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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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规定了首件鉴定的职责、鉴定对象、鉴定内容、工作程序、报告和记录。其目的是对生产的首件产品的技术状态进行审查,以核对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军品试制、批量生产前和批量生产中有重大更改后生产的军品的首件。

3 职责

首件鉴定由工艺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质管、设计、检验部门、生产单位参加。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作为合同的指定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

4 程序

4.1 鉴定对象

4.1.1 试制产品的成品及重要的零、部、组件的首件;

4.1.2 生产(工艺)定型批的成品的首件;

4.1.3 在成批生产过程中,产品图、技术条件、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制造的首件;

4.1.4 产品转厂生产,停产两年以上复产制造的首件;

4.1.5 合同要求指定的项目。

4.2 鉴定内容

4.2.1 图纸、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有效。

4.2.2 首件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4.2.3 选用的器材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4.2.4 选用的加工设备、试验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5 生产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4.2.6 首件质量记录完整,文实相符。

4.3 工作程序

4.3.1 《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部门编制,总工程师批准。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份,或作为合同指定的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会签。

4.3.2 生产单位负责组织首件的加工,单独开具工序流程卡,并加盖“首件”印记。作为首件加工的零件应明确标识,加盖“首件”印章或挂“首件”标志(签)。

4.3.3 检验部门对加工的首件按规定进行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4.3.4 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鉴定会:

a) 审查首件的制造过程;

b) 填写《首件鉴定报告》;

c) 对鉴定中提出的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验。

4.3.5 鉴定合格的首件按工艺路线流转或保存。

4.3.6 鉴定未被通过的首件,允许用后续产品递补,重新进行首

件鉴定。

4.3.7 当进行生产(工艺)定型时,首件鉴定应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份。

4.3.8 工艺部门整理全套鉴定资料,归档保存。

5 相关文件

5.1 GJB908 《首件鉴定》

6 记录表单

6.1 《首件鉴定目录》

6.2 《首件检验报告》

6.3 《首件鉴定报告》

7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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