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91篇)
司法考试《民法》综合测试题及答案(2)
司法考试《民法》综合测试题及答案(2)司法考试《民法》综合测试题及答案二、多项选择题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的恢复,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具备( )。
A.被宣告死亡人生还B.被宣告死亡人有重新出现他迹象C.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强烈愿望D.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参考答案】AD2、被宣告死亡人如果被证明仍然活着,而撤销了死亡宣告,那么他拥有哪些权利?A.要求第三人返还已被其继承人合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财产B.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的财产C.与其尚未结婚的配偶恢复夫妻关系D.如其配偶再婚后的配偶又死亡的,他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参考答案】BC3、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可以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起字号B.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C.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承担债务D.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参考答案】ABD4、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五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A.甲B.乙C.丙【参考答案】ABC5、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生。
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读书。
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
丙住院两个月康复,并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千元。
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A.甲B.乙C.甲的父母D.乙的父母【参考答案】AD6、王小患精神病,(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王小父王大B.王小友小江C.王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D.王小债权人大林【参考答案】AD7、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
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
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929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929篇)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情形,能够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一个?A、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B、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C、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
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D、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
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答案】:B【解析】:①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故A 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
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
故B选项当选。
③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故C选项不当选。
④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2.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A、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B、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
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C、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代位权【答案】:C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9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0题,单选)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保证【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证期间、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因此是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因此,推定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来的期限变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因此视为期限不变,依然在原来的期限内承担。
约定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
甲公2.甲建筑公司以一辆价值120万元的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乙自然人借款8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又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欠丁公司20万元贷款,将该挖掘机质押给丁公司。
丁公司使用挖掘机的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到戊修理厂修理,因欠戊5万元修理费,该挖掘机被戊留置。
关于乙、丙、丁、戊对该挖掘机享有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戊B、丙丁戊乙C、丁戊乙丙D、戊丙丁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不管成立先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
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
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
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2节>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
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2.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②《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题库及答案实用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题库及答案实用司法考试民法题库及答案篇一a、以特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积极义务,亦称作为义务。
b、以特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亦称不作为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发生的根据划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a、法定义务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应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a、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b、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司法考试民法题库及答案篇二在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他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
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a、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
b、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
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
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a、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
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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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
后甲又与丁(女)结婚。
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23题.单选)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夫妻财产关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门面房是甲婚前所有的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转换为共同财产,永远视为个人财产,甲只是承诺并没兑现,门面房依旧为其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对于门面房乙无权请求分割,故A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
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
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答案】:B【解析】:①《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飞跃公司开发的软件将黄某的操作系统当成病毒删除,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飞跃公司显然具有重大过失,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预先免除的,免除这样责任的合同条款(无论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都是无效的。
据此,“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无效,责任不能免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须注意: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惩罚性赔偿”已3.2014年12月1日,为担保甲公司在2015年度连续向乙银行的借款债务,丙以其房屋为乙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约定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千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4月1日,乙将其对甲享有的2千万元借款债权(系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转让给戊银行。
2015年6月1日,为担保丁公司的2千万元债权(债务人为A),甲又以该房屋为丁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8月1日,乙又和丙约定:"房屋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提升为8千万元。
"乙、丙双方共同办理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丁公司对此不知情。
后因甲"在2015年度"A、戊有权优先受偿2千万元B、乙有权优先受偿8千万元C、乙有权优先受偿7千万元D、丁仅有权优先受偿1千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特殊抵押权【答案】:C【解析】:①2015年4月1日,乙将2千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根据《物权法》第204条,除非乙、戊另有约定,该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戊对抵押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物权法》第205条,债权人乙与抵押人丙约定将最高债权额由5千万元提升到8千万元的约定对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丁产生不利影响,因"未经丁同意",该不利影响不能对丁发生效力。
抵押房屋变卖的9千万元,乙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只能优先受偿7千万元,而非8千万元。
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
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的问题。
甲公司获得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但乙、丙、丁均不知道甲已经获得专利,所以其侵权为善意侵权。
对于善意侵权中如果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7题,单选)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
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
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6.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
《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
故A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故B选项错误。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
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7.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
经催告后未付款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B、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C、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D、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条件【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费用。
”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
故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8.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
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设立【答案】:C【解析】:①《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的规定。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就是,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就尚未特定(处于变动不具的状态),这也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例外。
不过,一旦《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动产浮9.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
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
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
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
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
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