向乙银行的借款债务,丙以其房屋为乙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约定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千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1日,乙将其对甲享有的2千万元借款债权(系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转让给戊银行。2015年6月1日,为担保丁公司的2千万元债权(债务人为A),甲又以该房屋为丁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8月1日,乙又和丙约定:"房屋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提升为8千万元。"乙、丙双方共同办理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丁公司对此不知情。后因甲"在2015年度"
A、戊有权优先受偿2千万元
B、乙有权优先受偿8千万元
C、乙有权优先受偿7千万元
D、丁仅有权优先受偿1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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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1节>特殊抵押权
【答案】:C
【解析】:
①2015年4月1日,乙将2千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根据《物权法》第204条,除非乙、戊另有约定,该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戊对抵押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物权法》第205条,债权人乙与抵押人丙约定将最高债权额由5千万元提升到8千万元的约定对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丁产生不利影响,因"未经丁同意",该不利影响不能对丁发生效力。抵押房屋变卖的9千万元,乙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只能优先受偿7千万元,而非8千万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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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的问题。甲公司获得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均构成侵权行为。但乙、丙、丁均不知道甲已经获得专利,所以其侵权为善意侵权。对于善意侵权中如果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7题,单选)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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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
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
6.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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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