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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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发[2000]18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第一章参保范围和统筹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以市本级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

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丛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邮电、金融部门属市级及市级以上且在市中区范围内的机构,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设在区、市、县、自治县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电力、铁路部门的机关、学校、疗养院等场所固定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其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主管部门提出参保意见,报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常驻本市以外的驻外机构,原则上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如实填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并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二)经办机构自用人单位报送齐全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参保人员制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审核不合格的,由经办机构责成其重新填报;(三)用人单位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审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下列单位和人员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第三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表式附后);(二)《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式附后);(三)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名单须经相关的社保机构确认。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工资统计资料,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缴费期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高于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时,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由我市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表审核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人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发[1999]57号【发布日期】1999-08-02【生效日期】1999-08-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黑政发〔1999〕5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8月2日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一、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二、任务和原则1999年要在全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医药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

三、三、基本内容(一)覆盖范围。

我省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也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自定。

(二)统筹层次和属地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柳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柳政发〔2004〕34号)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顺利实施,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其办法见《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机关、事业单位须同时提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特困企业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破产企业须提供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裁决书(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及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2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1张。

(三)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

(四)领取《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工商银行牡丹社保IC卡(以下简称IC卡),同时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手续费。

第四条单位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天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天内,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参保单位名称、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及依法终止的,应在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既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四、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

对于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胞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二)机关;(三)事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不足支付时,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04-21 10:5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中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除国家和省明确不属我市参保单位外,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市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统筹,单独核算。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在每月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缴纳时间亦截至到每月10日。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编制注册登记号码,制发IC卡。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退休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参保职工增减变动名单》,并在缴费日期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每年一月底前按《暂行办法》规定核定当年缴费额,年度内不再变动。

用人单位缴费核定,在每年二月末前完成,由用人单位与地税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

协议期为一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直接纳入财政社保专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当月缴费额乘2)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月缴费额的2倍为基数,为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其余基金全部作为统筹基金。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发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成时间:2008051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单位:索TZ015-0301-2008-0020文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引号:【收藏】【推荐】【打印】【关闭】为了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常运行,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市区(含市级及椒江、黄岩、路桥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市级及三区机关(含市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公务员、工勤人员;(三)市区内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四)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五)已参加三区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六)经劳动人事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七)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企业下岗职工;(八)已参加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九)在本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台州机构的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三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第二条参保手续凡属《暂行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行政区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公告后,应在1个月内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随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1个月内,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招用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的当月随带有关录用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解读《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忽如一夜春风来,去年11月,我市推出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这一新政策让市民感到了暖意。

为了确保该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去年年底,我市又推出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具体参保人员及参保方法等作补充说明。

从2001年出台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到2003年元旦开始施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人群扩大了,单位和个人的负担降低了,给困难群众和大病重症患者的政策优惠更多了。

全新的医保政策,将让千家万户看病住院更有保障。

其重点一是参保对象范围扩大了。

与2001年出台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比,新医保政策中少了‘职工’二字,这是一个明显信号,反映出了新政策向社会化过渡的发展趋势。

新医保政策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本市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纳入参保范围,这是以往从未有过的事。

另外,以下三类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离休干部、老红军;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学生。

重点二是弱势群体缴费减少。

在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新医保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对于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在缴费时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个人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

这就大大减轻了弱势群体的负担。

重点三是缴满年限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20年的,须一次性补缴满20年,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费用在职职工由单位、个体人员由本人缴纳。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都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 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 60%为基数缴纳;超过 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下列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申报: 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以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 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接收单位当月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当年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 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 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费用, 由用人单位汇总, 并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在市外医院住院的,需在 7 天内 向所在单位汇报,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由用人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 根据国统字[1998]200 号文件,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 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2•【字号】娄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0〕8号)同时予以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7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铁路、电力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鉴于娄星区、冷水江市、涟源市、新化县、双峰县因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暂实行县级统筹。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和完善,原则上于2012年前逐步取消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统筹区,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

〔2008〕成劳社发120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08〕成劳社发120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8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的规定,依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

的基本政策,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具体项目包括:行政单位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参照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标准执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12月11日成府发[200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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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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