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用人的单位对员工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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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单位对员工享有追偿权
对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侵权责任法》虽然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此予以了说明。从说明的内容看,立法者还是肯定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在法院的判决中载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追偿权作为一种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经济实力对比以及双方的关系,人民法院会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追偿的数额。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而向其工作人员追偿则是基于双方的内部契约关系。因此,应根据具体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和行为性质来判断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在处理用人单位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案件中,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
1、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
2、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过失的情况下,让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标准是:只有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者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