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笔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计法规笔记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 )个体工商户(4)个人
3、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 )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4、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1、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
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
3 年12 月8 日通过,1996 年 5 月15 日第一次修订,2009 年 6 月27 日第二次修订,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 年发布实施,2000 年第一次修订,2005 年12 月16 日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2、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内容: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
3、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
(1)在政府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 用和管理人、财、物。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 重点
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4、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
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2)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
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
1、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2、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3、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
•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设计的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4、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