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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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上证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3〕22号)各上市公司: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上市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优化诚信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上证公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1〕5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流程(按时间先后整理)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流程(按时间先后整理)

时间董事、监事换届具体流程(按时间先后整理)具体流程相关规则在发出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前(预留给提名人提名的时间)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 5 日(不含召开当日)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日确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后两个交易日内(“确定提名” ,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交易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发布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在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可能还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如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版)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3]26号(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6)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7)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1)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14)第四章 保荐人 (19)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2)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5)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7)第六章 定期报告 (30)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5)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7)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7)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39)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41)第十章 关联交易 (48)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8)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50)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56)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56)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8)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9)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2)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3)第六节 回购股份 (64)第七节 吸收合并 (67)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8)第九节 权益变动和收购 (71)第十节 股权激励 (73)第十一节 破产 (75)第十二节 其他 (79)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82)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86)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87)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91)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4)第一节 暂停上市 (94)第二节 恢复上市 (98)第三节 终止上市 (106)第四节 重新上市 (115)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16)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8)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18)第十八章 释义 (120)第十九章 附则 (124)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25)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32)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9)第一章总 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上证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58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第五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第六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上证函〔2024〕1505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50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0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七条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问答》的通知试题126 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试题 (137)《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上证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4〕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0〕46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6-1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日期:2013-06-13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六条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第九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9-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1-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23-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2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27-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3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3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32-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33-上市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3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35-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37-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3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3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0-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42-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新增规则4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4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4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4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4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48-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4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50-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2010年新增规则5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5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5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5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55-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55-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55-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5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5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5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5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6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6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传时间2011.11.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六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七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为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发挥独立董事专业能力,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说明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对此,《工作指引》对高级职称做了细化规定,要求相关独立董事须具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之一。

从实践来看,这一条件相对严格,部分上市公司难以找到符合相应要求的独立董事人选,而一些具有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资格,且拥有会计审计岗位长期工作经验的人士,却无法作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对此,本次修改适当放宽了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考虑到审计、财务管理专业和会计专业具有较大的专业共通基础,将具备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
员纳入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围;
二是考虑到实践中有部分人员长期承担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岗位工作,已经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并未取得相应职称或学位,规定虽不具专业职称或者学历资质,但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和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也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关于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0〕46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切实爱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行为,切实爱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形,完善有关行为规范。

1.3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益,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进展。

1.5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滥用权益,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有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有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2.2.1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2013年4月30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管理行为,为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股权结构构建和优化、改善工作管理建立新制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使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份变动更加规范、更加有序地进行。

一、定义与内容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是指上市公司持有上市股票的股份变动,由股东对已发行或未发行股票进行变动或调整,其变动或调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减持、认购、出让、买入、卖出、分红、转增、扩本等,以及国家股股份变动的相关管理和规范。

二、目的1、建立完善的股份变动管理制度,规范上市公司变动股份行为,保障股份变动过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2、确保股份变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保障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相关合法权益;3、确保股份变动实现审批合规、准确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有效性;4、确保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可持续稳定,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信心。

三、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股份变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开公平原则:披露信息应充分、准确、及时,且不存在侵权、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3、可持续性原则:确保股权结构的变动符合公司证券发行登记要求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规定;4、效率性原则:股份变动审批流程应畅通,不得影响股份变动审批流程程序。

四、管理要求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股份变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管理股份变动。

2、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份变动的内部审批制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和有效。

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变动股份过程中信息准确、真实,管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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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6-1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日期:2013-06-13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六条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人选酝酿产生过程、选任程序等有助于股东判断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

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制订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则。

第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七条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董事的忠实义务第十九条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

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寻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董事的勤勉义务第二十六条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益出发,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审慎判断和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九条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条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二条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一)损益和风险;(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三)可行性和合法性;(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

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考评与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十一条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四十二条董事以及相关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董事以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执行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所指“中小股东”系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一)公司控股股东、1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前述第1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上述第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上述第1、2项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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