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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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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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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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主编 参编 主编 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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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级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主编 参编
工程造价地方标准(参与)
参与援建有关的工程建设
参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
参与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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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有科技 最高2分 进步信息的
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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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得1分 满分为3分
科技成果 信息
国家级 北京市级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
中国钢结构金奖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建筑竣工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建筑竣工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国家科学技术奖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技成果鉴定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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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名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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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名 1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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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名 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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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市- 1 -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
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施工企业)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施工企业)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监理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监理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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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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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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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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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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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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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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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安全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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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安全评价单位)
1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117号【颁布时间】 2010-03-14【实施时间】 2010-04-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从2010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工作的组织第五条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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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页脚内容- 1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整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
14
安全管理
GQJZ10203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7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建法[2018]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13【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13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对见证试样(件)的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随着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北京市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以此来规范和管理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 立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确保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诚信经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保证工程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工程监理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损失,企业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工程监理服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程监理服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服务过程中,企业应当倾听客户意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方法,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4. 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自律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监理行业的规范标准,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企业内部应当建立舆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舆论负面事件,提升企业形象。
5.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通过公益活动和社会责任履行,企业能够增强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以上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将得到有效规范和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5-09-25【生效时间】2016-01-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1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前期第二节 勘察设计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五节 保修使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 市场机制第二节 行政监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7•【字号】京建质[2008]77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8]775号)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建立检测机构诚信体系,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机构检测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外埠检测机构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列明的,对本机构检测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以及外埠检测机构在京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活动人员,包括样品接收员、检测员、设备管理员、计量检定员和资料管理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检测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7]113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7]1137号)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委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公告[十四届]第14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示,以及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估与鉴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活动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市场行为信用做出评价并实施监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鉴定机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认定标准,负责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协会职能】第四条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信息内容】第六条鉴定机构市场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四部分。
(一)基本信息为鉴定机构概况、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获取证书信息等。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法[2002]7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31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京建法〔2002〕772号2002年10月31日)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观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和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是指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材供应、建筑机械租赁使用维修拆装等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良好业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单位和个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和移送工作。
市建委信息中心负责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有关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
各区县建委、市建委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有关数据的提供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分为建设行业基本信息系统、建设行业良好行为系统、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和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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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参加一次得2分, 满分为2分
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加分项目
分值
良好 行为 信息
不良 行为 信息
检测 能力 信息
设备总值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业绩 信息 获奖 信息
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 获得国家或北京市有关奖项
制定标准 国家级 信息 北京市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排名第1名的加20分,按名次 逐级递减0.15分
获得一次加2分,满分4分
2
2
2
2 2
每获得一次得2分,满 分为4分
2
2
2
2
2 2
每参加一次得2分, 满分为2分
2
参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分值
名的加10分,按名次 级递减0.05分 名的加10分,按名次 级递减0.05分 名的加20分,按名次 级递减0.15分 次加2分,满分4分
科技 进步 信息
科技成果 信息
国家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技成果鉴定
管理创新
国家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信息
北京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专利信息
申请专利
社会
参与援建有关的工程建设行为
责任
参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行为
信息
参与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行为
排名第1名的加10分,按名次 逐级递减0.05分
排名第1名的加10分,按名次 逐级递减0.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