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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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保险法是指规定保险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对于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指规定保险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保险法的作用保险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如索赔权、自由选择保险权、知情权等,能够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保险市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能够有效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 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否则被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或虚报保险信息。

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 国内保险:保险法适用于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活动,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2) 国际保险:保险法适用于国际保险公司在我国的保险活动,包括国际人身保险、国际财产保险等。

(3) 保险业务:保险法适用于各类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等。

总结起来,保险法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法律法规。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保险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保险关系,并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保险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索赔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的,即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自主的。

其次,保险合同需要明确合同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核心要素。

最后,保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订立,包括书面形式、在线电子合同等。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如房屋、汽车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同时,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保险期间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四、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索赔材料,如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合同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重要节点。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同时,保险合同也可以因为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终止。

总结:以上是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了解保险法的知识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 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 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 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 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 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 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 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 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 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 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 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 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 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上述保险关系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 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 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政府与保险公 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 的经济关系。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 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 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 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 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 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 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 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类型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B.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 利益 ; 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 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D.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E.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 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 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 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 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13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经保险人同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合同法125条第二款)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 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 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行政法是保障保险法贯彻实施的重要工具。 行政法是保障保险法贯彻实施的重要工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保险法与刑法的关系
• 刑法为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刑法为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 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
– 商业保险
• 四、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 保险合同法
– 保险特别法 – 保险业法 • 各国保险业法大都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定: 各国保险业法大都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定:
七、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顺序
• 1.自治法 .
– 即双方当事人间订立的协议或合同条款
• 2.保险特别法及我国签字参加的国际条约 . • 3.一般法 . • 4.惯例 .
• 溯及力: 溯及力: – 基本原则:《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 基本原则: 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 则+“有利追溯”原则 »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 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 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 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 本法。”(即通常所称之“从旧兼从轻”原则)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 此外
• 我国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 我国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一、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行政法以及有关保险的法院判例和解释等。

保险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业法,即有关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市场准入、退出、关联交易和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保险法指涉及保险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各国关于保险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广义的保险法为出发点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的种类。

但从《保险法》第2条关于“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人身保险和财产损失赔偿保险两大类。

1.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人身险业务通常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等。

(1)人寿险是人身险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来源。

其险种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两全寿险等。

其中,两全寿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死亡或在保险期届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的人寿险。

(2)健康险是与人身险相关联的一类险种,其险种可分为:疾病给付型、医疗保险型和收入保障型。

其中,医疗保险型通常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用以解决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学课件】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法学课件】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一、保险法的概念(一)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国广义的保险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切社会保障关系,包括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在内;狭义的保险法即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专指以保险法所命名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的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私法。

(二)保险法的性质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和保险组织为对象的商法。

具体来讲,可分三个层次:1.保险法是商法的一部分。

保险法是由行为法和组织法两部分组成的,和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商法部门法一样,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保险法始终是商法当中的一部分。

2.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商法规范。

保险关系是一种私主体间的商事法律关系,保险法以这种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险法当中大部分是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规范,因此,保险法是民商法领域的特别法。

3.保险法也是以保险组织为调整对象的商法规范。

我国的保险法,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构成,其中保险业法的部分,以保险组织为调整对象,属于公司法的特别法,因而也是民商事领域的特别法。

(三)保险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基本法律,辅之涉及保险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法群。

保险法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组织法两部分内容构成,在调整具体保险合同行为时,先适用保险合同法,此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法也没有规定时,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调整保险业主体的设立、成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主体内部关系和外部监管关系时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当保险法没有规定时,再适用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解读保险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业是指利用保险机制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行业。

保险机制是指利用保险保障功能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机制。

保险保障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业的准入、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交通工具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保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付等。

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和客户。

保险公司和客户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主体地位,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风险。

保险标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法解读详解

保险法解读详解

保险法解读详解保险法是指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为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在保险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法治基石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法进行解读和详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及作用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合同关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保险代理人、保险金给付、保险事故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保险法对保险市场起到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它通过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保险法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发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守保险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包括及时支付保险金、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需要履行义务,如如实告知风险、支付保险费等。

3.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成立方式、合同的效力及解释等。

4.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5.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等。

6. 保险事故处理保险事故处理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重要环节,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调查和核定、受益人的权利等。

三、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法作为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素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风险,被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费等义务,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对待。

其次,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
商法学
(4)保险公积金 (5)保险保障基金 2、最低偿付能力规则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3、财产保险业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99条 财产保险业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99条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商法学
4、自负责任的法定再保险:100条 自负责任的法定再保险:100条 5、危险控制方法的健全:101条 危险控制方法的健全:101条 (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保险资金运用的投向:105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投向:105条 (四)再保险的分出保险规则 103、104条 103、104条 106条 (五)保险公司竞争行为规则 106条 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 有关行为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保险法是规定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法律。

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1.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人等概念。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条款。

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被保险人或客户是接受保险服务的对象。

被保险人或客户在保险业务中享有权利和责任。

2. 保险法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涵盖了保险业务的方方面面,包括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效力、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理赔程序等。

保险法的规定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险从业者提供了行为准则。

3. 保险法的实践应用保险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非常重要。

保险从业者需要了解保险法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例如,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险从业者需要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和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从业者需要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理赔,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保险法的改进与创新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保险法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

保险从业者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保险法的最新动态,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同时,保险从业者也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保险创新的方式,以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我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主要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法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以及保险法的改进与创新。

保险从业者需要了解保险法的各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保险法的基本知识

保险法的基本知识

保险法的基本知识保险是人们在风险面前自我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保险法则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保险法的基本知识,包括保险法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法中的相关责任等内容。

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指国家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规定。

它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双方有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相互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2. 标的物:保险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给予经济补偿的利益。

3. 保险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作为对保险人的经济补偿的价格。

4.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法中的相关责任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1.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妥善处理索赔事宜。

2. 保险消费者的责任:保险消费者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保险人故意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虚构保险事故等,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除了上述基本知识,保险法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并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相互的意思表示、标的物、保险费和保险责任。

保险对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都有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保险消费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支付保险费。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保险法概念整理

保险法概念整理

一、保险的概念经济上: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法律上: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为代价,换取另一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提供经济保障的权利。

保险法上的定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二、保险的要件1.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1)危险是否发生不能确定(2)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3)危险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三、保险的种类1.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3.直接保险与再保险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四、保险法的定义、内容和作用1.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保险公法(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保险私法2.保险法的内容保险合同(契约)法: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保险业法: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保险特别法:保险合同法以外的,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3.保险法的作用(1)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2)促进保险人科学合理经营(3)维护保险市场规范,公平竞争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必须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意义:①防止赌博②减少道德危险③限制财产赔偿额度3.损失补偿原则范围:①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②合理费用③其他费用4.近因原则近因: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时,若都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原因,又有不保危险,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六、保险合同1. 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性质和特征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分散、转移危险为目的的特殊合同类型,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①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③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④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 保险合同种类①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②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③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④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⑤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七、保险合同主体1. 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权收取保险费用,并承担保险事故赔偿责任的人(2)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 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八、保险合同的订立1. 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2. 保险订立的程序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承保(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要约行为)九、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有效的要件:①主体合格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③内容合法2. 保险合同的无效(1)因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①超额保险②无保险利益③违法的免责条款(2)因其他法定原因无效:①内容违法②欺诈胁迫③无权代理④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因为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十、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 基本条款(必须条款)(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与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及支付办法(7)保险金赔偿及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10)其他事项2. 特约条款(1)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2)附加条款(3)保证条款3. 标准条款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同业协会制定的,属于保险人单方法律行为十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1)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2)保险单优于投保单和其他文件(3)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4)贴上附加条款的保险单优于原款3.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十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 变更(1)合同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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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得概念
经济上:就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得经济补偿制度。

法律上: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承担支付保险费得义务为代价,换取另一方对可能发生得危险提供经济保障得权利。

保险法上得定义: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得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得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行为。

二、保险得要件
1.必须以特定得危险为对象。

(1)危险就是否发生不能确定
(2)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
(3)危险导致得后果不能确定
2.必须以多数人得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得
三、保险得种类
1.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直接保险与再保险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四、保险法得定义、内容与作用
1.保险法得定义
保险法就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得一切法律规范得总称
广义:保险公法(保险业法与社会保险法)+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私法
2.保险法得内容
保险合同(契约)法:保险法得核心内容。

保险业法: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得法律
保险特别法:保险合同法以外得,具有商法性质得,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得法律法规
3.保险法得作用
(1)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促进保险人科学合理经营
(3)维护保险市场规范,公平竞争
五、保险法得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人必须具有可靠得偿付能力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具有法律承认得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或失去得利益)
意义:①防止赌博②减少道德危险③限制财产赔偿额度
3.损失补偿原则
范围:①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得得实际损失
②合理费用
③其她费用
4.近因原则
近因:直接促成结果得原因
单一原因造成得损失,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时,若都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所有原因造成得损失
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原因,又有不保危险,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危险造成得损失
六、保险合同
1、概念
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2、性质与特征
性质:保险合同就是一种以分散、转移危险为目得得特殊合同类型,就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①保险合同就是双务合同
②保险合同就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就是射幸合同
④保险合同就是最大诚信合同
⑤保险合同就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种类
①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②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③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④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⑤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七、保险合同主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权收取保险费用,并承担保
险事故赔偿责任得人
(2)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得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给付保险费
义务得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人
(2)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人
八、保险合同得订立
1、保险合同得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2、保险订立得程序
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承保(保险人承诺投保人得要约行为)
九、保险合同得效力
1、保险合同有效得要件:①主体合格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③内容合法
2、保险合同得无效
(1)因保险法上得无效原因:①超额保险
②无保险利益
③违法得免责条款
(2)因其她法定原因无效:①内容违法
②欺诈胁迫
③无权代理
④违反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
(3)因为合同当事人得约定无效
十、保险合同得主要条款
1、基本条款(必须条款)
(1)保险合同当事人得姓名住所
(2)保险标得
(3)保险责任与免除
(4)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7)保险金赔偿及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9)保险合同订立得时间
(10)其她事项
2、特约条款
(1)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
(2)附加条款
(3)保证条款
3、标准条款
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同业协会制定得,属于保险人单方法律行为
十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1.文义解释
2.意图解释
(1)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
(2)保险单优于投保单与其她文件
(3)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4)贴上附加条款得保险单优于原款
3、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十二、保险合同得变更、解除、终止
1、变更
(1)合同主体得变更。

通常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得变更,不包括保险人得变更。

(2)合同内容得变更。

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得变更
(3)合同效力得变更。

①终止: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
②复效:合同效力中止后重新开始生效
2、解除
(1)任意解除
(2)法定解除
(3)约定解除(协议注销)
3、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保险标得得灭失
十三、保险合同得履行
1、投保人得义务
①缴纳保费
②危险增加得通知
③出险通知
④出险施救
2、保险人得义务
①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②及时签单
③保密
3、保险合同得履行与抗辩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保险标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保险人在履行给付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保险人享有先履行得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违约得抗辩
4、保险合同得索赔
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得损失后,按照合同条款,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得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为5年。

理赔: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得索赔请求,处理有关赔偿得工作。

理赔得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5、代位求偿权
(1)概念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有责任得,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得得有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2)构成要件
①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②代位权得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之后
③保险人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④代位求偿权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⑤被保险人应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3)行使
①代位求偿对象得限制。

不得对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两者故意除外)
②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即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
弃代位求偿权得,该行为无效。

③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得,保险人可以扣减或
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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