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有无资格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合集下载

评标专家考试题2

评标专家考试题2
3、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以通过表决形成最终结论。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5、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既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又不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A
12345
B
345
C
1345
D
2345
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D
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该项任务的成员
7、
下列关于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要求投标人澄清、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否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低于成本价是指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正确的有:
A
第2不正确
B
全部正确
C
第4不正确
D
第5不正确
20、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共有3家单位投标,评标时发现某一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有效投标人只剩2家。是否继续评标,评标专家产生不同的意见。下列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专家甲认为只有两家有效投标人,所以明显不具备竞争性,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4.新更换的评标专家在原来基础上继续评审。
A
1 2 3 4
B
1 2 3
C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 (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 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 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法定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
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主体)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建结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中标的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 基本规则
张 伟
中招采培招标采购培训中心首席培训师 中国招标师 登记证书号:DJ0939310288
内容概要
评标和中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有决定性影响
的环节,在母法《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个环节作出
了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有关的行为规则,当然这些

监督部门、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监督部门、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能的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评标专家权利义务的规定: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角色解析

招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角色解析

招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角色解析引言: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评审决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因此,了解评标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责对于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各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角色进行分析与解析。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评标委员会是由一定数量的专家和代表组成的。

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会由契约方及其代表、技术专家以及行业权威专家组成。

他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 评标标准制定:评标委员会负责确定评标标准和权重,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过程。

他们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分细则,明确评标依据。

2. 评审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

他们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以筛选合格的投标人。

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商业报价进行评审。

他们的评审工作旨在判断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商业报价是否合理合法。

4. 评审结果确定: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后,根据评标标准和权重,综合各项评分,确定最终的评标结果。

他们的评审结果是招标项目最终的决策依据。

5. 评审报告编制:评标委员会负责撰写评审报告,详细记录评审过程、评分结果以及评审意见。

评审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评审过程和结果,为招标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

2. 保密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他们所了解的与投标项目相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3. 专业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准确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商业报价。

4. 全员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程参与评审过程,对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商业报价进行严谨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副标题: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的“鉴定者”,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者,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者,是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者,是有关采购问题的解答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也无法替代。

本文就采购项目执行的程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浅谈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权利与义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就总体来讲,早在年财政部、监察部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就已经明确。

其享有的权利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承担的义务有: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款第四款的内容);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然而,在采购项目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

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者之间是对等的。

没有无拘无束的权利,也没有没完没了的义务。

如果评审专家不尽职尽责履行评审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从采购执行程序来看,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就招标采购方式(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而言,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咨询,就招标文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合招标采购单位,解释、澄清投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答疑。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五篇模版]》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五篇模版]》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五篇模版]》第一篇: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评标委员会职责、权利及义务一、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配合本中心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评标注意事项及纪律一、评委如发现投标单位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评委的评标工作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公证人员以及产权中心的监督。

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

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和中心工作人员询问。

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
楔子:
1、发现投标虚假信息,否决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应尽义务吗?国家大法是否赋予了此责任?是否上报招标(采购)人、上级部门?
2、落实投标信息真假有哪些方式。

正文:
在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虽是个例,但时有发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实践中存在的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曾完成的工程业绩、人员数量及职称资格、设备性能、技术参数等弄虚作假的情况。

投标活动中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禁止。

弄虚作假的投标人不但丢失中标资格,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评标环节由于评标时间较短,技术手段受限,现场无法很难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甚至个别评委认为专家没有鉴别造假的义务,即使发现投标信息虚假,也不预否决,造成后期投标质疑和投诉。

为解决以上问题,整顿行业之风,我分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和回答。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

《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1 / 7。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评标委员会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负责根据公开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评选出最满足需求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是非常关键的,以下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评标委员会职责1、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明确评选的标准和方法,以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2、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以确定能否继续参与评标程序。

3、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谁是最有可能获得合同的投标人。

4、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调查。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调查,以确认其实际能力和方案的可行性。

5、提出评标意见。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人的比较结果进行讨论,并提出最终的评标意见,以确定中标方和备选方。

二、评标纪律正式1、公开透明原则。

评标委员会的所有过程都要保持公开和透明,任何人都可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保密原则。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都需要对评标过程和投标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3、公正原则。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严格遵守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职权做任何有偏见的事情。

4、独立原则。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要独立行事,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

5、专业原则。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方案。

总之,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对于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效率至关重要。

一个好的评标委员会有助于确保最终中标方的质量和可靠性,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非招标采购,资格审查也不应由评审小组承担

非招标采购,资格审查也不应由评审小组承担

8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从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针对“采购人怎样进行合格的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吗?”等问题,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大部分业内人士都认为,采购人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指出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表示采购人不可将资格审查的权利放弃或转嫁。

对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其实《政府采购法》早就规定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87号令的本意是要回归《政府采购法》,还权非招标采购,资格审查也不应由评审小组承担□文/夏志勇于采购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无论什么采购方式,法律规定资格审查都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都无权进行资格审查。

公开资料显示,现实中很多地方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评审中还是由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笔者以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为例,探讨为什么要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同业者参考。

资格审查不是谈判小组的职责范围从评标现场来看,技术要求和商务服务的谈判是整个活动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如果谈判小组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资格审查中,那很有可能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要求的“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主要职责给淡化了,74号令赋予谈判小组的法定职责是谈判,由其发挥专业技术水平的,而现实中,却让真正的谈判成了过场!本着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谈判小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主要由技术和专业性强的专业人士组成,74号令对专业人士的要求是让他们按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进行专业的评估,通过综合比较与评价,并作出权威的评审意见。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法律规定评标工作纪律(3篇)

法律规定评标工作纪律(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工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直接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对评标工作纪律做出了严格规定。

以下是对法律规定评标工作纪律的详细阐述。

一、评标工作的定义和重要性1. 定义评标工作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评标工作通常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的制定、评标过程的实施等环节。

2. 重要性评标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招标投标的公正性:评标工作确保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防止了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

- 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评标工作,招标人可以找到最符合其需求和利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 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评标工作有助于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从而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二、评标工作纪律的法律规定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审投标报价和技术、商务等各项因素;- 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对中标人进行确定。

3. 评标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评标纪律做出了以下规定:- 保密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活动中的情况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回避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公正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授意、指使。

- 责任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负责,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签字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竞争性磋商资格审查应由谁负责

竞争性磋商资格审查应由谁负责

资格进行重新评审,由评审专家对响 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报告包括对供
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应 商 的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第二十七条规
定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二 、 问题引出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由 此 可 以 推 断 ,竞争
1.
竞争性磋商项目,资格审查的性责磋商资格审查应由磋商小组负责。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评审,但其实质则 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 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违反了 客 观 、审 慎 的 原 则 。4 家供应 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构 对 投 标 (响 应 )文件的格式、形式
商响应文件中所有资格文件均为单独 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Hale Waihona Puke 要 求 应 当 简 化 明 确 ,不 得 因 装 订 、纸
在 资 格 审 查 阶 段 ,磋商评审专家 指 出 ,磋商文件特定资格条件中,明 确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并 强 调 , “以上资格条件为必备资格条 件 ,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 效 文 件 处 理 ,以资格响应文件中加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由于其 中4 家响应供应商未提供非联合体证明 文 件 (非 联 合 体 承 诺 ),评审专家认 为4 家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上述规 定 ,作出其响应文件无效的决定。
精 神 。评审专家因供应商未提供非联 况 ; (二 )响应文件开启曰期和地点; 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0
合体证明文件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 (三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
(本 文 编 辑 :陈 昶 或 )
2021年第5期 I 中 国 政府采购5 1
非招标采购方式进一步明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知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知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知识一、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情况:(一)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负有保密的职责。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目前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一般情况下都是在评标的当天抽取,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才可以提前抽取。

(三)每一次评标结束,采购代理机构会将评审专家的出席情况、工作情况记录,填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评价表》,报财政部门记录专家档案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评价表》主要内容有以下:1、对政府采购法律认知程度;2、业务水平和评标技能;3、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准确性:(1)是否带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2)是否有明显或暗示其他评委自己拟定的中标结果;(3)是否强加采购文件以外的条件进行评审;(4)是否出现评审错误;4、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1)是否有迟到现象;(2)是否有违反对外通讯规定的行为;(3)是否完成评标签字;(4)是否违反评标程序评审;(5)是否擅自离开评标现场;(6)是否有早退现象。

三、评标程序(一)评审专家出席评审会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证书,进入评标现场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当然地等同于其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需要其每个成员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其个人行为实现。

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相关联,包括一系列明示及默示的内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4)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规定

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规定

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规定Ⅰ、总则文件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织、公正评定、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的重要机构。

为规范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纪律规定。

Ⅱ、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中应本着公正、公平、客观、透明的原则,不偏袒、不弄虚作假,确保公共资源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2.尽职尽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严谨认真,秉公办事,防止失职、渎职等行为。

3.保密廉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保守评标工作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标工作信息。

同时,严禁收受贿赂、索取回扣、违规使用职权等行为。

Ⅲ、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适时提供与评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对拟中标人或投标人的文件、报价等提出疑义,并要求澄清或解释。

(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说明。

(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自由表达并发表评价意见,对评标过程中的不合理或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2.义务(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出席相关培训。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评标,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调整评标标准或影响评标结果。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保密评标工作相关信息,不得将评标工作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违法违规目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Ⅳ、纪律要求1.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接受中标人或投标人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

2.严禁向被评标项目中标人或投标人透露评标结果。

3.严禁在评标过程中与中标人或投标人私下接触、交往,以免产生不正当影响。

4.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参与任何形式的串通、勾结,操纵评标结果。

5.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对任何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恶意攻击。

6.严禁在评标过程中故意延误评标进度或违反规定影响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一、绪论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他们的评分结果对于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分析和讲解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1、提出质疑和疑惑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和疑惑,尤其是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他们对招标文件的介绍、投标人的报价等问题有疑义,他们有权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和解释。

2、调阅资料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规定的程序下调阅所有的招标文件和相关的资料,这样可以更好的进行评审,评出更合适的中标者。

3、评分权利评标委员会对于所有的投标人,都有权利进行评分。

同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于每个投标人的竞标方案进行评分。

评分结果将作为中标的最终决定依据。

4、选定中标厂家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企业在评分制度下的得分情况决定中标厂家,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执行评标、中标程序,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评标委员会的义务1、保证公正、公正评标委员会是负责招标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因此,评标委员会必须遵守招标法规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评标委员会应该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披露,保证评标的公开和透明。

2、严格遵守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来对投标人进行评分,在评分过程中应该客观、公正、科学和严谨,努力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评选方案。

3、审核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查各个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同时也要检查投标方案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这样能够保证评标的结果正确性。

4、保守评标结果的保密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格保守评标结果的保密,不得泄露谈论,确保评标结果的绝对保密性。

只有在招标流程中,向招标人和法律部门提供相关的评标结果,不能向社会公众、竞标方以及其他无关方透露。

评标委员会能否作为被投诉的主体

评标委员会能否作为被投诉的主体

6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遇到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投诉两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化,很多投标人逐步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提出异议和投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在实践中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投标人开始行使这些权利。

但也由此产生了另一种现象,即滥用或不正当使用异议和投诉,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谋取中标的目的。

据了解,在全国各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状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现象愈演愈烈。

出现这种情况,势必会造成招标人耗费大量的精力,甚至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影响项目的计划进度,不利于招投标行业营商环境的优化,在某种程度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且,很多投标人的异议和投诉缺乏规范性,诸如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规定应当先异议再投评标委员会能否作为被投诉的主体□文/李卫杰 张联成诉的事项,异议事项和投诉事项不一致等现象。

笔者所在的单位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一工业厂房项目采用EPC的方式进行招标,在评标结果依法公示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事项作出了答复,随后该投标人又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但其投诉书中的被投诉主体却是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对被投诉主体的思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投诉的主体可以是谁?评标委员会究竟能否作为被投诉的主体?基于对评标委员会作为被投诉的主体而提出的投诉又应该怎么处理?经过调查和了解,在全国其他省市也存在着类似将评标委员会作为被投诉主体进行投诉的案例,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很有必要性。

被投诉的主体可以是谁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而异议的受理主体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诉受理的主体是行政监督部门。

浅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id assessment
committee members
作者: 周新红
作者机构: 中国民航大学
出版物刊名: 民航管理
页码: 95-9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评标委员会 义务 权利 成员 招投标工作 竞争公平 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领域逐步市场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也随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营造一个交易公开、竞争公平、监督公正的规范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是每一个参与者的自身准则和努力方向。

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评标阶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评标过程是体现招投标结果的重要阶段,其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厘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评标详细审查内容

评标详细审查内容

评标详细审查内容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评标的结果直接影响着项目的中标结果。

为了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评标委员会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以下是评标详细审查内容的详细介绍。

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评标的第一步,其目的是确认投标人是否具有参加本次招标的资格和能力。

评标委员会需要检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是评标的重点,其目的是评估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符合性。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包括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

3.商务评审
商务评审是评标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评估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
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商务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包括报价的合理性、商务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的完善性等方面。

4.资金评审
资金评审是评标的最后一步,其目的是评估投标人的资金实力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人的资金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投标人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等方面。

评标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具备专业的知识、严密的思维和公正的态度。

评标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标委员会有无资格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项目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之前,所有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来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由招标人在开标后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可是在87号令实施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外的招标项目资格后审仍由招标人在开标后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现实中开标后即进入评标阶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工作,依据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在资格审查期间,评标委员会是无法工作的,这个时间差多长较为合适?评标委员会有无再次复核投标人资格的权利和义务?很多问题值得商榷。

下面我根据实践操作中的经验总结,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问题论述以下意见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尽职责,是一项权利;评标委员会不能无故代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独自进行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委托评标委员会单独进行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1 / 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