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017版)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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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017版)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1

前言

《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2012版)(以下简称《12版定额》)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广州市水利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合理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2版定额》有效期为三年,现有效期限已过。近年来由于国家及地方政策性变化,如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7号)等相关文件,《12版定额》已不能满足现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和预算编制。为科学合理的确定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提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科学性、精准性,并结合小型农田维修养护工程的实际,广州市水务局组织对《12版定额》进行了修订。在现场调研了13个相关水利维修管养单位,征求了有关处室及全市所属各部门意见,专家审查和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与《12版定额》比较,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修订后定额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在《12版定额》包含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船闸工程、泵站工程、补水管道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等9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形成了10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并

在灌区工程中增列了橡胶坝工程项目。二是修订后的定额充分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定额,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力求修编定额项目更完整、结构更合理、内容更优化。同时,人工、材料单价增加幅度较大,导致成本提高,维修养护中机械效率和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工效发生变化等。因此,本次修订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7号)和近期材料价格对10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已修编的各类水利工程规范,对项目等级划分进行相应修订。

主持单位: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主编单位: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熊德迟罗建山叶海燕张松风吴莉莉杨义忠李能淼张光兴连新华温秋玲

胡顺能丁雯雯朱俊曾文泽张琴凤

赵菲卢威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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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2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 (4)

3定额项目构成 (9)

4费用构成及计算方法 (18)

5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及单价 (22)

1总则

1.1《12版定额》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预算、安排水利工程维修经费和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国家政策性变化及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12版定额》已不能满足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要求。为适应国家政策要求和满足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投资管理的需要,发挥标准定额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行业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水利维修养护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维修养护费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等文件,结合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特点,在《12版定额》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

1.2本定额修订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广东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以国家财政预算政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及相应维修养护规定为依据,对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进行修订,力求做到科学合理、与时俱进,使维修养护经费有据可依、计费规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

1.3本定额适用于广州市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年度日常维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的工程面貌,保持工程

的设计功能。其中:工程养护是对工程进行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工程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工程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大修(即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存在较大缺陷时进行的、工作量大且技术较复杂的修复工作)费用、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以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不包括行政事业编制单位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1.4本定额由调整系数、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单价组成。调整系数根据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际内容和调整因素确定。单价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7号)确定,单价及费用标准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1.5本定额按照广州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为10类工程类型: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船闸工程、泵站工程、补水管道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水库工程、灌区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1.6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喷灌及微灌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3年,每超过2年增设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2年的,按每1年增加0.02的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一年的不予调整;管道灌溉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10

年,每超过8年增设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8年,按每2年增加0.01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2年不予调整。其余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数为15年,每超过10年增设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10年,按每2年增加0.01调整系数内插,不足2年的不予调整。工程使用年限系指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的年限,若工程已经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则按加固或改造后的年限计算。

1.7本定额中的水管单位,是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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