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书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
催款通知书(15篇)
催款通知书(15篇)催款通知书1上海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从本公司采购的,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八百壹拾元整(22810元),本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完全正确履行交货义务,手续齐全,发票已开至贵公司。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协议(两方)》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贵公司必须在2022年6月15日前将该笔款项汇入我公司帐户。
自合同规定付款期限至今,我公司多次与贵公司采购负责人王某某联系付款事宜,均以种种理由借故推拖。
现我公司特发此催款通知书,望贵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贵公司在2022年某月某某日期限之前不能付款,我们的承办律师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公司的付款责任与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责任义务对等原则,加收贵公司违约金、滞纳金、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
本公司保留将此次贵公司拖款事件全过程在媒体及网络公示曝光,以避免其他供应商陷入拖款陷阱的权力。
杭州某某公司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催款通知书2____(对方名称);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我货款(未按时偿还欠款)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2022年月日,贵方与我(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__合同》。
双方约定,贵方应于货到就付30%的货款(贵方应于2022年月日偿还欠款__元)。
2022年月日,我依约将货物交给了贵司,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共欠货款__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现共欠款__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方于2022年月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
此致敬礼催款通知书3尊敬的__公司:现就贵司拖欠我司__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2022年__月__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__合同》,双方约定,贵司应于2022年__月__日支付我司__款__元,余款于2022年__月__日之前付清。
贵司也曾于2022年__月__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从2022年__月__日后,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现累计已欠__元。
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和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怎么写
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和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怎么写前几天收到催天下的催收函,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是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现在借贷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人就起了私心,在借贷后不还钱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了让对方及时还款,就涉及欠款催告函的书写和法律效力问题。
款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
法律分析收到催款函的,应该积极对待和处理,律师函的主要作用是提醒和警告的,您因为欠钱不还,债权人发律师函对您进行催促,如果还不还钱债权人就可能会要求您还钱,到时候可能因最终败诉会强制执行您的财产,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相关财产来清偿您的欠款,并且您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收到律师函的时候,最好仔细研究律师函里的内容。
首先不要惊慌,一般来说,律师函发出来后,上面会写明白最后的履行的期限。
同时,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同时如果债权人提讼胜诉之后,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是指业务相对方有拖欠付款时,收款方友好发出的请求对方支付款项的书函。
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一般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3年(2023年施行后开始实施)的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可以中断该时效,重新计算3年时间,寄催款函亦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断时效,从而延长诉讼时间。
催收函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并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但它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是一种严肃的警示,如果你收到催收函后置之不理,那将会面临诉讼、打官司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银办发[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催款函的法律效力
催款函的法律效力
催款函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条件并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催款函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文件,在受到应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时,便具有强制性要求对方尽快履行相应义务的效力。
一、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
1、催款函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
2、发放催款函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催款函发送时间是否需要遵循诉讼时效规定
1、催款函发送时间需要遵循诉讼时效,需要在3年内发送才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催款函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
发放催款函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律师使用)5篇
催款通知书(律师使用)5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客户:您好!根据我方授权代理您的债权,我们律师事务所特以律师函形式通知您,要求您尽快履行您欠下的债务义务。
根据我方分析,您欠下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方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债务人的您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如您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履行,我方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信您也能够理解,债务是有期限的,逾期不还将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为了避免双方因此产生更多的矛盾和损失,我们建议您尽快与我们联系,协商解决方案。
我们律师事务所将会全力协助您解决此事,并尽最大努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此,再次提醒您,债务是有期限的,作为债务人的您有义务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尽快解决此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特此提示,再次督促您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配合与理解!此致XXX律师事务所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2篇示例: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之前的合同约定,您应当在指定日期前向我方支付尚未清偿的货款。
截至目前为止,我们并未收到您的付款。
为此,我方认为有必要向您发出催款通知书,督促您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条款,您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内支付货款,并且过期未支付将会导致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我们曾多次提醒您付款的事项,但至今为止,您仍未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损失,我们敦促您立即支付尚未清偿的货款。
我们理解在商业交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是我们希望您能够尽快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如果您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沟通,我们建议您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以便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邱柏雄、何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柏雄、何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邱柏雄;何慧;梁文昊;深圳市汇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邱柏雄何慧梁文昊深圳市汇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邱柏雄何慧梁文昊【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汇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嘉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朱悦清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蒋国光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嘉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朱悦清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蒋国光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嘉宝朱悦清蒋国光【代理律所】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邱柏雄【被告】何慧;梁文昊;深圳市汇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何慧提交的深圳市审判流程公开.案件信息查询显示,甘某一在深圳市法院诉讼系统中共涉及案件17宗。
又查明,邱柏雄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为2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案件处理上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本案中,邱柏雄与何慧、梁文昊、汇麒酒店之间曾签订借款合同,邱柏雄已向何慧交付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在外观上,邱柏雄为涉案债务的债权人;至于邱柏雄是否系以自有资金出借,并非判断其是否系本民间借贷案件适格原告的标准。
其次,债务应当清偿,按一审判决逻辑,如否认邱柏雄与何慧之间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并认为涉案债权指向案外人甘某一,即应通知甘某一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清甘某一与邱柏雄之间的关系,以及甘某一是否因涉案借款与何慧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还款承诺书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还款承诺书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尊敬的债权人:
我,________(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根据我与您之间的借款协议,在此向您进行还款承诺。
首先,我郑重声明,我将全力履行还款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
在此承诺书中,我将就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事项作出明确的陈述,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一、法律适用
1. 本承诺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所有因本承诺书产生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若出现与本承诺书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在法律适用上,交易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管辖权
1. 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 若发生跨境争议,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3. 对于因还款行为涉及的争议,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三、其他条款
1.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期限内持续有效。
2. 若本承诺书与借款协议中的还款相关内容发生冲突,以本承诺书为准。
3. 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合同双方在还款过程中应保持联系,并及时通知对方还款进展情况。
4. 若我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愿意依法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费用。
最后,我再次郑重承诺,我将全力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与支持。
债务人:________ 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保证人请求银行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函件不构成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
保证人请求银行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函件不构成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阅读提示保证责任相对于保证人是一种权利负担,来源于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承诺。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保证期间届满后,除非保证人明确承诺继续为已超过保证期间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发函要求银行向主债务人催款,除非保证人明确承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继续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案情简介1. 自1998年4月14日起,康立公司从中行山阴县支行贷款,截至1999年6月30日,共贷款31笔,计本金18181555.62元。
该31笔贷款中,石星公司担保24笔,计本金15161555.62元,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2. 2000年7月20日、2000年8月10日、2002年12月10日、2003年8月29日中行山阴县支行就上述借款进行催收,主债务人康立公司在催收借款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担保人石星公司均没有签字盖章。
3. 2004年6月25日,中行山阴县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于2004年12月30日在《山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4. 一审:原告中行山阴县支行起诉被告康立公司、石星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石星公司的保证责任,山西省高院认为石星公司保证期间到期日为2004年5月28日,原债权人的催收通知均没有石星公司签字盖章,信达公司2004年12月30日刊登公告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石星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二审:信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四份函件,函件内容为:石星公司请求中行山阴县支行督促债务人康立公司还款。
担保公司催款通知书
担保公司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债务人名称]:
根据您与[债权人名称]签订的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您已逾期支付[逾
期款项名称]款项,金额为[逾期金额]元。
根据合同约定,您应于[应
付款日期]前支付上述款项。
作为该合同的担保方,我们[担保公司名称]已收到债权人的催款通知。
我们特此提醒您,根据合同条款,您有义务立即支付上述款项,以避
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指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债权人账户名]
账号:[债权人账号]
开户行:[债权人开户行]
若您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支付款项,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根据合同条款,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
诉讼费用等。
2.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您支付款项,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
行措施。
3. 保留进一步追究您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您重视此事,并尽快采取行动。
如有疑问,或需协商还款事宜,请
在[指定的回复期限]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担保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担保公司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担保公司联系地址]
此致
敬礼!
[担保公司名称]
[担保公司代表签名]
[日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一、在保证期间内银行作为贷款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是否应视为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法律上的胜诉权,作为事实上的实体权利即自然债权仍然存在。
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等于放弃了时效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使自然债权重新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效力。
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届满,保证债权即实体权利消灭。
这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有本质区别。
保证责任免除后,除非保证人明确表示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保证外,保证责任不能“再生”。
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含义,可作多种解释,不能以此确定保证人重新提供了保证担保。
二、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是否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时开始起算。
保证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即保证债权作为自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虽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保证债权,但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使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实体保证债权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其行为应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登报催收的方式。
本文将围绕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银行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登报催收的定义登报催收是指银行通过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等债务关系人进行催收债权的行为。
这种方式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连续性等特点,能够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二、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一)要求支付违约金;(二)要求赔偿损失;(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存款人、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程序1. 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首先应当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
2. 发送催收通知书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3. 登报催收在发送催收通知书后,若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采取登报催收的方式。
具体程序如下:(1)选择合适的媒体:银行应当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登报。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答复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答复法释[2004] 4号(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 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此复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 4号,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现就该《批复》的起草过程及内容作简要的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 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 翼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3] 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对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催款通知函(保证人代偿)
催款通知函
致:(债务人名称):
你好!
兹有你通过我公司的交易平台向投资会员借款人民币元,并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借款合同》(编号: )。
现因你在《借款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从年月日起未及时履
行本金利息还款义务。
截止本函签署之日逾期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逾期天数天(具体以借款人与出借人核对后数据为准)。
依据《借款合同》第条之规定,通知保证人后,我司已经扣划保证人缴纳的保证金予以代偿债务人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我公司依据《借款合同》中约定取得债权人依法授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有权认为你在借款期限截至时会出现不按时归还借款相关利息之预期违约情况,特通知你于年月日前向债权人履行本金之还款义务,于年月日前向保证人履行代偿逾期金额之还款义务。
望你接到本通知书,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本公司将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
如有疑问,可联系: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解读《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以下简称法释[1999]7号批复)。
本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表述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根据司法解释及多数人对该条的理解,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丧失了胜诉权,而不起诉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只要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收到催款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催款函是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而发出的正式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拖欠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发送催款函的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收到催款函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收到催款函的法律意义1. 确认债务关系收到催款函意味着债权人已经明确告知债务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此应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 延长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债务人收到催款函后,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这意味着,债务人应在收到催款函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
3. 增加维权途径收到催款函后,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协商解决: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调解: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债务纠纷。
(3)仲裁:债权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债务纠纷。
(4)诉讼: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收到催款函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催款函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
否则,债权人可以采取上述维权途径,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2. 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收到催款函后,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采取维权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 违约责任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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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
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1.引言1.1 概述催款函是一种正式的信函,旨在提醒欠款人履行其财务义务并催促其偿还欠款。
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会面临到款项未能按时到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催款函的出现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催款函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应有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书面形式向欠款人发出催款函,债权人能够记录下追债的过程,作为法律依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来维权。
此外,催款函能够有效地促使欠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一些不良债务者,可能需要有形的压力才能使其真正认识到违约的后果,并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催款函的发出会严肃地提醒欠款人债务的存在,并强调其应尽的还款责任,从而对欠款人形成一定的压力,以期达到债务追讨的目的。
另一方面,催款函也有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有时,欠款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此时催款函的出现可以给予债务人一个明确的还款期限,帮助其规划好资金使用,尽量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总体而言,催款函在财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明确提醒、规定还款期限等方式,催款函能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帮助双方实现债权的合法追求和债务的合理履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催款函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金融交易提供更加稳定的保障。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讨论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1. 引言: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催款函的概念和背景,并阐明本文的目的。
2. 正文:2.1 催款函的定义和基本原理: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解释催款函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首先,我们将介绍催款函的概念和定义,即催款函是一种书面文件,常用于向欠款人发送未支付账款的提醒和追讨。
其次,我们将解释催款函的基本原理,即通过书面形式向欠款人发出催款请求,以促使其尽快清偿所欠款项。
2.2 催款函的作用和重要性: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催款函的作用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将探讨催款函对于债权人来说的重要性,包括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欠款人尽早还款等方面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
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法律手段催款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人往往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债权人面临催款难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往往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手段催款案例,阐述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1日。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乙公司却未能按时归还借款。
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果,无奈之下,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件审理过程1.起诉甲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起诉状中,甲公司详细列举了借款事实、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等证据。
2.法院受理某市人民法院收到甲公司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并通知乙公司应诉。
3.答辩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甲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属实,且乙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
乙公司还提出了反诉,要求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已偿还的借款。
4.证据交换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
甲公司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逾期利息。
乙公司则提交了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
5.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借款事实、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证人进行了质证。
6.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对于乙公司的反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四、案件评析1.法律手段的重要性在这起案件中,甲公司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债权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面对债务人拖欠借款时,债权人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
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催款函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一种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债务。
催款函在法律上是具备一定效力的,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催款函的法律效应。
首先,催款函是一种合法的债权主张方式。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催款函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债权主张方式,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合法方式。
催款函中包含债权人的要求、金额、时间等明确的内容,能够清楚地表达债权人意愿。
债务人收到催款函后,就应当按照催款函中的要求进行还款,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催款函具有证据效力。
在债权纠纷案件中,催款函往往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书证是指由书面形式制成的能够证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事实的文件、书籍、记载等。
催款函作为书面形式的文件,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之一。
债务人在收到催款函后没有进行还款,债权人可以将催款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债权的存在和催款的事实。
最后,催款函可以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然而,在进行诉讼之前,法院通常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催款函等相关凭证,以证明债务人已经被催告而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该程序被称为诉前调解,它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诉讼之前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催款函作为诉前调解的重要凭证,可以起到促使双方解决纠纷的作用,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
综上所述,催款函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债权主张方式,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
它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合法手段,具有证据效力,并且可以作为诉前调解的前置程序,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解决纠纷。
然而,催款函的法律效应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催款函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其法律效应。
因此,在撰写和发送催款函时,债权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催款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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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997年6月12日,A银行与B厂、C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B厂向A 银行借款12万元,借款用途购材料,借款期自1997年6月17日起至1998年6月17日止,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1998年6月18日至2000年6月17日,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期满后,B厂未付分文借款本息。
2002年6月28日,A银行分别向B厂、C公司发出贷款逾期催款通知书,记载内容为“根据XX号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已期满,截止今日共欠借款本息15万元,请求你单位立即筹措资金偿还,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清收措施”。
B厂、C公司分别在收件人处签名盖章。
案例2、案情同案例1,B厂在收件人处签名盖章,C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名盖章。
上述案例中,因B厂、C公司未偿付借款本息,A银行无奈于2003年12月底诉至法院。
点评:二个案例中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中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
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它是一种徐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实体权利消灭。
保证责任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行使权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保证人免责。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果不主张权利的话,当事人丧失的是一种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实体上的权利已变成一种自然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故二个案例中A银行都是在保证人C公司免责后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虽然C公司均在上面签名盖章,但C公司在通知上的身份不同,决定了C公司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为以及不同的责任形式。
案例1中,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仅是催促还款而已,C公司在上面以收件人的身份盖章,盖章行为显然可以证明C公司已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但是否可以证明C公司对保证人债务重新确认呢?
笔者认为,保证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限。
世界各国法律对保证关系成立的要件都有要求,但各国在具体立法规定中又不尽相同。
按《法国民法典》2015条规定,保证“应以明示为之”,严禁默示形式在合同成立时使用,且规定在保证合同的成立上不得推定。
前苏联民法典除不允许默示推定保证关系成立外,还不允许以口头明示形式成立保证关系,明确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不遵守书面之形式要件,则保证合同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这一法条目的也显然在于保证合同为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其有续时间往往较长,且设立保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标的数额亦通常较大,或对当事人是有其他方面的重要意义,为了强化保证合同业已成立以及判明保证内容的证据力,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法》第15条还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三)保证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没有明文是否允许以默示为之,是否可通过推定确认担保合同成立,但其立法精神应该说与法国民法典和前苏联民法典是一致的。
即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双方协商的内容记录下来,这就排除了以默视推定方式确认担保合同的成立,至于书面保证合同应采用何种方式没有定义。
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保证合同可基于以下方式成立:①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②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③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中并未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内,或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亦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以保证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才能建立。
因此,作为一个已经免责的保证人如要其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基于其重新对债权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如通知书明确表示“如同意对该借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予以以盖章确认,”或债权人与免责的保证人达成还债协议。
案例1中的盖章应视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还是仅仅表示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争议极大。
该催款通知书本身即是一个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函件。
虽然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其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按法理理解为“确认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超过引起的是不同的法律后果,超过保证期间实体权利消灭,超过诉讼实效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仅丧失胜诉权,故对保证债务的确认比对普通债务的确认具有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
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不是针对保证人的,故不可对其参照适用于保证人。
案例2中,C公司明知自己已免除保证责任,根据原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其已不再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而仍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催款通知书为书面载体,通知书内容含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阐释,按照诚实信用和字面解释原则,可确定C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为自愿重新对B厂的借款之债承担保证责任,A与C之间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两个案例中C公司责任承担的不同也被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所印证。
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一般意义上的保证是在债务期满责任产生前订立。
为保护保证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权人故意怠于主张权利而置保证人于永久的债务人地位、不稳定的状态特在债务期满后设立保证期间。
在借款期满责任产生后自愿提供保证,此时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已无法适用,故不存在保证期间。
保证人明知保证期间的法律保护而予放弃,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意思自治、私权处分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
此时应受民法通则的调整,从保证人自愿承担清偿责任之日起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