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打印版】王林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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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通常没有经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直接由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的成本,而出借人可以通过收取利息来获取利润。

在过去,民间借贷计算利息的方法可能较为模糊和不规范,但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中国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会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进行详细探讨,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

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基本原理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产生的成本,也是出借人提供资金而获得的回报。

因此,如何计算合理的利息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非常重要。

通常,利息的计算是基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来确定的。

在计算利息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借款金额:即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资金数额,在民间借贷中通常以元为单位。

2.借款期限: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借款期限,可以是天、月或年。

3.利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率,即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所确定的利息比例。

根据以上基本原理,可以得出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

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还款方式、逾期情况等,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避免纠纷和风险。

二、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政策法规在中国,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大量的民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法,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利息法》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其中包括了利息的计算周期、利率的确定和调整、逾期利息的计算等方面。

《民间借贷法》则对民间借贷中的合同订立、利息计算、利率变更、逾期违约等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详细法律解析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详细法律解析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详细法律解析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民事借贷中的利率浮动方式与法律规定

中国民事借贷中的利率浮动方式与法律规定

中国民事借贷中的利率浮动方式与法律规定在中国民事借贷中,利率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不仅关系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也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我国设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规范利率的浮动方式及其运行机制。

本文将就中国民事借贷中的利率浮动方式与法律规定展开探讨。

一、利率浮动方式1. 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利率,借款人在整个借贷期间都需要按照这个利率支付利息。

这种方式操作简单,风险较小,适合长期借贷关系。

不过,由于固定利率无法随着市场变动进行调整,可能会导致借贷双方的利益失衡。

2. 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或者特定的指数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或者指数之间的关系,一般为基准利率加或减一个浮动比例。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利率与市场变动的同步,减少借贷双方利益的不平衡。

二、法律规定1. 利率上限我国法律对于民事借贷中的利率设置了上限,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利率上限分为两类:贷款利率上限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贷款利率上限一般由央行制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收取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则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具体的利率上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状况有所不同。

2. 利率浮动机制除了利率上限的规定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利率浮动的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的规定,利率的浮动必须合理、公平、公正。

具体操作上,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约定浮动比例或者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

同时,出借人需要提前告知借款人有关利率浮动的规则及影响。

此外,对于随着市场利率变化而调整借贷利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双方应当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协商,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规范,时常出现利息过高、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诸多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规定。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定义民间借贷利息是指借款人因使用借款而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指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

利息可以采取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实物形式。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原则,即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确定、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利息的确定,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最高利率的确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执行。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具体如下:(1)短期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6个月至1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

(2)中长期贷款利率:1年至3年(含3年)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3年以上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逾期利息、复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磅】最高法:民间借贷取消4倍利率限制,2015年9月1日施行

【重磅】最高法:民间借贷取消4倍利率限制,2015年9月1日施行

【重磅】最高法:民间借贷取消4倍利率限制,2015年9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核心摘要【废止最高四倍的利率限制】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贷有效】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2P平台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约定为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述为利息1分或者1分利,此种表述属于约定明确,按照交易习惯作有利解释)。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一般实务中会按照1倍的lpr进行计算。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本金+使用期限------方能产生利息一些民间借贷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有条件的认可复利同一合同项下的分期借款,前期利息可以作为计入后期本金,但是利息上限仍以最初本金和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计算依据。

金融借贷可以计算复利;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是指针对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借贷活动的利息收取和计算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中国合同法,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各方自主约定贷款利率,但禁止利率过高。

如果利率过高导致违法所得,合同无效。

具体的利率标准根据市场供求和政府政策进行调整。

其次,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禁止利用借贷关系垄断市场,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市场利率的约定,也不得操纵价格,垄断市场。

再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规定》,借贷利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该规定规定了个人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以保证市场竞争并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提供民间借贷信息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借贷利率应当公平合理。

借贷利率过高,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合同无效。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对利用互联网及相关网络平台提供民间借贷信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管。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制定政策目标,制定货币政策,包括利率政策,对借贷利率进行监管。

人民银行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调整利率水平,以实现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禁止利率过高、垄断和操纵价格,依法浮动利率范围,保证利率公平合理以及监管机构对借贷利率的监管。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是指政府规定的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或下限。

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具体参考内容如下:一、利率浮动方案: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可以采取一定的浮动方案。

例如,利率浮动范围可设定在基准利率的上下一定百分比之间,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资金成本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基准利率制度: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可以通过设定基准利率的方式进行规范。

基准利率可以由政府部门进行定期发布,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利率分级制度: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可以根据借贷对象和具体借贷金额进行分级制度。

例如,对于小额贷款,可以设定较低的利率上限,对于大额贷款可以设定相对较高的利率上限,以满足不同借贷需求。

四、利率差异化管理: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

例如,对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或者传统行业可以设定较低的利率上限,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

五、借贷双方自主协商: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一般只是对利率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借贷双方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利率。

这也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鼓励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之间的借贷利率标准与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存在区别,前者主要面向个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后者则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贷款利率。

总之,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并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合理的利率标准能够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王林清博士授课观点笔记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王林清博士授课观点笔记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王林清博士授课观点笔记(一)一、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采用排除法:金融机构借贷纠纷适用合同法第18章,其他的适用民间借贷。

二、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确定债权人?根据债权人推定原则——谁持有、谁债权人。

三、借条中出借人的债权人是两人的,一人起诉,怎么办?分情况:1、按份之债,不得追加原告。

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2、连带关系。

不应当。

理由:民法通则87条的规定,连带债权二人以上,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3、不可分之债关系。

如夫妻存续之间、合伙存续之间,这种情况都是消灭之时才能区分。

因此不可分之债应当追加,否则就成了按份之债。

四、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民诉法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只要被告存在、具体,且独一无二的,哪怕是绰号,也满足民诉法119条规定的明确被告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不立案.五、民间借贷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有七个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发行公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1、问:什么叫有牵连?有两个集,只要有交集,都叫有牵连。

2、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例如,集资人每一次吸收1万,签了1000份民间借贷合同。

后不还,出借人起诉,每一笔借贷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

如果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移送。

但是,如果集资人吸收完后将800万借给小微企业,非法集资来的钱转贷给小微企业是后一行为,后一行为与非法集资本身只是有牵连,这种情况不应当移送。

这种情况公安机关要求移送,怎么办?答:不移送3、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人民法院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不接收,怎么办?答: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

4、受害人对于没有追回来的款项?能否起诉再到法院?不行。

公安机关可以永久追赃。

参考2004年3月25两高一部的意见(只是政策性的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分析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分析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201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湘法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规定》起草人之一,王林清法官授课内容颇具广度深度,表达方式风趣幽默,深受法律人欢迎,其学术观点将有助于法律人更好地理解实务中法院适用的审判规则。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

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

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

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起草⼈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问题2015年9⽉13⽇上午9时⾄12时,上海市北京西路云峰剧场,最⾼⼈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博⼠)为上海律师讲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律适⽤上的实务问题。

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起草⼈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问题许谦律师参与培训后,整理部分讲座内容录⼊在此;王博⼠的学术观点可能与⼈民法院实际适⽤的审判规则存在差别,也有可能就是⼈民法院实际适⽤的审判规则。

⼀、某些以⾦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为表现的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

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将账户及账户内资⾦全权委托他⼈操作、处理,约定⼀定时间之后按本⾦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

⼆、公司员⼯因为完成⼯作任务所需,向⽤⼈单位借款,挂账长期不还的,不属于民间借贷。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和作为劳动者的员⼯之间的钱款预⽀、预借,不宜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也不宜认定单位与员⼯之间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

同时地,司法机构对于前述争议也不应当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审理,谓之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为的裁判。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其中,“接受货币⼀⽅所在地”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所在地。

在⾮双⽅均为⾃然⼈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成⽴、⽣效的,借款⼈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主张此项权利的,其所在地⼈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履⾏地⼈民法院);贷款⼈按照约定及合同实际履⾏情况,要求借款⼈还款的,贷款⼈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合同履⾏地)。

债权⼈指⽰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系接受货币⼀⽅,第三⽅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陈艳丽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中,较为重大的修改便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上述调整体现了对《民法典》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穗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对民间借贷有关利息规定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贯彻诚信信用原则,维护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但民法典并没有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适用。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该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结合2020年 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新《民间 借款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将高利借贷行为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予以调整,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讲解: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长久以来,我国都以央行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即假如银行利率为5%,那么民间借贷约定的最高利息为20%,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再受法律保护。

然而,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

因此,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划定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是《规定》的核心问题。

“首先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法律人员说介绍,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一个是无效区,即法院对利息不突破24%的借贷纠纷要给予法律保护;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叫做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想把24%以上部分要回来,法院会驳回;超过36%的属于无效区,即法律不仅不保护,借款人支付后也有权反悔,可以要回超出36%以上的部分。

为什么首先考虑24%的利率?法律人员介绍,我国最初规定的年利率4倍的概念源远流长。

另外,在古代的时候就规定月利率两分,也就是24%的含义。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计算与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计算与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计算与法律规定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往往缺乏对利息计算与法律规定的准确了解,导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计算问题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利息计算方法1. 定期利息计算定期利息计算是一种常见的利息计算方法。

按照此方法,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根据利率和借款本金计算利息金额。

定期利息计算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等周期计算,具体周期由双方约定。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贷期限为2年,按照定期利息计算方法,乙需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0万元 × 10% × 2年= 2万元。

2. 滚动计息滚动计息是另一种常用的利息计算方法。

该方法中,借贷双方约定每隔一定周期(如半年、季度或月)结算利息并支付,结算利息后,余额继续计算新的利息。

假设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借贷期限为2年,按照滚动计息方法,如果双方约定每季度结算利息,则第一季度乙需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 × 10% × 1/4 = 2,500元;第二季度需支付利息为(10万元 - 2,500元)× 10% × 1/4 = 2,375元;如此类推,直到借款期限结束。

二、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法律规定在中国,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计算与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 利率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果利率高于此标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收的利息。

同时,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且明显不合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高利贷”,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息计算依据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计算的依据,如定期利息计算或滚动计息等方法。

这些约定应合理明确,确保各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借贷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法时,可以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合理的计息依据。

2022最新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2022最新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2022最新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那么详细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2022最新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

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

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三、网贷平台仅媒介不担责《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者如果仅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合同法),一定范围限制高利率。

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利息纠纷各地法院处理不一,适用法律上、理解和认识不统一,保护的程度不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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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配之法理

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配之法理

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配之法理
王林清;陈永强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司法应当在能动性与消极性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和平衡,对作为私法范域内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应采纳能动主义司法方法,对借贷事实的认定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之单证认定借贷事实,应就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此确立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则以及失权原则,并进一步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在笔迹鉴定中,借款人必须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司法解释应明确当事人未按法庭要求亲自出庭的或者违反提供笔迹样本义务的,将承担请求权丧失或抗辩权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总页数】8页(P17-24)
【作者】王林清;陈永强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北京100745;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杭州311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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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上限法律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上限法律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上限法律规则适用问题探讨赵菲【期刊名称】《西安财经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9)006【摘要】Private lending is undergoing dramatically development , bu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issues e‐merge during its operation process .One of the prominent reasons of these legal issues is the legal rules ap‐plication on the interest rate caps of private lending ,w hile there is slight possibility to solve these issues by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only .At its most basic ,inherent contradiction exists in the process of mutual development and unification of legal pursuit of fair and justice and civil society spontaneous pur‐suit of fair and justice .Similarly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interest rate caps led by the lag of law cannot fit in with the needs of the society ,neither conforms to the rule of market economy .It is sagacious to establish a sound relative legal provision step by step .%民间借贷发展迅猛,而其运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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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o作者|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4期(第185~200页)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历史,是一部从统一性的严格紧致逐步向复合性的利率市场化演进的变迁史。

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边界,取决于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对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阻碍,是否与利率市场化形成相呼应的可适度。

比较与参考域外立法,就规制方式而言,我国宜采统一规制的立法模式;就司法保护正当利率的上限与空间而言,应采统一立法模式下的复合性规范标准。

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而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利润率,即以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上限,可申请强制执行;年利率24%~36%之间可解释为自然债务,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高于36%的则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统一性复合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引人关注。

有学者将民间借贷视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认为它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非法金融,而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当前我国虽有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间借贷,但此种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而且相关内容凸显出立法的滞后性。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薄,拟对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一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与政策立场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市场行情、人情关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借贷利率,并由此形成一种内生的定价机制。

民间借贷利率应否受国家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管制的边界如何确定,并非由管理者任意而为,而是取决于民间借贷利率是否顺应社会经济的良序发展,取决于是否对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形成相呼应的可适度。

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存在一个“合理价格”?在新古典经济学者Zimmermann看来,“合理价格”仅仅是一个不着边际的概念游戏,人们无法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合理价格的确定,对解决民间借贷的司法难题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现实助益。

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利率价格的确定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价格因素。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市场价格因素,大致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影响。

从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机制观察,民间借贷利率与信贷运行平均成本持平,但高于边际成本。

二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越松,放贷人短期内所获收益就越大,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放贷人就越多,供过于求的状况出现,导致借贷利率下降。

另外,银根的紧缩与放松,也直接影响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与减少,从而影响利率的价格。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利率对于市场的反应较为灵敏。

其次,传统习惯因素。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历史经验表明,利率变化至少受到地域习惯、传统文化与关系本位的影响。

在我国,不同地域的民间借贷突出表现为风格各异的市场占据与分割的特性。

不同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导致对高利贷的态度大相径庭,有的深恶痛绝,有的习以为常。

而在“熟人社会”里,由于彼此的信任决定了借贷利率较低,完全的陌生人因安全性最差导致利率较高,体现了明显的关系本位。

再次,经济发展因素。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呈现出三种态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和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

对于自然经济而言,几乎不存在借贷现象;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基于社会道德与稳定的考量,国家一般采取较低利率;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民间借贷利率几乎无时无刻不处于一种动态环境中。

最后,市场改革因素。

民间借贷已经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之中,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同时,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也要进行间接干预,以实现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保证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目标的最终实现,真正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市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良好布局。

规制民间利率的历史,是一部从统一性的严格紧致逐步向复合性的利率市场化演进的变迁史。

较为严格的利率管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曾在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近年来,伴随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深化,陈旧的利率管制政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为克制这一弊端,西方国家纷纷改弦更张。

美国19世纪以来,有高利贷法的各州采取了两项对策,一是放开利率限制;二是调高利率上限。

德国并未沿袭通过设定固定利率上限予以规制的策略,而是确立了通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去评判和检验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或者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的另外一条变革路径。

民间利率改革的管制尺度与市场化放任的边界之争观点纷呈。

其一,优化配置资金。

设置利率的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与浪费,从而脱离实体经济,进而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的优化配置。

在亚当·斯密看来,过高的利率会挤出诚实人。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逆向激励的高利率更容易引发“金融传销化”,并有可能诱发社会动荡。

正如Glaeser和Sheinkan指出的,贫富差距越大的年代,政府通过规制借贷利率作为社会财富分配工具的一个注解。

由于借款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缺乏议价权,法律通过利率限制强制性地将资金带来的收益少分给贷款方,从而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

其二,避免社会危机。

按照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目的”观点,在发展中国家,应当普遍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以限制民间金融。

设置利率上限,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抑制的历史发展惯性与社会理念,有利于避免社会危机。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利率管制更多是基于农耕社会的历史惯性和社会道德的考量。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以消费借贷为主,而市场化背景下的放贷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放任高利率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

其三,缓解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证明,利率管制对于缓解金融危机具有实质的效果。

19世纪末期,美国推行金融自由化,一定程度上激活了美国的金融市场,然而,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利率自由化是本轮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受到美国各界的质疑和批评。

由于市场存在自发性和滞后性弊端,完全放开利率则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

其一,资金市场定价。

在马克思和凯恩斯看来,“市场利率是由借贷资金供求决定的,而非简单地由政府行政干预来制定和调整”。

利率管制并非是影响借贷的唯一因素,借贷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区域性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都将影响借贷合意的达成。

对于放贷人而言,法律干预利率会破坏时间在金融合约中的基础作用;对于借款人而言,利率管制反而可能导致其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

可以说,利率管制保护弱势的借款人只是理论上的一个假想,实质上反而剥夺了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其二,资金公平竞争。

在边沁看来,利率管制对民间贷款人的交易费用和风险承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利于其在金融市场中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利率市场上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成本控制和风险分散,从而导致民间放贷机构无法发挥其地域性、亲缘性的优势;反之,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在各个方面显而易见的优势分散风险,从而处于优势地位,必然就会将民间放贷机构挤出金融市场,导致垄断的形成。

其三,合理监管民间借贷。

对利率加以管制有可能导致民间放贷者为规避管制将其业务转至“地下”,从而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监管成本的加大,这在我国表现尤甚。

结果就是民间借贷以“地下钱庄”、不写明利息、预先扣息、通过虚假诉讼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等方式规避法律的管制,从而造成监管难度的加大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利率市场化之所以在西方金融市场上占据主流,主要归结于19世纪末期自由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

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大量经济泡沫,残酷地颠覆了利率市场化的完美假设,清晰地揭示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存在的重要前提,即有赖于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金融稳定机制和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理性等多种因素。

正是基于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利率市场化弊端的反思,美国绝大部分州重新规定了最高利率限制,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最高利率限制。

在我国,金融监管一向奉行国家垄断的理念,由于二者依靠不同的体系,因此,民间金融应该与正规金融处于一种平行关系。

相反,如果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利率管制上一视同仁,则其自有优势难以发挥,反而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协调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利率规制的政策取向,应充分考虑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势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处的地位,走出一条有别于西方利率严格管制或完全市场化的本土道路,可以考虑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即由严格统一的监管转变为以疏导代替捆绑与以管制代替放任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新的法律选择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走向;同时,还应对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制度设计时对其进行重点防范。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具体模式与取舍判断从域外有关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模式观察,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主要路径:客观主义模式(统一划线模式)、主观主义模式(个案判定模式)和折衷模式。

所谓统一划线模式,是指通过立法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上限,只要超过这个统一上限,即视为高利贷。

具体包括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对某些指数的衡平进行相应浮动,如联邦储备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国债利率等。

部分西欧国家所采取的是定期调整公布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比较而言,浮动上限有助于与市场相吻合,能够反映出市场的一般需求,我国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就是一种浮动上限,但是,此种浮动并不是独立的浮动,而是民间借贷利率绑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

二是在某些指数浮动的利率和固定利率之间确定利率上限。

在法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一般限定为33%,但也可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不同种类而作出相应调整。

美国联邦并无一个统一的民间借贷利率规范标准,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定由各州自主决定。

例如,美国华盛顿州高利贷通常的界限为年利率12%;纽约州大多以年利率16%为高利贷的标准;佛罗里达州以年利率18%为高利贷的标准;加利福尼亚州以年利率12%为高利贷的标准。

肯塔基州规定,高利贷界限为在联邦利率上加4个点或19%中较低者;罗德岛州高利贷界限为21%或短期国库券收取利率加9个点;田纳西州高利贷界限为24%或平均最优惠贷款利率加4个点中的较低者。

三是利率上限就是一个固定利率。

例如,美国有10个州实行统一利率管制,这些州大多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定为10%~20%之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年利率的上限是20%;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将超过年利率48%的推定为高利借贷,实际年利率超过本金60%的,则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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