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行政强制法讲座信春鹰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
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
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通过司法强制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因为国家管理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部分。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资本主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政府一般管理中的强制权极其有限。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十世纪,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
例如,奥地利1925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德国1953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强制执行的全部程序。
行政强制的理论是同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相联系的。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组织社会事务的时候经常不得不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行政目的。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
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
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通过行政机关的权力实施强制措施,以强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法律规范。
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行政强制法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过度扩张的现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往往存在权力过度决策的问题,过度扩张的行政强制权力不仅侵犯了市民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因此,需要建立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范围和方式,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和有效的行使。
其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实施和执行存在不足。
在立法方面,行政强制法的条款通常表述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存在误判、滥用和不公正等问题。
此外,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不严谨、不公正和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强制的效力和公信力。
第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争议。
行政强制法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各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裁决等。
然而,不同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这不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造成困扰,也给市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第四,行政强制法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市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冲击和损害。
然而,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对于行政强制法的违法行为救济机制不完善,导致市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最后,行政强制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往往缺乏公正、透明的原则和程序,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解读
解读:《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历次审议变化2007年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二审时,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一、本文概述《行政强制法》作为保障行政权力有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实施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法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有效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为完善行政强制制度、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社会环境和公民认知等多个方面出发,全面剖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我们将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我们将探讨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对行政强制法执行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敏感案件时,如何确保执法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我们还将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影响,分析这些因素如何为行政强制法的完善和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本文也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现状自《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法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受到质疑。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现象。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还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2015年行政强制法讲解
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 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
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第13条 )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其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 设的一件大事。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度的总称 。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国家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人民法院不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政强制权威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 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 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法主要精神
二是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是行政机关对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 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 行。(第2条)
---规定实施程序不一致的,除规定的程序对 行政机关要求更高之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 政强制的,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 规则,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等。
第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范:
第二、服从性,即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行政机
关单方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没有自由选 择的余地。服从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行政合 同、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非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区分开;
第三、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的设立、实施
及其法律后果等都是由法律法规决定的,违法设 立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致使当事人或其 他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 法》予以赔偿。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使属于典型的 行政违法,由此构成当事人一方人身自由或者财 产方面的损害的,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 范围;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 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对行政强制法未来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应当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 观念,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和 谐发展。
我认为,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发展应当 更加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限制 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加强行政强制 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03 学习过程中的体会和感悟
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认识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的法 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通过学习,我深入理解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 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掌握了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
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防 止权力滥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 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04 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的成功案例
01
02
03
案例一
某市城管部门依法对违法 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保障 了城市规划和居民权益。
案例二
某县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 企业实施强制措施,有效 保护了当地环境。
案例三
某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安 全。
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案例
学习行政强制法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 够正确运用。
意识到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学 习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对行政强制法的初步印象
01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对于规范行 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5 对行政强制法的建议和意 见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 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 侵害的有力武器。
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类无法律即无秩序”。 现代国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巩固统治者的政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均有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的规定。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 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因 此,必须予以限制,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4、完善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 工作。 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五次审议,终获通 过,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
(一)立法目的(第1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目的有4个: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总务-学习行政强制法慎用城管执法权 精品
从制定时间看,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的72部行政法规中, 有45部是在2000年之前制定的,其余是2000年以后制定的。 除法律法规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大量 设立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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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稿: 1.恢复 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或者”改“ 且”) 2.增加行政法规的授权设定权 3.赋予城管等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相应强制 权 4.限制了代履行的范围、方式 5.增设在五种情形下应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 6.增设延长查扣冻应及时告知和说明理由的 规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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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
注重程序正义日益成为现代 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正当程序的精神已经融入行 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之中。
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 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权法定
(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
(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设定 实施 责任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历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
草 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行政强制制度作者简介:李娜(1987-),女,辽宁抚顺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相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对行政强制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有效性,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有力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制度;行政权力;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起草工作始于1999 年,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五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 月1 日起施行,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空白的一页已经翻过。
该法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实施,同时也保障了公民权利,力求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
一、行政强制制度概述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所指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的目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即行政强制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未履行行政决定,此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依法强制履行的行为即行政强制履行。
行政强制制度在国家行使日常管理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行政强制制度实施得当能够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在实施行政强制的同时难免会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产生冲突,此时需要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间寻求平衡,充分授予权利的同时限制权力,最终在保障行政效率的同时兼顾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行政强制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也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故需要通过立法来限制行政权力,随着法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意识到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公权力,此时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给我们带来了期望。
行政强制措施表态发言
行政强制措施表态发言
近年来,我国在治理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其中行政强制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或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时,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转。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人或单位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和惩处,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不法行为可能会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转,甚至危害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治,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总之,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意义,加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张世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巡视员同志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今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从明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以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呢?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需要我体会主要有这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当中的实际需要。
再一个就是说行政强制当中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国家以前是搞计划经济,现在是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应当说我们还有一个努力学习和适应的过程。
在管理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各个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在管理相应的事务当中,都有一种感觉,感觉面对着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在行政管理当中缺少一些必要的手段,比如说对一些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在计划体制下应当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单位的人,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单位我们国家可以说是行政管理权可以延伸到各个单位,通过单位再进行一些规范,进行一些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说每一个人的这个单位的管理的属性在逐步的在放松,成为市场的一个主体了。
行政机关在管理这种各个分散的市场的主体,我们有些不大适应。
在整个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家逐步提出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行政的手段,诸多的手段进行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也有一些人面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迫切需要有一些手段,来应付比较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种手段其中就包括我们现在说的行政强制的一些手段,因为国家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贯彻实施的,来体现国家意志,而这个强制力是什么呢,具体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我们说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法律,将进一步促进城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纵观该法全文,笔者认为其中一些规定在施行后,对城管部门的行政强制工作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问题:一、程序性期限不明。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这些条款中陈述申辩、及时、立即以及公告的时限都不明确;二、文书基本格式内容不详。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七)制作现场笔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这些条款中规定的需要制作的审批表、现场笔录、执行文书等材料的格式和应载明的基本内容都不明确;三、部分词语含义不清。
行政强制执行中裁执分离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毕业论文
行政强制执行中裁执分离的主要问题及改革论文提要:在当前的强制执行体制中,执行效率低下、执行困难、滥用执行权一直是阻碍落实强制执行权的主要问题,这也使得推动司法当前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
在当前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要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关键的着力点就在于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裁执分离已经在房屋征收补偿领域展开了试点工作,但是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需要不断的审慎和反思其中的问题,才能将制度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裁执分离的优越性体现在保持了法院的客观公正性,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而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提升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使得司法公正和行政效率都得到了兼顾,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避免了权利被滥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合理配置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和重任。
本文共有三个章节,首先就裁执分离制度的概念、执行模式进行简单论述,从中挖掘裁执分离这一制度的主要司法意义和推广的可行性。
第二部分则是对当前的裁执分离的实施现状和具体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归纳,剖析当前裁执分离制度中的主要问题,阐明改革任务所面临的一些困境,最后对当前裁执分离的改革和补充完善提出思考建议,提出了从立法制度的完善,案件受理范围和适用范围的界定,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界定强制执行中涉及到的责任划分等措施来推动裁执分离的发展与进步。
主要创新观点在裁执分离的实践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惑,具体哪些案件适用于裁执分离,法院和行政机关又适合于哪些案件,裁执分离的标准、责任承担、实施主体等都是不明确的。
从根本上看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因而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需要从新制度的实施现状着手,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才能不断的完善制度内容,为制度的实施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合理、符合权利约束和监督的实施环境,使得裁执分离不仅具有可裁量性,同时也具有明确的强制性。
目录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与裁执分离制度 (3)1.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3)1.2裁执分离的必要性 (3)1.3裁执分离的可行性 (4)2强制执行中“裁执分离”的实践和问题 (4)2.1裁执分离的具体案件 (4)2.2裁执分离的主要问题 (5)2.2.1裁执分离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缺陷 (5)2.2.2推动裁执分离制度改革的瓶颈 (6)3裁执分离制度的完善思考 (7)4结语 (8)参考文献: (9)以下正文: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与裁执分离制度一直以来,裁执合一和裁执分离的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裁执分离使得法院的角色真正回归了客观的裁判位置,在案件审理中只负责行使裁决权,并且在降低了法院的费用负担下,有效的提升了行政执行的效率。
《行政强制法》讲解
(二)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着“乱”、“滥”、 “软” 的问题:
1、“乱”。表现为设定行政强制的主体不明确,实施行政强 制的主体比较混乱。
2、“滥”。行政强制的具体形式名目繁多(据统计,有263 种),缺乏规范,“滥”用行政强制普遍。
2005年12月初审; 2007年10月二审; 2009年8月三审; 2011年4月四审; 2011年6月五审。
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
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 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 此种平衡很难把握,必须慎之又慎;
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 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
(二)定义(第2条)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 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 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 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基本原则体系化
该法在第一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 救济等全过程,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行政强制制度建构和 运行指明了方向。
4、体系结构科学化
该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五大板 块,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有 利于人们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意义
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意义摘要: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现实性,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本文围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谈点个人浅见。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意义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ower is of particularity and reality, and restricting executive power and protecting civil rights are the eternal topic of the rule of administration. some of the personal views of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are presented.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legislativ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其宗旨(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1、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国际背景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法治化无疑是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综观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大都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个重点与难点。
大陆法系非常重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通常采用一种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
【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
论【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尚在审核阶段,距离正式出台颁行还有一段时间,近年来也一直处于讨论研究阶段,在此,应突出强调《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必要性。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实施是建立在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的基础上。
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强制。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给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即时强制,它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必要条件;而行政调查中强制式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的特征。
行政强制的这三种形式都是以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为前提的,它们的具体实施操作方法不同,强制的直接目的也有差异,但终极目标都是一样的。
在此我们必须阐明行政强制的作用,1、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2、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3、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4、是使人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从这四点作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不仅是行政法系统完善发展的必要,也有利于人们法制观的提升,更加有助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而有效地规范保障,为行政主体正确而恰当的执法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理论准则。
而行政强制的原则:1、依法实施;2、说服与教育相结合;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4、执行标的的有限;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协助执行。
这七项基本原则为行政主体提供了规范的现实依据,而为保障行政强制标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人身自由、住宅、事务所、财产等被强制标的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出台有力而准确的《行政强制法》,也只有明文规定的法条才是最为强有力的。
为了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充分实现相对人利益及其具有所有权的标的的合法利益也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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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张世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巡视员同志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今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从明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以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呢?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需要我体会主要有这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当中的实际需要。
再一个就是说行政强制当中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国家以前是搞计划经济,现在是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应当说我们还有一个努力学习和适应的过程。
在管理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各个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在管理相应的事务当中,都有一种感觉,感觉面对着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在行政管理当中缺少一些必要的手段,比如说对一些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在计划体制下应当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单位的人,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单位我们国家可以说是行政管理权可以延伸到各个单位,通过单位再进行一些规范,进行一些管理。
(从单位人→自由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说每一个人的这个单位的管理的属性在逐步的在放松,成为市场的一个主体了。
行政机关在管理这种各个分散的市场的主体,我们有些不大适应。
在整个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家逐步提出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行政的手段,诸多的手段进行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也有一些人面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迫切需要有一些手段,来应付比较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种手段其中就包括我们现在说的行政强制的一些手段,因为国家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贯彻实施的,来体现国家意志,而这个强制力是什么呢,具体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我们说的行政强制。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各个方面的事务,它迫切需要一些手段,来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样就是说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当中、实际工作当中他们迫切需要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这是一个方面的需求。
(二)在行政强制手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个方面应当说在行政强制这种手段实施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问题,因为毕竟我们以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大家在使用这些手段的时候,没有一定的程序规则予以遵循,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个是行政强制设定权比较混乱。
从现代法制意义上来说,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应当归于法律,也就是说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何制裁,这种规范都应当由法律来作出规定。
但是,我们国家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这方面设定权比较混乱。
就是谁都在设定一些强制手段,包括一些我们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普通的老百姓也设置了一些所谓的强制手段,比如说有的人我就经常在街上看见一些写着“门前禁止停车,违者后果自负”,这个很吓人的,这个后果是什么呢,可能把你汽车就要拖走了,在这块不让你停车,你还停在我门口,我要把你给我拖走,或者我破坏你个汽车,这就属于类似一种强制性的手段。
所以我们说这种设定权比较混乱(第一个问题),这是在社会当中。
在国家机关当中呢,我们法律法定设定的一些行政强制,但同时应当说法律法规以下的一些规章,包括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说市政府、乡政府、县政府,包括一些部门它发的一些红头文件,也都设定了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设定权比较混乱。
第二个问题我们感觉就是实施的主体也比较混乱。
行政强制是国家的一种强制力,从现代法制意义上来说,这种强制只能由国家公权力来实施,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来说,应当只能由作为行政强制只能由国家的行政机关来实施,但是实际生活当中我们不仅国家行政机关有些在实施,包括一些社会组织也在实施行政强制,这方面应当说主体比较混乱。
在我们以前搞行政处罚法的时候大家反映,到了街上,除了戴黑箍的不罚钱,是戴箍的就罚钱。
同样你要有处罚的手段,你知道被处罚的人不服从管理怎么办呢,也要有一定的强制手段,所以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也比较混乱。
第三个就是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也比较混乱,存在一定的问题。
作为一项国家的公共的权力,你实施行政强制必然会影响到被管理相对人他的一些宪法赋予他的一些基本权利,涉及他的基本人身自由,涉及到一些财产权利,你比如说把他拘留起来,要留置24小时,那涉及到他的人身自由。
你要查扣他的一些东西,发现他的有一些违法行为,同时还有一些违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法行为的物品,那这些东西要查扣,这样就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涉及到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涉及这些行政强制的话,必须要在程序上要有所遵循,所以我们说在程序上由于我们没有统一的这方面的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应当说程序上也比较混乱,由此应当说对公民法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们说为什么要搞《行政强制法》呢,我觉得一是我们行政管理机关迫切需要这种手段,需要予以规范,需要有程序规则予以遵循。
第二应当说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说在某些方面对有些问题存在得还是比较严重的,人民群众、社会各个方面对此有一定的反映,所以应当说我们需要由国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行政强制法》,对这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搞一部《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这部《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
《行政强制法》今年公布了,明年年初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我自己体会来之不易。
《行政强制法》的最初启动工作是在1999年的3月份,最初按照我们的立法计划可能还要晚一些,因为在之前我们法制工作委员会受人大常委会委托,正在制定起草制定一部行政许可法,当时《行政许可法》已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在98年的年底,这项工作作了一些调整,行政许可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在我们起草的基础上它再负责继续进行工作,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腾出手来在99年3月份,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月份开完以后,我们就马上着手进行《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
用了两年的时间,2001年我们拿出了内部的一个草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拿出了内部的一个草稿。
又用了一年的时间,到了2002年年初,我们拿出了一部正式拿出了一部《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这样一直到2002年的时候,《行政强制法》作为一个起草工作,这部稿我们认为相对的比较成熟了,从内容到结构上相对比较成熟了,拿出来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到一个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再一就是我们国家的执行体制,所谓的执行体制指的是什么呢,就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被管理的相对人不自觉的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样就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强迫他来履行。
我们当时的行政执行的体制基本上以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我们归纳一下大体是这么一个体制,基本上行政机关面对着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他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话,我们行政机关就要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自己能够执行的机关是比较少的,所以我们这叫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大家对这个执行体制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我们这个执行体制效率有些低,应当说影响了行政机关它的工作的效率。
这样的话,因为对这个问题大家的意见分歧比较大,这样就把这个《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就暂时停顿下来了,为什么停顿下来呢,等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因为当时中央正在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研究,我们讲如果中央对这个执行体制要一并作出研究同时作出决定的话,需要调整,需要改革的话,按照中央的改革决定我们再写《行政强制法》。
到了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出来了,但是涉及到执行体制的问题,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没有涉及,我们认为还是维持了我们从80年代初开始立法以来,逐步形成的我们国家的这么一个执行体制,也就是我刚才说的以申请法院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应当说我们通过二三十年的立法,通过各个单行法制定过程当中,逐步地形成了这么一个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体制。
所以这样的话,《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就重新启动起来了,这样到了2005年的12月份,第一次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个审议进行审议,也就是说2005年的12月份我们第一次提请常委会审议,是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内的。
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以后,依然大家对我们在起草过程当中面对的一些问题依然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这样这部法律审议就暂停搁置下来了。
到了2007年的10月份又重新提请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审议以后又暂时搁置下来了,到了2009年的8月份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应当说三次审议,每次审议都相隔两年,同志们要问为什么要相隔两年呢,因为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叫《立法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常委会在审议的法律案当中,如果连续两年没有审议的话,两年搁置的话,这部法律草案就自动就变成废的了,所以说2005年12月份提请常委会审议到了2007年10月份,到了2007年的10月份审议以后又到了2009年的8月份,每次都隔两年。
到了2010年4月份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在09年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我自己感觉应当说各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认识大体基本一致了,因为在开会的时候我们在讨论,大家都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说一个小花絮,开会本来计划开半天会,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但是从9点钟开会开到10点半,大家都没得说了,所有的问题大家我自己体会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认识,所以在09年8月份提请常委会审议之前,有些同志曾经问我,说是不是这次又要再重新激活一下呢,说要不然又两年了,再不激活又要变成废案了,当时我说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我自己体会,我说这次要通过了,应当说各方面的认识大体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但是很遗憾,到了09年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时候还是一些老的问题又重新提出来了,一个是设定权的问题,一个是执行体制的问题。
所以这个事又搁下来了。
到了11年的4月份,第四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经过反复的协调,做了一些艰苦细致的协调工作以后,应当说我们到了2011年的6月份,6月30号常委会第五次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一部法律经过五次审议,在我们国家应当说体现了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的高度重视,所以我说这部法律来之不易,用了12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