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降噪音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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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管理方法 (3)
三、保证措施 (4)
3.1噪声的预防措施 (4)
3.2噪声的监测和治理 (5)
3.3噪声的控制措施 (6)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2号)
《城市区域环境震动标准》(GB10070-88)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
其他相关法规
二、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噪声污染控制,以人为本,防止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听力造成伤害和相关影响。促进施工生产与职业健康防护的有机统一,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
三、工程概况
拟建工程地位于花都区天贵北路以东地块,平步大道以南,石岗小学东南区域。现阶段我司对基坑支护及桩基础施工,桩基础子分部拟采用钻(冲)孔灌注桩,施工占地面积约7.5万m²。拟建工程周围北面有石岗小学,距离约200m。东面毗邻田美河团结,距团结安置区距离约300m,东、西面处于拆迁状态,无人居住。
建设单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
监理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场地地理位置
二、管理方法
施工中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施工。
由于本工程是花都区政府性工程(重点工程),施工工期紧,工程量大,且施工中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后,采用降噪音机具。
所有机具投入使用前进行检修,检修合格后方可进场,严禁机械带病工作。
教育施工人员不准喧哗吵闹,违者严厉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明显场界,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6:00~22:00 不超过70db
22:00~6:00 不超过55db
本工地噪音影响比较深的区域是北面的石岗小学及东面距离施工区域300m左右的团结安置区,应加强防治措施。
三、保证措施
3.1噪声的预防措施
由于工地附近大部分是拆迁区,属于无人居住区域,北面的石岗小学及附近的团结安置区属于居民区。属于夜间施工重点保护区域。对附近噪音严重的区域,应该开工前、开工中调查。及时跟进信息。
材料机械部在购置设备时,应充分评估其噪声的影响,在满足生产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选用低噪音设备。
带有噪声污染源的新设备需经过噪声排放检测,噪声排放超标的,必须对其噪声治理,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3.2噪声的监测和治理
项目部利用自有的噪声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的夜间监测,或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噪声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如《噪声监测结果报告》。若夜间监测结果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立即提出整治方案,进行整治改造。
项目应全封闭施工,项目部负责噪声防治效果的保持,做好防治设施、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并经常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噪声防护设施有隐患时,要立即进行检修。
在治理过程中,如发现整治方案的效果与原目标指标有偏差,噪声不能达标排放,应立即对整治方案采取纠正措施,使噪声排放达标。
针对本项目情况,主要噪声源有:
砼浇筑时砼运输车
成孔设备(冲孔桩)施工
吊装设备(50吨履带式起重机)
挖掘机(PC120)
结构施工阶段使用的切割设备(含电锯、电刨、锯木机等)
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对以上噪声源及周边建筑进行噪声监测和控制。现我项目部主要对以下建筑及设备进行监控:
3.3夜间噪声的控制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离邻近生活区较近的地方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殊情况需连接或晚间作业的,当夜间施工的(22时至6时)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
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a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应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b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砂浆机、砂轮机、电锯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