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_以事实为根据_原则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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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的新的诉讼制度,如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如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等。

首先,证明标准问题只是说明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达到何种程度,其主张的事实才被法院确认为客观事实,证明标准的低与高只意味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法院确认为客观事实的机会的多与少,并不表明高度盖然性或更低的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所证明的不是客观事实而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所证明的才是客观事实或者称得上客观事实;两者证明的都是客观事实。

其次,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乃允许或要求当事人无限举证,直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否则不许判决。其实,结合有关诉讼制度,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证明标准乃当事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使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之意,届时,当事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会依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判决负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

最后,如果说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往往会使事实(在特定时间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案件事实也并不都会达澄明之境,在前一证明标准下无法下判,难道在后一证明标准下就可以下判吗?

注释:

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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