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
下文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
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
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
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河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 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 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 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和管理制度并金等住房资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 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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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的国 有资产;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 工作;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统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房地产资金和车辆 购置资金;指导省直机关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定期审计。 四、房地产管理处 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 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豫建行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改进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效能,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要求,现就河南省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简政放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从2020年8月1日起下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及各直管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一)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应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3号)要求,按照“简化要件、优化流程、只少不多”原则,制定本地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的申报材料清单、评审流程,承诺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厅政务审批服务承诺时限。
允许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制。
(二)强化网上办理。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供证照邮寄等相关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依法开展资质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建住房[2008]1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住房〔2008〕18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直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豫纪发〔2008〕6号)的要求,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安排部署,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2.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二OO八年四月七日附件1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直单位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安排部署,联系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豫政办[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驻郑省直单位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
现结合省直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实施范围和发放对象驻郑市区范围内省直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未租、购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服务合同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经费和办公用房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我厅直属各单位所办企业,大部分是历史上为探索改革发展道路或解决单位经费不足等问题而投资兴办的,许多企业在推进单位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了变化,厅直属部分单位和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监管不到位、出资人职责履行不充分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促进各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及所办企业管理,促进各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真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申请破产、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国有产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条各单位承担着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接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
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郑州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所有建筑项目(包括敷设的各类管线)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
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及消防通道)上建筑施工,应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的院落应按照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豫政办[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7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阅读全文】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__豫人常〔xx〕12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 __、省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河南省第九届人民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xx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条例》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xx年6月4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xx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零星项目建设控制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现发布《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合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接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合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登记归档;(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意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八条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一)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四)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第九条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超标准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三)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装修的住房,未按规定退回装修费用;(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2002年3月23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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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12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5]104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房地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省直(不包括实行双重领导,国家部委为主的单位,下同)房地产登记、确...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1.8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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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增资。
第二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和我厅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厅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豫建房管[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管〔2012〕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现制订《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人员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书的,要做好房屋登记相关岗位(职务)聘任、薪酬待遇衔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人员,是指在房屋登记中从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利用及其他登记岗位的人员,分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房屋登记官)和房屋登记员(房屋登记官助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培训考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进行。
未取得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实施,参照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进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豫建房[1993]4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1993.10.11
【实施日期】1993.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
(豫建房[1993]45号1993年10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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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02
【实施日期】1990.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
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直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
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