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02

【实施日期】1990.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

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直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