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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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环境电气设计规范解读

爆炸环境电气设计规范解读

爆炸环境电气设计规范解读爆炸环境电气设计规范,简称为电气设计规范,是为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它涵盖了各种爆炸环境下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解读爆炸环境电气设计规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规范。

一、规范内容概述爆炸环境电气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爆炸环境分类与特性:对不同类型的爆炸环境进行分类和定义,明确电气设备在各种爆炸环境下的特性和要求。

2.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使用:规定了在不同爆炸环境中应采用的电气设备的类型和特性,并提供相应的选型指南。

3. 设备的安装与布线:明确了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布线原则,包括安全距离、防爆隔离、接地和绝缘等方面的要求。

4. 设备的维护与检修: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和检修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设备的长期安全运行。

5. 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针对各种爆炸环境下的安全风险,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二、规范解读1. 爆炸环境分类与特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爆炸环境主要分为三大类:可燃气体环境、可燃粉尘环境和可燃液体环境。

每一类爆炸环境都有其特定的爆炸物质、爆炸极限浓度和爆炸等级等特性。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使用应根据这些特性进行合理选择和应用。

2.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使用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以防止电器设备本身的电弧、火花或高温引发爆炸事故。

常见的防爆方式包括阻燃、密封、隔爆和耐压等。

在选择电气设备时,还需要考虑其适应爆炸环境的工作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条件。

3. 设备的安装与布线安全的电气设备安装与布线是确保设备运行安全的基础。

在安装电气设备时,需要遵循规范中的要求,包括合理选择安装位置、设备间距离和通风散热条件等。

此外,还应注意配电线路的防护、接地和绝缘等方面的要求,以消除漏电、过流和接地故障等问题。

4. 设备的维护与检修为了确保电气设备的长期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的维护与检修工作尤为重要。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doc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doc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部分:通用要求》对GB3836.1-19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IEC600079-0:1998等效,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标题下分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隔爆型“d”第3部分:增安型“e”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第5部分:正压型“p”第6部分:充油型“o”第7部分:充砂型“q”第9部分:浇封型“m”在根据IEC60079-0:1998修订GB3836.1-1983时,为解决Ⅰ类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外壳的防火问题,增加了对塑料外壳的阻燃性要求。

见附表E。

本标准还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内容:1)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

2)Ⅰ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

3)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

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本标准与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3)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4)修订了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5)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6)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0.5)mm、长(100±1)mm、宽(1±0.2)mm的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7)增加了Ex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8)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9)Ⅰ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10)℃修订为(20±5)℃;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11)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7—961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矿井井下。

1.0.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蓄电池室。

1.0.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工程施工注意事项粱庆华(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000)工程技术[摘要】爆炸性危险环境施工应注意:正确划分防爆区、合理选择防爆电气、电气线路敷设符合相关规范、接地要求有鞍高的可靠性。

【关键词】防爆区;防爆电气;接地候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苗(G B50058—92)中指出.具有爆炸性混合物,以致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被称为爆炸危险环境:而具有可燃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被称为火灾危险环境。

本文仅就爆炸性危§金环境(不含矿井井下)电气工程施工注意事项简述如下:1防爆危险环境防爆区的划分国标饷欧睁阳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苗(G850058—92)把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环境分成二类,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这是按爆炸性危险介质来分的。

从爆炸发生时,爆炸物质在空间分布状态,可以把爆炸分成凝聚相爆炸和分散相爆炸。

在进行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防爆区域划分以前,应先了解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物科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这些物料的平面分布情况,必要的时候,还应该搞清楚放置和输送这些物科的设-6-A]管道。

1.1爆炸性气体和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按照哿暴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苗(G B50058—92)的规定,首先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场所的分类。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具体划分还需根据现场遘风类型,通风等级,危险场所的区域类型,区域范围,参考图布局等相关资料来调整防爆分区。

1.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是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

所谓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 E SG)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壳内所有浓度的被试验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25r am 长的接合面均不能点燃壳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空腔与壳内两部分之间的最大间隙。

1防爆设备标准链接清单

1防爆设备标准链接清单
IEC60079-13
:2017,MOD
GB3836.17-2007
46.
GB/T
3836.18-2017
爆炸性环境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IEC60079-25
:2010,MOD
GB383668-2010
47.
GB3836.19-2010
爆炸性环境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IEC60079-27
GB25286.1
-2010
27.
GB∕T1336∙1977
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
28.
GB∕T2900.35-2008
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
IEC60050
-426,1DT
PPT
29.
GB3836.1-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IEC60079-0
:2007,MOD
GB38366-2000
IEC60079-6
2015,MOD
GB383662004
35.
GB/T3836.7-2017
爆炸性环境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IEC60079-5
:2015,MOD
GB3836.7-2004
36.
GB3836.8-2014
爆炸性环境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IEC60079-15来自:2001JDTmaintenanceofdetectorsforf1ammab1egasesandoxygen
19.
BSEN60079-29-3
-2014
Exp1osiveatmospheres.Gasdetectors-Guidanceonfunctiona1safetyoffixedgasdetectionsystems

爆炸性气体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爆炸性气体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第一篇总则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的结构要求、检查和试验。

隔爆型除须符合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隔爆外壳及其外壳部件(对于非金属材料的补充要求见附录A)。

1.2 本标准适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温度为-20℃~+60℃、电气设备运行的环境温度为-20℃~+40℃。

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由于低温可能会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和外壳材料脆裂,需要采用较高强度的外壳;当环境温度超过60℃时,由于高温会引起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减小,需要采用接合面间隙较小的外壳。

1.3 本标准只涉及隔爆型而不涉及采用其他防爆措施防止爆炸危险的型式。

那些内容在GB 3836标准的各个单独标准中。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11—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eqv IEC 60079-1A:1975)GB/T 4207—1984 固定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neq IEC 60112:1979)GB/T 11026—1989 测量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暴露在引燃源后性能的试验方法(eqv IEC 60707:1981)IEC 60079—1A:1975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附录D:确定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试验方法的1号补充件ISO 179:1982 塑料——硬质材料摆锤式冲击强度试验的测定方法ISO 468:1982 表面粗糙度—参数,其数值和通用规程的特殊要求ISO 965—1:1989 一般用途米制螺纹—公差第1部分:原则和基本数据ISO 965—3:1980 一般用途米制螺纹—公差第3部分:结构螺纹的偏差ISO 1210:1982 塑料—以小塑料试样的形式与小火焰接触燃烧特性的确定ISO 1817:1985 橡胶、硫化橡胶—液体效应的测定ISO 2738:1987 渗透性烧结金属材料—密度、含油量与开口孔的测定ISO 4003:1977 渗透性烧结金属材料—气泡试验孔隙大小的测定ISO 4022:1987 渗透性烧结金属材料—流体渗透率的测定ISO 4892:1981 塑料—实验室光源曝照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一九九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第1。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06—09联合发布 1992-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一九九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条文阐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合用旳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构成危险旳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旳电气装置旳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旳基本规定。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旳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限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规定旳型号规格。

所采用旳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原则(涉及国标和地方原则)。

有接线板旳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原则旳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看待。

1.0.6设备和器材达到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旳顺利进行打下基本。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旳施工安装,特别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旳,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旳有关建筑工程旳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旳某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旳规定,如建筑工程旳容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容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旳特殊规定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旳其他质量原则,在电气设计图中不也许所有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旳建筑工程旳施工及验收规范旳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旳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设备安装工作旳顺利进行和设备旳安全运营,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营前,建筑工程应具有旳某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旳规定。

1.0.11本规范重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旳电气设备旳施工及验收,用于此类环境旳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尚有大量旳一般电气设备,并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构造、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规定外,在许多地方跟一般电气设备是近似旳,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旳电气装置旳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旳“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以及其他各专业原则规程旳有关规定。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27—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矿井井下。

1.0.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4.08.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整合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1)。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书面进行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有关材料可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互动-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任佃忠,*************,158****7169;孙谭苇,010-********、83933404(传真)。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征求意见表
危化监管一司
2024年8月30日。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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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 (3)3.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3)3.2防爆电气设备施工与验收 (5)4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 (7)4.1电气线路的设计 (7)4.2 电气线路施工与验收 (8)5 爆炸性环境电气保护 (10)6 爆炸性环境防雷与接地系统 (11)6.1 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 (11)6.2 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与验收 (11)起草说明 (11)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技术政策,保障爆炸性环境中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

1.0.3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设计的影响2 基本规定2.0.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工程设计: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2.0.2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工程设计。

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3.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3.1.1在爆炸性环境中,应选用与爆炸性环境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具有防爆功能3.1.2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 爆炸性环境的区域划分2 可燃性气体、蒸气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 可燃性气体、蒸气的引燃温度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3.1.3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3.1.4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环境内可燃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3.1.4-1的规定。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无据可查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气体、蒸气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其允许的适用范围,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表3.1.4-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表3.1.4-2的规定。

表3.1.4-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3 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由相关粉尘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安全裕度确定。

3.2防爆电气设备施工与验收3.2.1 防爆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内部接线应紧固。

3.2.2 防爆电气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保持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

2 备用进线口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封堵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3.2.3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应进行以下检查,确认。

1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应与危险区域的级别相适应。

2 防爆电气设备备用进线口应做好密封。

3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通风、排气系统应通畅,连接正确,进口、出口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4 油浸型“O”电气设备不得有渗油、漏油,油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4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4.1电气线路的设计4.1.1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密闭的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外,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2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除本质安全型电路外,在2区内,当采用铝芯电缆时,其截面不得小于16mm2,且与电气设备的铜材质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敷设在爆炸性粉尘环境20 区、21 区以及在22 区内有剧烈震动区域的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3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1 的规定。

表4.1.1-1 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4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2 的规定。

表4.1.1-2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4.1.2 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环境。

4.2 电气线路施工与验收4.2.1 爆炸性环境内的钢管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

2 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仅用于机械保护的导管(通常指“敞开”的导管系统)例外。

4.2.2 电缆或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端头进行连接。

2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接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4.2.3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4.2.4 电气线路,应进行以下检查验收,确认:1、直埋电缆工程在覆盖隐蔽前做中间检查验收。

2、电气线路隔离密封应符合要求。

5 爆炸性环境电气保护5.0.1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

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

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5.0.2为了实现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件间的接地故障保护,在爆炸性环境中,1000V交流/1500V直流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 爆炸性环境中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5.0.3 爆炸性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5.0.4 安装于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装置的电气保护验收工作,应确保其操作及联动试验动作正确,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6 爆炸性环境防雷与接地系统6.1 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6.1.1爆炸性环境中,应根据需要进行系统接地,保护接地,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的设计。

6.1.2除非另有规定,除独立接闪杆(线,带)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外,不同用途的接地应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2 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与验收6.2.1 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6.2.2 接地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地系统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做好检查。

2、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识齐全明显。

3、接地电阻值符合设计规定。

起草说明一、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和研编工作。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 号),《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通用规范》的研编工作被纳入计划。

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完成了研编报告的启动,中期评估,和验收,形成了《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通用规范》-草案,2020年3月验收通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局函2020[46]要求,5月启动了编制工作。

之后又提交了规范名称变更为《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即现名)的报告。

在研编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规范起草组又逐条梳理了条文,并编写了条文说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提出了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建设工程中的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需要强制执行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通用规范是一个技术规范,属于管理层面上的规定不应出现。

本通用规范不涉及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无论是气体环境还是粉尘环境。

本通用规范定位在危险区域划分完成后,在危险区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技术标准。

本通用规范也不涉及防爆电气产品规范。

防爆电气产品制造,检验认证已有其专门的标准。

需要指出,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与检修是建设工程整个生命周期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研编阶段,经过研究认为,这方面内容基于当前情况暂无强制性条款。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一)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二)起草人员弓普站、周小棣、张文成、李时、王又聚、赵明芳、刘立国、张秀芬、闫磊、张刚、王财勇、范景昌、李江、王树国、郭建军、胡海燕、王亚德(三)审查人员(不需要填写人员,留出空白即可)三、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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