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同时从事减免与非减免项目如何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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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9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优惠(已讲授)
二、定期或定額减税、免税
【例题·判断题】(2010年)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后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疑编号5677070601]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
业所得税优惠。
【例题·多选题】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的种植
B.花卉、茶的种植
C.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D.农产品初加工
[答疑编号5677070602]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花卉、茶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一般盈利水平较高,。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6-2 16:34问:假如企业单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已备案。
为查账征收企业)经营利润亏损5万元,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为8万元,这8万元征所得税吗?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2、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由于这8万元必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而且不属于免税项目,必须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
可以推论出一个极不合理的解释:8万元要征税,而且不能抵补免税项目的亏损。
由于这8万元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造成应当缴税=8*25%=2万元。
二、附相关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
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笔者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5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是销售货物并兼营劳务的行为。
但是,该植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对这种兼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直接开具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发票,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将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劳务收入隐含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里面,导致会计账面上只核算了应税项目即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而没有对免税项目,即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劳务进行分别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非营利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流程1. 引言1.1 概述非营利组织作为特殊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并产生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负责。
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合理、规范地处理企业所得税是确保其可持续运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2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转型,非营利组织在构建社会服务体系、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面临商业化转型、融资渠道多样化以及税收政策复杂化等挑战时,如何高效处理企业所得税成为了摆在非营利组织面前的一道难题。
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研究并分享非营利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流程,以帮助相关机构了解及掌握相关知识与操作技巧。
具体目标包括:明确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详细介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的关键流程与注意事项,通过实例分析与案例解析揭示典型问题及应对方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政策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非营利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和规定,增强其会计人员及管理人员在这一领域中的专业素养,提高财务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对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2.1 非营利组织定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价值而设立的组织,其经营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个人或股东的财富。
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是致力于服务社会和公众,并将所得收入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常见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宗教团体等。
2.2 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一种纳税方式,适用于各类企业和组织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税款给国家财政部门。
企业所得税通常由两个方面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缴纳的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剩余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一、科日设置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减免办理步骤
企业所得税减免办理步骤企业所得税减免办理步骤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xx]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并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
会计实务-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一、基本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a.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
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规定。
根据该条款,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款的计算,同时还需遵守税务机关的申报和缴纳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税利润,其计算方式如下:1. 减免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这些减免项目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 非居民企业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营业性出售资产的所得企业通过非营业性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二、税款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计算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确定。
税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25%,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进行适用。
1. 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在计算税款时,需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进行计算,该认定需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2.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享受。
三、申报和缴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1. 申报企业在计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2. 缴纳企业在完成申报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四、税务机关的核查与追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和追溯。
2005 129 减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5-08-03 注释: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免税收入、减免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遵循依法、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类优惠管理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两种。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应分别进行备案或报送资料。
第七条税收优惠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机关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管理第八条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下列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不妥当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案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双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税网)
双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们公司是双软企业,处于所得税两免期间,这段时间的所得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免征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帐务处理。
不免税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结转到本年利润,最终结转到所有者权益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其帐务处理如下: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XX元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XX元
结转费用科目时:借:本年利润XX元贷:所得税费用XX 元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元贷:本年利润XX元。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精心整理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5.2009〕47号)6.2号)7.(财税〔8.48号)9.〕5号)1. 2.免征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1a.b.c.d.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的种植。
f.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
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
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
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
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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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事减免与非减免项目如何缴所得税
【问题】
某企业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
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
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3.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