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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3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专家的观点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关于伪证等妨害司 法活动的行为,307条已有了一个一般主体的规定,为什么又 要将辩护人和代理人单列出来?单列出来会造成很强的“引导 性”,以为伪证的只有律师,实际上,现实当中,侦查机关、 公 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量远高于律师。因为他是 公权力,机会便利会更多,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假证据就是伪证。 马克昌:当时增设306的争议非常大,反对的声音大于增加的 声音,但终究还是通过了,推力主要来自司法机关。 赵秉志: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 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 果是不好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 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 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 沈阳工业大学 的消极作用。
306条立法考量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 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 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担忧和顾 虑。博弈的结果是增加了刑法第306条,目的是为了对律师 加以制约和限制。其出发点在于防止因辩护权的扩张而影响 到刑事司法的打击功能。 沈阳工业大学
法律精神
沈阳工业大学
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 房送父母,过户费太高。问怎 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与老 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 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 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 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 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 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 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 元!
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中国官员有特权,却无人权。” ——张维迎
他们(贪官)比其他人显得更加无助,更加弱势。因为 他们的反差太大了。他们在位的时候把律师当作绊脚石,一 旦被指控了就把律师当成救命稻草。”陈有西说,“那些今 天在制造冤案的人,自己往往也受到这种体制的报应, 一旦 蒙冤,再无拯救之途。我辩护过的好多政法机关、纪委的前 领导,有大量这样血的事实。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 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 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 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具体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大概所需要的时间如下:法院立案向五天内向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内容推荐: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律师的口才技巧方法

律师的口才技巧方法

律师的口才技巧方法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佻,朝令夕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

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

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

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

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

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用法律衡量事实,来确定事实。

法庭辩论的内容,尽管十分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法律。

就是说,法庭辩论的双方的争论总是围绕着划清事实和应用法律两方面展开的。

辩论者只有弄懂得法律,吃透法律,依据法律来分析事实,才能说明某人某事,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危害怎样。

也才能断定该不该判刑,该判何刑,量刑何度。

从而使自己在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能立得住,站得稳。

二、严词对抗,均衡简洁严词对抗,均衡简洁是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言辞表达时,应力求准确无误,不失言、不失控,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

说的第一句话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的正确性,使其符合人们的心理、事理和法理,切忌空话套话,不恰当运用修辞和感情色彩的或粗野地攻击性言辞。

律师辩论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甚至是截然对立的。

律师辩论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有的放矢,设问引导,抓住要害关键,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态度鲜明,语气果断,辞尽其意,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否认的。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和规律。

在辩论中,我们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因为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进行客观、理性的讨论,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尊重真相的表现。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找到真相,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如果我们不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那么我们就无法找到真相,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再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历史上许多重大的发现和改革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

例如,哥白尼的日心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都是建立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的。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我们才能推动社会进步,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理性、客观、有利于寻求真相的。

因此,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往往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看法。

事实并非绝对客观存在的,因此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导致主观偏见的存在。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限制创新和想象力。

许多重大的发现和改革都是建立在对事实的挑战和怀疑之上的。

如果我们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那么可能会限制创新和想象力,使得社会进步受到阻碍。

再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导致对多元文化和多元观点的排斥。

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对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我们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那么可能会排斥掉一些不同的观点,造成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导致主观偏见的存在,限制创新和想象力,以及排斥多元文化和多元观点。

因此,我们不应该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引用柏拉图的名言,“事实并不等于真理。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行政类法律知识】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行政类法律知识】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对司法活动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等等。

首先,这里先阐明一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三大诉讼法包括有:1.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3.行政诉讼法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有着共同点:从根源看,三大诉讼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而其中的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三大权利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他们都是目的相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以法律为标准,都具有惩罚和处置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那么,关于共有原则,其中包括各级法院必须依据中国现有法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作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原则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案件相关人员回避制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要两级法院通过)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的原则;(双方不会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因素而存在特殊对待)用法院所在地本民族语言及文字诉讼原则;双方辩论原则;(采取辩论方法,涉案双方都可以为自己辩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关键)从证据上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的证据形式包括了物证、证人证言、视听的资料、书面的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有除了上述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前三个还有: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有司法鉴定意见;案件的笔录;以及包括相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诉讼法法定证据同样是大同小异,与民事诉讼法大抵相同。

除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之外还有刑事诉讼法提到的后几个。

不难发现,证据的共同点中,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由上文总结可得知,这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目的,根源,原则和证据都有一定的共同点,也有针对各自法律该设有的证据形式。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辩手:我认为辩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质疑的真相。

在辩论中,如果没有事实作为基础,就会变成无谓的争论,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事实是辩论的根本,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使人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在辩论中,如果以个人主观意识为基础,就会导致片面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

而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辩论更加客观和准确。

其次,事实是公认的真相,它是经过验证和证实的。

在辩论中,如果没有事实作为基础,就会出现无法证实的言论和论据,使辩论失去说服力。

而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可以使辩手的论据更加可信,更具有说服力。

此外,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可以证明辩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比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事实是最好的教科书。

”这句话表明了事实的重要性,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才能取得成功。

另外,经典案例如“莱娜斯法案”、“奥斯汀会议”等都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案例,它们都证明了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取得最终胜利。

综上所述,辩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使辩手的论据更具有说服力,才能使辩论更加客观和准确,才能最终取得成功。

反方辩手:我认为辩论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因为事实本身并不是绝对客观的,它往往受到主观意识和个人立场的影响。

在辩论中,如果过分强调事实,就会忽视了其他重要的因素,导致片面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

因此,辩论应该更加注重逻辑推理和论据的合理性,而不是过分依赖事实。

首先,事实并不是绝对客观的。

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人眼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在辩论中,如果过分依赖事实,就会忽视了不同人的不同观点,导致辩论失去多元性和包容性。

其次,逻辑推理和论据的合理性才是辩论的根本。

在辩论中,如果能够运用良好的逻辑推理和合理的论据,就能够更好地说服对方,取得胜利。

而过分强调事实,往往会让辩手陷入无谓的争论,使辩论失去实质性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置疑的。

在辩论中,我们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作为基础,而不是主观的臆测或偏见。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事实是最坚实的东西,而不是人们的意见。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进行客观、理性的辩论,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能够增加辩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如果我们只是凭空臆测或主观偏见来进行辩论,那么很难说服他人接受我们的观点。

而如果我们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引用名人名句或经典案例,那么我们的观点就会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获得他人的认同。

正如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所说,“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它能够打动人心,改变世界。

”。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只有通过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和评判,我们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而如果我们只是凭主观偏见进行辩论,那么很难找到问题的真正解决办法。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对于辩题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置疑的;以事实为基础能够增加辩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以事实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对待辩题。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很多时候,事实是被解释和操纵的。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事实,只要你相信它。

”事实往往受到个人观点和立场的影响,因此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可能会限制辩论的广度和深度。

如果我们只是依赖事实来进行辩论,那么我们可能会忽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而事实往往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说,“事实是一个浅薄的层面,它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真相。

”如果我们只是依赖事实来进行辩论,那么很难深入探讨问题的本质。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可能会导致辩论的僵化和固化。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

那么在法庭上需要怎么进行辩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1.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

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必须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调查的事实,适用已经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

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双方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絮地进行。

2.是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

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的。

他们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

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植痪∪缛艘獾南窒蟆7ü倬陀α⒊」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而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

那样势必会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

3.是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

双方辩论要达到实质性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

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法官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为的辩论。

法庭辩论要处理好的两个方面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还必须把握好两个方面。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辩手: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否认的。

在辩论中,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因为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的论述才能够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事实是我们的根基,是我们论证的基础,如果我们忽视了事实,那么我们的辩论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影响。

在辩论中,我们经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观点和意见,如果我们只凭主观臆断和偏见来进行辩论,那么我们的观点就会变得片面和不客观。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够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的辩论更加客观和公正。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可以增加辩论的效果和意义。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否认的,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的辩论才能够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才能够真正地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观点和态度。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的辩论才能够取得成功,才能够产生真正的意义。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对这一辩题,因为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的辩论才能够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才能够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影响,才能够增加辩论的效果和意义。

反方辩手:事实固然重要,但在辩论中,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简单地以事实为基础来解决。

有时候,事实可能会受到解释的影响,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件事情产生不同的解释,这就导致了事实并不是绝对客观的。

此外,有些问题并不仅仅取决于事实,还需要考虑到价值观和情感因素。

比如,对于一些道德和伦理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事实为基础来解决,还需要考虑到人们的价值观和情感因素。

另外,有些问题可能并没有清晰的事实依据,比如一些未来的预测和假设性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已有的信息和推理来进行推测和预测,而不是简单地以事实为基础来解决。

因此,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来解决,有些问题可能需要考虑到解释、价值观和情感因素,有些问题可能并没有清晰的事实依据,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已有的信息和推理来进行推测和预测。

所以,我们不应该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的问题都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来解决。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不容否认的真实情况。

在任何辩论中,我们都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因为只有基于事实的讨论才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结果。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事实是最大的权威。

”我们不能凭空臆想或主观臆断来进行辩论,否则就无法取得有意义的结论。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能够提高辩论的质量。

只有通过对事实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我们才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

如果我们只是凭空猜测或主观感受进行辩论,那么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这对于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极为不利的。

正如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曾经说过,“事实是顽固的东西。

”只有通过对事实的坦诚面对,我们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能够增加辩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辩论中,如果双方都能够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讨论,那么就能够避免双方主观意识的干扰,从而更加公正地对待问题。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亚当斯曾经说过,“事实是最好的辩手。

”只有通过对事实的客观呈现,我们才能够实现公正的辩论和结论。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对事实的客观认识和分析,我们才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提高辩论的质量,增加辩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在很多情况下,事实是可以被解释和理解的,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个事实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如果我们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很可能会忽视了事实背后的更深层次的含义和解释。

正如法国作家马塞尔·普鲁斯特所说,“事实并不是真相的全部。

”。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往往会忽视了人们的情感和主观感受。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主观感受和情感会对事实的理解和解释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我们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很可能会忽视了人们的情感和主观感受,使得辩论变得极为僵硬和不人性化。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是客观真实的存在。

在辩论中,如果以事实为基础,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干扰,使得辩论更加客观公正。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事实是最好的法官”,只有依据事实进行辩论,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以提高辩论的说服力。

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它可以为我们的论点提供有力的支持。

例如,当我们在辩论中能够引用相关的数据、案例和名人名言,就能够更加有力地支持自己的立场。

比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事实是顽固的”,这句话告诉我们,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的辩论才能更加有说服力。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以促进辩论的发展。

只有依据事实进行辩论,才能够使得辩论更加深入、更加理性。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够使得辩论更加深入,促进真理的发现。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依据事实进行辩论,才能够使得辩论更加客观公正、更加有说服力,也能够促进辩论的发展。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实是可以被解释和解读的,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并不能保证辩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正如法国作家巴尔扎克所说,“事实是一个没有生气的尸体”,它需要人们去解释和理解,而不是简单地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辩论。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容易导致辩论的僵化。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就容易忽视了思想和观点的多样性。

事实固然重要,但我们也需要考虑到不同的观点和思想。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事实是事实,但它并不是真理”,只有考虑到不同的观点,我们的辩论才能够更加丰富多彩。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容易导致辩论的狭隘性。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就容易忽视了人文情感和道德价值。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抵赖的。

在辩论中,以事实为基础可以确保辩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主观臆断或偏见之上。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通过引用相关的事实和数据,我们可以向对方展示我们的观点是有根据的,从而增强辩论的说服力。

而如果只是凭空发表观点,很难说服对方或者听众。

再者,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

通过研究和分析事实,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而如果只是凭空臆断,很容易陷入主观偏见和错误的认知之中。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经典的话语,“事实是最好的老师”。

这句话再次强调了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对事实的认真研究和分析,我们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反方,不一定要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事实并不是绝对客观的存在,很多时候事实也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比如在政治问题上,不同政治派别可能会选择不同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就导致了事实的相对性和主观性。

其次,有些问题并不一定需要以事实为基础来进行辩论。

比如在哲学或者文学领域,很多问题是无法用客观的事实来证明的,而更多的是基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和理解。

再者,有时候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思维和创造力。

如果我们只是依赖于已有的事实和数据来进行辩论,就很难有突破性的观点和见解。

而有些时候,我们需要打破常规,去探索新的可能性。

最后,名人名句中也有一句话,“事实是一种美丽的错误”。

这句话提醒我们,事实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有时候我们也需要怀疑和质疑事实,去寻找更深层次的真相。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并不是绝对必要的,有些时候我们也需要超越事实,去探索更广阔的思维空间。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置疑的真实存在。

我们在辩论中,如果不能以事实为基础,就会陷入主观臆测和无法证实的假设之中,这样的辩论就失去了说服力和可信度。

正是因为事实的存在,我们才能够进行理性的讨论和辩论,才能够取得共识和进步。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能够促使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影响。

正如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事实是最好的证据。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才能够避免我们被个人情感和偏见所左右,才能够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能够提高辩手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只有依靠事实和数据,我们的论据才能够更加有力,我们的观点才能够更加有说服力。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你可以愚弄所有人一段时间,也可以愚弄一些人永远,但你无法愚弄所有人永远。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才能够使我们的观点更加有力,更加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能够促使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提高我们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很多时候,事实是受到个人观点和利益的影响而被扭曲的。

在辩论中,如果过分强调事实,就会忽略了人们的情感和主观感受,使辩论变得枯燥乏味,失去了人文关怀的一面。

其次,过分强调事实会限制辩论的广度和深度。

事实只是问题的一部分,而很多时候,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本身,而在于事实背后的原因和意义。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事实,就会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使得辩论变得肤浅和片面。

最后,过分强调事实会使辩论变得僵化和死板。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对事实的理解和解释却是多样的。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事实,就会忽略了人们对事实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使得辩论变得僵化和死板,失去了灵活性和创造力。

综上所述,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事实,因为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会限制辩论的广度和深度,使得辩论变得僵化和死板。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因此,以事实为基础是确保辩论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如果我们不以事实为基础,那么辩论就会变成无谓的争论,失去了说服力和意义。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事实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基础,只有通过事实的了解,我们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比如,如果我们在辩论中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那么我们的立场就会更加可信。

此外,许多名人也曾经强调过事实的重要性。

例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事实是顽强的,它总是存在,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

”这句话表明了事实的不可忽视性和不可抗拒性。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也是对辩论对手的尊重。

如果我们在辩论中不以事实为基础,就等于是在无视对手的观点和证据。

而只有通过对事实的认真对待,我们才能够和对手进行有意义的交流和辩论。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是保证辩论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帮助我们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手段。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是多变的,它们并非绝对客观存在。

人们对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可能会因为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产生巨大差异。

因此,将事实作为辩论的唯一依据是不合理的。

其次,事实并不总是能够说服人。

人们在接受事实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比如偏见、情绪等。

因此,即使我们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未必能够说服对方改变立场。

此外,许多名人也曾经质疑过事实的可信度。

比如,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事实是相对的,只有理论才是绝对的。

”这句话表明了事实并非绝对可靠,而理论才是真理的根基。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也容易导致辩论的僵局。

如果双方只是固执地坚持自己的事实观点,而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观点,那么辩论就会变成无意义的争吵,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综上所述,将事实作为辩论的唯一依据是不合理的,因为事实并非绝对客观存在,也并不总是能够说服人。

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以事实为基础是最为客观和公正的方式。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事实是最好的法官。

”只有基于客观事实,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可以避免主观偏见和误导。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各种信息的干扰和误导,如果不以事实为基础,就容易受到主观情绪和偏见的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

而如果以事实为基础,就可以排除主观偏见,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是科学精神和逻辑思维的体现。

科学研究和逻辑推理都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只有依靠事实,才能进行科学实验和推理,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果。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事实是不可抗拒的证据。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才能真正体现科学精神和逻辑思维的价值。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是最为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可以避免主观偏见和误导,体现科学精神和逻辑思维的价值。

因此,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首先,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它往往受到人们的主观解释和观点的影响。

正如法国哲学家尼采所说,“没有事实,只有解释。

”事实往往受到不同人的不同解释,因此以事实为基础并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判断。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容易忽视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需求。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更加关注自己的情感需求,而不是客观事实。

如果一味以事实为基础,就容易忽视人的主观感受,导致冷漠和不公正的结果。

最后,以事实为基础容易忽视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在艺术和文学创作中,人们往往需要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而不是仅仅依靠客观事实。

如果一味以事实为基础,就容易限制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导致社会发展受到阻碍。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并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判断,容易忽视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需求,以及限制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因此,我们不应该一味以事实为基础。

在我看来,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避免主观偏见和误导,体现科学精神和逻辑思维的价值。

及时审判原则名词解释

及时审判原则名词解释

及时审判原则名词解释
审判原则名词解释: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目的在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审判原则包括名词解释:审判公开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言词和辩论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原则,等等。

不同的诉讼领域,还有各自独立的审判原则。

打击犯罪的及时原则名词解释:打击犯罪的原则之一。

及时原则要求对各种犯罪行为必须迅速进行制裁,即制裁必须有很强的时效性。

包括名词解释:①发现及时。

对于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运用各种侦察技术手段,动员和组织精干的侦察力量,及时地发现和侦破案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及时打击和制裁刑事犯罪活动,必须走专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只有充分发动了群众,专政机关才会更有效地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及时惩罚犯罪分子。

②定性及时。

犯罪案件破获后,要及时地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做到依法从快侦查、从快批捕、从快起诉。

③惩罚及时。

审判机关对罪行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犯罪案件,应该依法及时审判,及时交付执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④终止及时。

当犯罪人服刑期满,制裁犯罪的目的达到之后,应及时终止制裁,使被制裁的人能够以正常社会成员的身份重新开始生活。

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共同遵循的,以诉讼活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进行为内容的基本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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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的新的诉讼制度,如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如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等。

首先,证明标准问题只是说明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达到何种程度,其主张的事实才被法院确认为客观事实,证明标准的低与高只意味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法院确认为客观事实的机会的多与少,并不表明高度盖然性或更低的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所证明的不是客观事实而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所证明的才是客观事实或者称得上客观事实;两者证明的都是客观事实。

其次,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乃允许或要求当事人无限举证,直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否则不许判决。

其实,结合有关诉讼制度,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证明标准乃当事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使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之意,届时,当事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会依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判决负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

最后,如果说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往往会使事实(在特定时间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案件事实也并不都会达澄明之境,在前一证明标准下无法下判,难道在后一证明标准下就可以下判吗?
注释:
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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