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到2024年最新的版本内容,但可以概括性地说明此类操作指引通常会包括以下关键点:1. 案件受理与委托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初步评估,了解案情、证据材料及损害情况。
2)确认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1)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直接证据。
2)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医院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
3.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2)计算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
4. 起诉准备1)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整理证据目录并附带证据材料副本,确保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5. 庭审程序1)准备庭审提纲,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2)对于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应当确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处理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问题。
6. 调解与判决执行1)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或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若案件判决后,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得以实际履行。
7. 专业服务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总之,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此类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业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DOC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1、受理条件1.1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纠纷都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有的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交通事故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
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⑸肇事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⑹诉讼时效。
1.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遭受多少损失的事实或者适用更高赔偿标准的证据。
1.3人身损害结果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接受医疗、伤残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发生了多少损失的事实(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
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1.4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风险告知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城镇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等,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
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律师费收取方式其一,按件收费。
适用诉讼标的较低的常规交通事故案件。
其二,按照诉讼标的收费。
适用诉讼标的较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其三,部分风险代理收费。
先收一部分基本办案费用,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成。
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即按照农村或者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的案件。
4、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特定事务代理合同。
特定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⑴代为调查、取证;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⑶参与交警事故处理阶段的督促;⑷办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申请;⑸提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执法监督申请;⑹参加当事人协商;⑺代为进行“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5、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⑴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时的事故经过、事故现场勘测图、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伤残鉴定书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⑵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病假单、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一、案件接洽与应对1.1案件接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清楚了解当事人受伤情况和治疗进展。
1.2应对措施-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的胜算与争议点,并向当事人说明;-提醒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和与对方当事人、证人的通信记录。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2.1现场勘查-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地点和现场状况;-视情况可以聘请交通事故重建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
2.2车辆损伤鉴定-建议当事人选择公证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损伤鉴定,并准备好车辆鉴定报告。
2.3医疗报告收集-向当事人了解受伤情况和就医经过,并收集完整的医疗报告,包括诊断书、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清单等。
2.4证人调查-书面征询或调查证人,取得证人对事故的陈述和意见。
2.5视频监控和记录调取-了解事故发生地周边是否有视频监控,并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调取;-如有车载记录仪等记录装置,索取相关录像并整理。
三、指控与策略3.1指控对象的选择-根据证据和事实,确定主要责任方,并注意是否有多人共同承担责任。
3.2理论依据选择-根据事故类型和争议点,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和理论依据。
3.3辩护策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注意案件的争议点和自己的不足之处,做好准备和回应。
四、起诉与代理4.1起诉策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立案条件,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和法院;-是否首先尝试调解,以及合理的诉讼请求。
4.2起诉材料准备-准备好申请书、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等起诉相关文件;-对证据材料进行归档整理,保管好原件。
4.3开庭准备-就庭审策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模拟庭审;-分析对方律师的论点和证据,准备好反驳措辞和证据。
五、庭审与辩护5.1庭前准备-与对方律师及庭审相关人员进行接洽,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检查是否有遗漏的证据和文件。
5.2辩论技巧-遵循法庭规则,恰当回应法官的引导;-注意辩证理论和证据,充分发挥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一)、一般要求: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一)。
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9、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三)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1、告知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现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一、案件分析和取证阶段1.律师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背景,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当事人身份以及车辆情况等。
2.律师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律师应当审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见阶段1.律师应全面掌握相关交通法律规定,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根据相关法规和判例,律师应为当事人确定案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范围,以及合理的赔偿金额。
3.律师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
三、诉讼起诉和代理阶段1.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合适的诉讼方式,包括一般诉讼和简易程序等。
2.律师应起草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请求,确保起诉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律师应及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律师应全程代理案件,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保持沟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四、调解和和解阶段2.律师应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协助进行调解和和解谈判,并达成双方认可的和解协议。
3.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并确保案件的最终结案。
五、诉讼审理和辩护阶段1.律师应全面准备庭审所需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
2.律师应出庭参加庭审,向法庭提交辩护材料和辩护意见,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律师应与法庭、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争取法庭的支持和理解。
六、判决生效和执行阶段1.律师应监督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并确保判决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并提供执行建议和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
3.律师应密切关注案件的执行进程,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1当事人情况:司机与车主、单位的关系。
2 机动车参保情况;3 责任分担情况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查明: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处方)及费用单据;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情形见:三、4)法律依据: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分析:1 是否多家医院进行诊疗及其必要性与花费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诊疗、重复花费、滥用药物、滥用治疗手手段,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确定。
2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确定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存在其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失的情况,考虑如下点:(1)在医院已有明确的诊断和建议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然反复就诊和重复诊疗;(2)在医院的诊疗行为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还主动要求继续治疗;(3)在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是否混有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诊疗费用;(4)是否存在与伤害治疗明显无关的费用,且受害人根据一般意识对此情况应当知晓。
3没有处方是否影响对药费数额的认定:药费数额应有处方予以支持,但涉及个案事实的判断要整体把握、具体分析,不能完全地单纯依靠某个特定证据,否则就会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4 后续治疗费的处理:(1)可一次赔偿,以及时解决;也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以显公平。
(2)如下情况应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据后续治疗费证明:①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然需要继续治疗;②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③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医疗手段;④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⑤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
5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不影响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
山东省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山东省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证据收集与整理第四章立案与举证第五章开庭准备与审理第六章结案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帮助律师在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因参与道路交通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引发争执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律师在引用本操作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当发现本操作指引的内容与自已所代理的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还应结合自已的实践经验和各地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四条接受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审查,同意接受道路交通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乘坐人、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承办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认识到该类案件的复杂、繁琐性,接待工作应十分耐心和仔细,避免激化受害人家属与侵权人之间关系的言辞。
第六条承办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以便求得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资格: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委托人应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乘坐人、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2、审查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步骤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步骤流程及注意事项交通事故案件是律师经常处理的一类案件,它的特点是涉及到权益保障、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介绍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步骤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接案与初步调查2.初步调查:律师在见面后,应对当事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伤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现场照片、事故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后续的法律行动。
二、责任认定与证据收集1.责任认定:律师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判断,并与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以寻求共识。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考虑申请诉前保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证据收集:律师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包括调取事故报案记录、交警调查笔录等,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摄现场照片等。
同时,律师还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事故重现模拟,以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三、仲裁或诉讼程序1.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律师应进行仲裁申请,并向仲裁机构提供案件材料和证据。
2.起诉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律师应在符合法定诉讼条件的前提下,代理当事人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和相关证据。
四、庭审与辩论1.庭前准备:律师在庭审前应充分准备,包括整理好案件材料、准备好庭审辩护词等。
2.庭审辩论:律师在庭审中要积极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对方当事人的指控进行驳斥,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辩论,以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五、判决与执行1.判决结果:律师应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及对判决结果进行评估。
2.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需要执行判决结果,律师应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并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进和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六、拓展与维权1.拓展思路: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例如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违章行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指引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指引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一、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二、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
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
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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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精编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精编一、案件准备阶段1.接受委托: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沟通确认委托关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收集证据: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
3.查明事实:仔细核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信息等,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明了。
4.分析责任: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证人证言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并制定相关策略。
二、程序操作阶段1.诉讼准备:准备起诉文书、证据清单、诉讼费用预算表等相关诉讼材料。
2.起诉阶段: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与法院沟通确认起诉案件的受理情况。
3.答辩阶段: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审查答辩材料并准备相关复函。
4.举证阶段:调取、整理和认证主张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递交证据清单。
5.庭前准备:制定庭前准备计划,安排与当事人进行庭前磋商,明确诉讼方向和策略。
6.庭审阶段:代理当事人出庭,进行辩论和质证,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三、案件审理阶段1.审理准备:详细研究案件材料,把握案件的争点和重点,准备辩护策略。
2.交叉质证:根据庭审中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交叉质证,驳斥对方的主张。
3.辩论陈述:进行详细的辩论陈述,总结各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4.法庭辩论: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5.法庭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宣判。
四、宣判阶段1.审判结果: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向相关单位送达判决书。
2.判决执行: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追讨赔偿或履行义务。
五、案件结案阶段1.结案收费:根据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律师费约定,收取办案费用。
2.撰写案件总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律师的工作经验,撰写案件总结。
以上是交通运输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操作指引。
精心准备,熟悉程序,注重证据和辩护策略,能够提高案件的成功率和效果。
注重与当事人和法院的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也有助于提升律师的形象和口碑。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编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许多青年律师初入实务领域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这类案件大多具有一定的共同点和规律性,如果能够对其操作规则进行梳理,往往能够事半功倍。
本期无讼精选分享的文章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拆解为四个部分即咨询阶段、庭前阶段、开庭阶段和庭后阶段,从会见当事人、材料准备、赔偿项目及标准、开庭阶段注意事项与庭后总结等角度,为青年律师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操作思路与流程指引。
一咨询阶段律师在接待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过程当中,应当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发问,引导当事人准确叙述,并且应当将当事人的回答记录在案。
1事(关于交通事故的所有情况)1.交通事故的大概经过(时间、地点、人员、如何发生等)2.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哪家保险公司?是否是发生在保险期间?有没有报案等)3.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司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分别是谁?)4.事故责任认定情况5.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2人(关于受害人的所有情况)1.当事人受伤情况(查看鉴定意见或者死亡证明)2.当事人的住院情况(住院天数、医嘱、护理陪护等)3.当事人的居住和工作情况(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学籍证明等)4.当事人的被抚养人情况(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情况,当事人以及被抚养人的婚姻、生育情况)5.当事人的诉讼预期3财(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情况)1.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情况(车辆等物品损失有没有定损?定损的金额等)2.当事人的费用支出情况(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支出情况、各方垫付的金额等)3.当事人的误工损失(当事人的工作及工资情况、工资发放形式等)二庭前阶段律师在与当事人的沟通洽谈过程当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委托意向,那律师接下来的工作将是告诉当事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收到所有的材料之后将会涉及到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需要准备以下诉讼材料1当事人自己要准备1.身份证、户口本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3.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相关证明材料4.城乡代码表或房产证、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凭据等证明目的1.伤者有被抚养人需要伤者抚养,被抚养人共有几个抚养人2.伤者受伤之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赔偿应当适用城镇标准2找交警大队1.事故认定书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4.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5.死亡证明证明目的1.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2.证明各方的责任比例3.明确司机(和车主)的身份信息4.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5.证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3找医院1.医疗费发票2.用药清单3.疾病诊断证明书4.出院记录证明目的1.证明伤者的住院天数、花费的医疗费等2.根据医嘱情况证明营养期、误工期4找鉴定中心1.鉴定报告2.鉴定费发票证明目的1、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2、鉴定费的金额5找用人单位1.劳动合同2.工资银行流水3.停发工资证明证明目的1.伤者的误工费2.伤者受伤之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赔偿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南昌地区+2019年标准)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2.营养费=(20元/天—50元/天)*住院天数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报告确定注:起诉时可以根据鉴定报告中鉴定的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计算,但是南昌地区法院一直只支持住院天数为营养期、护理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富的经历和深切的体会。
为了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仅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十六局部,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确实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局部责任、同等责任、大局部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展抢救,以免延误最正确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根本信息、车主根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根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确实定〔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局部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展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展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展。
三、鉴定材料确实定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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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切的体会。
为了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仅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十六部分,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律师提示: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当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等文章。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写了《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律师提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不容忽视,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
以北京地区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元(19978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元(8620元X20年X10%)。
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79912元(19978元X20年X2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4480元(8620元X20年X20%)。
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19868元(19978元X20年X3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51720元(8620元X20年X30%)。
受害人为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9824元(19978元X20年X4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68960元(8620元X20年X40%)。
受害人为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99780元(19978元X20年X5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86200元(8620元X20年X50%)。
受害人为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2397366元(19978元X20年X6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03440元(8620元X20年X60%)。
受害人为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79692元(19978元X20年X7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20680元(8620元X20年X70%)。
受害人为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19648元(19978元X20年X8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37920元(8620元X20年X80%)。
受害人为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59604元(19978元X20年X9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5160元(8620元X20年X90%)。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0元(19978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0元(8620元X20年X100%)。
律师提示: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
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2006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78元,2006年北京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20元。
六、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可以在诉讼时以医疗费的名义提起。
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肯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