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精症男人当爸爸后置疑孩子非亲生到法院申述离婚
女方婚内有错男方起诉离婚何以屡被驳回
zhigong falütiandi维权报告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原告男方连续四次起诉到法院离婚,其中还有两次上诉,一次再审,结果仍然是法院不准离婚。
为什么离婚这么难?法官是如何判决的?这背后有什么故事呢?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男方胡某和女方韩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历短暂的恋爱后结婚。
婚后,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男方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
聚少离多的生活和经常为家庭的琐事争吵不休,让两个人婚前的好感慢慢被消磨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不但没有努力去修复感情裂痕,反而冷战越来越激烈,两人从夫妻变成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
有一次,胡某晚上加班后回家,发现韩某深夜未归。
渐渐地,他经过多次暗中观察,发现韩某背着他与异性交往关系暧昧。
两人的矛盾开始逐渐加剧,经常闹得不可开交。
2013年1月2日,韩某生育一子胡某乙。
面对生下的儿子,胡某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的心里总是有个疙瘩,他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
2014年5月9日,胡某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18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排除胡某为胡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这一检测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胡某再也不能忍受,把压在心底所有的怒火全部爆发出来。
男方认为自己常年辛苦赚钱养家,却落得背叛的下场,感觉无法再与女方共同生活下去了。
女方则认为男方一直对家庭不关心,自己的情感受冷落,精神压力大。
两人大闹一场后,感情彻底破裂。
女方自杀不成摔成残疾2014年6月,女方韩某在家庭关系不和、精神备受煎熬的情况下离开了与胡某共同生活的家,来女--12zhigong falütiandi维权报告到娘家居住。
女方由于无固定生活来源,常年独自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造成情绪不正常、心理郁闷,因得不到及时疏导,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
2014年8月5日,娘家人带着韩某来到盐城市××医院,经医生检查后,诊断韩某为精神分裂症。
8月7日,韩某病情发作,在精神恍惚、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在娘家跳楼致双下肢截瘫,生活不能自理,高额的医药费负担就一直落在女方身上。
男人离婚时极力争得孩子的抚育权 却意外发现不是亲生
男人离婚时极力争得孩子的抚育权却意外发现不是亲生
离婚后因孩子看望问题阎良男子张某常常和前妻争持,后无心中之前妻口中得知自己抚育的孩子并非是自己的,带孩子进行亲子判定,后承认公开孩子并非亲生,遂一纸诉状,将前妻诉上法庭。
张某与前妻李某曾在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爱情不好在本地法院协议离婚。
其时,因张某是家中独子,考虑抵家里三代单传,故在离婚时,他极力争得了孩子的抚育权。
本来工作到此告一段落,可没想到,离婚后,两边为孩子的看望问题,争持不断,乃至大打出手,在一次争持中,张某无心间听到李某说孩子不是他的,所以一气之下做了亲子判定,没想到拿到判定陈述张某傻了眼,判定功效竟是他与孩子非生物学父子关系。
功效一出,张某全家堕入阴霾,母亲病倒了,本来溺爱
备至的儿子也被他忍痛割爱送到前妻家。
因为张某感觉受到了极大损伤,日子也从此变得一团糟,便羞愤难当的将前妻李某诉至法院,恳求补偿孩子抚育费及精力危害安抚金合计10万多元。
开庭后,被告李某终究向张某道了歉,并对其因诈骗给张某及其家庭形成的损伤进行抱歉。
在法官劝说下,张某考虑到孩子虽然不是亲生的,但在几年的抚育中,现已和孩子之间产生了深沉的父子情,便恰看成出妥协,将孩子入学所需物品给了前妻。
最终,两边达到调停协议,由李某在半年内补偿张某各项丢失4万多元。
(张某、刘某为化名)。
男人离婚多年才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 状告前妻获赔1万
男人离婚多年才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状告前妻获赔1万
日前,娄底双峰法院受理了一同案子:娄底的吴先生去医院看望患病的女儿,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与他和前妻的血型都不相同。
发现自己辛苦抚育了六年的女儿不是亲生,吴先生将前妻诉上法庭。
12月17日,记者了解到,法院酌情判定吴先生的前妻张女士返还抚育费,并给付精力损失费1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在2009年9月相识,2010年6月挂号成婚,2011年1月生下女儿。
因爱情不好,两边于2016年12月经法院调停离婚,约好女儿由张女士抚育,吴先生一次性给付女儿抚育费6万元。
本年2月,女儿因病住院,吴先生发现她的血型“有问题”,置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便问询张女士。
张女士供认小吴并非吴先生亲生女儿。
3月,吴先生带着孩子做了亲子判定,判定结论为:扫除吴先生系小吴的生物学父亲。
吴先生向法院申述,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抚育费60000元,并补偿其精力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吴先生有充沛的依据证明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张女士隐秘小孩的真实情况,归于对吴先生的诈骗行为,吴先生对小孩没有抚育责任,现吴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吴某的抚育费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撑。
吴先生因实践抚育小孩六年有余,在承认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力上形成必定的损伤,张女士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差错,吴先生要求张女士给付必定的精力抚慰金的恳求合理,判定张女士给付精力损失费10000元。
抚养两年发现儿子非亲生 起诉前妻金钱精神双赔偿
抚养两年发现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金钱精神双赔偿核心提示抚养儿子两年后却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和妻子离婚后,王先生怒气未消,起诉到法院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
6月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抚养二年发现儿子非亲生王先生与李某原是夫妻。
2007年11月,妻子李某生了一个男孩。
因生活琐事,两人感情逐渐冷淡。
王先生怀疑李某外面有人,两人为此经常吵架。
而王先生周围的人也经常说父子长得不怎么像,这加重了王先生对妻子的怀疑。
在孩子两周岁时,王先生偷偷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不幸印证了他的猜疑,原来孩子和自己真的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妻子竟在婚内和别人生孩子,这让王先生忍无可忍,遂向妻子提出离婚。
自知理亏的李某没多说什么,两人很快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李某把家中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家具、首饰、存款等都给了王先生,只带着孩子走了。
向前妻索赔精神损失弄明白真相后的王先生,一想起这事就非常窝火:别人的孩子,我却当亲生的抚养了两年,花了不少“冤枉”钱不说,说出来都“丢人”。
他认为:李某故意隐瞒孩子非其亲生儿子的事实,才使他一直把孩子当作亲生子抚养,不仅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他的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李某还应当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2010年年初,他将前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自己付出的抚养孩子两年的费用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精神赔偿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李某之子与王先生经亲子鉴定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王先生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
但王先生提出所支出的费用为25000元,因未向法院提供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但考虑王先生抚养李某之子两年,确已支出一定费用,法院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适当给付王先生两年抚养李某之子支出的费用。
王先生要求李某给付亲子鉴定费39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王先生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数额过高。
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
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今天我们介绍的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孩子,在离婚时因为承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
汤先生和严女士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顺利生下一个男孩。
后来两人离婚,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丈夫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严女士和汤先生于199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多年妻子一直不能怀孕,于是两人多次到省城的医院做身体检查寻找原因,经医院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原来是汤先生没有生育能力。
1999年下半年,由于两人非常迫切地想要一个孩子。
严女士与汤先生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实施了两次人工授精手术,但是都没取得什么效果。
2000年初,经人介绍,两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名退休的老医师,又实施了三次人工授精手术。
这一次手术很成功,没过多久,严女士就怀孕了,并于2001年1月生下一个壮实的男孩。
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居两地,致使夫妻关系越来越紧张。
严女士于2006年5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她在起诉书中说,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汤先生对她和她的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要求与被告汤先生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汤先生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如果严女士坚持要离,他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财产的也同意原告的意见。
关于抚养孩子的问题,他要求孩子由严女士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严女士承担,因孩子并不是自己所亲生,与他无血缘关系。
原告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时,自己虽然在场,但并不表示自己同意人工授精,所以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1,汤先生和严女士是一对夫妻;2,由于丈夫不能生育,借助人工授精严女士生下一个男孩;3,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4,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1991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
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
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
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第三人诉请否定亲子关系驳回裁定书
第三人诉请否定亲子关系驳回裁定书【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诉讼过程3.判决结果4.法律依据及解释5.社会意义正文一、案例背景近日,一起关于否定亲子关系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件的起因是一对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女方怀疑丈夫与自己所生的孩子并非亲生。
在女方的要求下,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女方遂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否定亲子关系。
二、诉讼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女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
同时,女方还提供了证据证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
然而,女方所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实其所主张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要求男方进行亲子鉴定,但男方拒绝配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需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女方诉请否定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女方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主张,而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依据及解释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当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女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五、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对于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案例
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案例某位女性在婚姻多年后,突然发现丈夫在生孩子的时候曾经用了别人的精子。
当她发现这个真相后,她十分震惊和愤怒,因为她曾经一直认为这个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子。
于是她决定提出离婚,并且要求丈夫进行经济赔偿,因为她认为她自己的精神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众多争议。
有人认为,这个女性应该原谅她的丈夫,因为他做这件事情的初衷可能是为了让自己的婚姻更加幸福;也有人认为,这个女性应该坚决离婚,因为她的婚姻和生活已经被背叛了。
无论如何,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姻和家庭中的诚信和信任非常重要,任何对这种信任的背叛都可能对家庭和婚姻产生极大的破坏。
在江苏省盐城市,一对夫妻领养了一名女婴,后来却发现女婴不是他们亲生的孩子。
2016年,江苏省盐城市的林女士夫妇在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名女婴。
两年后,林女士夫妇带女儿到医院做DNA检测,结果显示女儿与他们没有任何亲缘关系。
他们立即报警,要求追究领养机构和福利院的责任。
经调查,发现林女士夫妇领养的女儿原本是被其他家庭收养的,但后来该家庭因个人原因将女儿送回儿童福利院。
由于身份信息出现问题,女儿的身份未被核实就被转交给了林女士夫妇领养。
此案引起社会关注,媒体也纷纷报道。
调查结果显示,相关领养机构和儿童福利院在收养程序和资格审查中存在失误和疏漏。
此案也引发了公众对于领养机构和儿童福利院的关注和担忧。
该案件最终经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相关机构和人员也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在领养孩子时一定要谨慎,加强程序和审核,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男子得知7岁儿子非亲生,起诉孩子亲生父亲索赔,法院判了
男子得知7岁儿子非亲生,起诉孩子亲生父亲索赔,法院判了我给你养了7年的儿子,要点儿赔偿不过分吧?养了多年的孩子,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然后和妻子离婚,索要赔偿,这算不上什么新鲜事,也不值得拿出来做探讨。
可今天探讨的这个案例没这么简单,其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以后,男子先是起诉了孩子的母亲,然后起诉了孩子的生父,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那么法院会支持对孩子生父的索赔么?2022年4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事情要从10年前说起。
2012年11月,34岁的男子唐某认识了27岁的胡某,唐某事业有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胡某年轻漂亮,二人很快陷入热恋。
在一起没多久,胡某告诉唐某自己怀孕了,听到这个消息唐某很开心,决定给儿子最好的医疗条件,遂将胡某送往美国待产。
2013年9月,胡某在美国生下一个男孩,胡某本以为可以借此嫁入豪门,但唐某却并未打算和胡某结婚。
2014年8月,孩子尚未满一岁,唐某便提出要与胡某分手,其与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儿子由胡某抚养,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万元,其他学费、就医等日常生活费用按需要支付。
2020年8月,儿子已经7岁了,唐某看着手机中儿子的照片,越发觉得儿子长得和自己一点儿也不像,遂有了儿子是不是自己的这种念头。
对男人来说,这种念头一旦产生就挥之不去,于是几天后,唐某找借口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儿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一、起诉孩子母亲胡某付出了7年的心血和感情,结果孩子却不是自己的,这事搁哪个男人身上都受不了,好在唐某还比较理智,其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021年4月,唐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这些年来自己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174万,另外还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总计177万元。
为查清真相,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唐某为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1]民他字第63号【发布日期】1992.04.02 【实施日期】1992.04.02【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唯一标志】11100【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1991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
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
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
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向某(男)与范某(女)通过网络相识谈婚;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
结婚后,向某发现范某与男性丁某的关系过于暧昧,于是怀疑小孩非自己亲生。
向某瞒着范某到某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小孩与向某无血缘关系。
随后,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范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争鸣本案的焦点在于范某能否应向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问题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范某跟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在与向某结婚之前,男女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因而范某不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问题,其行为属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范某在结婚之后,未如实向向某告知自己在结婚之前的性经历并有怀孕的可能,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范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会给向某造成精神损害。
二、观点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怀孕行为在前,结婚在后,因此并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单纯从时间层面探讨是否违反法定义务,并未考虑男方知道非婚生子女客观上受到的精神痛苦,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范某未告知已怀孕的事实,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有道理的,但是否需要赔偿,赔偿依据是什么,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笔者分析(一)范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中国的法制环境下,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风土人情和国人的普遍思想观念。
从客观上,范某的行为导致了向某一定程度上的不利益,不谈为结婚花费的大量财物,其行为直接影响了向某最基本的生育权的实现,干扰了“宗祠”纯洁性的理想的完成。
为他人无偿承担抚养小孩义务,也会造成抚养上的精神损害。
范某明知个人的情况,而选择不告知配偶,主观上具有恶意,有一定过错。
(二)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损害赔偿既包括无知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儿子非亲生,男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儿子非亲生,男子起诉离婚获赔偿给“儿子”买保险买房子,最后却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
备受打击的男子刘某,向广德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该案审结。
女方严某须返还刘某为“儿子”花费的抚养费,双方为儿子所买的保险和房产,也应由女方将男方付出部分退还。
其他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同时,法院还确认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外,对其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
其中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
还须注意一点,即有离婚的发生,才使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违法行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a 重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时间上,因在前果在后。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佚名
【期刊名称】《乐活老年》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黄某与崔某登记结婚,后来女儿黄小某出生。
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
二人协议离婚,黄小某归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1
【相关文献】
1.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追索抚养费? [J], 李健
2.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南京市六家基层法院四年(2011-2014年)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J], 赵莉;丁钰
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J], 马长亮;
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状告前妻获赔偿 [J], 陆法
5.我是否有探视权或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J], 牛凌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男人置疑龙凤胎子女非自己亲生将其摔死 被法院判处死缓
男人置疑龙凤胎子女非自己亲生将其摔死被法院判处死缓12日,记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得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来审结一同成心杀人案。
2011年,吕明的妻子王娟生下一对龙凤胎,吕明置疑两个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对孩子心生讨厌,痛下杀手。
心生讨厌杀死妻子所生龙凤胎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吕明家住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某村,1997年与王娟成婚,婚后第二年两人育有一子。
2000年前后,王娟开端与同村乡民徐某通奸,于2011年12月生下一对龙凤胎。
吕明置疑两个孩子并非其亲生,屡次要求王娟把二人送走,但未能如愿。
由于家庭经济窘迫,吕明不胜抚育压力,对两个孩子心生讨厌。
2014年1月初,吕明得知需求交纳超生罚款,便让王娟自己筹钱处理。
1月20日晚,吕明的大儿子打来电话要2000元生活费。
吕明均无力承当,遂发生将孩子杀死以减轻负担的想法。
第二天下午1时许,吕明看到两个孩子在宅院里玩,趁着王娟上厕所的时刻,他把孩子带到西屋,将门拴住后,分别将两个孩子摔倒在地,用脚猛踹、用铁炉子猛砸二人头面部,致使二人颅脑严峻损害当场逝世。
王娟见状后喊人,同村乡民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参与后,将有严重作案嫌疑的吕明捕获,吕明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违法现实。
当庭认罪患有精神分裂获死缓据判决书,庭审中吕明关于杀戮两个孩子的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同时经司法鉴定证明,吕明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约束刑事职责能力。
在之前的庭审中,王娟的证言则证明,2000年,吕明的弟弟在山海关死了,处理完丧过后,吕明开端呈现精神异常,经确诊,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吕明性功能呈现妨碍。
之后不久王娟去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她遇到了同村的徐某,两人商议生个孩子,怀孕三个月后,王娟回到平阴老家,几个月后生下了龙凤胎,徐某被证明是两个孩子的生父。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吕明因小事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致二人逝世,其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鉴于其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且庭审中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依据其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判处吕明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掠夺政治权利终身。
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起诉书
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起诉书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起诉书被告:XXX原告:XXXX我是XXXX,出生时就被XXX认定为其女儿并建立了法定关系,然而经过DNA鉴定证明,XXX并非我的亲生父亲。
渐渐长大后,我开始对这个从未有过血缘关系的人产生了疏远和不信任,也因此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和精神上的困扰。
经过深思熟虑和跟家人商量,我决定起诉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
我向法院提出几点声明:1.申请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并非出于个人原因。
我的决定是充分考虑到我们之间这段被误导的关系带给两人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因为维护家庭的正义和公正。
法定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亲生父母的基础上,而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这会导致许多家庭亲情的困惑和不稳定。
因此,我在此申请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
2.我并非毫无依据地决定撤销非亲生父女关系。
经过DNA鉴定,我发现我与XXX没有血缘关系,并且我已经确立了与我的亲生父母的合法法定关系。
另外,XXX在我的成长过程中也没有作出任何作为父亲的行迹,他没有给予我任何父爱和亲情,甚至对我的存在都没有关心过。
因此,我认为这种错误的法定关系根本没有任何必要和价值。
3.我相信撤销父女法定关系有利于家庭和谐和法律的尊严。
我不想通过实际的亲情拉近跟XXX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这种错误的家庭关系会导致我们之间的深深分裂,甚至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感情。
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我坚信撤销这种错误的父女法定关系将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家庭和谐的普遍性和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针对上述声明,我认为,非亲生撤销父女法定关系的申请是必要的。
如今的社会,亲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关系,其核心是血缘和情感,而法定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表象,所以这种非法定关系会带来许多难以想象的困扰。
我不想以错误的法定关系为代价去奠定家庭和睦的基础,我坚信撤销父女法定关系是正确的道路。
同样,我也希望法院能够认同我的看法,并支持我这一决定。
最后,我谨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审理并撤销我与XXX之间的非亲生法定关系,并让我能够合法地和亲生父母建立法律关系,让我重新享受纯真的亲情和快乐生活。
抚养费 亲子鉴定 怀疑孩子非亲生拒付抚养费 申请亲子鉴定未获支持
《抚养费亲子鉴定怀疑孩子非亲生拒付抚养费申请亲子鉴
定未获支持》
摘要:吴作原告将吴先生告上法庭但吴先生却怀疑孩子不是己亲生申请做亲子鉴定,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亲子鉴定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案吴某仅凭人猜测而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因推定婚生子系其亲生
南通讯(记者袁晓婕通讯员刘玉蓉)因怀疑孩子不是己亲生离婚拒付抚养费并坚称做亲子鉴定前不会承担任何抚养费
上月5日崇川区法院事法庭作出判这位父亲“臆断”没有得到支持并被判支付拖欠抚养费
吴先生与王女士00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育子吴06年3月离婚离婚协议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
离婚吴先生分付且从探望孩子
吴作原告将吴先生告上法庭但吴先生却怀疑孩子不是己亲生申请做亲子鉴定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方主张成立
”但吴先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与吴不存亲子关系故法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遂依法判令吴某支付拖欠抚养费
案何吴某亲子鉴定申请不能得到支持?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亲子鉴定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维护庭关系稳定和当事人隐私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方提供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可能存或不存亲子关系另方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请方主张成立
案吴某仅凭人猜测而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因推定婚生子系其亲生
[责任编辑 ]键分享至
.。
否认亲子关系指导案例
否认亲子关系指导案例否认亲子关系指导案例:1. 案例一:某男子在离婚后,与前妻争执不断,前妻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男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子,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如与前妻在怀孕期间的分居情况、前妻与其他男子的婚外情等。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男子确实不是孩子的生物父亲,亲子关系被否认。
2. 案例二:一对夫妇在婚后不久离婚,女方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怀疑丈夫与她生下的孩子无亲子关系。
丈夫坚称孩子是他的亲生子,并提供了自己与孩子的亲密照片、朋友和亲戚的证词等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
最终,经过亲子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孩子的基因与丈夫完全一致,亲子关系得到确认。
3. 案例三:一位女子怀孕后与男友分手,男友对孩子的亲子关系提出了质疑。
女子坚称男友是孩子的生物父亲,并提供了怀孕期间与男友的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据。
然而,男友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他是孩子的父亲,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最终结果显示男友确实是孩子的生物父亲,亲子关系得到确认。
4. 案例四:一位女子在离婚后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她怀疑前夫与她生下的孩子无亲子关系。
前夫坚称孩子是他的亲生子,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亲子关系,如孩子与他的相似之处、孩子对他的叫爸爸等。
经过亲子鉴定的结果显示,孩子的基因与前夫完全一致,亲子关系得到确认。
5. 案例五:一位女性怀孕后与男友分手,男友对孩子的亲子关系提出了质疑。
女性坚称男友是孩子的父亲,并提供了怀孕期间与男友的照片、证据等来支持她的观点。
然而,男友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他是孩子的父亲,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最终结果显示男友不是孩子的生物父亲,亲子关系被否认。
6. 案例六:一位女子在离婚后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她怀疑前夫与她生下的孩子无亲子关系。
前夫坚称孩子是他的亲生子,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亲子关系,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医院的相关记录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弱精症男人当爸爸后置疑孩子非亲生到法院申述离婚
刘先生被医师确诊为弱精症,三年内不能生育,成果一年就当上了爸爸。
置疑孩子非亲生,他到通州法院申述离婚。
记者昨日得悉,因亲子判定显现孩子为亲生,刘先生撤回了申述。
据介绍,刘先生因和妻子一向没有孩子,在三年前到医院就医,医师确诊其为弱精症,并奉告其至少三年内不能生育。
可是就医后第二年,刘先生的妻子就怀孕了,并于去年产下一子。
刘先生对自己当上爸爸这事感觉很意外,他从妻子怀孕起就置疑妻子有外遇,是和他人怀的孩子,并终究决定向法院申述要求和妻子离婚。
开庭时,刘先生的妻子很冤枉,她坚称儿子就是刘先生的亲生子,但刘先生不信,两边为此均赞同进行亲子判定。
判定成果显现,孩子就是刘先生的亲生子。
判定成果出来第二天,刘先生就到法院撤回了申述,并与妻子和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